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刘琛祺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作者:罗荧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10期摘要: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是随着电脑的普及,使用电脑录入遗嘱内容,并用打印机打印出来作成遗嘱的现象也出现在生活中,且数量不在少数。
然而,对于打印的遗嘱的效力,目前立法没有明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均未对打印的遗嘱给出统一意见,这极大地影响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导致打印遗嘱法律形式定位及成立、有效与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有争议。
关键词:打印遗嘱代书遗嘱效力[案例]李百行于2010年2月21日立“遗嘱”,其主要内容为“李良蔚因放弃生意照顾我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我决定从个人财产卖房款中拿出五万元补贴她……卖出后拿出五万元给她,其余房款存人我个人账户;我去世后的账户余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据李良蔚陈述,该份遗嘱系其以轮椅推父亲李百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后回家后李良蔚请两位律师在律师见证下,由李百行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
[1]再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在法律层面究竟应解读为何种遗嘱,应视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力而定。
本案中,按李良蔚述称,李百行并未亲自操作电脑和电子打印系统将其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记载保存即固化于书面文件上,李百行只是口述,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由打印店他人实施,从遗嘱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从该遗嘱的形成方式看(李百行口述,而由他人实施制作该打印遗嘱),该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
打印人应为代书人,二律师只能作为证人证明李百行在该遗嘱上的签名为真实的,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嘱。
通过本案可以清楚地说明,法院并没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而直接认定其效力,而是将其定性为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再根据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其效力。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作者:刘鹏举来源:《山东农机化》 2019年第3期刘鹏举一、相关案例及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以打印版形式呈现,上面仅有遗嘱人签名,该类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亦大相径庭,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的裁判。
案例一:被继承人李某七在北京某医院立下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该医院医师),后发生继承纠纷。
法院认为,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认可了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被继承人彭和平与钮某为再婚夫妻,彭和平去世后,钮某提交一份彭和平的打印遗嘱,上面有彭和平的签名及日期签署,并有一名见证人黄某的签名。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
仅有立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故遗嘱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
案例三:被继承人孙某丁留有一份有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打印遗嘱,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名,孙某丁之前还立过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
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故无效,应以第一份自书遗嘱为准,进行了改判。
该案经抗诉再审,再审认为,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结合立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
再审认为,该案中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差异及立法缺失,司法部门对法律认识有所不同,裁判结果并不同一。
二、司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形式,打印遗嘱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究
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究作者:唐实仁出处:正义网日期:2012年7月14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辅之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老人在临终前用打印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案件将越来越多,法律理应是社会生活的体现,应该反映社会现实,但立法于1985年4月10日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导致司法实践上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经常出现。
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打印遗嘱一味否认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是否承认、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打印遗嘱概述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将其储存,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的具体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而成,因此很难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
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并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比较规范。
二、打印遗嘱的具体类型由于打印遗嘱的形式多样,且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衍变,试图用某一种分类方法囊括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形式也是不现实的、更不可能。
我根据写作的需要大致的将打印遗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打印的主体内容;第二部分是遗嘱人对打印内容的认同;第三部分是遗嘱人的签名及日期;第四部分是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然后根据上述四个部分的不同形态将打印遗嘱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基本上都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故在具体分类时对这一部分不再具体区分情况一一介绍):(一)根据第一部分可以将打印遗嘱分为单页的打印遗嘱和多页的打印遗嘱。
对于多页式的打印遗嘱还可以具体分为有骑缝印和无骑缝印的打印遗嘱,有骑缝印的打印遗嘱一般在形式上可以保证打印遗嘱的连续;(二)根据第二部分即遗嘱人对打印内容是否认同可以分为有特殊注明情况的打印遗嘱和无注明的打印遗嘱。
论打印遗嘱的效力
论打印遗嘱的效力打印遗嘱的效力遗嘱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被广泛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遗嘱上,人们可以表达自己的遗愿,规定财产的分配等重要事宜。
但是,在传统的遗嘱制度下,如果遗嘱没有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制作和保存,那么就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很多人开始考虑使用新的工具来制作和保存自己的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就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方式。
那么,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呢?本文将从遗嘱的法律效力、打印遗嘱的意义和法律认可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参考。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需要知道,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是有条件的。
简单来说,如果你想通过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那么你必须在制作遗嘱的时候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且按照法律要求将遗嘱保存好。
