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的行政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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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5
建筑防火
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
6
灭火器
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是否大于2具。
灭火器是否按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7
安全隐患自查
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是否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是否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开放结束后,是否进行巡查。
8
隐患整改消除
是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是否制定隐患整改责任清单。
9
疏散通道畅通
主要出入口附近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2024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隐患
整改情况
备注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安全机构、全员安全责任制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办发[20xx年文物安全责任书如下:一、责任要求馆长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

二、责任内容(一)不可移动文物1、本馆所管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保文物安全。

2、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不塌不漏,并定期检查落实。

对非国有文保单位所有人应签订保护安全管理合同。

3、属古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应制定消防预案,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人为破坏、倒塌等事故,应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二)馆藏文物1、文物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水源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人为破坏的防患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

2、馆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3、库房文物帐与物分别专人管理,应设立文物总帐和分类帐,做到物与帐相符,总帐与分类帐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节假日、夜间应加强巡逻,做到防范于未然。

5、馆藏文物的借展、调拨、交换应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收藏单位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盗、火灾、丢失、损毁等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三)展厅文物1、陈列展厅不得展出一、二级文物,陈列枪械等重要文物展品应安装防盗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展出,保证文物万无一失。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对于文旅融合类活动,需在确保文物安 全的前提下,由文物局与相关部门共同 审批后实施。
对于文物研究类活动,需提前向文物局 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针对不同类型活动,文物局需制定相应 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
对于文物保护类活动,需经文物局审批 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种类
02
改进 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为改进提供依据。
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 施,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 程、提升保护意识等方面,确保改进 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03
改进措施的落实与监 督
加强改进措施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改 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对执行 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优 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管理制度
2023-11-04
目录
•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 理制度概述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活动
管理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的保障措施
目录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的评估与改进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在社会参与方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 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强 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形成政府 与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在公众监督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公众 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听取公众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 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制度的有 效性和执行力度。
感谢您的观看
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2•【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

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二)相关部门转办的;(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四)通过舆情收集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法制、气象、文物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博物馆安全案件出现反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处于案件、事故多发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条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初步构建,风险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doc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doc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汇总和公告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国家文物局按本办法规定对文物案件进行公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文物案件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二)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三)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第五条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二)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三)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四)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五)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六)其他情况.第六条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二)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四)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五)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六)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七)其他情况.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上半年于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65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函〔2014〕651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2014年5月8日召开会议,部署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正式启动其中首批50个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为指导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你局根据方案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市)在未来三年做好上述270个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2014年各地应重点推进首批50个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为此,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抓紧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编制并上报首批50个传统村落2014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护修缮、安防消防、展示利用和文物环境整治等方面及相应的资金预(概)算。

我局将另文印发方案编制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总体方案。

二、督促辖区内首批50个传统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三、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名单原则上不作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需要在省内进行微调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0•【文号】文物督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已于2011年8月3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文物督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2日国家文物局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四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下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察:(一)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三)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五)施工现场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六)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七)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八)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九)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十)施工现场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十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宣传情况;(十三)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文物安全_应急预案

文物安全_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文物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涉及文物保护的单位或场所发生的各类文物安全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1.成立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文物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应急响应1.预警信息(1)密切关注气象、地质、环保等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对文物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信息。

(2)根据预警信息,对文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应急响应(1)根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3.应急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对文物进行保护和修复,尽量减少损失。

(3)对受灾区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4)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五、应急保障1.物资保障(1)建立文物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定期检查、更新,确保物资完好。

2.技术保障(1)加强文物安全监测技术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2)加强文物安全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人力资源保障(1)建立文物安全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和应急能力。

六、应急结束1.应急指挥部根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2.应急结束后,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七、附则1.本预案由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文物古迹保护责任制度范本

文物古迹保护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三条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文物古迹保护责任主体包括:1. 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文物古迹保护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文物古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承担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责任。

三、保护措施第五条文物古迹保护措施包括:1. 制定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

2. 对文物古迹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对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维修、加固和抢救性保护。

4. 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文物古迹的历史风貌。

5. 开展文物古迹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第六条文物古迹保护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2. 社会捐赠。

3. 保护项目收入。

4. 其他合法渠道。

四、责任追究第七条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对未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造成文物古迹损毁、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指南1、巡查档案材料收集文物执法巡查档案的材料收集,是指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整体工作中,将有价值的材料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收集,最终达到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服务的目的。

而收集的内容、格式和相关要求对收集材料工作起着规范作用,也关系到整个巡查档案案卷的质量。

本巡查档案标准研究的对象是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事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他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我们在进行文物行政执法巡查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我们既要收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中的相关基础材料,又要收集巡查过程中的巡查材料,同时收集巡查相关的处理材料。

1.1材料收集的内容、格式与要求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的开展,从开始至结束基本上分为准备、实施、收尾三个阶段。

在实际工作中,“准备阶段”所指的是巡查实施前的工作,巡查人员要事先了解被巡查、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体现在查看与其相关的材料,在档案材料收集上将它确定为基础材料的收集;“实施阶段”所指的是巡查的具体实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实地查看与记录被检查单位的遵守文物法律、法规情况,在档案材料收集上将它确定为巡查材料的收集;“收尾阶段”所指的是实地巡查工作完成后,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等问题的事后处理,在档案材料收集上将它确定为处理材料的收集。

下面对基础材料、巡查材料、处理材料收集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进行逐一说明。

1.1.1基础材料的收集基础材料是指与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密切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文字卷·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2、主卷·图纸卷·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纸和有关说明;3、主卷·照片卷·相关照片;4、附卷·行政管理文件卷·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和保护工程相关批文等。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具体内容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具体内容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文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承。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文物,确保其安全性,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工作者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是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体内容如下:1. 文物保护责任:各级文物管理机构要明确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使命,承担起文物保护的责任。

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2. 文物安全责任:文物保护单位要明确文物安全是首要任务,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

要制定文物安全计划,建立文物安全 risk management(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文物的安全可靠。

3. 文物保护人员责任:文物保护人员是文物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文物保护意识和业务水平。

文物保护人员要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工作,认真做好文物的安全防范工作。

4. 文物保护工作责任: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各负其责,形成保护集体。

5. 文物保护宣传责任:文物保护宣传是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宣传的组织和领导,推进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开展。

6. 文物保护经费责任:文物保护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物保护单位要合理使用和管理好文物保护经费,确保经费的有效利用。

7. 文物保护监督责任:文物保护监督是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监督,形成多方共同监督的局面。

通过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可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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