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款收付开篇案例好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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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1.简介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重要环节。
货款的及时收付对于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经营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相关的概念、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2.货款的类型根据国际贸易货款的性质和支付方式,货款可以分为预付款、信用交货付款、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货款对于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和交易条件有不同要求。
预付款:指买方在发货前提前支付给卖方的一部分或全部货款。
这种方式对于卖方而言,能够获得资金支持,降低生产成本;对于买方而言,能够减少货款支付风险。
信用交货付款:指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一段时间内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对于卖方而言,增加了收款周期,但也提高了买方的信任度;对于买方而言,能够先获得货物,提前销售,降低库存压力。
即期付款:指买方在收到货物时立即支付全部货款。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付款方式,对于卖方而言,能够及时收到资金,对于买方而言,能够获得实时物流信息,掌握供应链动态。
远期付款:指买方在一定期限后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对于卖方而言,存在一定的收款风险,但也提高了买方的购买能力,促进了双方的交易。
3.货款收付流程国际贸易货款收付的流程主要包括下列环节:1. 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货款的类型、支付时限等关键要素。
2. 发货与验货: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限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验收。
3. 收款与支付:买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进行付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确认付款的有效性。
4. 确认收款:买卖双方可通过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等方式进行货款收付的确认。
4.货款收付的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合同中应明确货款的类型、支付时限、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以避免因合同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https://img.taocdn.com/s3/m/9ded0970c850ad02de804183.png)
案例一:与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随即在银行开立以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银行收到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银行收到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银行收到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银行在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银行,现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第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银行没有责任。
《》第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b0ff002b4daa58da0114a5c.png)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https://img.taocdn.com/s3/m/f313bb6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9.pn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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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货物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
根据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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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涉及有关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我国向M公司向港G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
M公司同意G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https://img.taocdn.com/s3/m/3c5171fa9b89680203d825e0.png)
第7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1-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的方式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结论:汇付主要用在小额交易,支付佣金、样品费等方面。
对出口方而言,如果交易时间不长,对进口人的信用程度不了解,或者金额比较大,则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有时有的买家不讲信誉,货发了却因种种理由不付款,甚至用假汇票或假电汇底单来欺骗出口方。
如果想用汇付方式,可以在发货前请进口商电汇货款30%作为定金,等货发了以后,把提单等相关单据传真给进口方,让进口方把余款汇进。
汇付的金额要掌握在出口公司承受的范围内。
案例2:如果付款人信誉有问题,能不能托收到货款呢?结论:在电汇和信汇的情况下,只要能见到付款行开出的真实电汇底单或委托书,就应该没有大问题。
但汇票和支票不同,应用时要小心。
因为,往往付款人没有相当数额的货款就可以向汇款行申请开出汇票或支票,而且在三个月之内付款人还有追索权。
这对出口商来说有风险。
所以,在出口商不太了解银行票据的情况下,可以让进口商直接电汇货款即可。
货款一旦汇进,是不能追索的。
案例3: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
问:托收行应该负责任吗?结论: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银行只要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贷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付任何责任。
案例4: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条件为远期45天付款交单。
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交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452480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1.png)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最近,我接手了一起国际结算案例,以下是该案例的情况和处理过程。
案例背景: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贸易公司出口一批产品,并要求美国贸易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
货物已经按时交付,但美国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处理过程:1. 调查核实:首先,我与中国贸易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他们证实货物已按时发货,但至今未收到款项。
然后,我联系了美国贸易公司,要求他们给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
2. 债权索偿函:在了解到该贸易公司无法支付货款的原因后,我给美国贸易公司发去了一封债权索偿函。
在函件中,我解释了合同的条款和案件的事实,并要求他们立即支付货款。
3. 双方协商支付方式:在接到债权索偿函后,美国贸易公司表示由于资金原因暂时无法全额支付货款。
我们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分多次支付货款。
4. 监督货款支付:为了保证货款能够按时支付,我与美国贸易公司约定了支付时间和金额,并要求他们提供支付凭证。
每次货款支付完成后,我会核对款项是否到账,并向中国贸易公司进行通报。
5. 结案:最后,当美国贸易公司支付完所有货款后,我与中国贸易公司进行了总结会议,确认所有货款已收到,并将该案件结案。
在这个案例中,我充当了一名国际结算的中介。
我需要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易,并协助解决支付问题。
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最终成功促成了货款的支付,保护了中国贸易公司的权益。
这个案例对我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合同和支付问题需要具备法律和贸易方面的知识,以便针对不同情况处理。
其次,及时和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与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并达成共识。
总结起来,这个国际结算案例给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我将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c3ee338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21.png)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跨国贸易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涉及到货款的结算和转移。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国际贸易支付法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达成一笔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货物的合同。