否则,你的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财产分配可能会受到影响。
遗嘱的制作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制作者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按照规定的形式制作,例如手写遗嘱、公证遗嘱、缔约遗嘱等;3、遗嘱应当详细、明确、完整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思。
另外,遗嘱的保存也十分重要。
遗嘱保存的原则为:1、遗嘱应当由遗嘱的制作者和证人等人员一起签署名字;2、遗嘱应当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地方;3、遗嘱应当在遗嘱人死亡后及时送交公证机关等组织或者遗产继承人。
如果遵循了上述原则,在遗嘱制作和保存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那么遗嘱就会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发挥遗嘱本应有的作用。
二、打印遗嘱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来制作和保存自己的遗嘱。
打印遗嘱为遗嘱的制作和保存提供了便利,有以下几点优势:1、打印遗嘱更加规范。
打印遗嘱可以减少由于手写的原因导致的印象不清晰、字迹模糊等问题,避免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发生歧义和争议。
2、打印遗嘱更加便捷。
打印遗嘱只需要在电脑上设计好,并且打印出来即可。
遗嘱的制作和保存时间也更短,更加方便遗嘱制作者。
(嘉祺)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2021.1.17)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作者:唐嘉祺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
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
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
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案例分析: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遗嘱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
遗嘱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遗嘱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根据法律规定和个人意愿对自己的财产分配方式作出的书面表达,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然而,如果在遗嘱的撰写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会涉及到遗嘱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要面临的责任追究。
一、遗嘱的法律后果1. 有效性:遗嘱的有效性是保证财产分配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的前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是遗嘱人以书面形式对其个人财产分配作出的表达意思的文件。
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在撰写遗嘱时没有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影响。
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2. 遗产分配:遗嘱的作用在于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
遗嘱可以直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也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进行分配。
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履行义务并确保财产的正确分配。
同时,继承人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利。
3. 遗嘱的效力和抗辩: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一旦确立后,除非有法律依据或者遗嘱本身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遗嘱的抗辩是指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被其他相关方进行争议和质疑,例如继承人可以提出财产分配不公平等理由。
二、责任追究1. 遗嘱撰写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果在遗嘱的撰写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那么遗嘱的制定将受到质疑。
相关方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或者无效化此类遗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遗嘱执行中的失职行为:执行遗嘱的人有责任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
如果执行人违背遗嘱的规定,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等,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继承人也有权对执行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追究责任。
3. 遗嘱效力的争议:当遗嘱的效力被质疑时,相关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法庭认定遗嘱无效,继承人的分享权益将会受到影响。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打印遗嘱是指将遗嘱内容通过电子媒介形式进行打印存档或传输,以替代传统的手写遗嘱。
有人认为打印遗嘱虽然方便,但是法律效力不如手写遗嘱。
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就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形式的要求。
遗嘱形式要求是指,遗嘱应当用书面的形式表达;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的起始日期;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按照他人指示签名;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遗嘱形式的要求分为法定形式和自由形式两种。
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的特定书面形式。
例如,如下是遗嘱法定形式的示例:本人为籍贯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职业_______,在_______未成年子女_______已成年子女_______的情况下自愿作如下遗嘱:1.我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前,所有________(如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我愿将其全部留给_______(指定继承人或团体)。
2.本遗嘱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遗嘱人签名:_______(亲笔签名)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遗嘱的自由形式则没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只需要遵循书面表达、签字日志的基本要求即可。
如果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或自由形式的要求,就可以认为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其次,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证明的要求。
遗嘱证明是指遗嘱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签署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证明的过程。
打印遗嘱的证明方式主要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证明、公证机构的证明、法院认定的证明等方式。
如果打印遗嘱经过以上证明程序可以得到证实,其法律效力就与手写遗嘱相当。
最后,打印遗嘱需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打印遗嘱的纸质材料建议使用质量较好的A4纸或公文纸进行打印,尽量不要使用易褪色、破损等的打印纸。
其次,打印遗嘱的签署部分要遵循遗嘱签署规定,此外还需要注明日期、签名留痕、见证人同意和签署等必要信息。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是指死者对其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分配和处理进行规定和指示的文件。
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打印遗嘱被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介绍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在德国、美国等一些国家,打印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才具备法律效力,但并没有规定是否必须手写或者自己亲自签名。
因此,打印的遗嘱在中国也是可以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准确的执行和证据的充分性。
