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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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1. 背景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收费标准。

(1)人员收费。

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出入境旅客行李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行李数量和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出入境旅客随身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出入境旅客邮递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邮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2)货物收费。

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物品的特殊性质进行收费。

3. 收费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收费。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或者变相收费。

4. 收费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程序应当规范、公开、便民。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5. 收费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费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收费工作。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结语。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以及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邮寄物的检验检疫

邮寄物的检验检疫

邮寄物的检验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4、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动物)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植物)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3、进境动植物产品邮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三、入境检疫(一)检验规定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

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手册(DOC5)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手册(DOC5)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第三章??(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AB件;?CD第二十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报检第七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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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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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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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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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2•【文号】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施行日期】200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数量急增,携带物、邮寄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及特殊物品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外来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的风险性随之加大,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经济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遏制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的任务异常艰巨。

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以下简称“旅邮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旅邮检工作(一)当前旅邮检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旅邮检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为全面履行旅邮检工作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落实好关检合作机制及奥运合作备忘录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推进旅邮检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进一步提高工作有效性(三)各局要本着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检疫犬的应用工作。

要按照《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做好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应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已经批准检疫犬应用的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四)为支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推动我国生物学技术发展,各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生物学样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案例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最新国标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最新国标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过程中实施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调运检疫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3.2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的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虽经加工但其性质仍有可能造成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产品。

3.3目视检查通过肉眼、放大镜、显微镜(包括体视显微镜)等方式来查验有害生物。

3.4除害处理为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采取的药剂处理、高温(低温)处理、辐照处理等灭虫、灭菌措施。

4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4.1调出县级行政区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4.2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调出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

5目标有害生物5.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2调入地所在省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6程序调运检疫程序见图1。

图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6.1申请调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所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

提交《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见附录A),申请调运物的相关检疫证明。

6.2受理申请调运物属于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修改补充齐全后予以受理。

申请调运物不属于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申请单位或个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不予受理。

6.3实施6.3.1查验相关检疫证明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查验申请调运物的相关检疫证明。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
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 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 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 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 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针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检疫物(应检物)进 行除害防疫的有效手段,是植物检验检疫的重要 环节。检疫处理方法有化学药剂熏蒸、物理处理 方法(冷处理、热处理、蒸热处理等)和辐射处 理方法 。
检疫处理方法
化学方法(多种化学药物熏蒸)
物理方法(冷处理、热处理、蒸气热处理 等) 辐射方法
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 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 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 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 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
野外帐幕熏蒸:
处理前,应将被处理的物品按帐幕的大小,堆成剁堆,各剁 堆周围开一宽30厘米、深20厘米的小沟,沟内横置放管两根 (长30厘米,直径5厘米),将足够长度的塑料管2根,分别 通过竹管、置于垛堆的上部和中部(投磷化铝时,可不设塑 料管)。塑料管的另一端,上部一根接熏蒸剂钢瓶接头,中 部的一根接甲烷测定容器接口(投药、检测后,需用夹子夹 紧)。嗣后,将0.16毫米厚的无色聚乙烯帐幕小心覆盖在各 垛堆上面,如有破坏,应及时用胶布等封粘。帐幕四周应置 于沟内,上面用湿土紧紧压实(如遇到不易开沟的水泥地面 时,可改用袋装沙子等来压实)。帐幕的四周用固定的铁钉 上的绳索拉紧,用卷尺正确丈量帐幕覆盖之体积,按照要求 以便计算投药量。

长沙国际邮件互换局入境邮寄物检疫风险研讨

长沙国际邮件互换局入境邮寄物检疫风险研讨
南 放 兽区
d o i : l 0 3 9 6 9 4 . i s s n . 1 0 0 6 - 4 9 0 7 . 2 0 1 3 . 0 6 . 0 1 6
2 0 1 3 年第6 期( 入境 邮 寄 物检 疫 风 险研讨
苏 珊, 徐 鹏, 刘 峰, 张 环, 袁晓芬, 包 然, 胡蓝 天
3 对 策
或者可能成为榆疫传染病传播媒介 的邮包 ;进境 邮 寄物 所使 用 或携带 的植 物性 包 装 物 、 铺 垫 材料 ; 其 他 法律法 规 、罔际 条约 规定需 要 实施 检 疫 的进 叶 I J 境 邮寄物 进行 检验 榆 疫 和对 邮寄 物 “ 四防 ” ( 核、
扶 持政 策 要进 行事 先 的 调研 、事 中的 跟踪 和 事 后 的评 估 , 及时纠 错防偏 。发 展畜 禽标准化 规模 养殖 , 承 点对 年 } { J 栏5 0 0 0头 以上标 准化 规模 猪场 进 行扶 持 着 力建 立健 伞市场 风 险 和疫病 风 险预 警 机制 , 并 资金上 予 以晕点保 障 。要 有的放 矢地 扶 持 养殖农 户 一 是 要 努 力降 低 电 费等 的价 格 ;
户、 企 业 和 市场 , 协 会及 时报 告产 业 发展 动态 并 向
提供 技 术 、 信息 等方 面 的支 持 , 积极 向政 府表 达 农 户诉 求 , 扩 大养殖 企业 话语权 。
3 . 3乡镇 定点屠 宰要规 范
污染 治理 的根 本 出路 在 于 以防 为主 的种 养平 衡方式 , 新 建 规模 化 养殖 场 必须取 得排 污许 可证 ,
} 境 的微 生 物 、 人 体 组织 、 生 物 制 、 血 液 及 其 制 晶 等特 殊物 ; 来 自疫 的 、 被 榆疫 传 染病 污 染的

