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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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卢月【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五处提及了“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认为,该法中的“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以在无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起到补遗的作用.中国在先前的立法中也已经有五部法律提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且均在有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中出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三年以来,其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使用频率较高,且主要涉及到合同领域的准据法适用.但是,在司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运用特征性履行说的方法以及如何综合考虑一个案件的连结点是其中关键.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考虑如何处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以及如何处理该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的问题.【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5(013)004【总页数】7页(P105-111)【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说;连结点【作者】卢月【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1最密切原则主要在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中出现,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难以确定准据法的情况下,由法院自行裁量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联系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丁伟.国际私法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1.。

自20世纪中叶开始,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冲突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其首次出现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并引发了许多国家学者的关注*许光耀.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J].法学评论,1999,(1).。

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十分重视。

本文拟在分析解读《法律适用法》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8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探求中国法院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选择连结点的趋向和其他考量因素。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一、中美关系缓和1972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在此之前,1949年以来,中美关系的标志是敌视和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美国马上对中国实施了经济封锁。

然后,两国又先后发生了在朝鲜和越南的直接与间接的战争。

就在美国最终陷入越战泥潭又受到苏联威胁的时候,尼克松总统开始谋求与中国和解,世界为之震动。

然而这也仅仅是个开始。

这次访问,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在充分照顾了两国利益的情况下签订了《上海联合公报》,标志着中美关系正常化,也开始了中美建交的长跑。

中美谈判的关键是台湾问题,就此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美方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与台湾断交,从台湾撤兵。

但到1979年中美建交,中美谈判几乎停滞了五年,因为美国坚持要中国保证不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中国从一开始就认为台湾始终是中国的一部分,凡是与台湾有关的事情都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来的指手画脚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在美对台武器出售问题上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争议,到今天也没能很好的解决。

二、中美建交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中美两国终于在1979年发表了建交公报,中美正式建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

三、《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按照正常的外交状况,中美关系应该平稳向前发展,然而,1979年3 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

该法案允许美国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宣布台湾的未来应该由和平手段解决,宣称美国将抵制任何危及台湾安全的军事力量,并且规定美国总统将决定关于台湾的防务。

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关系的阴影2011年09月23日09:07社科院网站张立平字号:T|T《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关系的阴影 ( 2004年)台湾最近批准了向美国购买约185亿美元的军火。

这是中美建交以来,美台之间最大的一笔军售生意,几乎是此前美台军售总额的一半。

关心海峡两岸前途和命运、关心中美关系的人都想知道,美国为何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抗议、不怕伤及中国人的民族感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台湾出售武器?换句话说,美国售台武器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与利益挂钩的“信誉”由于历史原因,美台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在中美建交前,台湾是美国“反共”联盟体系的一部分,美台之间曾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中美建交后,该条约被废止,但由于立法部门(国会)与行政部门(总统)之间的争权,国会不甘心外交权完全由总统主导。

在“水门事件”后,美国总统的权力有所下降,这使亲台的反共势力在“院外援华集团”的游说下乘机以立法形式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这就是在中美建交公报发表后不久,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该法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美国“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表明美国没有“抛弃老朋友”。

在东西方意识形态严重对峙的情况下,美国“很在乎”自己的“信誉”,一些亲台议员借口“抛弃老朋友”会引起其他盟国的疑虑和对美国的信心,因此要对与之“断交、废约、撤军”后的台湾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以掩盖他们不想承认“只有一个中国”的真实想法,同时对新建交的共产党中国加以防范。

1981年亲台的里根总统一方面为了对付苏联这个“邪恶帝国”,不想破坏与中国的战略关系;另一方面又一再表示“不(会)抛弃老朋友”,企图提高售台武器的性能和数量,此举受到中国的强烈反对,后经两国谈判,里根在上任一年半后终于与中国达成“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法律论文-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法律论文-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政治。

一个重大问题凸现出来:台湾居民是否有权决定台湾的前途?台湾居民是否有权通过公投决定台湾主权归属?无论从上还是在上,答案都是:台湾居民有权决定台湾的前途,但必须是同大陆人民共同决定,台湾无权单方面决定台湾前途;台湾有权通过公决决定台湾前途,但必须是在大陆政府同意放弃台湾领土主权并承担责任之后,国际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未经主权国政府同意仅仅通过某部分领土上的居民公决单方面决定该部分领土主权归属的法理和事例。