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需要遵循特定的要求。
首先,遗嘱必须清晰明确,不容易产生歧义或争议。
其次,打印的遗嘱应该包括必要的信息,如遗产的分配,受益人的身份等。
此外,打印的遗嘱必须用双面打印,并在每一页的左上角注明页码和签字,以便证明原始文件的完整性。
最后,打印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并在每一页的左下角签字。
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也需要在遗嘱上签字,并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遗嘱可以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分配,确保财产流转的顺利进行。
其次,遗嘱可以减少家庭纠纷和继承争议,保持家庭和睦。
最后,遗嘱可以保护个人意愿的实现,确保遗产被正确使用和传承。
然而,打印遗嘱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必须保证打印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没有经过篡改或伪造。
因此,建议家庭成员应保存多个复印件,并将其妥善保管。
其次,打印遗嘱容易被外部人员访问,因此要保证遗嘱的机密性,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读取和修改。
最后,建议及早起草和打印遗嘱,避免临终状态下无法完成或修改遗嘱。
综上所述,打印遗嘱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需要遵循特定的要求,并保证其真实性和保密性。
打印遗嘱对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财产的合理分配,减少家庭纠纷和继承争议,并实现个人意愿的传承和保护。
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
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现在很多人都会写遗嘱,当然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不过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医嘱等,但并不是什么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那么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遗嘱并签名的效力怎么认定一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上述情况仅仅是代书人以打印的形式“代书”,打印人即是代书人。
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而上述情况并无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故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
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三、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的相关内容。
所以如果害怕自己写的遗嘱没有效的话,索性就直接请法律写,也花不了多少钱,而且不是写完之后就改不了了,毕竟意外有很多,只要自己还活着,随时都有更改的权利。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21.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导读随着电脑书写成为常态,大量的打印遗嘱也普遍出现,但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这导致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结合相关案例、观点,带大家了解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A2.J36227 打印遗嘱的效力裁判规则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85辑(2012.1)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已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综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
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电脑打印的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
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的遗嘱的效力也一直争议不断,那打印的遗嘱有效吗?遗嘱有效不仅意味着形式合法有效,也要求实质内容合法有效,具体来说有效的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打印的遗嘱有效吗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的遗嘱态度不一,具体有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2、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
遗嘱继承中,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继承中,打印的遗嘱有效吗?在遗嘱遗产继承中,见到过多种多样的遗嘱表达方式,遗嘱的先决条件是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表示,那么,在被继承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该遗嘱是否有效?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郭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
拟好后,郭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郭先生去世。
郭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
所以,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对郭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郭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
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郭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
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郭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
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中,郭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遗嘱公正后具备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在我国,遗嘱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作出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正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依法进行公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文将从遗嘱公正的意义、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公正的意义1. 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公正有助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在遗嘱公正过程中,公证机关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2. 避免纠纷,维护家庭和谐遗嘱公正有助于避免因遗嘱内容不清、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通过公证,遗嘱内容更加明确,减少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3. 提高遗嘱的可执行性遗嘱公正有助于提高遗嘱的可执行性。
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后,遗嘱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利于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4. 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公正有助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审查,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尊重,避免继承人因遗嘱内容不清、争议等问题遭受损失。
二、遗嘱公正的程序1. 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遗嘱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2. 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审查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审查,包括审查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3. 遗嘱人签署遗嘱公证机关在审查合格后,遗嘱人应当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签署遗嘱。