浅析进境邮寄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浅析进境邮寄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在应对境外突发事件方面。 20 10 年1 3本、韩国发生口蹄疫,福建 检验 检疫局 严格执 行国家 质检总 局 有关 公告要 求,共 计退运 13韩邮 寄 入境 奶粉3000多批 次,其 中13本 奶 粉283l 批次。2011年13本核泄漏 事件 发生后 ,尽快 制定相 关应急 处 置工 作实施 方案, 在通过 网站等 媒 体广 泛宣传 国家质 检总局 相关检 验 检疫 要求 的同时 ,对 来自13本的 邮 件逐 件实施表 面放射性 污染检测 , 对来 自13本 有关都 县的食 品、食 用 农产品和饲料进行退运处理,合计 退运798批次。以下是2005年以来 福建 检验检 疫局进 境邮寄 物查验 情 况表。
加强 口岸检 验检疫 设施建 设工作 的 指导意见》( 国质检通[ :2012] 103号) 的要 求,积 极主动 加强与 口岸管 理 等部 门的沟 通联系 ,将邮 包快件 等 区域(场所) 纳入口岸工作范畴,并 争取参照《国家对外开放El 岸出入 境检 验检 疫设施 建设 管理规 定》 等 相关 要求, 积极参 与邮检 查验场 所 的规划、选址,大力争取更加有利的 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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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获法定应检物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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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 一系 列严峻 事态, 福建 检 验检 疫局进 一步加 强进境 邮寄物 检 疫工作,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充分认 识外来有害生物 入侵危害的严重 性,以及加强防范 善相关法 律法规 和 设立邮件 口岸强化查验 力度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先报检,后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授工作程序(1)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1.申请报检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3.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4.合格评定及通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及通关(1)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一)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1、报关时提交报关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岸报检一一收费一一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一一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报关检验检疫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证明用)/或《检验检疫证书》(索赔用)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二者不合格时用)。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1、报关时提交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b、岸非产地:产地报检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岸商检;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产地报检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直通放行)c、合格产品签发的是《出境货物通关单》,但不合格品签发《不合格品通知单》(三)通关单联网核查:商检局在签发《通关单》的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供其凭依办理验放法检货物,海关其后反馈商检局《通关单》使用情况。

(该制度于28年1月1日实施)(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28年7月18日开始实施。

进直通放行指岸不施检,由目的地商检局施检的放行方式。

出直通放行指产地局检验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岸海关报关的放行方式。

(五)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1、进境集装箱、交通工具必须岸报检、施检;进装载法检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

2、出境拼箱货,岸施检;出境整箱货,起运地装货前报检施检,岸商检局凭起运地“换证凭条/单”换证(通关单)放行。

(六)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1、运输工具和人员在离境岸、进境岸接受检疫检疫前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和装卸货物。

(七)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快件达到海关监管区后,及时申报;出境在运输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离境岸报检。

2、入境检验不合格,销毁或退运;出境商检不合格,则不准出境。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1.动物检疫的概念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定性检测和处理畜禽、畜禽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

动物检疫是发现、预防、控制、扑灭畜禽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是畜禽防疫的重要内容,也是畜禽传染病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对外贸易的信誉以及民众的身体健康等。

2.检疫的范围(1)国内畜禽检疫的范围:包括畜禽和畜禽产品。

畜禽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猪、羊、牛、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和演艺动物等都是畜禽。

畜禽产品是指畜禽的生皮、胚胎、种蛋及未加工的胴体、脏器、血液、骨和蹄等。

(2)进出境畜禽检疫的范围:除了畜禽和畜禽产品之外,还包括其他检疫物。

畜禽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包括畜、禽、兽、蛇、鱼和蜂等。

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传染病的产品,如生皮、毛类和肉类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疫苗、血清和诊断液等。

(3)运载饲养畜禽及其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船、飞机、包装物以及饲料、铺垫材料和饲养工具等。

3.检疫的类型我国动物检疫根据畜禽及其产品的动态和运转形式,在总体上分为国内检疫和国境检疫两大类。

(1)国内检疫:是指为有效地防止重要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构或人员对境内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技术措施和政府行为。

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所属的动物检疫站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负责执行国内检疫。

国内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净化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

