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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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甲方:ABC有限公司

乙方:XYZ贸易有限公司

背景介绍:

ABC有限公司和XYZ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

确规定由ABC公司购买XYZ公司的产品,并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价格以及其他重要条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意见

分歧,引发了合同纠纷。

问题描述:

XYZ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ABC公司交付产品。ABC公司认为XYZ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返还违约金和全额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合同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

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

双方应寻求友好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采

取以下措施:

1. ABC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2. 在法律程序中,ABC公司需要提供合同、交付通知、相关证据等以证明XYZ公司的违约行为,以便争取赔偿。

3.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条款、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证据,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公正判决。

案例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方:PQR制药公司

乙方:EFG医药有限公司

背景介绍:

PQR制药公司与EFG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EFG公司购买PQR公司的药品,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EFG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面临资金困难。

问题描述:

EFG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和供应药品,给其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国际贸易合同预付款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预付款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预付款案例

一、案例概述

某国内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国际贸易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国内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外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即30万美元。

二、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预付款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一方能够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是为了确保国外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

然而,预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合同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能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预付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通常会经过双方协商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三、案例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国内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国外公司支付了30%的预付款。如果国外公司能够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国内公司将能够获得更好的商业利益。但如果国外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国内公司可能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应当谨慎考虑预付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确保合同的履行。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

1.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

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1

1.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2

2.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3

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②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

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

Eg: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卖B买),用FOB价。货物在越过船舷未到船板之时损坏,B公司得知货物损坏,拒付,A追逃货款,告之法院,问: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该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

Eg:甲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国法律规定16岁以上具有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位17岁的甲国公民A,在乙国作出票据行为,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该A的民事行为能力?

Eg:1975年,尼日利亚政府与国外80多家供应商签订购买水泥2千万吨,$2亿,信用证支付。因货量大,港口堵塞。同年7月,尼日利亚政变,新政府命令停止输入水泥,命令银行对未经授权运进水泥的供应商拒绝支付等措施。美国4家公司因此受损,在美国以尼日利亚政府为被告提起控诉。

问: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答:视尼日利亚和美国所采取的主义而定。

必须两者均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美国才能把尼日利亚告上法庭。

尼日利亚采取绝对豁免。因此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CASE1:

A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B出口手表一批,交货期为8月份,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A于8月31日将手表交航空公司,收到运单。A随即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手表运至孟买,并将单据送孟买银行。该银行通知B企业。此时,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何方违约?为什么?

FCA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时间

CASE2:

A以FOB条件出口棉纱。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公司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舶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国际货款支付案例综合

国际货款支付案例综合

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

案例: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案

案例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支付方式剖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支付方式剖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支付方式

剖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支付方式剖析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变得日益频繁和复杂。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支付方式是其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本文

将以国际贸易案例为例,对国际货物运输与支付方式进行深入剖析。

案例背景

ABC 公司是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他们计划出口一批手机产品到美国的合作伙伴XYZ 公司。这两家公司已经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他们在货物运输和支付方式上遇到了一些问题。

货物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货物运输方式至关重要。ABC 公司首先考虑了海运和空运这两种常见的运输方式。

海运是目前最常见和最经济的运输方式。ABC 公司选择了海运,因为他们可以通过集装箱将手机产品安全地运输到美国。此外,海运还

可以批量运输大量货物,节约时间和成本。

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

行至关重要。ABC 公司与XYZ 公司商定了两种支付方式,即信用证

和电汇。

信用证是一种由买方银行发给卖方银行的文件,其中承诺在特定条

件下支付货款。ABC 公司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可

以提供更大的保障,确保按时获得货款,并且信用证还可以减少违约

的风险。

然而,由于XYZ 公司的财务问题,他们无法开具信用证。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ABC 公司与XYZ 公司商议了另一种支付方式,即电汇。电汇是一种直接将款项从买方银行转账到卖方银行的方式,虽然风险

较高,但为了维持两公司的合作关系,ABC 公司同意接受电汇方式进

行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跨国贸易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的一系列法律

规定和实践。在国际贸易中,支付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涉及

到货款的结算和转移。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国际贸易支付法

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信用证支付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假设国际贸易公司

A和公司B达成一笔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货物的合同。为了保证

出口商A的付款,进口商B可以开立信用证并委托银行C作为付款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出口商A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将提单和其他

必要的文件提交给付款行C以获取付款。

在该案例中,付款行C履行了支付行的角色,其责任是根据信用证

的规定支付货款给出口商A。出口商A只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即可获得货款。这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保证了双方的权益,出口

商A能够确保收到货款,而进口商B则能够确保货物的按时交付。

案例二:托收支付

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托收。托收是指进口商委托其本

地银行作为代理,向出口商索取货物,并将付款指令和相关文件转交

给出口商的银行以取得付款。托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支付方式,适用

于信用关系较好的贸易伙伴。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一笔进出口合同,但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信用证支付的协议。进口商B可以选择通过托收支付来完

成交易。进口商B将相关文件交给其本地银行D,并委托其向出口商

A所在的银行E索取货物并进行付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较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出口商

A需要相信进口商B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并且需要信任本地银行D的

履约能力。如果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建议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支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 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 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 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分析: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 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 买方承担损失。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 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 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 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 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 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 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 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 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也 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Fra Baidu bibliotek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 《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 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 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 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 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

案列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

案列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

案列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国A公司按FOB青岛贸易条件向韩国B 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对方来证规定:‚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ked ‘Freight collected ’Notify buyer ,Partial are not allowed.‛(已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的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通知买方,不允许分批装运。)

