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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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

橱柜产地:;总价款:元。

二、甲方定制的橱柜及配套产品的数量单价详见附件一《核价清单》,其设计图纸详见附件二《设计图纸》。

第二条质量标准

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二、。

第三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价款。

二、。

第四条交付与安装

一、本合同所订橱柜按以下第种方式交付:

1.乙方应于年月日将橱柜柜体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

元由方承担;

2.甲方于年月日至自提。

二、乙方应在橱柜柜体交货后日内完成柜体的安装;橱柜柜体安装完毕后应在日内进行台面安装;自本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安装完工,期间不得超过日。

第五条验收

一、甲方应于橱柜安装完毕后日内会同乙方人员对所安装的橱柜进行验收。

二、有质量异议的,双方同意委托进行鉴定。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厨房应具备如下安装条件(可附页):

二、甲方应于橱柜安装前提供厨房的水电气安装线路图,并在墙上将墙内的暗线、暗管标示清楚。

三、甲方自购的与橱柜安装有关的厨房设备及功能件应在安装之前全部到场,以便乙方开展定位、挖孔等工作。

四、乙方提供厨房设备及功能件的,由乙方负责安装至图纸标示位置,但其电、气、水的接通由甲方负责。

五、橱柜安装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和保修卡等资料。

六、本橱柜产品保修期年,至验收合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价款部分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橱柜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无偿返工或更换,因返工或更换造成逾期完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返工或更换后,仍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货、安装的,交货、安装完工日顺延,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五、乙方提供的门板或台面材料、厨房设备或功能件,发生缺货情况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重新选择,乙方应以甲方重新选择部分价款的 %

作补偿。其中门板或台面材料缺货,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

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

仲裁条款划去

......)。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定作人(甲方):承揽人(乙方):

住所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一

合同编号:

核价清单

产品名称:型号

附件二

合同编号

设计图纸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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