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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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3、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4、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9月底装运: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到达日期:不得迟于11月30日。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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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FCA案例: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

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

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CPT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CIP案例:我某进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买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经凭借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EXW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为264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

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后将茶叶搬到另外一处。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并放在一起,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经串味失去价值。

⏹问:双方各应付何种责任?⏹案例:我国A与国外B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2200箱罐头出口。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

后承运船只在途中将我方货卸下换船驶抵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误,加上换得船设备陈旧,到达目的港晚了2个月,因而B公司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导入: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 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 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5年3月13日上午装 “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 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是在 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 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 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商致 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损 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不久,由于德商 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 被代收银行退回。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 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克的损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 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 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 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 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承担很大风险。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 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 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 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 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 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 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 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 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也 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2.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请求把数量减少至10万块,每块价格降至20美元,并要求即期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减少到10万块,但价格只降到22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H公司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发电传告H公司,此集成电路板已于其他公司签约,现已无货可供,取消2月10日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而休顿公司却已我公司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执行,双方争执不下。

请思考: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休顿公司的理由合理吗?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 箱,价格为2500 美元/CIF中东某港,5-7 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 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 )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 月18 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 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法作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领域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近年来国际贸易法领域出现的一些真实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细化分析,以期对读者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进行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最近,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了钢铁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认定中国在钢铁产品的出口中存在倾销行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国家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1 案件经过美国对中国进行的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可以追溯到2018年。

当年,美国国内钢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也开始对钢铁产品的进口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是美国进口钢铁产品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存在倾销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美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验证。

经过多轮谈判和磋商,美国最终认定中国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了针对性的反倾销税。

2.1.2 案件影响该反倾销调查对中美两国的钢铁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中国的钢铁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表示不满,并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的钢铁产业造成了损失。

2.2 案例二:欧盟对亚洲汇总附件:该案例涉及欧盟对亚洲某些国家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根据欧盟的反补贴法规定,如果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受到该国政府的补贴,导致在欧盟市场上形成不正当竞争,欧盟可以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对该国的进口商品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

2.2.1 案件背景亚洲某些国家因为其出口产品受到政府补贴,以低价竞争欧盟市场,引发了欧盟的关注。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在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支付法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涉及到各国之间的资金流动和支付方式,对于国际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探讨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货物未按时交付引发的支付纠纷某公司在与国外供应商进行贸易时,按照合同约定预付货款。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供应商并未按时交付货物。

由于货物未能及时到达,导致公司在销售和生产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业务进展。

因此,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中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支付纠纷。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约定货物交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支付款项或进行适当的赔偿。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法律体系和跨国司法管辖的问题,解决支付纠纷通常需要依靠国际仲裁或国际商事法庭来处理。

案例二: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引发的纠纷某公司与国外买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买家却以其他方式进行付款。

由于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卖家拒绝接受支付,并提起诉讼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这个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中的付款方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往往会约定特定的付款方式,如信用证、托收和电汇等。

这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双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则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支付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禁运商品引发的支付问题某公司与国外买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口的商品属于国际禁运商品。

然而,买家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并进口了这些禁运商品。

为了遵循国际法律法规,海关扣留了商品,并冻结了买家的支付款项。

由于买家的行为引发了支付问题,卖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的关键问题是支付款项的冻结。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第一节托收规则第二节信用证【案例1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

托收是由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

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

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

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上海机场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羊绒衫一批,货价格2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

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全额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有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

我方随即各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单等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

此时,当地市场羊绒衫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我方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

请问我出口企业交货是否延迟?买方应否付款?为什么?2、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

请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3、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4、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名牌服装,共计16万美元,按FOB V essel纽约条件成交。

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16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0.8万美元,否则,出口时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经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服装投入商场销售,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5、1997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工,价值8万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1. 根据《201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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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后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

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

汇票到期时,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此案中国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

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

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在托收各方的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

按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现假设出现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

【法律问题】代收行是否应该为公司未付款的行为负责?为什么?
【参考结论】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

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货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不是代收行的错误。

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信用证【案例】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开证义务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以价达成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并规定月装运,但末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新加坡公司便拖延开证。

中国公司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月中旬开始即多次电催新加坡公司开证,该公司于月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开证太晚,致使公司安排货物的装运发生困难,为此,公司要求公司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及议付有效期分别推迟个月,但公司不同意,并以公司未能按期装运为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在合同中末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惯例应在何时开证?
.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
【法理与法律分析】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

如买方没有依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时,卖方须进行催证,即通知或催促买方按合同的规定迅速开立信用证。

.在货物买卖合同达成后,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合同没有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进行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

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末规定交单的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天提交的单据。

【参考结论】本案中国公司已尽了其努力,在月中多次催证,但新加坡公司仍延迟开证,致使公司无法履行其装货的义务。

由此,违约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公司,因此,新加坡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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