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木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四)己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但对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且省管企业制定了改善经营状况方案的上述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对其实施担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和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中埋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省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对各部门及员工的监督,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及员工,所有员工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执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执行情况,各部门领导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二章企业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监督员、监督组长,负责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公司设立监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公司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八条公司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执行情况良好的部门和员工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员工进行惩罚或处罚。
第九条公司设立监督管理档案,对各部门及员工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作为日后评定表现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企业监督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部门及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对公司重点业务和关键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保障重点事项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应急监督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异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存在的异常现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企业监督管理要点第十四条公司在制定和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五条公司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监督管理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连政发[2016]56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2016.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6〕56号)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壮大国有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新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运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和国资监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一)严格履行法人治理要求。
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要求,规范董事会、经理层职责。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法依规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保证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要按照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要求,成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审计与风险管控、绩效与薪酬和提名专业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并切实发挥作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管理,确保充分体现出资人意见。
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企业各项目标任务。
加强集团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形成内部监督体系。
(二)切实发挥外派监事会作用。
出资人派出的监事会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董事、经理层履职行为,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状况、重大决策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紧密结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企业违规违纪行为。
市国资部门每年至少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监事会工作情况。
动态监管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监管工作是指对企业实施全程、实时、动态的监督管理,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全面了解、评估和指导,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三条动态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的原则,实现对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参与动态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监管内容第五条动态监管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劳动保障、信用状况等方面。
第六条动态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企业自主报告: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收集与处理:相关部门通过企业报告、现场检查、第三方评估等途径收集企业信息,对企业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
(三)监管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分析结果,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要求。
(四)监管执行:相关部门根据监管决策,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等监管措施。
(五)整改落实:企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六)信用评价: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的监管措施进行调整,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监管机制第七条建立企业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监管协同、风险预警等功能。
第八条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九条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动态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十条建立动态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考核,确保动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继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着力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为确保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估值准确性和客观性,各监管单位应认真选择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报告应准确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结果应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资产管理责任各企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权责边界,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并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纪律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防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害。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风险防控工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信息系统应能够准确、及时地提供企业资产状况和运营情况的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企业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的准确性。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对于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与各企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
加强企业监督的措施
加强企业监督的措施
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者,我们不仅要关注企业的发展壮大,还要注重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加强企业监督的措施,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厘清管理权限,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减少非法经营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审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的规范运作。
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完善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培养健康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以上是加强企业监督的一些措施,我们应该以此为指导,积极推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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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安监总办[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精选)
企业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制度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性,加强对企业制度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制度的持续改进,根据《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制度的建设第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制度体系。
第二条企业的制度建设应当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活动,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各项制度。
第三条企业的制度建设应当科学规范、合理有效、适应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第四条企业的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对企业制度的质量控制,防止盲目制定和重文轻实。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机制和流程,严格制度制定、审核、批准、公布和实施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使全体员工充分掌握企业制度内容和要求,切实提升制度执行的效果。
第三章企业制度的实施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机制和流程,确保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和企业经营成果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四章企业制度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企业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的制度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制度管理部门或者制度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公正、专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制度变更、废止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变更、废止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和情况,制度管理部门或者制度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结果,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和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企业领导。