4. 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后,出具遗嘱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公正的法律效力1. 遗嘱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遗嘱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效力:(1)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证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证明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 遗嘱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打印遗嘱未签名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未签名是否有效作者:易刚来源:《莫愁·智慧女性》2020年第08期上世纪90年代初,刘明与魏玲结婚,并育一女刘艳。
随着时光的流逝,刘艳在父母的呵护下一天天长大,一家人其乐融融。
2012年4月10日,魏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刘明和女儿悲痛不已。
2018年国庆节后,刘明隐隐感到自己的肝部不适。
起初,他并不太在意,几个月过去了,疼痛越来越重。
他去医院检查后得知自己罹患肝癌。
2019年6月,为了给同居女朋友李芸一个名分,刘明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6月25日,刘明准备立下遗嘱,把现居住的房屋留给女儿刘艳,便打电话叫女儿回来办理,并叮嘱她请两位律师前来作证。
看完律师的询问记录后,刘明同意打印,并在遗嘱上摁下了手印。
7月23日,刘明带着对女儿的无限牵挂和对现任妻子的深深愧疚,离开了人世。
刘明去世后不久,刘艳打算依遗嘱办理公证,可继母李芸却不予配合。
理由是,遗嘱有瑕疵——没有签名。
刘艳与继母协商几次也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状,将李芸告上辖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明所立遗嘱有效,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2019年12月19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当事双方就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房屋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展开争辩。
刘艳说:“2015年2月,父亲购买了诉争的这套房产。
第二年,与被告李芸同居。
李芸说她父母年事已高,很担心她的将来,所以希望我父亲给她一个名分。
当时我奶奶也明确地跟李芸讲过,这套房子是用老房子的拆迁款购买的,决定把房子留给孙辈。
如果李芸同意,就准许她跟我父亲登记结婚。
当时李芸满口答应,奶奶才同意两人的婚事。
2019年6月25日,我父亲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现居住的这套房屋,待我死后由女儿刘艳一人继承,并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我父亲去世后不久,我就依照遗嘱欲办理公证手续,但遭到李芸的拒绝,无奈之下,我只好求助法律。
”被告李芸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
打印遗嘱两不像 勿因省事生冲突
打印遗嘱两不像勿因省事生冲突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7(000)017
【摘要】[案例]周某在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周某去世,李某称周某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某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
周某子女对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及形式均不认可。
李某遂起诉至法院,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页数】1页(P56-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34.8
【相关文献】
1.春三月夜卧早起广步于庭被发缓形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 [J],
2.打印遗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吗? [J], 潘家永
3.打印遗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吗? [J], 潘家永
4.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研究
——以打印遗嘱为例 [J], 甘文强
5.春三月,夜卧早起,广步于庭,被发缓形,生而勿杀,予而勿夺,常而勿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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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张娟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愈来愈多的人选择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产生遗产纠纷。
近年来,电脑、打印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使社会上出现了以"打印遗嘱内容,遗嘱人亲笔签名"形式的遗嘱,这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所要求的"遗嘱人亲笔书写"相矛盾。
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和应对现今人们生活的需要。
目前,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效力等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文章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探究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总页数】3页(P42-44)
【关键词】打印遗嘱;法律属性;遗嘱效力
【作者】张娟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打印遗嘱风险大,立嘱亲笔书写法律效力强
2.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3.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4.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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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摘要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
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
因此,关于打印遗嘱,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综上,该“财产分配单”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Amplify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roper PartyABSTRACT英文翻译略1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 for the proper party; expansion; lawsuit trust目录(不会做目录···)一、引言 (1)二、当事人适格扩张的演变过程及其意义 (1)(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背景 (1)1.“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 (2)2.“一般利害关系人”理论 (2)3.“程序与实体上双重适格当事人”理论 (3)4.“程序当事人同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理论 (3)(二)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 (3)1.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标准 (4)2.诉的利益标准 (4)2(三)当事人适格扩张的意义 (5)三、构建诉讼信托制度 (7)(一)当事人适格扩张的制度出路 (8)(二)诉讼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 (10)(三)诉讼信托制度中公益团体职业化的具体表现 (10)四、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3一、我国传统遗嘱形式遗嘱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做出的意思表示,安排与此有关的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因为谁可以作为继承人,谁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的多少都是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事先指定,故有时也被称为“指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去世之后其个人财产被继承的人称为遗嘱人或遗嘱订立人; 依照遗嘱的指定而取得继承权并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面对合法有效的遗嘱,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第17 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法定形式。