为了保证出口商A的付款,进口商B可以开立信用证并委托银行C作为付款行。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出口商A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将提单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给付款行C以获取付款。
在该案例中,付款行C履行了支付行的角色,其责任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给出口商A。
出口商A只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即可获得货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保证了双方的权益,出口商A能够确保收到货款,而进口商B则能够确保货物的按时交付。
案例二:托收支付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托收。
托收是指进口商委托其本地银行作为代理,向出口商索取货物,并将付款指令和相关文件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以取得付款。
托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支付方式,适用于信用关系较好的贸易伙伴。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一笔进出口合同,但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信用证支付的协议。
进口商B可以选择通过托收支付来完成交易。
进口商B将相关文件交给其本地银行D,并委托其向出口商A所在的银行E索取货物并进行付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较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出口商A需要相信进口商B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并且需要信任本地银行D的履约能力。
如果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建议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
案例三:网上支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货款支付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和安全等优势。
例如,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达成一笔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和支付。
进口商B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下单购买货物,并选择在线支付。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03c774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6d.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被告: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方”)案由:货物不符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3月,我方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一批货物,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均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还约定,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相应的装船单据。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部分货物存在严重的瑕疵,如锈蚀、裂纹等,无法满足我方生产需求。
(2)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货物尺寸过大,无法正常使用。
(3)货物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我方在发现货物问题后,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对方拒绝承认违约,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货物在装船前已经过我国某知名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3)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2. 理由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关于检测机构的检测,我方认为,检测机构并非合同双方指定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包含全部货物的检测数据,无法证明所有货物均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我方认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方未及时通知我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3)关于索赔期限,我方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发现了货物问题,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对方,因此未超过索赔期限。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8cd72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e.png)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f7a673ef121dd36a32d82e5.png)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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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电汇结算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
某公司在中国进行了一笔与德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交易,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货物装运后,中国公司向银行出具装船单据,并要求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
德国公司在收到即期信用证后,便进行了货物的收货、检验和付款。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是一种较为灵活、安全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
通过即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收到货款,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期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开证行和通知行的选择非常重要。
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合作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货物的装运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的风险。
最后,双方还需要注意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安排,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结论。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国际贸易中的结算问题有所启发,为广大贸易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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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 箱,价格为2500 美元/CIF中东某港,5-7 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 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 )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 月18 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 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https://img.taocdn.com/s3/m/79e6120b1711cc7930b71667.png)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集锦一、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二、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案案例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
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
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
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
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516c0b069dc5022aaea00e9.png)
8月30日又接到买方来电:"你28日电收悉.经 月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电收悉. 日电收悉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W银行 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银行,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 银行,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立即持电文与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DK银行电 银行电: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 银行电: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但因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地 名,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 速告如何处理. 果,速告如何处理."