在国际法和国际上,“一个中国”既是历史,又是现实。

台独的本质是要将中国一分为二,在国际上建成一个新的国家,改变中国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现状,这完全不同于由谁来代表中国的政府合法性之争。

一个独立的台湾将有权在国际上自由地寻求和军事合作,自由地缔结军事同盟,并迫使大陆面临同台湾划分领海、岛屿和专属经济区的问题。

因此,台独不能不以改变两岸关系现状、改变中国主权现状和极大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为前提。

台湾统独公投的实质不是要决定台湾人民前途,而是要决定两岸关系的前途,决定全中国人民的前途。

由于台独还期望美国的保护,所以台湾公投也将同时决定中美关系的前途。

以台湾一岛的居民公投决定两岸关系、中美关系和根本改变两岸人民重大利益,这种典型的单方行为既跟“民主”沾不上边,也没有任何国际法根据。

既使成功,只要大陆政府坚决反对,也决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按照国际法的惯例,台湾独立的前提是需要得到大陆的同意。

这是因为,在国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原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继承了对台湾领土的主权,即使对台湾领土的管辖权主要是由台湾当局行使,但并未改变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中国的性质。

作为主权国家领土之一部分的主权归属上的改变,显然要以主权国家的同意为前提,这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其法理乃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常识:台湾领土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

一、未经大陆同意,台湾无权以居民公决方式单方面决定独立。

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都严格保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分裂主义的行为,在国内法中经常是作为犯罪行为来对待,特别是当分裂主义者授诸武力或恐怖手段的时候。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2.


参议员多尔和斯通的联合提案 帕西修正案 众议院提案 众议院大会审议 1979年3月28,29日众、参议院分别通过
行政部门的游说
3.

博弈的结果:
1.
美台继续保持各级机构的接触,驻对方的代 表享有外交豁免权;
2.
“任何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将来命运的努 力”都将“引起美国的严重关注”;
1.
美国国会更注重台湾的“ 安全” 与繁荣; 美国国会要求显示自身更强大的“声音”; 国会议员台湾情结。
2.
3.
博弈过程
1.
中美建交前后 1978.7.20的“安全援助批准法案”修正案。 1979.1.26卡特的警告 参、众议院审议 2月5日参议院听证会:国防部长布朗以及副国 务院克里斯托弗作证 贾维茨修正案
谢谢大家!
1.
美墨战争、南北战争 二战是一个转折点:“帝王般总统”兴起 越南战争成为立法 ——行政权力结构的转折点
2.
3.
依从 对日宣战 马歇尔计划
重新要权 《战争权力决议》 《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
1947年国家安全法
杜鲁门主义 派遣越南军事顾问 古巴猪湾事件 东京湾事件
关于行政协定
《武器出口控制案》 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 《巴拿马运河条约》 …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国际关系 张剑
前言部分
1.
宪法中的行政当局和国会的外交权力范围 总统和国会就外交决策权的争夺 假设结论
2.
3.
总统
国会
与外国缔结条约
条约的建议权和批准权
军队最高指挥官
宣战权、媾和权
处理与外国政府关系
管理与外国的商业关系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的关系法是美国的政策表示,它决定了美国与台湾之间的关系性质和影响力。

它包括美国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上的承诺和行动。

这些法律的核心是美国政府遵守《一个中国政策》,并根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为台湾提供政治,军事和经济支持。

首先,《美国与台湾关系法》(TRA)规定美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上应尊重台湾,支持台湾就与中国的关系进行和平谈判,并且不排除使用武力支持台湾。

其次,美国根据TRA在经济方面支持台湾,使台湾能够抵抗对台湾的威胁、破坏甚至侵略,支持台湾在我们所有努力中取得成功。

美国也根据TRA规定,提供重要的军事支持给台湾,以确保台湾及其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完整性。

最后,美国不断努力确保台湾人民在贸易和投资方面获得公平待遇,使台湾能够受到美国经济支持。

此外,美国在文化和人文交流方面也给予台湾大力支持,如建立台湾文化中心,支持台湾参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论美国利益对台湾问题的影响