(一)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也即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形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4首先,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订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其次,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订立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最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参与,只要遗嘱设立人亲笔书写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
自书遗嘱对遗嘱设立人没有特别要求,只要遗嘱人有文字书写能力的,就可以独立作出自书遗嘱。
这种遗嘱由于简便易行,保密性强,自书遗嘱的形式在实践中适用广泛。
(三)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
在遗嘱设立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为了保护遗嘱设立人的遗嘱自由,允许遗嘱设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四) 录音录像遗嘱5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其实在我看来,录音录像遗嘱就是用录音录像技术记录的口头遗嘱。
但相对于只有见证人在场的单纯的口头遗嘱而言因其整个过程被通过录音录像手段记录了下来,所以其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效力。
(五)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设立人口头表述,而由见证人予以见证的遗嘱,也称为口述遗嘱。
口头遗嘱早在罗马法就已经存在,即遗嘱设立人于见证人前口述遗嘱内容而成立的遗嘱。
但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容易发生纠纷,各国也对口头遗嘱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
二、我国关于打印遗嘱的争议焦点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新形式的遗嘱带来的争议理论界也有很多分歧。
虽说遗嘱的形式仅仅是遗嘱设立人表达自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的一种表达方式。
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和人的实际需要,有的学者提出应当设立更多的遗嘱形式,比如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公正遗嘱、密封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
(一) 遗嘱生效要件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遗嘱作为6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设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但遗嘱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成立的遗嘱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对遗嘱效力的判断,既应当从遗嘱的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判断它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应当从遗嘱的实质内容方面进行判断,判断遗嘱的内容是否为遗嘱设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遗嘱设立人如果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则该遗嘱是无效的。
(二) 打印遗嘱成立及生效理论障碍1.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要式行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会归于无效。
各国法律上均以立法的方式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的限制,规定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须采用的方式。
有学者认为“遗嘱虽确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若不具备法定的方式,也不能发生效力”,对于该种过于绝对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有的时候会使遗嘱设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遗嘱的内容是否为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应该个案判断,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72.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遗嘱作为遗嘱设立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做出的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质,只能由遗嘱设立人独立自主地对遗嘱内容作出意思表示,不允许受他人意志的干扰或由他人代理决定遗产的处分。
民法上的代理在遗嘱行为中不得适用,凡发生代理遗嘱的均应归于无效。
(三) 打印遗嘱与其他法定形式遗嘱的区别1.遗嘱设立人亲自打印的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区别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遗嘱设立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全文,不得由他人代写从而可以确保充分且真实的地表达遗嘱设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又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在这里为确保自书遗嘱的这一效用“自书”应严格限定为亲笔书写,不允许用打印,复印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40 条规定: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这里也清楚写明遗书的内容应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8我们都知道遗嘱设立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由于书写习惯、书写力度、字体、字迹的独特性使其即便在遗嘱设立人死后也很容易辨别真伪,而这些采用打印、复印等非手写方式成立的遗嘱,很容易被人模仿、修改、篡改,甚至是由被继承人在空白纸张上事先签名又通过打印的方式打印了所谓的遗嘱内容这都是很容易实现的。
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个别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我们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辨别真假,难以举证确认。
2.与代书遗嘱的相似之处由于某些原因遗嘱设立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或不具有文字书写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下,法律允许由他人代为书写作为补救措施。
我国《继承法》第17 第 3 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学者认为因为打印的遗嘱并不是有遗嘱设立人亲自书写故应属于代书遗嘱,这里的“代书人” 就是计算机设备。
可是我个人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了我们《继承法》中所定义的代书人与见证人的签字,也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特征,不可将其认定为代书遗嘱。
可如果是由他人现场代为打印并有打印人、见证人、遗嘱设立人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的打印遗嘱可以参照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9三、打印遗嘱的成立及有效可行性分析因为遗嘱性质的特殊性和证明要求的高难度,各国继承法均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一) 基础要件———遗嘱设立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自由。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自由(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或文字表达能力) 和意思表示( 意志表达不受他人干扰) 与行为自由( 遗嘱设立时行为不受任何人不法干预) 。
事实上,打印遗嘱主文何时形成,如何形成,遗嘱人有无进行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与该遗嘱内容是否一致,其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等等问题,在继承纠纷中都很难证明存在重大疑点。
(二) 实质要件———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遗嘱的内容应该完全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为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内容被他人修改或篡改,当继承开始后又发生纠纷时我们如何通过一份打印的遗嘱来证明其内容就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在认定与举证时是相当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