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 2011〕 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 8月 1日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3。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地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地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地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地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易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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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提高水利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审核标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包括水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应急预案编制标准、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标准等。
2. 评审类型:评审分为初级评审、复评和特殊评审。
初级评审适用于水利单位首次进行标准化评审的情况;复评适用于已通过初级评审的单位,定期进行的再次评审;特殊评审适用于临时性特殊工程或重大工程。
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准备评审、评审现场检查、评审结果确认等环节。
评审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以评审报告形式记录,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4.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授予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并被列入国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
5. 评审周期:评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并按照评审结果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6. 监督管理:评审通过的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作的安全水平和质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三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如下:一、评审管理机构1. 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标准化评审工作。
2. 评审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
二、评审要求1.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 评审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各个环节。
3. 评审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技术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4. 评审过程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审流程1. 评审申请:项目申请方向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准备工作,如准备评审材料、组织专家等。
3. 评审会议: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会议,对评审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和讨论。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撰写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论和建议。
5. 审核批准:评审报告提交给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水利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四、评审结果1. 评审合格:项目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证书将予以颁发。
2. 评审不合格:项目需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五、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对评审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项目,水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中止施工、暂停使用等。
六、其他事项1. 评审管理机构应保护评审信息的保密性。
2. 评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评审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二)是指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组织与职责、评审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一、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设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二、评审程序:1. 组织评审前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审对象、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将针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审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评审管理机构1.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由水利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评审团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1. 评审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评审对象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四、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相关单位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信息。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申请,开展评审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评审团队、准备评审指南等工作。
3. 评审实施: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团队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评审和文件材料审查,了解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对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5. 评审结果反馈:评审管理机构将评审报告反馈给评审对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要求评审对象整改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 整改和复评:评审对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评审管理机构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评和复查。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前言水利工程的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
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水利安全部门标准化建设,本文规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以确保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范围和目的1. 评审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评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资格要求及其考核情况、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情况。
2. 评审目的评审的目的在于为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服务,检查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为企业提供改进建议,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也为水利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三、评审机构和评审员1.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该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评审经验和技能。
2. 评审员评审员应该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评审经验、敬业精神及良好的职业操守。
评审员不得同时在评审机构和被评审单位工作。
四、评审方法1. 准备工作评审机构在评审前,应先与被评审单位沟通确认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事项,并建立预评审档案。
2. 实地审查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计划和评审范围,对被评审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资格要求及其考核情况、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情况等。
评审员应该认真记录现场实地审查的结果。
3. 审核文件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文件。
4. 综合评估评审机构综合实地审查和审核文件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括被评审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内容。
评审机构应该向被评审单位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审范围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下列事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水利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他相关机构、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
二、评审流程2.1 提交申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水利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应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申请的标准化认证或评审的项目;•已经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方法;•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化。
2.2 受理申请接到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现场情况的勘察;•对有关人员的访谈等。
2.3 审核评审初审合格后,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
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报告。
2.4 审定认证经过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提交认证申请,认证审定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进行公示和反馈。
三、评审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各项内容制定评审标准,包括:•组织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安全应急救援标准。
四、评审结果经审定认证的单位将获得认证证书和章程。
在未来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应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五、总结安全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标准化评审是加强安全工作、防范事故的重要方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4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和审核,确定其安全生产水平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化评审能力,定期进行评审员培训,提高评审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干扰。
第八条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主体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主体为水利部。
第十条水利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或者专业机构承担特定类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任务。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和协调本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培训;(三)组织和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实施;(四)组织编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五)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评审组成、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公示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根据所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人员,并通知评审申请人。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概述水利安全生产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风险,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办法制定。
二、评审机构1. 水利部作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2. 各省级水利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省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3.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需具备相关水利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建。
三、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评审申请人填写评审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2. 评审组建: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组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并由评审机构确定。
3. 评审准备: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申请的内容进行整理与分析,准备评审材料和评审方案。
4.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应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了解被评审单位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5. 编写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明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附上详细的评审过程记录。