论美国利益对台湾问题的影响

论美国利益对台湾问题的影响台湾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回归中国是历史的必然导向,但是美国因为自身利益,依仗超级大国的地位,强行阻挠台湾回归中国,这是一种令人十分愤慨的不道德行为。

二战时期,美国在东方的受邀打击目标是日本,将日本在中国的势力清除出去,同时,借英法陷入欧战之机,蒋英法在东亚,东南亚势力抑制到最低点,特别是防止战后苏联影响在东亚的扩大,已达到美国支配中国的目的,并进而控制整个亚太地区的目的。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蒋介石政权得到的美国的资助后,也没能阻挡住历史的必然潮流。

伴随着渡江战役的落幕,蒋介石集团退守台湾,占领了这个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要地,意图在美国支持下反攻大陆。

美国失望之余却人不肯善不甘休。

1949年,杜鲁门政府首先提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说台湾归属问题还没有结果,台湾不知道归谁。

这条言论明显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此两条协议均由美国参与并清楚表明台湾是属于中国的。

现在却说台湾地位未定,岂不是很可笑么。

但这却说明了美国一心想将台湾置于对自己有利的位置,而不想让中国统治台湾。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美国又提出将台湾问题提交给联合国大会讨论,企图把台湾将给联合国“托管”并最终实现台湾“独立”,这想法对美国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试想当初联合国是由美国把持着,托管不就意味着美国可以利用联合国这个堂而皇之的工具,绕过中国,直接管理台湾,岂不是一件美事对美国来说。

美国前后不一的行为,究竟为何呢?1948年11月,美国参谋联席会议得出结论:“通过外交和经济手段,不让共产党统治台湾,从而保证其留在对美国有好的政府手中,是符合美国战略利益的。

”可见美国主张台湾回归中国,是以中国留在美国势力范围为前提的。

一旦这个大前提发生了变化,美国对台政策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即使背弃他所参加的国际协议也在所不惜。

在这里我可以明显的感受到美国的强者形象,看到的是一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对它来说协议不过是一张纸而已。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作者:顾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时至今日,美国因素仍是影响中国最终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主要的国际因素,其干涉行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

为此,本文从军事法角度对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进行分析,试图得出若干结论,以期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关键词《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国际法作者简介:顾爽,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53-02建国六十多年以来,台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外国势力的干涉与阻挠。

美国单方面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从国内法的角度为美国对台军售提供支持,是美国对华“双轨政策”的法律根源和中美关系发展的重大障碍。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如何以执行国内法为名,行挑战国际(武装冲突)法之实,以服务于对台军事斗争准备,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的顺利完成。

一、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各会员国拥有平等的主权,不得干涉属于任何国家内部管辖的事件” 。

美国明确承认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充分尊重中国的主权完整和领土完整,不会加以侵犯,不会对中国的内政进行干涉,更不会支持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荒谬政策。

但美国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多方面规定了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关于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严重缺乏法理基础。

世界各国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尊重一国主权就意味着尊重该国管理内政的合法权利,反之,干涉内政就意味着侵犯了该国的主权,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即违反国际强行法的不法行为,是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

形式与政策论文_台湾问题

形式与政策论文_台湾问题

《形式与政策》课程论文题目浅谈台湾问题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学号:*********班级: 15网络技术2班姓名:有种失落SHINE完成日期:2016/11/27浅谈台湾问题摘要:台湾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它与已经回归的香港、澳门问题又有诸多的不同。

近两年来,台湾海峡形势有了很大变化。

无论台湾岛内政局、海峡两岸关系及中美间围绕台湾问题而进行的斗争,都有一些新情况、新发展。

本文对台湾问题进行了浅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实现两岸的统一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与美好的愿望。

关键字:台湾、大陆、回归、祖国统一一、台湾的地理位置及地位台湾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地处东经119°18′03〃至124°34′30〃,北纬20°45′25〃至25°56′30〃之间。

