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XX市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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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XX市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

XX市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把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建“三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村(社区)民主协商的重要载体,进行全面部署。XX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策应省委“三大工程”部署要求,以民情理事会为载体,着力在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上下功夫,有力推动了村(社区)民主协商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做法

20XX年,XX市在9个村(社区)开展了民主协商试点,出台了。20XX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12个村(社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搭建协商平台。与“民情家访”工作相对接,在全市村(社区)建立统一的常设协商议事机构——民情理事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以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社区网格)为单位建立民情理事会。目前,全市建立村(社区)民情理事会2458个,实现了村(社区)的全覆盖。同时,明确村民理事会“两个必须两个不能”的职责定位:民情理事会必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利用村(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开展协商议事;民情理事会开展民主协商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等有关村(居)民自治范围内开展。民情理事会不能取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侵犯法律赋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力。

(二)明确协商主体。着眼于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协商主体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和其他成员构成,总人数为单数,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一是常任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5—7人(含理事长),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统筹考虑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人员中产生,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二是非常任

理事会成员。成员5—7人,从农民合作组织、社区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居民代表中产生,注重吸纳“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在职党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志愿者以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三是理事会其他成员。即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常任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名,公示7天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任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同时,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民情家访”挂点领导或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村(社区)一级无法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注重合法有效,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明确了协商内容“五议三不议”:“五议”,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在农村,还把村级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在社区,把物业服务、文明行为规范养成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三不议”,即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不予商议。通过明确“什么可以议、什么不能议”,合理界定协商议题的边界范围,最大限度保证了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四)规范协商程序。结合实际,规范了协商议事的6个基本环节:一是收集问题。村(社区)“两委”和理事会,通过民情家访、热线电话、QQ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建立台账。二是拟定议题。村(社区)党组织对收集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初步确定协商议题,然后提交村(社区)“两委”会议审议确定协商议题。三是议前调研。理事会成员就协商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协商议事方案,根据协商议题明确协商主体,并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四是多方商议。理事会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开展民主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结果。其中,对涉及面广、事关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五类议题,理事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理事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居)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社区)干部和理事会成员以民情恳谈日、警务开放日、妇

女之家等平台,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村(社区)的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开展协商。五是公开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口头协定等形式确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六是监督执行。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的原则,分类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对需要村(居)民遵守的事项,重点是村(社区)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礼仪等需要村(居)民共同遵守的协商结果,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全体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固化下来,村(社区)“两委”和理事会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执行、相互监督;对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两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接受各利益相关方对协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涉及资金使用的,由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落实或帮助落实的事项,以及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在形成协商结果后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帮助协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二、主要成效

(一)进一步强化了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村(社区)党组织运用理事会这个民主协商的有效平台,一方面对协商议题、协商程序进行把关定向,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有力推动协商成果落实,变大包大揽为组织引导,变“替民做主”为“让民做主”,既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作用,又充分发扬了民主、汇聚了民智、凝聚了民心,进一步强化了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进一步培养了村(社区)后备力量。理事会成员在村(社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公认度。在村(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下,一批有声望、可信任度高、人缘好的村(社区)意见领袖进入理事会,同时通过民主协商的实践锻炼,一批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的理事会成员也逐步成为意见领袖,他们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发动和示范带动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可依赖的重要力量。其次,通过开展村(社区)民主协商,理事会中的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高,一大批奉献精神好、服务能力强的理事会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理事会成员成为发展党员的“源头活水”。再次,各地在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过程中,注重把理事会成员中的骨干力量培养成村(社区)干部或后备干部,进一步拓宽了村(社区)干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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