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煤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矿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国家安监总局令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编辑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编注: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法律法规清单
2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09.6.1
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13.3。1
4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6.7。1
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2012.10。12
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2012。12.3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培〔2013〕20号
2013。3.25
20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公布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更新2016.5)?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清单(20条)1、《安全生产法》(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3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9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11217、《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1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局通知第46号1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通知[1995]56号2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通知[1996]423号危险化学品规范标准目录清单(105条)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危险化学品目录解读》(2015版);3、《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2015版);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5、《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7、《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公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1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安部公告;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16、《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通知[2003]142号;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2号;1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7号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21、《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2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2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1999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0056-2014;27、《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操作安全》GB 11375-1999;28、《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2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06 ;3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3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3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3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2006;3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3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3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07;3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39、《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40、《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41、《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3;4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4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44、《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GB 21175-2007;4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GB30000.2-2013;4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GB30000.3-2013;4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GB30000.4-2013;GB30000.5-2013;4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6部分:加压气体》GB30000.6-2013;5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GB30000.7-2013;5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GB30000.8-2013;5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9-2013;5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GB 30000.10-2013;5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1部分:自燃固体》GB30000.11-2013;5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2-2013;5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GB30000.13-2013;GB30000.14-2013;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GB30000.15-2013;5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GB30000.16-20136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GB30000.17-2013;6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6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GB30000.19-20136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GB 30000.20-2013;6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GB30000.21-2013;6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B30000.22-2013;6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3部分:致癌性》GB30000.23-2013;6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4部分:生殖毒性》GB30000.24-2013:6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GB30000.25-2013:6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GB30000.26-2013;7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7部分:吸入危害》GB30000.27-2013;7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GB30000.28-2013;7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GB30000.29-2013;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30000.30-2013;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101、《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98-2008102、《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10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10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 105、《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2008。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常见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的答复(摘登)
矣会■也202丨年第16期热点关注应急管理部关于常见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的答复(摘登)(上接第14期第5页)3. 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范围是什么?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7〕丨号)提到的“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 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2、3”的中心词是哪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都做?还是仅仅是间歇半间歇反应的才做,连续反应的不做?另外该文仅针对精细化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精细化工。
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 1号)中己有明确规定,请按照规定执行。
精细化工企业定义请查阅《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2.0.1 条。
4.什么是爆炸危险性的化学品?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怎么理解,煤气、柴油、氨水、液氧、煤粉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答: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 物”的危险化学品。
5.城镇燃气企业的特殊作业执行标准是什么?问:城镇燃气企业比较特殊,管道、门站分布较分散,维护时若需要动火,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执行,执行起来较困难,城镇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来调整动火作业证有效期?如将其有效期调整为24h或其他更长的时效。
答:《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 B 30871 —2014)中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废品收购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2019-2020完整实施方案模板]
废品收购站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套资料标准汇编文件废品收购站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套方案资料标准汇编编号:Q/RCC-001-20192019-2020版发布日期:2019-04-15 实施日期:2019-07-15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录第1章总则 (5)1.1 适用范围 (5)1.2 编制依据 (5)1.2.1 相关法规及规定 (5)1.2.2 部门规章 (6)1.2.3 地方法规及文件 (8)1.2.4 标准和规范 (9)1.3 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11)1.4 术语和定义 (11)1.4.1 风险 (11)1.4.2 危险源 (12)1.4.3 风险点 (12)1.4.4 风险辨识 (12)1.4.5 风险评估/评价 (13)1.4.6 风险分级 (13)1.4.7 风险管控 (13)1.4.8 风险信息 (14)1.4.9 重大风险 (14)1.4.10 重大危险源 (14)第2章工作机制 (15)2.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15)2.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16)2.2.1 总则 (16)2.2.2 组织管理 (16)2.2.3 安全风险辨识 (17)2.2.4 方法及要求 (21)2.2.5 检查考核 (23)2.2.6 常用安全风险评估方式方法 (27)2.3 安全风险管控流程 (30)第3章风险点识别方法 (34)3.1 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34)3.2 风险点识别方法 (34)3.3 风险评价方法 (34)3.4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35)3.5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35)3.6 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35)第4章风险点分类标准 (36)4.1 物的不安全状态 (36)4.2 人的不安全行为 (38)4.3 作业环境的缺陷 (40)4.4 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 (40)5.1 企业危险源(风险点)及辨识标准 (48)5.2 城市废品收购站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87)第6章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94)6.1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 (94)6.1.1 贮存单元的风险分析 (94)6.1.2 生产单元的风险分析 (95)6.2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源强分析 (96)6.2.1 释放环境污染物质分析 (96)6.2.2 危险物质泄漏源强分析 (108)6.3 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108)6.3.1 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108)6.3.2 应急设施、资源情况分析 (110)6.4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后果分析 (112)6.4.1 涉及相同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统计 (112)6.4.2 最大可信事故分析 (112)6.4.3 事故影响区域计算与后果分析 (113)第7章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MES法 (115)7.1 风险的定义 (115)7.2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115)7.3 事故的可能后果S (117)第8章作业风险分析法(TRA) (123)8.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取值 (123)8.2 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S)取值 (124)8.3 风险矩阵 (124)8.4 风险分级 (125)第9章风险分级管控建设成果 (128)9.1 废品收购站作业岗位清单 (128)9.2 收购站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132)9.3 安全检查分析(SCL)记录表 (148)9.4 城市废品收购站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156)第10章保障措施 (164)10.1 成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保障工作小组 (164)10.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培训 (164)10.2.1 培训基本要求 (164)10.2.2 安全和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165)10.2.3 风险预控管理培训考核评估管理 (167)10.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168)10.3.1 检查方式 (168)10.3.2 检查内容 (169)10.3.3 考核评分办法 (169)10.3.4 考核奖惩办法 (169)第11章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框图 (171)第12章风险告知卡 (172)第13章附表 (237)13.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专项培训计划表 (237)13.2 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1) (238)13.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2) (239)13.4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3) (240)第1章总则1.1适用范围本实施指南适用于XX废品收购站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安全专篇正文
术语和定义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措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4、改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5、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6、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7、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8、危险化学品数量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9、作业场所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本项目前期批复文件。
1.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 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 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12] 54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 591号)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 445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 392号)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 第352号)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36号)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5号)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17号)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令)1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第69号令)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7号)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80号令)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5]第84号)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5号令)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第39号)7.《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管[2011] 第142号)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9.《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管三[2013] 第12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1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15.《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7.北京市《关于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012年-2013年)工作的通知》18.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施处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号)19.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加气站外观形象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5号)20.《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 28号)2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 68号)2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50号)2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贯标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号)24.《关于本市加油站技术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 54号);25.《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32号)26.《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10]147号)1.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2014版)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2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4.《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2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00)2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2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28.《安全色》(GB 2893-2008)2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31.《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3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3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3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7-2013)3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3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8.《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4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4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4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4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4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47.《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4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2.2-2007)5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53.《化学生产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5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5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5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57.《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5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59.《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6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62.《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6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4.《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 3050—2013)65.《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66.《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 3033-2010)67.《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1.4设计合同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汽修加油站签订的《北京联汽修加油站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合同》。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
章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5(000)024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086.5
【相关文献】
1.《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解读 [J],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J],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J], ;
4.总局79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J],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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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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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删去第二款。
7.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8.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删去第九条中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删去第八条。
5.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
7.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和”。
8.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9.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1.删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1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3.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14.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1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均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落实国家对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5月27日颁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令)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现行的七部规章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二、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4年9月组织涉及危险化学品7部规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