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规定及其执法规范.doc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引言交通违法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交通违法需要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旨在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本文将从交通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原则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应遵循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
2.法定程序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程序。
3.事实证据原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充分的事实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交通违法者,除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扣分外,还应通过教育和宣传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二、程序流程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包括流程:1.发现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可由现场警察、交通监控设备或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发现。
2.违法通知单: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违法通知单,包含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详细描述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等信息。
3.通知违法当事人:违法通知单将通过邮寄、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违法当事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
4.当事人申辩:违法当事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5.审理与裁决: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6.处理结果通知:处理结果将通过邮寄、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其应当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如缴纳罚款、履行其他法律责任等。
7.处理结果执行:如当事人未按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法律责任包括几种:1.罚款:对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历史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
2.扣分:对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数将被吊销驾驶证。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上)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并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法规,并针对违反法规所做出的处罚细则进行了修订。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全文。
第一条:行人横穿马路不按斑马线或者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罚款50元。
第二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处3日以下拘留。
第三条: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罚款50元。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车道规定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五条: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时段鸣喇叭的,罚款50元。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20%以上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50元。
第十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修订,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将采取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这些处罚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大家在日常出行中务必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安全和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下)近年来,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改善交通状况,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对交通法规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细则。
以下是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继续内容。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机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
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从事违法处理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民警,协管人员统一着装后可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统一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据图片查看、审核和接受调查、处理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新交通法规2023年细则及新交通法规2023年细则解读
2023年新交通法规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023年新交通法规定:新交通法规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日前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1、此次公安部制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有什么考虑?A:2004年,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后分别进行了2次、4次修订。
2个部门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2个部门规章,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一,是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考试领证等交管业务“一证通考”、“全国通办”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在规定上有突破、在制度上有创新,需要从规章层面将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
同时,为贯彻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需要对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记分管理、交通违法责任追究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配套衔接,确保规章和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务。
此次修订,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等改革措施,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第三,是坚持放管并重,筑牢交通安全车驾准入防线的需要。
坚持生命至上,主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针对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重点,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准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驾驶人考试准入,严格买分卖分违法行为查处,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分第二节行政强迫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分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迫排除阻碍第四章处分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对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分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对处以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分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细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根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分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分,需要采取行政强迫措施的,制作行政强迫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分,不需要采取行政强迫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公安部修订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doc
公安部修订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范》的主要特点(一)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
为了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在《工作规范》中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
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二)细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进一步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
一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二是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
如: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遇有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时,要提醒当事人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绕行路线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
(三)增加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的具体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 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 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 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 订。
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 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是 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 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 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 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 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 供依据。
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
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 趋突出。
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 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
《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答: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交通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该法规的实施条例在2024年11月起正式施行,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以提高交通管理和法律执行的效果。
下面将就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主要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依据,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细则,交通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级别,对应的处罚力度也逐级加大。
轻微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些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规行为,如停车乱扔垃圾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主要采取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并给予教育训诫,对于一些经常犯轻微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还可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危害、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逆行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同时要求违法驾驶员参加法律学习和交通安全教育。
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对交通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或者违反交通法规的重大行为,如闯红灯、酒驾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暂扣驾驶证、罚款、限制驾驶等处罚措施,并要求违法驾驶员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强制治安教育。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是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如肇事逃逸、恶意冲撞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吊销驾驶证、拘留、刑事追责等处罚措施,并对驾驶员实施监管、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细则,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传票、处罚决定书等书面形式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交通违法通知书等电子方式通知。
在进行处罚时,要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依法听证,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增强了交通管理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完整篇.doc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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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规定及其
执法规范-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程序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上半年教育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达到2800万人次,占纠正交通违法总数的25%,较上年同比上升28%。
为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目前,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解决突出问题。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的几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是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是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三)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
《程序规定》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在使用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二是在转递
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是在审核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四是在告知环节,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第12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都没有对加处罚款作出上限规定。
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对该条规定的意见占意见总数的一半,其中,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五)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程序方面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是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
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六)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二是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
《程序规定》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
一是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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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
为了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在《工作规范》中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
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