经商办企业情况整治报告
经商办企业情况整治报告项目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企业的经营质量和竞争力,我市决定对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整治和监管。
该整治行动旨在净化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整治目标1. 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企业,淘汰低效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2. 强化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3. 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增强市场信心和公众满意度。
整治措施为了达到以上整治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准入制度,对新增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
同时,对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实行优胜劣汰,鼓励并扶持优秀企业发展,淘汰低效企业。
2.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等。
强调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效率。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市场价格、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规范经营、合法经商的认知和意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
整治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行动,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 清理整顿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整治了一批低效企业,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
2.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有所提高。
3. 监管力度加大,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增强了市场的公信力。
4. 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下一步计划尽管目前整治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进一步完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退出机制,确保优胜劣汰。
2. 持续加强对企业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指导,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3-03-1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日2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3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资[2012]5号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资〔2012〕5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增强监管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能力,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战略目标,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增强监管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能力,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国资委成立以来,监管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和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省属国有企业整体实力的大幅提升,为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依然是当前监管企业十分突出的重要任务。
一是企业仍存在着基础管理薄弱、管控能力不强、风险防范不力、战略管理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特别需要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和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
二是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企业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迫切需要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责任。
特殊使命要求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企企业规范管理总结报告
国企企业规范管理总结报告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国企的经营管理,提升竞争力和效率,特对国企的企业规范管理进行总结和分析。
本报告主要围绕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国企管理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规范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国企而言尤为关键。
规范管理能够帮助国企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从而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1. 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可以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工作指引,避免冗余操作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2. 优化决策:规范管理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降低决策风险,推动决策质量的提升。
3. 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范腐败行为,保护国企的利益。
4. 增强竞争力:规范管理能够提高国企的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规范管理的实施情况在国企的实际管理中,规范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框架健全:国家对国企的规范管理进行了相关立法,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制度体系健全: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各项工作的进行。
3. 内外部监督加强:通过国家监察部门、监事会、内部审计等机构的监督,有效约束了国企管理行为,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国企规范管理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以下问题:1. 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国企制度规章制度建立得很好,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导致规范管理无法真正落地。
建议国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2. 内外部监督不足:一些国企监督机构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建议完善国企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提高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3. 人员素质待提高:一些国企管理层与员工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规范管理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15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津滨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为滨海新区加快打造集聚经济、开放经济、智能经济做出新的贡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探索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逐级规范监管,切实加强对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改进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与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2〕48号)精神,明确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各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津国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1〕2号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夯实各监管企业公司治理基础,促进监管企业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董事会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部门与人员。
(一)规范设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明确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支撑与服务的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成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实现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1名熟悉财务、审计的外部董事。
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为专门委员会提供支撑服务,相关业务部门应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二)单独设立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应选优配强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各级次控股企业(包含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监事会建设、涉及股权代表派出与管理相关事务等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与服务。
董事会办公室若有人员调整,要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交接、衔接,确保董事会工作保持顺畅有序、规范运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连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6〕56号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壮大国有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新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运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和国资监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一)严格履行法人治理要求。
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要求,规范董事会、经理层职责。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法依规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保证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要按照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要求,成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审计与风险管控、绩效与薪酬和提名专业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并切实发挥作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管理,确保充分体现出资人意见。
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企业各项目标任务。
加强集团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形成内部监督体系。
(二)切实发挥外派监事会作用。
出资人派出的监事会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董事、经理层履职行为,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状况、重大决策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紧密结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企业违规违纪行为。