面积3.6万平方公里,包括台湾岛、澎湖列岛、绿岛等岛屿。

台湾海峡呈东北向西南走向,北通东海,南接南海,长约200海里,宽约70至221海里,平均宽度约108海里,是海上交通要道,也是国际海上交通要道。

中国东海和南海之间往返的船只从这里通过。

从欧洲、非洲、南亚和大洋洲到中国东部沿海的船只也从这里通过。

从大西洋、地中海、波斯湾和印度洋到日本海的船只一般也经过这里。

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其地理位置优越且有良好的深水港湾,自古有“扼台湾之要,为东南门户”之称。

台湾也是兵家必争之地。

台湾对大陆来说就是一艘永远不沉的航母,台湾对美国来说是它第一岛链的最前沿。

台湾经济军事及政治位置都不容小觑。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台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230年。

隋唐时期称台湾为“流求”。

隋王朝曾三次出师台湾。

据史籍记载,610年汉族人民开始移居澎湖地区。

到宋元时期,汉族人民在澎湖地区已有相当数量。

公元12世纪,宋朝将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并派兵戍守。

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湾。

元、明两朝政府在澎湖设巡检司,负责巡逻、查缉罪犯,并兼办盐课。

国际关系(政治) 名词解释

国际关系(政治) 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1618-1648年在欧洲大陆发生的一场战争,战争影响了欧洲的政治经济格局,成为了欧洲近代史的开端。

1618年以前,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境内的诸侯各国分裂成新教和旧教两大阵营,新教阵营主张宗教改革,反对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哈布斯堡王室对于其的干涉。

而哈布斯堡王室支持旧教阵营,对新教阵营采取高压政策。

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1618年两大阵营燃起战火。

而德意志周边的大国也先后介入此次战争,试图借此机会削弱神圣罗马帝国在欧洲大陆的权威,丹麦、瑞典和法国先后以不同名义向神圣罗马帝国宣战,哈布斯堡王室在德意志及欧洲大陆的影响力被削弱。

1648年,参战各国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确定了德意志各诸侯国的主权地位,各诸侯国均享受宣战权和停战权,神圣罗马帝国无权干涉各诸侯国内政。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推动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确定了外交关系中的主权原则,开启了利用国际会议和平解决争端的先河。

和约签订后,常驻外交使节观念被广大欧洲国家所接受,成为了国际关系史的开端。

3.独联体是独立国家联合体的简称,是苏联解体时由多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一个地区性组织。

1991年12月8日,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三个苏联加盟共和国的领导人在白俄罗斯别洛韦日签署《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宣布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

根据《独联体章程》,独联体不是国家,也不拥有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权力。

它以所有成员国的主权平等为基础,为各成员国加强友好与合作服务。

各成员国在国际安全、裁军、军备监督和军队建设方面实行协调的政策,采用观察员小组和集体维持和平部队等手段保证独联体内部安全。

当成员国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各成员国应立即进行协商,协调立场,采取相应措施。

独联体现有11个成员,总部设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

4.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

1996年4月26日,中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首次会晤。

《与台湾关系法》制订过程中的府院之争

《与台湾关系法》制订过程中的府院之争

The Disputes of Government and Congress at the Course of Making the Law of Relations with Taiwan 作者: 徐荣
作者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政治系,江苏淮安223001
出版物刊名: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13-16页
主题词: 《与台湾关系法》;对外关系;中美关系;合作关系;台湾省;台湾安全;非官方关系;对外政策
摘要:在对外关系政策的制订过程中,美国国会在维护美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逃避国际法规的约束方面,能发挥政府部门不能发挥的特殊作用.针对美国政治体制的这种特点,在发展中美关系时,加大国会的工作力度是非常重要的.。

与台湾关系法全文

与台湾关系法全文

与台湾关系法全文1982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关系法》,简称《台湾关系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吸收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台湾关系法》的制定,是对美国类似法律的回应。

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交,并承认中国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代表。

然而,美国又保持与台湾的“非正式关系”,并采取一系列法律性质的措施。

而这些举措引起中方的严重不满。

为了回应美国的举动,中方于1982年通过了《台湾关系法》,表明中方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并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台湾关系法》共有6个章节,若干个条款。

这个法律的核心内容是表明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文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统一后,台湾地区应当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管辖,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台湾地区的归属。

”这个规定清晰而严格,表明了中方的立场不容置疑。

这个法律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台湾工作的一些基本政策。

例如,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处理与台湾相关的重大问题,保护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以不同方式开展对台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等等。

