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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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理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事故,教育惩处事故责任者,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

3 职能职责

3.1 安环办负责牵头处理厂房内、试车道及生产区域内交通事故, 相关部门配合。

3.2 保卫部负责牵头处理中央大道、涉外及外来车辆发生的事故,相关部门配合。

3.3 生产部、监察科、质量部或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车辆损失费用评估,采用回避制度。

3.4 资源部、财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扣款,并开据配件销售通知单。

4 内容

4.1 事故分级

4.1.1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以下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4.1.2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至1000元的事故为:一级事故。

4.1.3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元至2000元的事故为:二级事故。

4.1.4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至5000元的事故为:三级事故。

4.1.5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事故为:四级事故。

4.1.6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为:五级事故。

4.2 管理规定

4.2.1 发生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部门当班领导,当事人或部门领导按照事故管辖报告给安环办、保卫部、质量部、技术部、监察科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后方可移动车辆(若有人员受伤,因抢救伤员移动的除外,但必须做好车辆位置标记)。

4.2.2 厂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安环办保卫部。

4.2.3 造成人员伤亡(涉外人员受伤)的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4.2.4 书面报告当事人或责任部门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呈报事故经过给安环办。

4.2.5 事故损失由生产部与质量部或技术部、监察科确认后,生产部将材料损失工时费汇总损失清单报财务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报安环办(成本价)。

4.2.6 安环办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处理通报,送领导审批后通报。

4.2.7 事故车辆交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并开具派工单由总装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计入事故损失费用。

4.2.8 维修部门应严格按照派工单所列日期及维修内容进行维修。若有增项必须由质量、技术、安环及生产部、监察科确认,否则增项维修费用不予结算。

4.2.9 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后,由生产部牵头组织对车辆进行鉴定,质量部、技术部、监察科、安环办参加确认车辆修复情况并填写《事故车辆修复评估单》由质量副总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商品车的核检合格后进入商品车流程,不能作为商品车的进入非商品车管理流程。

4.3 事故处理

4.3.1经公司安排进行正常的高速试车,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无违章事故,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失20%,事故部门承担损失30%,公司承担损失50%。

4.3.2 发生1000元以下厂内交通事故,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处理,损失费用由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自行承担,处理结果7个工作日内报安环办备案。

4.3.3 未按公司或车间规定私自开车;违反交通驾驶禁令、违章、违规驾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避让、无准驾证驾车、超速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事故责任人除承担事故全部损失,并罚款1000元/次。

4.3.4若发生厂内交通事故查不到责任人,事故车辆损失由车辆保管部门承担

4.3.5发生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取消驾车人厂内准驾资格,扣证三个月后重新考核确认。

4.3.6 对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证据的,事故损失由责任部门承担,扣事故部门月绩效分2分,当班领导处罚500元。

4.3.7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失费用,事故部门和当班干部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事故损失费。

4.3.8相应处罚

一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100元,当班科长50元;

二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200元,当班科长100元;

三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300元,当班科长150元;

四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400元,当班科长200元;

五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500元,当班科长220元。

4.4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4.4.1 无准驾证开车、醉酒后开车的。

4.4.2 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4.4.3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或驾驶证的

4.4.4 装运危险品撞击、拖拉、倾倒;混装的。

4.5 驾驶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处800-1000元罚款;

4.5.1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驾驶证的;

4.5.2 不按规定超车、让车的;

4.5.3 不按规定停车或造成道路不畅通的。

4.6 驾驶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处600-800元罚款;

4.6.1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4.6.2 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4.6.3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4.7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处400-600元罚款;

4.7.1 逆向行驶车辆的;

4.7.2 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7.3 转向器、制动器、灯光不合安全要求的;

4.7.4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8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00-400元罚款;

4.8.1 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

4.8.2 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4.8.3 不按规定停车的;

4.8.4 在禁止行驶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4.9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200-300元罚款;

4.9.1 不按规定开车、倒车或掉头的;

4.9.2 货车人货混装行驶的;

4.9.3 噪声和有害气体超标的;

4.9.4 铲车超载、超长的;

4.9.5 铲车载人铲齿上站人的;

4.10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0-200元罚款;

4.10.1 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4.10.2 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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