A公司将货物装船后,由韩国C某海运公司在青岛的代理签发了海运提单。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给A 公司办理了押汇,并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不料开证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议付行。当议付行向A公司追索时,A公司才告知,所交货物由于备货不足,实际只交付9.5万美元的货物,为顺利结汇,签发的商业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准备近期向B 公司补交余下的5000美元的货物。由于A公司已将货款另作他用,此时只好与B公司协商,最后B公司同意按D/P方式支付货款,原议付行为托收行。当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后,开证行再次退单,理由是B公司拒付。此时,A公司与议付行从有关方面获悉,B公司已将货物提走并在市场销售。很显然,L/C项下的全部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均掌握在议付行手中,B公司能在没有海运提单的情况下提货必是海运公司所为。当A公司找到C海运公司在青岛的代理时,该代理称:海运提单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国际贸易支付案例2

国际贸易支付案例2

国际支付案例

案例1 (2)

案例 2 (4)

案例3 (7)

案例4 (9)

案例5 (11)

案例6 (13)

案例7 (17)

案例8 (24)

案例9 (28)

案例10 (30)

案例11 (33)

案例12 (35)

案例13 (36)

案例14 (38)

案例15 (40)

案例16 (44)

案例17 (48)

案例18 (51)

案例19 (53)

案例20 (57)

案例1

【案例名称】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贷款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

案件事实:

1995年11月6日,被上诉人珲春建行开立了一份编号为JL H C L C 95302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46万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外贸),受益人为上诉人纽科公司,通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以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该信用证注明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 C P 500)。同年11月18日,纽科公司开始发运信用证项下货物。同年12月5日,纽科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法兰克福分行,请求付款。法兰克福分行审单后于同年12月8日通过电传,向珲春建行提出单证有7个不符点:(1)铁路运单以俄文签发;(2)有两份编号分别为50332.50331号的铁路运单缺失;(3)发货延误;(4)装箱单上的铁路和车厢号码与铁路运单不符;(5)发票上的合同号与其他单据不符;(6)质量证书中的第二点与信用证和发票不符;(7)受益人传真的包装方式与信用证不符、发运日期有误等,要求珲春建行指示是否承兑该批单据。珲春建行于同年12月15日向法兰克福分行发出电传,明确表示拒付。因电讯设备发生故障,使该电传无法辨认,法兰克福分行请珲春建行重发。12月18日,珲春建行重发了该电传。后法兰克福分行将珲春建行表示拒付的电传通知了纽科公司,并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退还了纽科公司。此间,纽科公司发运的货物被与吉林外贸有外贸代理关系的珲春市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国贸)提走。纽科公司因向珲春建行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珲春建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国际贸易的案例

国际贸易的案例

国际贸易的案例

1.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法作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领域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介绍近年来国际贸易法领域出现的一些真实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细化分析,以期对读者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

二、案例分析

2.1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进行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

最近,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了钢铁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认定中国在钢铁产品的出口中存在倾销行为。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国家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1 案件经过

美国对中国进行的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可以追溯到2018年。当年,美国国内钢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

也开始对钢铁产品的进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是美国进口钢铁产品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存在倾销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美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验证。经过多轮谈判和磋商,美国最终认定中国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了针对性的反倾销税。

2.1.2 案件影响

该反倾销调查对中美两国的钢铁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中国的钢铁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表示不满,并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的钢铁产业造成了损失。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

Eg: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卖B买),用FOB价。货物在越过船舷未到船板之时损坏,B公司得知货物损坏,拒付,A追逃货款,告之法院,问: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该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

Eg:甲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国法律规定16岁以上具有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位17岁的甲国公民A,在乙国作出票据行为,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该A的民事行为能力?

Eg:1975年,尼日利亚政府与国外80多家供应商签订购买水泥2千万吨,$2亿,信用证支付。因货量大,港口堵塞。同年7月,尼日利亚政变,新政府命令停止输入水泥,命令银行对未经授权运进水泥的供应商拒绝支付等措施。美国4家公司因此受损,在美国以尼日利亚政府为被告提起控诉。

问: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答:视尼日利亚和美国所采取的主义而定。

必须两者均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美国才能把尼日利亚告上法庭。

尼日利亚采取绝对豁免。因此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CASE1:

A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B出口手表一批,交货期为8月份,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A于8月31日将手表交航空公司,收到运单。A随即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手表运至孟买,并将单据送孟买银行。该银行通知B企业。此时,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何方违约?为什么?

FCA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时间

CASE2:

A以FOB条件出口棉纱。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公司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舶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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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后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此案中国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在托收各方的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法律问题】代收行是否应该为公司未付款的行为负责?为什么?

【参考结论】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货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不是代收行的错误。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信用证【案例】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开证义务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以价达成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并规定月装运,但末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新加坡公司便拖延开证。中国公司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月中旬开始即多次电催新加坡公司开证,该公司于月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开证太晚,致使公司安排货物的装运发生困难,为此,公司要求公司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及议付有效期分别推迟个月,但公司不同意,并以公司未能按期装运为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在合同中末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惯例应在何时开证?

.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

【法理与法律分析】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买方没有依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时,卖方须进行催证,即通知或催促买方按合同的规定迅速开立信用证。

.在货物买卖合同达成后,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合同没有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进行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末规定交单的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天提交的单据。

【参考结论】本案中国公司已尽了其努力,在月中多次催证,但新加坡公司仍延迟开证,致使公司无法履行其装货的义务。由此,违约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公司,因此,新加坡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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