8月25日买方来电:"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 月 日买方来电 日买方来电: 的大麻籽,据你7月 日装运通知电文 日装运通知电文, 的大麻籽,据你 月14日装运通知电文,我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但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我进出口公司于 月28日即复电:"你25日 我进出口公司于8月 日即复电 日即复电: 日 电悉. 电悉.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大麻籽托收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7月 日委托我 日委托我C银行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 月15日委托我 银行 为托收行办妥D/A30天托收手续,我托收行 天托收手续, 为托收行办妥 天托收手续 已经于7月 日寄出单据 请查收. 日寄出单据, 已经于 月16日寄出单据,请查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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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五:货款的支付(1)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五:货款的支付(1)](https://img.taocdn.com/s3/m/2a4f4d781711cc7931b7165f.png)
第五章货款的支付[案例1]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2]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案例分析: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13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案例
![第13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c72e0acdd3383c4bb4cd216.png)
判断题:1、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某商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人应按期发运货物。
(×)2、汇票、本票、支票都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3、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银行汇票(×)4、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属于商业信用,所使用的汇票是商业汇票(√)5、在票汇的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为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引用。
(×)6、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份,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
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受益人只要在信用证规定得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需在21天之内)8、根据《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付款、承兑和议付的交单地点(×)9、如果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在信用证为规定装运期的情况下,同一信用证上的装运期也可以顺延一个月(√)10、信用证修改通知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11、根据《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再次转让给第一手一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围(√)12、可转让信用证,办理转让后,买卖合同也随之由第一收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13、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有装运期,而没有列有效期,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应该在最后装运期前向银行交单。
(×)14、D/A30天比D/P30天付款对出口商来说承担的风险更大(√)15、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卖方来谁都有一定风险,但是承兑交单最容易被买方接受,有利于达成交易,所以在进出口合同中,应该扩大对承兑交单的使用(×)16、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出票人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得出票任何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17、买方使用假远期信用证,主要是为了利用第三国银行的资金(√)18、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都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19、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人安全收汇没有保障,因为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单方面撤销和修改信用证(×)20、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在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在5月6日向议付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500》规定,银行应该予以议付(×) (需在21天之内)21、按《UCP500》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装运期的最后一天如果是银行假日或非营业日,可以顺延至次一个营业日(×)22、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即未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23、货物装船以后,托运人是凭船公司的装货单换取已装船提单(×)2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该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25、按《UCP500》规定,商业发票应该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必须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2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两年(√)27、如果卖方不交货,则构成违约,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28、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日期的保险单(√)29、按《UCP500》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一份以上的郑本海运提单(√)案例分析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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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本票、支票作用的异同 1、支票作用
作为支付工具,代替现金流通;特点是 见票即付、划线和保付。 2、汇票的作用 (1)作为支付手段,如收取货款; (2)作为融资手段,如申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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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使用汇票收取货款,方法是出具远期汇票 或即期汇票、国际贸易跟单汇票;也可以申请融 资,依贸易凭证请银行签汇票,承兑后在货币市 场上出售,获得融资。 买方:在买方付款时,签发以甲地为付款 人的汇票,交甲地卖方。
凭备用信用证向银行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不是
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者货运单据,而是申请人
违约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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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 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2、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 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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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的种类 根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时间、有无附单据及 流通范围的为以下几种:
1、根据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银行信用为依托 商业汇票: 商业或个人信用
2、有无附属单据:
光票: 不附带商业单据(银行汇票)
跟单汇票: 附带商业单期:
远期汇票:见票后若干天或指定日 期支付。
6、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 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 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 量单等。
启示: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从事与买 卖有联系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 一般指交易双方就货物的买卖和劳务的提供与使 用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清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 展,国际分工日益深化,国际贸易飞速发展。不 同国家、地区间的货币收付量越来越大,但其个 不乏不法分子利用我外贸从业人员对有关国际惯 例不熟悉或拿捏不到位而行骗的可能。为此,我 们应时刻注意业务素质的提高,谨防被骗。这就 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知识, 依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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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即期或定 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 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 诺。 1、本票的内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付 款期限;(4)付款地点; (5)收款人;(6)出票日期和地点;(7)出票人; (8)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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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的性质 一般来讲.本票是自己出票自己付款的一种票据, 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最显著的区别。汇票与支 票均需委托他人付款,支票的付款人还必须是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承兑后受票人变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同时出票人也摆脱了主债务人的义务,所以承兑 人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4)付款。即期汇票付款人和远期汇票承兑人在 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 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即告结束。