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程序,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二、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审议、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实施;3. 监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 查处企业内部违纪违法行为;5. 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程序第六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3. 企业内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4. 企业内部纪律执行情况;5. 企业内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八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方式第九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1. 审计调查;2. 检查企业内部资料;3. 询问相关人员;4. 举行座谈会;5. 专项调查。
第十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五、监督责任第十一条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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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效绩评价行为;完善企业效绩评价方法,确保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步骤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本细则规定的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l.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评价工作需要选聘有关咨询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确定评价工作人员,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项目小组),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
3.评价工作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xx、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经济领域工作经验。
4.咨询专家可以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机构、院校、行业协会、银行等多个方面请。
参加评议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熟悉评价对象所在行业。
(4)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实施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具体评价对象;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达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下达《评价xx》在评价实施前;由评价组织机构向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评价的目的、用途、对象、评价经营年度、被评价对象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及其对所提供评价基础资料应负的责任,以及其他需在《评价通知书》中明确的事项。
(四)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资料根据《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整理评价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并根据评价计分的需要和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做好有关评价基础数据的核实与确认工作。
l.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评价基础数据和评议指标基础资料。
评议指标基础资料可以采取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统计资料和文字档案等形式进行收集。
评价人员要对评价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认真检查、整理,确保评价基础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
2.核实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要对重要的和存在疑问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口径一致。
基础数据资料核实确认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规定执行。
(五)进行评价计分在评价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
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指标的分数。
1.定量指标评价计分。
首先,根据已核实确认后的评价基础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并选择合适的行业、规模评价标准值。
然后;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生成《企业效绩基本指标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分数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修正指标计分表》。
如果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企业经营效绩,可以通过评议指标评议,对企业经营效绩进行定性评判;并实施下面的计分步骤。
2.评议指标计分。
通过阅读评价基础资料、深入现场调查;听取企业情况介绍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然后由评议人员对照《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对每项评议指标独立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指标计分汇总表》。
每位评议人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名,并保留工作底稿。
如果评价基础资料充分,评价工作组成员构成合理;可由评价工作组成员直接实施评议指标的评议,反之,则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评议指标进行评议计分。
3.如果实施了评议指标计分,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权重,拟合定量评价结果和定性评议结果,得出综合评价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4.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六)撰写评价报告评价计分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需要,撰写《企业经营效绩分析报告》。
(七)反馈企业征求意见评价报告提出后,要反馈企业征求意见。
如果企业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可提请评价组织机构进行裁决。
(八)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修改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或规定的部门审核确认。
(九)进行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要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设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评价组织机构。
同时建立好评价工作档案。
实施多户企业评价排序,可直接利用定量指标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计分排序表》。
其基本评价步骤是:确定被评价企业、收集与合适基础数据、选定评价标准值、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评价排序分析结束后,采取适当形式公布排序结果。
二、评价指标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个层次共28项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四部分评价内容的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1.财务效益状况:(l)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2)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2.资产营运状况:(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3、偿债能力状况:(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4.发展能力状况:(l)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二)xx指标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效绩基本评价结果,具体由12项计量指标构成。
1.财务效益状况:(1)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2)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4)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2.资产营运状况:(1)存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3)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3.偿债能力状况:(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4.发展能力状况:(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l]×100%(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0%(3)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三)评议指标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修正定量评价结果,使企业效绩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准确。
评议指标主要由以下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
1.经营者基本素质;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3.基础管理水平;4.发展创新能力;5.经营发展战略;6.在岗员工素质;7.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8.综合社会贡献对于商贸和服务等企业因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可以用括弧内的指标替代。
有关评价指标的解释见附件。
三、指标权数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意见法特尔菲法确定。
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评议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百分制设定,然后按权重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100指标1.财务效益状况38(2)总资产报酬率132.资产营运状况18(1)总资产周转率9(2)流动资产周转率93.偿债能力状况20(l)资产负债率12(2)已获利息倍数84.发展能力状况24(l)销售(营业)增长率12 (2)资本积累率12(二)xx指标权数100指标1.财务效益状况38(1)资本保值增值率12 (2)主营业务利润率8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8 (4)成本费用利润率10 2.资产营运状况18(1)存货周转率5(2)应收账款周转率53.偿债能力状况20(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 (2)速动比率104.发展能力状况24(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9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8 (3)技术投入比率7 (三)评议指标权数100指标1.经营者基本素质18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xx)163.基础管理水平124.发展创新能力145.经营发展战略126.在岗员工素质107.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108.综合社会贡献8四、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实施企业效绩评价的参照系。
评价标准包括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非计量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计量指标评价标准是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的依据;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l.计量指标全国评价标准值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企业会计报表数据资料及有关统计信息,在剔除有关企业不合理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近期发展水平;运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数理统计方法统一制定。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重要程度和样本数量,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划分为四个层次约150个行业,在各行业全行业标准值下又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规模。
具体见《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
(2)为了提高评价计分的准确性,每个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划分为五个水平档次,分别为优(A)、良(B)、中(C)、低(D)、差(E)。
具体详见《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
2.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值所对应的水平系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水平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