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案例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支付结算案例 农信银取款
支付结算案例农信银取款一、网点基本情况县共有个乡镇,我联社下设个营业网点,其中在城网点个,乡镇网点个,有个空白网点乡镇。
截止年月末,我社共设置自动取款机台,其中城区台,乡镇均没有安装,没有安装pos机。
累计发放银行卡张。
目前联社营业部开通“农信银”结算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开通了银行汇票业务,所有网点已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省内已全面实现通存通兑,各网点均可办理银行卡业务,受理农民工银行卡。
截止年6月末当年办理大小额支付笔,万元。
二、支付科学知识普及率相对较低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户对大小额支付系统、网上银行、异地支票影像传输等特色支付工具知之甚少,对该系统方便、快捷清算方式缺乏了解,农户仍习惯沿用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主要以零星现金存取、生产生活资料购置、子女异地上学生活费供给等,以现金结算为主;外地打工地农民以农民工银行卡结算和携带现金为主;对于异地支票影像传输业务基本上还未开办,只有很少农户了解或知晓相关现代支付系统信通卡转账等业务的具体操作,对设置密码、保护密码觉得很繁琐,且无此种意识,支付结算环境差,结算知识普及率偏低。
三、农村缴付支付网络建设落后我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结算服务依托大小额支付系统、综合业务系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仍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结算网络建设滞后。
四、非现金缴付工具推展缓慢,缴付支付工具单一农民观念意识落后,受农村传统观念和经济发展的制约,部分农户对自助设备的功能不了解,银行卡不能直观地反映每一笔业务发生情况,农户担心使用时出现故障或怕发生差错而不愿用卡,造成农户在支付工具选择上“弃卡选折”。
加之考虑业务量及成本问题,信用社在乡镇还没有投放atm和pos机具,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主要集中于传统的汇兑等,结算工具单一。
五、问题及原因1、非现金结算工具本身存在的不足。
对农村地区使用者来说,票据比较复杂,使用要求高,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其要式性和文义性要求较高,填写签章要求规范,尤其是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稍有疏忽,便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权利丧失,给持票人带来很大麻烦;同时,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支付结算案例
1A商场与B食品批发站签订了购买食品的合同。
合同约定,B食品批发站供应A商场价值10万元的糕点,A商场向B食品批发站出具了-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
B食品批发站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面粉厂,面粉厂恰好对某粮油收购站有-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该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到“不得转让”字样。
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
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B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问题,A商场来函告知,该汇票不能兑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工商银行B.建设银行C.A商场D.B食品批发站参考答案: 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
本题中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工商银行,其接受承兑后,就是付款人。
A商场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导致票据无效B.银行对该票据不予受理C.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票据也有效D.该记载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票据有效参考答案: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用途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会导致汇票无效。
所以本题中汇票上“支付货款”的记载事项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符合规定,工商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该理由不符合规定,工商银行不能拒绝付款C.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的抗辩事由D.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参考答案: B,C答案解析: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可以行使的“对人”和“对物”抗辩情形,所以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下列选项中,建设银行某分行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A.B食品批发站B.A商场C.面粉厂D.工商银行参考答案: 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的付款和清算过程。
支付结算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现金结算、支票结算、信用卡结算、电子支付结算等。
以下是一个
涉及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
1.在线支付:
2.货到付款:
3.现金结算:
4.信用卡结算:
李华拥有一张信用卡,他喜欢用信用卡购物,因为这样不需要现金支付,并且还能积累信用卡积分。
他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通过输
入信用卡号、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信息,完成了支付。
5.电子支付结算:
小张喜欢用电子支付方式,他选择了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付款。
在支
付宝上,小张输入了电视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了付款。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
适用场景。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也可能出现混合支付的情况,例如在线支
付时使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余额通过余额宝账户支付。
随着科技的不断
发展,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创新支付方式的出现将进一步方便用
户的付款操作。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信用卡支付纠纷某客户先前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一笔线上购物。
然而,该客户在购物后发现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
客户随即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恢复账单余额。
银行根据客户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交易确实是一笔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
银行对该客户的账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交易,并将账户余额修正为正确的金额,并向客户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银行也对账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以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二:转账错误某客户在进行一笔转账时,误将对方账户的后五位数字输入错误,导致错误地将金额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
客户意识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并要求银行帮助找回转账款项。
银行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解决该问题。
银行联系了接收转账的账户持有人,并就返还款项进行协商。
在与账户持有人达成一致后,银行迅速将款项转回了原客户的账户中,并向客户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案例三:网银盗窃某客户发现自己的网银账户被盗,并且账户内的大量资金被转移走。
该客户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协助追回被盗的款项。
银行迅速响应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是该客户的账户密码被破解后,盗窃者进行了非法操作。
银行立即冻结了被盗的资金,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和努力,银行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款项,并将资金返还给了受害客户。
针对这一事件,银行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措施,并向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网银服务。
同时,银行也展开了对所有账户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语: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纠纷,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客户的投诉,并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解决纠纷,银行不仅能够维护客户权益,也能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同时,银行在处理纠纷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和安全措施的监管,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非法经营支付结算1500万案例
