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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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
内容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基本依据,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公司章程在公司和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公司章程;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讨论其治理结构的问题,当今强调最多的就是“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何以自治?公司章程即是其重要的依据和表现。但是奇怪的是,在当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自治”的研究非常热门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研究却处于少有问津的境况。本文试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对公司章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指出我们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一国宪法的位置,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文件,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契约与自治规则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且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即对股东和发起人具有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看,具有契约( 或合同) 的性质。1、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契约说”。此说是英美法系的通说,强调公司的设立自由,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另有学者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法规。公司中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及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无法律效力。2、这种学说就是所谓的“自治规则说”,也是日本及其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
(二)作为公司设立基本要求的章程
除了体现股东的基本意志外,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这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设立中的必备行为要件,股东设立公司时必须首先起草并制定章程,这些章程也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1 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明确了这一点。
二、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拥有其独立的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基本必备条件之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没有公司章程,必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公司章程不仅在设立时不可或缺,在公司解散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2、对公司内部关系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1 条针对公司的内部关系明确地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公司的管理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监督者—监事都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主要是:股东依照公司章程享有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1、对第三人表明信用。由于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开的,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公开性尤为广泛。它是向第三人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及基本情况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各国公司法基本上都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限公司做出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依据,也有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
2、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公司的发起人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向政府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这就意味着公司向政府做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公司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政府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了章程,就等于接受了公司所做的保证。公司违反章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同时,国家也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
三、当前公司章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于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
1、立法层面的问题。首先,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做出了规定,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
2、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实践当中,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主要是公司章程的泛形式化。章程的本质是自由,合理有效的公司章程应该是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和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自由设计和对外效力。但是,当前的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及其严重。
(二)对完善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建议
针对上面所述的我们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进行合理的分类。由于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章程内容规定上过于笼统的地方,不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有碍于效率的提高。建议我国对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做出具体的规定。虽然我国现实的法治环境还不太成熟,但是,对诸如公司的通知办法等内容还是可以放到公司章程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这样不仅有利于我们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而且能更好的发挥我国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
2、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有关规定。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公司章程的效力,尤其是在存在缺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公司章程的公司小宪章的地位及其对内对外效力,诸如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类的文件也应当不断的及时更新。在公司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上,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在责任的追究上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一些有益的做法。
3、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在实践当中,应该减少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章程规定内容的干预,完善公司章程的登记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为公司推荐公司章程范本,这样可以起到指引的作用,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即使是其推荐的公司章程范本,也应当由公司自由选择。
结语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其自治机制、增强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虽然不能排除个别的公司并未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也可以很有竞争力的情形,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这些公司的良好治理绩效更多地是偶然而非必然。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合理性规律上,我们的答案只能是依靠公司章程的“章治”。尽管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崇高的地位,但是,在立法上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实践当中章程泛化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地位与作用,进而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公司章程的自治机制。
参考书目:
①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 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65 页。
②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 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68 页。
③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3 页。
④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5 期。
⑤沈四宝著:《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