1)产地检疫:是指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进行的畜禽检疫。

实施产地检疫,能把畜禽传染病控制在原地,消灭在转移之前。

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产地检疫,而出口畜禽的产地检疫应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禽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产地检疫合格的应出具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净化检疫:又叫作疫区检疫,是指在国内某地发生规定的检疫对象流行时进行的检疫。

运输检疫的名词解释

运输检疫的名词解释

运输检疫的名词解释运输检疫是指对物品、商品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检疫措施。

它是为了保障国际贸易安全、防止疫病传播和保护国家健康以及控制有害物质的传播而设立的一种重要措施。

运输检疫主要包括物品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方面。

物品检疫是指针对运输中的各类货物进行的检查、检验和鉴定工作。

通过物品检疫,可以防止疫病传播以及有害物质进入国家境内。

物品检疫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运输的商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动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通过动植物检疫,可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动植物检疫通常包括检查植物种子、农产品、木材和动物及其产品等方面,在运输过程中对其中的有关物品进行检验和证实其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卫生检疫是指通过对运输物品进行的卫生监测、检验和防控工作。

卫生检疫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对包括食品、药品等在内的物品进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阻止疾病的传播和有害物质的泄漏。

运输检疫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世界各地之间的运输变得更加频繁和便捷。

然而,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如疫病传播的风险、有害物质的跨境扩散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了严格的运输检疫措施,要求运输行业和相关企业必须在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的检疫规定和标准。

在物品检疫方面,运输企业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对运输的商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管,确保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运输行业向更加安全、可持续方向发展。

在动植物检疫方面,各国和地区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检疫制度和国际监管标准,实施检疫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互认,可以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同时,在预防和控制重大动植物疫病方面,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疫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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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检疫
邮寄物检疫系指对经国际邮递渠道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包括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邮寄物检疫规定、邮寄物检疫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
1.印章
2.单证邮件处理通知单、检验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放行通知单、报检单等。

检疫地点
邮寄物检疫工作务必取得邮局和海关的有力配合支持。

检验检疫局派员定期或由邮局通知前往或常驻国际邮件互换局、快递公司执行检疫任务。

1.当进境邮寄物抵达国际邮件交换局后,邮局在分拣过程中,拣出检疫物邮包转交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需拆验时,检验检疫人员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取回检验检疫局检疫,由检验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

2.对于快递邮件,因其经营单位分散,海关一般对其采取在进出境时集中检查,检验检疫人员可结合海关检查实施检疫。

3.邮寄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检疫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现场检疫
进境邮寄物检疫
(1)首先审核单证,做好记录,然后检验邮件的包装物和包内检疫物。

(2)对进境的植物产品、标本材料、动物皮张、动物药材等,以现场检验害虫为主,将检疫物倒入白磁盘内,观察有无害虫。

检验隐藏在粮谷、花生、豆类和其他籽实内的蛀食害虫,将可疑物剖开,还可根据需要使用一定的规格筛过筛,用放大镜检查筛下物。

将检疫发现的害虫,装入盛虫器皿内,写好标签,带回室内鉴定。

(3)对于种子、苗木(含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等繁殖材料、传带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植物产品、需带回室内进行处理的植物及产品和其他需室内检验的邮寄物,由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出境邮寄物检疫
邮件人有检疫需要,由邮件人报检,检疫机关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验。

室内检验
带回室内的邮寄物,根据检疫需要,对检出的病虫害进行分离培养、解剖、镜检、鉴定,必要时制成标本待查。

检疫处理
1. 进境邮寄物
(1)经现场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口密度不大的,在邮包上加盖章,予以放行。

(2)对取回室内检验的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单,逾期不办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办理审批后,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出具调离通知单,通知收件人按审批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同时通知试种地植物检疫部门。

(3)对未办理特许审批的国家禁止进境的邮寄物,可视情况通知收件人限期补办特许审批手续或作退回、销毁处理。

(4)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且虫口密度较大的邮寄物,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a.能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经处理复检合格的,在邮件上加盖章,予以放行。

b.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包装完好的,作退件处理,由邮局退给寄件人。

c.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其包装不牢固,具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的,作截留销毁处理,出具邮件处理通知单,注明处理原因,由邮局寄交收件人。

2. 出境邮寄物
(1)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邮寄物,根据寄件人的需要,出具证书。

(2)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换件处理或退给寄件人。

记录和统计
邮寄物检疫工作,应详细记录现场和实验室检疫情况,记录内容包括邮寄物进出境日期、种类、数量、重量、寄件人、收件人、输出入国家和地区、疫情情况、处理结果、检疫人员姓名等,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要求做好统计报表。

邮寄物检疫规定
(一)邮寄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邮递。

出境的邮寄物,寄件人有检疫需要或寄往与我国签定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等国家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二)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手续。

事先未办理审批的,通知其在限期内补办。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检疫物进境的,必须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机关应根据审批要求、危险性病虫草害名录、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邮寄物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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