非法经营支付结算1500万案例一、概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刑法修正案(七)》针对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非法套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所增加的规定。
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指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非法为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比如为他人非法提供境内资金转移、分散提取现金服务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两档刑,第一档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何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多次实施了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或虽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数额较大等情况,即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相关裁判案例及解读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注意到银行的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转账额度受到严格限制,而一些客户对现金又有迫切需求或逃避税等实际情况,因此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监管尚不严格的漏洞,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转账套现等方式,根据转账金额收取客户手续费。
此类案件为常见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三个案例,具体情况如下: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11号案例基本案情:自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指使被告人周某甲使用海宝顺公司、祥龙顺公司等公司账户和被告人周某甲、吴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个人账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两家公司因业务往来,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案例描述1. 2019年6月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经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4.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5.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拒绝退还预付款,并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货物,构成违约。
6. 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在此案例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如何体现?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拒绝退还预付款,进一步加剧了违约行为。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各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活动。
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给出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银行在其中一日进行了以下的支付结算业务: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和核算规则:1.银行卡支付和转账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2.支付宝支付属于第三方支付,也计入负债项。
3.银行汇票支付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基于以上规则,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核算操作: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转账业务,将银行卡转账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1000元;将B先生的银行账户增加1000元,记入借方1000元。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支付业务,将银行卡支付金额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800元;将购物款项记入借方800元。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汇票支付业务,将银行汇票支付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5000元;将员工工资记入借方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这笔业务属于支付宝支付业务,将支付宝支付金额计入负债项,同时记入贷方100元;将亲情付款项记入借方100元。
通过以上核算操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银行存款:A先生转账1000元+C先生刷卡800元+D公司汇票支付5000元=6800元-负债项:支付宝亲情付支付100元以上就是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通过对各项业务进行逐一分析和核算,可以清晰地了解每一项业务对于银行存款和负债项的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业务日益繁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某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事件为例,探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多年来,A公司一直与多家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账户资金流动正常。
然而,2018年10月,A公司突然接到银行通知,其公司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00万元。
A公司对此感到十分困惑,立即向银行询问原因。
银行调查后发现,A公司在2018年9月曾向一家名为“B公司”的供应商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在支付过程中,A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该笔款项被B公司用于非法活动。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冻结涉嫌洗钱或非法活动的资金。
因此,银行对A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发现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合规。
2. 问题分析本案反映出以下问题:(1)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A公司在支付货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2)银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及时发现并防范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相关法律制度已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1. 结论本案表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和小李是生意伙伴。
有一天,小张在给供应商付款的时候,不小心把本来要付给供应商的5万块钱,转给了小李。
这可把小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那笔钱供应商正等着用来发货呢。
小张赶紧给小李打电话,说:“兄弟啊,我这手一滑,钱转错到你这儿了,你快给我退回来,不然我这生意要黄啊。
”小李呢,一开始还没注意到这笔钱,听小张这么一说,查看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还真多了一笔钱。
可这时候,小李心里有点小纠结,他想:“这钱到我账上了,我要是不退,好像能占个小便宜呢。
”但是呢,支付清算系统可不是吃素的。
小张这边联系了自己的银行,说明了情况。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种情况可以发起支付清算的差错处理流程。
于是,银行就根据小张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信息,向小李的银行发送了一个请求,要求对这笔误转的款项进行调整。
小李的银行收到请求后,就联系了小李,跟他解释说:“先生啊,这钱是别人误转的,按照支付清算的规定,您得把钱退回去哦,不然这事儿可就麻烦了。
”小李一听,也知道自己要是耍赖的话,肯定没好果子吃。
而且大家都是在商业圈子里混的,要是因为这点钱坏了名声,以后可不好做生意了。
最后呢,在支付清算系统的协调下,小李乖乖地把钱退给了小张。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支付清算系统就像是一个隐形的裁判,它保证了资金流转的准确性。
要是没有这个系统在背后默默地运作,像这种误转的情况,就很容易变成一笔糊涂账,大家就得为了钱争得不可开交了。
有个卖煎饼果子的王大爷,在街边摆摊好多年了。
以前啊,王大爷只收现金,每天找零可麻烦了。
有时候顾客没零钱,还得去旁边的小店换,耽误不少时间,而且还经常收到假币,把王大爷气得直跺脚。
后来呢,王大爷的孙子给他弄了个移动支付的二维码。
这可不得了,王大爷的生意一下子就变了样。
有一天,一个年轻小伙子来买煎饼果子,扫码支付了10块钱。
这10块钱呢,通过移动支付平台的支付清算系统,很快就从小伙子的账户转到了王大爷绑定的账户里。
工程款支付超过合同价案例
工程款支付超过合同价案例某建筑工程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顺利进行,但在最终结算时,甲方发现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达到了1200万元,超出了合同价20%。
这一情况引起了甲方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分析,甲方发现了以下几个导致超支的原因:1.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对部分设计提出了修改意见,导致设计方案多次调整,增加了工程量和材料成本。
2. 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期间,部分建筑材料受市场供需影响出现价格上涨,而这部分成本增加并未在原合同中体现。