《台湾关系法》还规定,美国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停止与台湾的官方关系,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等。

美方的各种措施必须相应地调整,以符合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正当要求。

其中,有一条规定颇具争议,即规定美国政府应当为台湾提供必要的防御武器。

这一规定遭到了中方强烈的反对。

中方认为,这违反了一个中国原则,干涉了中国内政。

这部法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和政策得到了正式表述和明确规定。

它对于维护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权益和利益,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同时,它也表明中方愿意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寻求两岸统一的合理路径。

试论台湾问题的由来与台湾主权归属——从中美关系的角度 (1)

试论台湾问题的由来与台湾主权归属——从中美关系的角度 (1)

学者伊斯坎德雷曼发表了 另一篇文章 《台湾为什么很重要?》, 为美国的台湾政策辩护。 “不沉的航空母舰”
40 年前,尼克松总统跨越 太平洋,实现了中美两国领导 人历史性握手,不仅改变了中 美两国,也改变了整个世界。 今天中美两国相互依存的深度 与广度远非当年可比。中美两 国关系的健康发展不仅将决定 两国未来的前途与命运,同时 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人类 的前途与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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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 规定缔约国 是缔约国 主权国家 真实意思 之间缔结的 为依据 权利与义务 的合意Leabharlann 法律效力疑义批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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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名称为 “条约“的, 才是国际法意义 上的“条约”。
签字并不是 条约的必备 构成要件之一。
美国官方立场 和日本《投降书》 及《中日联合声明》 确认了两份法律 文件的条约性质。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两份 重要的国际条约与之前的《对日宣战布告》 和之后的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一起,从法 律上确认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明确了 将台湾主权归还给中国,是确定台湾法律地 位的一个有力的国际法证据。 从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接受日本 投降,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并恢复对台 湾行使主权那天开始,台湾在事实和法律上 都已经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 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 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法律效力疑义批驳
《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旧金山和约》
国际条约构成的四个要件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属于国际法范畴, 《与台湾关系法》属 于美国的国内法,两 者的效力等级就产生 了较大争议。

论美国“对台政策”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论美国“对台政策”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作者: 徐迪[1];宋奇洋[2]
作者机构: [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吉林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出版物刊名: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259-26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对台政策;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对策
摘要:中美建交后,美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和交涉,制定了《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

美国的一系列"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根据现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如果某一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和可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那么该国就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据此,美国对台政策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其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并有义务赔偿中国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

中国应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绝不动摇;维护国际法权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增强综合国力。

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评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庄去病;张鸿增;潘同文
【期刊名称】《国际问题研究》
【年(卷),期】1981(000)001
【摘要】<正> 近来,美国政府领导人谈到美国对华政策时,一面表示要遵照《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原则发展两国关系,另一面又说要按美国国会所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行事。

他们反复声称,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究竟《与台湾关系法》的实质是什么?反映了什么政策思想?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有无矛盾?其实
施会对中美关系产生什么影响?这是关心中美关系前途的人所不能不认真考虑的一
些问题。

