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案例条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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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案例条款理解
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之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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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之实例分析作者:钱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投保车辆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此时双方就会因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键词免责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告知义务
作者简介:钱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2-02
一、案例
2012年9月,王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约定:“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向王某交付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二的内容未用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二、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三、保险期限为一年。”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对以上条款二的内容以加黑字体标出,但保险公司未向王某交付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2013年7月,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撞伤致残,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了张某30万元。其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请求。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合同约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保险公司仅负有向受害人垫付抢救
费用的义务,并于垫付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现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致他人损害,王某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除交强险垫付及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对此反驳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篇二:保险案例分析
第一章
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
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国的保险公司将为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支付约4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包括亿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和亿元的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赔偿。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通过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⑴案例中的事故从损害对象角度上看涉及了哪些风险?请分别举例说明。
⑵中石油应该如何对上述风险进行管理?从中石油的赔偿数字看,有哪个方面做得不够?
答:⑴案例中涉及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井喷会造成天然气井的损坏,产生的冲击波还会造成周围建筑物的损坏,这些属于财产风险。
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
中毒住院治疗,这些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属于人身风险。
对于中石油来说,井喷事故造成的周边群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责任风险。
⑵由于天然气井所面临的都是重大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低,但是可能的赔偿金额很高,所以中石油应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不仅要对财产风险进行保险保障,更要注重对责任风险的控制。
同时中石油又是大型企业,资金雄厚,也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自留风险方式,比如风险准备基金,在商业保险中提高自留额的比例。
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从中可见中石油在对责任风险的控制上做得不好,其中主要是对公众责任风险的控制,这也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第三章
七、案例题
1、新婚不久的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在悲痛之际,张家因保单还引起了一场婆媳间的纠纷。张某结婚前,母亲田某让儿子买了保额为15万元的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法定”。两年后,张某和相恋多年的女友何某结婚。谁想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不幸身故。事后,母亲想起儿子婚前的15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其间,儿媳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母亲田某认为,保险是在儿子单身时买的,那时的法定受益人应该是自己,所以应获得全额的赔付;张某的妻子何某则认为,妻子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保险的赔付金额理应有自己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越来越大。请问:保险金应该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答: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身故时保单上的“受益人”栏是“法定”,这笔保险赔付额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遗产留给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保险人遗产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很显然,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田某和何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这笔15万元的保险金,双方各得万元。
2、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