(5)背书。汇票的转让行为,即汇票收款人在汇票 背面背书并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就取得了汇票 权利成为持票人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引例
对外贸易时有欺诈,外贸从业
人员应注意防范风险
既然存在对外贸易,就必然有境外企业与国内 企业之间国际结算的发生。做生意看似容易, 其实不然,特别是在支付与结算方面陷阱多 多.极易被骗。如某市一开发区出口企业在广 交会上与香港某商人谈妥一笔生意。按合同规 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样品款3000美元后再将 样品寄送买方,但合同中未提及什么时间使用 何种方式。卖方在收到买方寄来的一张支票后 即将样品发给买方、而事后将该支票向当地银 行托收时却遭退票,原因是支票系伪造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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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付款的特点
1、付款人为银行,也叫开证行。有时开证行开出信用 证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的开出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 证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 开证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与合同无关。
3、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理的纯粹是单据业务, 银行只收单据,不管货物,而且强调只要合法单据, 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即予付款。突出了信用证 条款的重要性。
3、有无第三方提供信用 非保兑信用证: 未经另一家银行出具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 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 义务。
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 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 同时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所以对出口方更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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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5%,信用证 漏写,实际收货短缺3%,虽然不违反合同,但 是银行有理由拒付。
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安全收汇较 有保障,对进口商来说,由于货款支付是以取得 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 的风险,因此,采用信用证方式,很大程度解决 了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银行也获得 了好处。
2)卖方的风险:
付款交单虽能对卖方有所保障,但是毕竟卖方货 物已经运抵对方港口,一旦买方拒付,虽然能取 得货物所有权,却要承担货物仓储、转运转售以 及运输的费用;承兑交单在买方付款前已经交付 货物,卖方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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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负担: 资金负担大部分在出口商上,即便是即期 付款交单,实际收款最快也是在半个月后, 远期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更远。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 款行、偿付行等
3、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 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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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 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5、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 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第一,即期汇票
根据汇票定义,付票 第二,远期或定期汇票
时间有三种:
第三,延期汇票
3
(5)收款人。也叫汇票抬头人 根据汇票定义有三种,第一种叫限制性抬头; 第二种叫指示性抬头 ;第三种叫持票来人抬头
(6)出票条款。 (7)付款人 (8)付款地点 (9)出票人
汇票的以上9项内容缺一不可 。
4
特点: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上不能记载 任何支付的先决条件 2)确定的金额,确定的期限 3)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一、汇付(Remittance)
——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
汇款人
汇出行
货委 款托
顺汇法
汇入行
收款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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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付的方式 电汇: 通过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书传给汇入行。 信汇: 航寄方式。 票汇:由汇出行出具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 票,收款人凭票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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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付的应用 1)优点: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2)缺点: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卖方风险,资金负担 预付货款:买方风险,资金负担 实践中,一般只用于支付定金、货款尾数或佣金等小 额货款,不用于主要结算方式
(3)流通手段。汇票经过背书转让达到流通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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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票的作用 (1)支付货款:买方出本票,定期付款,卖方在到 期前可将该票贴现或出售 (2)借贷凭证:借款人签发本票交贷款人抵押 (3)筹集短期资金。工商业筹集短期资金时, 可发行商业本票,由金融机构担保,在货币 市场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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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汇付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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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用途: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将信用证用 途归纳为4种 :
(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
(2)它是为购买外国货物和外国设备通融资 金的极好工具
(3)它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通融资金并控制资 金用途
(4)它是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心和 安全因素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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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种类: 1、依据 是否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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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兑交单(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 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 只要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便可领取全套单据, 到期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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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跟单托收的性质和特点
1)银行的作用: 银行只提供代收款代交单的服务,并不提供信 用,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所以 是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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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 它们是: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两种是商 业信用,后一种是银行信用
一、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
——由银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 条款的条件,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或承兑 或议付汇票。 在该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付款 实质是银行信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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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 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 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支票内容一般包括
(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 付款银行名称;
(4)付款地点;(5)写明“即期”字样;(6)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账号和签 字;(9)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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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后者即期或定期
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内容 (1)写明汇票字样 。或者标注“Exchange”“Draft” (2)大小写金额。汇票必须有大小写金额。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汇票期限。
3、汇票行为
汇票行为也可以叫做汇票处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
(1)出票。汇票的出票包括3个行为:出票、签 字和交付
(2)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 和付款的行为即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