【总页数】7页(P21-27)
【作者】庄去病;张鸿增;潘同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5
【相关文献】
1.评《与台湾关系法》 [J], 魏静
2."和平统一法"与"和平分离法"——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比较研究 [J], 杨守明
3.违背国际法准则的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J], 吴报定
4.论美国加强《与台湾关系法》的背景和美台“安全”关系 [J], 周忠菲
5.从国际法准则看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实质 [J], 陶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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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背景及性质
《与台湾关系法》之所以能出现,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造成。上世纪七十年代,世界处于两极分化状态,美苏争霸中美国稍处弱势,为了平衡两极势力,美国亟需与秉持不结盟政策的新中国合作,中美于1978年签署了《中美联合公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与此同时,美国就必须与台湾当局“断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由于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是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美国政府无法再承认台湾当局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不能在与之缔约或维持国际条约关系,因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被废止。然而,当时的卡特政府应中国大陆的正当要求所作出的举动,却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当时,正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为了一己之私放弃台湾这颗可以制约中国的战略棋子,加上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美国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与台湾当局的关系。因此,为了填充《美台共同防御条约》被废止所产生的真空,美国制定并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来规范涉台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述
每部法律都有其独特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法律从规范的静态存在走向事件的动态存在的内在依据,是指内含于法律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人们必须服从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对于法律效力的分类,最为基本的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方面。(一Fra bibliotek法律的内部效力
2.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时间效力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法律的生效问题,一般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法律颁布即生效;二是在法律中专门规定生效日期。而法律的失效,一般有如下情况:一是时间效力期限届满;二是新法取代旧法,三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生效的法对以前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一般有以下的规定,一是从旧原则,据此新法无追溯力;二是从新原则,据此新法有追溯力;三是从轻原则;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后面几项原则,则要求新法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具有部分溯及力。
那么这究竟是一部内国法还是一部国际法呢?毫无疑问,它是一部国内法,是一部美国联邦的一部法律,仅适用于美国国内。理由有三,首先,从法律通过的程序上来说,《与台湾关系法》是1979年3月28日和29日,分别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它只是美国单方面制定和通过的法律。其次,国内法是单个国家主权及其意志的体现,已经达成合意的国际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单个国家直接拿来用,而单个国家的法律则绝不能未经国家合意就调整国际关系。而台湾涉及的是中国主权利益,作为主权国的中国并未参与其中,也未对其进行承认,因而这只是美国单个国家的法律。再者,国际上普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对台湾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也不否认,该法从未获得国际上共同认可的。以国内法的身份干涉他国的内政,这可谓是美国立法史的“怪胎”。
法律的内部效力是指在国家体系内部不同板块和不同层级之间法律的效力关系问题。一国法律体系的板块构造,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以及内国法和国际法等。它们各司其职,互不交涉,但是在效力上又是互补的,共同构建和调整了法律秩序,发挥着构织法律秩序的整合效力。这就决定了在不同板块的法律之间,具有明显的制约、交涉和整合效力。而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同样存在着效力关系问题,这就是法律效力的层级问题。在任何一个大国,国家的管理都是分层的。毫无疑问,在上、下不同的层级之间,低层级的法律要服从高层级的法律,就是高层级的法律单向度地向低层级的法律发挥效力作用。而且,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整体秩序、安法定和完整,使在同一级别的法律保持效力合作,就需要高层级法律对低层级法律的有效制约。
3.法律的空间效力。它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的问题。由于目前是以国家为单位作为划分世界治理板块,所以法律所作用的空间范围基本是以国家的主权统治范围为标准的。由此可以将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仅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主权或治权所涵盖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指一国或地区的法律效力作用至其主权或治权的领域之外。一般说来,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仅仅是指域内效力,但由于国际联系便利,国际交往与合作日渐密切,内国法律的效力作用至域外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但法律域外效力只能作用于发生在域外的行为与内国有关系的事件。否则,它就是对于他国内政的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握住了发展时机,经济政治文化都得到发展,国家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如今的中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大国了。然而,要全方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仅仅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有所作为是远远不够的。当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便是国家统一。香港,澳门的回归让无数华夏子孙开怀,但我国台湾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因为这当中面临着很多的阻挠,包括“台独”势力的兴风作浪和两岸人民思想文化的分化等,其中最令人感到愤愤不平便是美国政府的干预。而美国政府干预中国国家统一进程所谓的法理依据就是美国出台的《与台湾关系法》。这究竟是怎样一部法律?具有怎样的效力?为什么能干预我国内政?中国又将如何应对?这是我即将要探讨的问题。
(二)法律的外部效力
法律的外部效力是指法律对其调整对象的作用能力,它首先强调的是法律作为逻辑形式的实践效力问题,即法律制定后能否以规则来对社会实践或者主体交往行为发挥实际效力。一般而言,法律的外部效力,被逻辑地归结为其效力适用范围问题。如果从这一视角出发,则一般认为法律的效力范围有如下三方面:
1.法律对人的效力。在对人的效力上,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其一,是属人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国家的公民,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本国法律的约束,但该原则不适用外国人。其二,是属地原则,根据该原则,所有人只要是在国家的领域内,都受该国的法律约束,但本原则不适用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其三则是保护原则,该原则是指任何人只要被认为损害本国利益,无论身处何处,都将受到本国的约束。最后便是结合主义,是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某些内容,我国便是采取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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