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用热合同

供热方(甲方):中电寰慧张家口热力有限公司用热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入网供用热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供用热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用热性质、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采暖费及结算方式

1、用热地点:。

2、用热性质:。

3、按照张家口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用热费用按采暖房屋使用面积(建筑层高3米以内)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基数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4、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如遇价格调整,按将来调价文件执行)。

(1)按面积收费:居民供热销售价格5.91元/m2.月(按建筑面积×75%计费,下同);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9.80元/ m2.月;学校、幼儿园供热销售价格8.82元/ m2.月。

(2)惠民政策:对持城市最低收入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由财政发放500元/户采暖补贴。

(3)暂不用热的用户收费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实现分户控制的用户,不能申请停止供热。未售出或未交接的住宅采暖费由开发单位负责。实现分户控制的住宅,第一年因整个系统需要试运行,不得办理停热申请。

对于已经实现分户控制符合报停条件的用户,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由供热单位关闭该户控制阀门停止供热,用户交纳按面积收费全额热费的20%。

5、对于坡屋顶空间(阁楼),有供热设施的,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收取热费,净高在1.2米-2.1米之间的空间按50%收取热费,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收取热费。

6、建筑面积暂定㎡。

7、应收热费:元。

8、交费时间:热用户应当于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交纳全额热费。乙方必须委派1-2人负责本楼的热费收取工作。逾期缴纳热费,如果不能保证及时供热,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标准

1、供热起止时间: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采暖期为151天。

2、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即当室内供热设施符合集中供热技术标准且房屋符合正常保温的条件时,供热采暖期内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在门窗密闭较好情况下,一般室温不得低于16℃。

3、经测算,用热率对于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小区居民总户数60%的,因为热损失较大,需要用热方提出申请,经过供热方审批同意后,可实行协议供热,但如果室温达到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热一次管网、热力站以及二次网连接线(小区红线外管线)由供热企业统一建设,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2、二次管网(庭院管网)由乙方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两年内由乙方维护管理,在此期间因二次网原因造成不热或跑、冒、滴、漏等现象等以及由此引发的赔偿由乙方负责。两年后验收合格后,其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楼梯间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4、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委托物业公司或供热企业维修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用热面积、用热标准、用热时间向乙方供热。

2、甲方每年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注水,应提前告知乙方或管理人(小区内公告视为通知)。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甲方在乙方不能达到正常供热条件的情况下依然要求供热的,甲方供热时将不保证其达到正常的温度标准。

5、甲方针对乙方或热用户的用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及有可能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热时,有权中断供热。

6、甲方对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不交纳热费的乙方或热用户,有权对其停止供热。

7、甲方负责所属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供热期间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维修人员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快速进行抢修,因故不能及时修复的应通知用户。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或热用户供热采暖系统应该符合甲方技术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要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经供热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供热管网进行供热。

2、单位用户应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管理,建立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范围内采暖系统的日常巡检、维护、管理和年度的检修工作,杜绝跑、冒、滴、漏。

3、单位用户应按规定安装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表、调压阀、自动排气阀和除污器;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应符合甲方供热技术规范;并按规定采取保温措施。

4、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系统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确需改拆、变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5、不得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加装水嘴、排气阀、散热器,不得自行接热和自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的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确实需要增设或改造用热设施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6、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按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7、用户不按规定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实行限热或不予供热。

8、热用户发生变更时,新旧用户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当年的供热费用由双方按用热时间合理分担。

9、乙方或热用户的停、供热状态要发生改变时,须在每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

10、乙方的面积变更要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11、在注水期间如需外出,请关闭楼梯间或楼梯间管道井内供、回水阀门,以免漏水。如果有正在装修的房屋,请找专业人员确认自家供、回水阀门的完好情况,并确保为关闭状态。

12、乙方或热用户有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状态及采暖系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13、甲方对乙方或热用户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乙方或热用户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对其终止供热。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应按照实际延误供热时间减收采暖费。

2、因甲方责任致使室温达不到标准供热温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测温,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温达到标准供热温度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按影响室内温度供热量减少比例进行退费。

退还热费以供热记录为依据,在供热期结束一个月内,用热方持热费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供热方单位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3、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1)热用户室内用热设施不符合本区域集中供热设计要求或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用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用热效果的;

(3)与未安装采暖设施阁楼、阳台等相通的主房,未采取保温隔断措施的;

(4)非甲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致使用热中断的;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停热的;

(6)热用户个人原因造成室温达不到标准供热温度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