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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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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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应赔偿2000元..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 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构成发盘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无效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市场风险;有效..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无效..不可撤销..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甲方的意图..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合同不成立..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⑤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二、C组贸易术语重点掌握①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 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⑤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⑥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错误!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运输方式①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一、佣金①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①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②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③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④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⑤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 公司损失惨重..⑥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错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错误!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错误!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 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错误!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错误!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错误!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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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目录一、国际贸易概述 (2)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2)1.2 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4)二、国际贸易实务流程 (6)2.1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7)2.2 交易磋商过程 (8)2.3 签订合同 (9)2.4 履行合同 (11)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3.1 Incoterms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14)3.2 Incoterms的具体条款解读 (15)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8)4.1 汇款方式 (19)4.2 信用证结算方式 (20)4.3 支票结算方式 (22)4.4 预付货款与延期付款 (23)五、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25)5.1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26)5.2 运输单据与运输条款 (27)5.3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与条款 (28)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30)6.1 争端解决机制与适用法律 (30)6.2 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32)七、综合案例分析 (33)7.1 案例一 (34)7.2 案例二 (35)7.3 案例三 (36)一、国际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交易对象多样化、交易规模巨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时间灵活等。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道德规范,保障了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的贸易主体有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贸易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货款、承担风险等方式,共同完成国际贸易的过程。

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因素,制定合适的策略来应对风险和挑战。

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服务、技术、资本等要素的跨国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涉及到的实践案例也越来越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措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2024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战为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等。

这给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来应对美国的贸易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积极寻求国际支持,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其次,中国也对美国采取了对等的反制措施,对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

此外,中国还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减轻贸易限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案例也给国际贸易实务带来了挑战。

欧盟认为亚马逊滥用其市场地位,对第三方卖家不公平竞争。

欧盟委员会开展了调查,要求亚马逊解决这些问题。

亚马逊为了回应欧盟的指责,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亚马逊对自己的平台进行了改进,增加了对第三方卖家的保护措施和透明度。

其次,亚马逊也加大了对第三方卖家的支持和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最后,亚马逊也与欧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个国家和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贸易问题的关键。

各个国家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贸易摩擦和限制。

其次,创新和提升竞争力也是关键。

企业应加大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国际贸易涉及到众多的利益方和复杂的关系,需要严格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面临的具体问题和挑战,并寻找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前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的相关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由于两国之间存在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美贸易战已经对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之间的辩论。

在这次贸易战中,双方实施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例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这导致了许多企业的出口减少,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全球供应链的紧密联系,这次贸易战也对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了间接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种贸易战的挑战,各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其影响。

首先,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对话和协商,寻求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另外,各国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

案例二:欧盟与英国脱欧欧盟与英国脱欧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国际贸易案例。

英国在2016年举行了公投,决定退出欧盟。

这个决定对英国和欧洲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带来了重大影响。

脱欧过程中,英国和欧盟就未来的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了谈判。

由于双方有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这些谈判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

尤其是关于爱尔兰边界问题,双方之间的分歧较大。

对于英国和欧盟来说,脱欧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

双方需要重新建立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并解决存在的分歧。

此外,脱欧对其他欧盟成员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市场震荡。

为了应对脱欧的挑战,英国和欧盟需要尽快达成协议,确保贸易和经济相关的不确定性尽量最小化。

同时,各方也可以寻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会,扩大贸易渠道,减少对英欧关系的依赖。

案例三: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商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新兴案例。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模式。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楼103教室实践时间:9月15号—9月19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

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

实践内容:案例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用“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描述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已经与多个国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一支专业的国际贸易团队和完善的贸易渠道。

最近,该公司接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定单,要求订购一批电子产品。

定单数量庞大,且有严格的交货期限。

公司决定接受定单,并开始了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问题分析1. 供应链管理:由于定单数量庞大,公司需要进行供应链管理,确保及时供货。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供应商的选择、物流运输的安排以及库存管理等。

2. 贸易合规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条款,公司需要确保所有的贸易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电子产品是高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4. 金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支付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策略,降低金融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供应链管理:公司可以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货的稳定性。

同时,公司可以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及时交付。

2. 贸易合规性:公司可以礼聘专业的贸易法律顾问,确保所有贸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贸易活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公司可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供应商的选择、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到最终产品的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同时,公司可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对产品进行认证,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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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

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

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本案例中我方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通融。

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虽然它是在信用证基础上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即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而“不可抗力”条款属合同条款,不能约束银行的行为。

【案例】某年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一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月。

由于同年、月间产区遭受旱灾,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不能成立。

因为产区发生的旱灾是在出口合同签订之前。

【案例】某公司以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

合同总价款为万美元。

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万美元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

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任何判决?
【分析】美国法院可能判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规定的万美元的违约金规定不承认。

原因是:
()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
“罚金”和“预约赔偿金”。

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

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

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

()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合同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

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

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与这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而不予承认。

【案例】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分析】()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年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条生产线,由国某公司出售,价值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
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案例】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年9月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

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南通万美元,其中%即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即美元以产品补偿。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的货款。

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

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年3月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万美元。

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属了同意的意见。

付款期限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年1月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年1月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的利息。

年2月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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