6. 报送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给评审申请人和上级部门审批。
7. 后续跟踪: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记录被评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复核评审。
四、评审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评审: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评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设施、监控系统等。
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评审: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评审,包括设备运行维护、水位控制、泄洪排涝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水利安全生产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运作,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审标准1. 安全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设备:水利工程项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备的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3. 安全生产培训:水利工程项目运营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防护设施:水利工程项目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网、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等,保障人员的安全作业环境。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水利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改进。
6. 应急预案和演练:水利工程项目应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水利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评审程序1. 申报评审:水利工程项目申请标准化评审应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交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清单、培训记录等。
2. 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现场检查:评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核实。
4. 终审:评审机构制定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5.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核后,向申请单位和有关部门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6. 结果反馈: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并对评审结果进行解读和指导。
四、管理与督查1. 管理责任: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的规范运行和结果的有效利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简介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一、评审机构1.国家级评审机构由国务院水利部指定,负责对全国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2.省级评审机构由各地省级水利部门或权威机构指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3.市级评审机构由各地市级水利部门或权威机构指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二、评审基础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事故应急演练、事故处理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评审标准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根据评审对象的差异性、管理水平、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实行分类评审,分为A、B、C三级等次。
3.相关工程实行不定期监督评审。
四、评审程序1.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2.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3.对于评审通过的工程,发证嘉奖;对于未通过的工程,责令整改。
五、评审费用1.国家级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由国家全额支付。
2.省、市级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支持,建设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人员驻点费用和差旅费用。
六、监督检查1.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已评审合格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
2.建设项目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期进行自查自纠,对隐患及时排查并整改。
结语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水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意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非部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岁以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法人不需要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级评价项目的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级评价项目的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级评价项目的得分不低于应得分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级审查项目的分数低于预期分数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委员会是水利部第一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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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 2011〕 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 8月 1日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已发赣水安监字〔 2013〕 59号文公布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向水利部推荐、二级和三级, 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三级:评审得分 70分以上(含, 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60%;(二二级:评审得分 80分以上(含, 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三评审达到二级资格且评审得分超过 90分,自动获得推荐一级资格,被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推荐。
第六条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其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 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承担。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其办公室设在所属安全监督部门,评审具体工作委托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承担。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程序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经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三评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四江西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7名专家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被审核评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本机构报告审核;(五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专家审核的评审报告组织审定,审定通过的予以公告;(六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公告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费用自理,样式见附件 4、 5。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须于期满前 3个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程序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 完成年度自我评审, 保持绩效,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 3年。
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条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 省水利厅认定的方式产生。
省水利厅向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评审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 6。
评审机构只能在资格证书明确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分为二级和三级。
认定为二级的评审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含农村水电站, 下同的评审工作; 认定为三级的评审机构, 仅承担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由评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工作,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技术服务工作 5年以上;(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五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应提供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材料,申请评审机构二级的企事业单位评审专家不少于 10人 , 其中申请农村水电站评审资格的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 2人。
申请评审机构三级的企事业单位评审专家不少于 6人, 其中申请农村水电站评审资格的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 1人。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评审机构资格,应向省水利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评审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7;(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三近三年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情况;(四评审专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简介;(五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复印件(校核原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二具有水利水电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 (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65周岁,身体健康;(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五通过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评审人员业务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自评和申请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自主评定等级, 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8。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自主评定时,可以聘用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 9和自评报告:(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 经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受理辖区内三级达标评审申请;(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向市级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 符合评定标准,向省水利厅提出向水利部推荐申请;(四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二级可以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二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三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注册登记, 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章材料审查和报告评审第十九条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 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接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后,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现场评审: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 , 采用抽样的方式, 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 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数量少于 3个时全部要进行核查, 工程项目数量多于 3个时, 应抽查不少于 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评审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 评审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二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人员开展评审。
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 5人 (一般不超过 7人 ,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 3人, 评审组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
所有的评审人员均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三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全面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对照评审标准要求, 进行现场查验、问询, 形成评审记录,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格式见附件 10第二十一条江西省水利厅委托江西省大坝中心组织对申请二级达标企事业单位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受各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核三级达标单位的机构受理三级达标的评审报告并组织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六评审级别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