3. 施工延期: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等,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导致施工时间延长,增加了人工和管理成本。
4. 额外服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服务,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等,这些服务并未包含在原合同中。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采取了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设计变更:对于每一次设计变更,甲方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变更是必要的,并且对成本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2. 材料采购管理:甲方加强了对材料采购的管理,通过批量采购、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工程延期的因素进行监控,并制定应对措施。
4. 明确合同条款:在后续的项目中,甲方更加明确了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可能出现的额外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避免因服务内容不明确而导致的费用增加。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甲方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成本的增加,但这个案例也给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严格执行和成本的严格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外的变更要及时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调整。
银行支付清算典型案例
银行支付清算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全球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成为金融领域中的热门话题。
通过银行支付清算,银行机构可以实现快速、安全、高效地完成各类金融交易,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
Case 1:中国央行实现跨境支付清算在国际贸易中,跨境支付是一项十分常见的交易方式。
由于涉及不同货币和结算系统,跨境支付费用高、流程复杂、安全风险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消费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央行依托自身优势和技术,成功实现了跨境支付清算体系。
该体系通过国际清算、跨境支付等方式,实现了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快速便捷支付,同时保证了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这不仅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便利,还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Case 2: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支付清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是美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美国的支付清算中心。
该系统通过向银行机构提供结算和支付服务,确保了美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该系统的支付清算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交易集中处理、结算处理、账户管理和外部交易数据处理。
通过这一清算体系,美国银行机构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各类支付结算,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作为中国银行间支付清算的中心机构,中国银联通过市场化的运行模式,推动了中国银行间支付系统的升级和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联系统已在全国通行,为各大银行、商户和个人用户提供了便捷、安全、快速的支付清算服务。
该系统的支付清算主要利用了中心清算和清算会员两个方面。
中心清算采用了多重保障措施,确保清算中心的安全和可信;而清算会员则外围运行,为各大银行和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目前,中国银行联系统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核心支付清算平台,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银行支付清算是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不断创新和发展,我们相信银行支付清算将为更多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不断推动金融行业的进步和创新。
支付清算案例
支付清算案例最近,支付清算方面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报道中。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支付清算相关的问题,从网络支付的盗刷事件,到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故障。
以下是一个关于支付清算的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的挑战和风险。
某天早上,小明在餐厅用手机扫码支付结账。
他通过手机的支付应用程序,向餐厅支付了一笔款项,并收到了支付成功的提示。
然而,当小明尝试离开餐厅时,服务员却告诉他支付没有成功。
小明非常困惑,他重新打开支付应用程序,查询了交易记录,发现款项已经扣除。
于是他和餐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认款项没有到账。
小明决定联系支付平台的客服部门寻求帮助。
在电话里,客服代表告诉他,根据系统记录,这笔支付是成功的,资金已经转移给了餐厅。
小明略感欣慰,但他仍然对餐厅的工作人员的说法持怀疑态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支付平台启动了支付清算流程。
他们首先与小明沟通,确认了支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等信息。
然后,他们联系了餐厅,并要求提供餐厅的支付账户信息。
通过对账户的核实,支付平台发现,餐厅确实没有收到这笔支付。
支付平台深入分析了支付流程和交易记录。
他们发现,在小明支付的那一刻,支付系统遭遇了一次短暂的系统故障,该故障导致支付成功的提示发送到了小明的手机,而餐厅的支付终端没有收到确认信息。
由于支付系统的自动清算流程失效,导致款项没有划入餐厅的账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支付平台决定手动进行清算。
他们根据支付记录和账户信息,手动将款项转账给了餐厅,并将这次故障归类为系统维护中的一个问题,以便将来避免类似的错误。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支付清算的重要性和挑战。
支付清算是确保支付系统顺利运行和资金正确分配的关键环节。
无论是由于系统故障还是人为失误,支付清算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问题。
支付平台需要建立强大的清算流程和技术支持,以解决这些问题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转移。
总之,支付清算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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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商场与B食品批发站签订了购买食品的合同。
合同约定,B食品批发站供应A商场价值10万元的糕点,A商场向B食品批发站出具了-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
B食品批发站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面粉厂,面粉厂恰好对某粮油收购站有-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该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到“不得转让”字样。
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
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B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问题,A商场来函告知,该汇票不能兑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工商银行B.建设银行C.A商场D.B食品批发站参考答案: 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
本题中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工商银行,其接受承兑后,就是付款人。
A商场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导致票据无效B.银行对该票据不予受理C.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票据也有效D.该记载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票据有效参考答案: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用途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会导致汇票无效。
所以本题中汇票上“支付货款”的记载事项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符合规定,工商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该理由不符合规定,工商银行不能拒绝付款C.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的抗辩事由D.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参考答案: B,C答案解析: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可以行使的“对人”和“对物”抗辩情形,所以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下列选项中,建设银行某分行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A.B食品批发站B.A商场C.面粉厂D.工商银行参考答案: 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建设银行某分行不能向面粉厂行使追索权。
