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小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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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指集团(股份)公司所属车辆在道路或非道路上行驶时,因违章、过失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受损(包括车辆、公路设施、建筑物、土地、青苗、树木、牲畜等)的事故。

第三条集团(股份)公司交通事故处理由运输公司技安科(下称技安科)代理。

第四条技安科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现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损害责任赔偿调解,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车驾驶员的处罚意见。

第五条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原因,交通事故分为厂区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机械事故、飞石伤人事故。

1、厂区事故:指在厂区道路上或装卸货场地发生的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

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非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不属于正常使用的临时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如施工场所等)。

4、机械事故:指关键部位因配件疲劳或配件质量原因,驾驶员事先无法预见或者检查发现其隐患,车辆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生机械故障,驾驶员无法控制车辆所发生的事故。

5、飞石伤人事故:指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因路上的石子受轮胎辗压飞击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程度和金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七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第八条每月末,技安科应将当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汇总造册报送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办公室。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九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和受损物资,不得破坏、伪造、逃逸现场,同时向附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向公司分管副经理和技安科报告;报告时,驾驶员应详细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车号、人员伤亡或物资受损情况等。

第十条分管副经理或技安科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安排技安员前往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重、特大交通事故,技安科应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下称行管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劳动安全监察部(下称劳动安全部),并会同相关部门前往处理。

第十二条技安科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及时作好报案记录,包括报案时间、报案人、事故车号、事故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概况等。

第十三条技安员在接到事故处理通知后,应及时准备好相机、测量工具等器材,属厂区事故的,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会同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安全保卫部(下称保卫部)和射洪县公安局沱牌派出所(下称派出所)作好现场保护,厂外的按公司要求时间到达。

若驾驶员报告为机械事故的,分管副经理应安排质检员一同前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好鉴定记录,回厂后根据技术鉴定报告在公司办公会议上研究定性。

第十四条技安员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协助公安交警进行现场勘测、分项记录、拍照现场处理等;如现场已撤销,应与处理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掌握事故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第三章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交通事故需垫付医疗费或其它费用的,由技安出纳统一在财务科借支(出纳不在时,经公司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同意后,可以由主办技安员借支),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六条技安员处理交通事故需支付费用,原则上必须凭原始发票或凭证支付;属“白条子”支付费用的,必须由事故驾驶员签字认可,回厂后经分管副经理审核签字后入帐。

第十七条事故结案时,一般情况下,技安员一人不得单独结案,

至少二人以上,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应报技安科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同意后方能认可。

第十八条技安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支的费用,待结案后填写事故费用清单和相关证件,经技安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审签报保险公司索赔后作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技安员在外处理事故,确需招待的,应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费用进入事故处理费用中,由公司酌情处理。

第四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条经办技安员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一条事故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认定,技安员应提供法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经办技安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不得有损公司利益和责任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在医疗终结后,经办技安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责任赔偿”有关规定进行损害责任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方应赔我方而调解被终结的,技安科应在2日内提出诉讼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重、特大交通事故,技安科应报请股份公司领导同

意后会同行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或其他员工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在按本办法处理后,由技安科提供相关资料报劳动安全部按规定给予工伤认定处理。

第五章索赔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结案后,经办技安员应在7日内完善索赔案资料(一式三份),经技安科长审查后报分管副经理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十八条技安科长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索赔资料并签具意见,合格的在3日内报分管副经理审批,不合格的应在2日内退回经办技安员重新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技安科应每月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次。

第三十条技安科应将索赔回的款项及时入财务帐,技安出纳员应完善相关帐目。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完毕后,经办技安员应将事故直接损失金额计算准确,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下达驾驶员赔款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飞石伤人事故,属沥青路面、水泥路面行驶的,处直接经济损失的5%;非沥青路面、水泥路面行驶的,处直接经济损失的2%。

第三十三条厂区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追尾事故根据责任认定按下列比例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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