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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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场处置
先划定警戒区域,再组织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保护民警 防止次生事故(第二十一条)
9、现场调查
明确了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现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主要的变化 要求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 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10、关于律师到场
取消,不再规定
11、规定必动的取证
5、受理
▲将立案与受理合并 ▲细化了受理记录事项(第十条) ▲明确了事后报案的受理规定(第十二条)
6、自行协商
进一步细化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 事故的程序。 与法律规定稍有不同: 法律规定先记录,后撤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 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 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 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损害赔偿事宜。) 104号令规定先撤现场,后记录,并设定了罚则(第十三 条)
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 条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 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 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不符,范围缩小。
104号令第四十九条明确了逃逸事故的认 定原则,即: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 过错的,确定受害人责任,相应减轻逃逸当 事人的责任。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令第104号)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7日颁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4号令共十一章87条(70号令为十章75 条)。与70号令相比,增加了“认定与复 核”一章,将“其他规定”一章调整为 “执法监督”。对70号令的59条内容进行 了修改,删除了7条内容,保留了16条内 容,新增加了19条内容。
谢谢
104号令规定先撤现场,后记录,并设定了罚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 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 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14、事故认定
明确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第四十五条) 关于逃逸事故的认定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 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 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 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人死亡的,必须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五条)
12、扣押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审批可延长 三十日。
13、检验、鉴定
▲缩短了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规范了检验、鉴定期限(第三十八条) ▲规范了检验、鉴定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二条) ▲解决事故伤情认定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取消了检验、鉴定机构备案的规定 ▲取消了群众自行委托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 并处罚
明确的意图:鼓励驾驶人自行协商解决,对自行协 商解决的,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否则,一是罚款, 二是对违法行为处罚
7、简易程序
扩大了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 规范了快速处理程序 明确所有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主要修改内容
1、法规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增加“道路”两个字 区别于水上、航空、铁路交通事故
2、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 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 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 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 期处理。
18、处罚执行
▲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 ▲明确吊销驾驶证,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有 罪后执行,排除了检察院。(第五十八条)
19、涉外
依法细化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有关处理规定 ▲明确了对涉外人员调查时提供翻译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 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 不准其出境(第六十九条)
15、证据公开
新增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 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第四十七条)
16、交通事故证明
主要用于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即现在无法 认定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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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复核
单设一节。 ▲明确复核申请、受理的时限 ▲受理条件,复核形式(原则上书面审查,当事人提 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的结论(维持、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结论送达方式(当场,其他法定形式) ▲重新认定后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王
强
内容概述
一、修改原则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原则
▲完善执法程序 ▲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
▲促进执法公正
70号令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是执法办案程序存在不规范,民警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存在差距,执法办案的随意性较大。 ▲二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加剧交通拥堵的矛盾比 较突出,与畅通、高效的交通需求不相适应。 ▲三是法律救济渠道较少 ▲四是依据的一些法律法规已发生变化
3、报警
明确了需要报警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报警后可以移动事故 车辆,减少交通拥堵。 (第八条)
4、事故人员疏散
明确了驾驶人和群众的义务,防止二次 事故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 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 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 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 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 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