2睿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智公司)于2013年2月10 日向李某签发-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甲银行。
睿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李某补记。
李某补记后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提示付款时,甲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余额为8万元,遂予以退票,并向人民银行申请对睿智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李某要求睿智公司赔偿2 000元赔偿金。
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B.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D.划线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参考答案: D答案解析: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下列关于出票日期2月10日的中文大写正确的是()。
A.贰月壹拾日B.零贰月壹拾日C.贰月零壹拾日D.零贰月零壹拾日参考答案: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月10日,应写成零贰月零壹拾日。
下列关于睿智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支票无效B.该支票有效C.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D.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参考答案: B,C,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下列关于睿智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银行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符合规定B.银行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不符合规定C.李某可以要求睿智公司赔偿2000元的赔偿金D.李某只能要求睿智公司赔偿1000元的赔偿金参考答案: B,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本题中应给予睿智公司100000×5%=5000(元)罚款。
银行处以10000元罚款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所以李某可以以睿智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赔偿金。
3 2011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
2011年10月1 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011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1年10月21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
2011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 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第1~4小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票日期“10月1 0日”的写法,正确的是( )。
A.壹拾月壹拾日B.壹拾月零壹拾日C.零壹拾月壹拾日D.零壹拾月零壹拾日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B.乙公司对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有效D.丙公司背书时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银行承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B.丁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C.A银行拒绝承兑D.A银行已经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丁公司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的是( )。
A.A银行B.甲公司C.乙公司D.丙公司【资料2】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1)2012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
出票日期为1月1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
持票人A企业于1月15日到乙银行提示付款时,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1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2)2012年2月,甲企业为支付B企业的货款,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金额为500万元,承兑人为乙银行。
甲企业在申请承兑时,向乙银行存入了50%的保证金250万元。
4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甲企业未按期足额存入剩余的250万元。
(3)2012年3月,甲企业为支付C企业的货款,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申请办理6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
乙银行向申请人甲企业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为甲企业办理了信用证。
4月10日,C企业请求付款时,开证行乙银行以甲企业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4)2012年4月,甲企业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外,还有4种票据被盗,其中包括:转账支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第1~5小题。
1.下列各项中,关于支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B.普通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以支取现金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以及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 )。
A.由乙银行处以1000元的罚款B.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50000元的罚款C.甲企业补足资金即可,无需承担责任D.A企业有权要求甲企业赔偿20000元的赔偿金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以及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若B企业4月15日提示付款,乙银行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拒绝付款B.无条件付款C.对甲企业按照汇票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D.对甲企业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收取的保证金符合规定B.C企业可以用该信用证支取现金C.该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D.乙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符合规定5.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丢失的票据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是( )。
A.转账支票B.未承兑的商业汇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4. 2009年3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于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
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5月25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7月12日,持票人D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20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下列关于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B.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不符合规定C.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提示承兑期限是4月1日至4月10日D.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下列关于D公司提示付款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B.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不符合规定C.D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至7月20日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30日内提示付款<3>、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是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A.3B.7C.10D.15<4>、下列关于甲银行拒绝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B.甲银行应该足额支付票款C.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D.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5>、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B.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C.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D.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可以不用记载背书人名称5 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1)2009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