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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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担保人。

中国某银行为开证行,中国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

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涉及保兑行保兑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B.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 UCP600C.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中国法D.涉及该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议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答案】 B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 C3、《通典》记载?甲有子乙,以乞丙,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我子”,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这反映了何种制度?A.亲亲得相首匿B.十恶不赦C.收养D.春秋决狱【答案】 D4、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宪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宪法大厦的地基和框架。

下列关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涵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为即主权的归属问题B.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C.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不同形式地确认了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主要包括典型的美国形式、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和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三种模式D.苏俄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答案】 D5、根据行政法的分类,《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A.一般行政法B.部门行政法C.行政组织法D.行政实体法【答案】 A6、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东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县人大代表东村选区的直接选. 举。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X2、X3、X4、X5、X6、J7、X8、X9、X 10、J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6、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7、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8、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刑事案件谅解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解决犯罪案件引起的纠纷。

以下是一般要求的内容:1. 共识双方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犯罪事实:明确列出犯罪行为的细节和具体情况,确保共识双方对犯罪事实的了解和认同。

3. 受害人权益保护: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4. 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需明确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赔偿方式:明确赔偿的金额和赔偿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法律效力:确认双方了解并愿意遵守谅解书规定,该谅解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要求谅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7.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包括保密协议、约束行为的责任等额外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签署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且在适当的法律指导下进行。

部分案件可能需要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具体要求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更进一步的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8. 双方撤销控诉:双方达成谅解后,可能需要进行撤销控诉的手续,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9. 公开道歉: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向受害人和社会公开道歉,以表明自己的悔过之意。

10. 停止纠纷行为:双方需同意停止任何进一步的纠纷行为,包括口头辱骂、威胁、侵犯等。

11. 社会舆论引导:双方可以商定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对公众释放正面信息,以缓解社会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

12. 法律辅助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加入法律辅助措施,如监督、限制、保护等,以确保谅解书的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各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起草和签署谅解书前,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所有法律程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补充的内容可能包括:13. 谅解书的撤销条件:双方可以商定一些条件,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未按照谅解书的约定行事,受害人有权撤销谅解书。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相关知识培训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相关知识培训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 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
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
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 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 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
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
信你! 病患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
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
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 的发现而开刀。
患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病患之间为一种伙伴 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病患来做成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未得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对于病患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
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未得患者 的同意: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病患自主权
病患最佳利益 vs. 病患自主权
拒绝治疗的病患?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病患?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翟高远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强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有新的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滞后与不足,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之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从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及我国刑法保护现状考察(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概要性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是个讳莫如深而又羞于启齿的话题,如洪水猛兽一般,闻“性”色变。

然而在客观事实上,性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是男女作为生理主体的必要条件,性的满足更是生理健康的需求。

从公权力社会治理层面上,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也较多的侧重于公共秩序的建构,把性秩序的刑法打击的对象定位为男性,缺乏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启蒙、人文主义运动开展较早,性文化运动逐渐开展,为民众提供了较为开放的言论环境,对性的研究也更前沿化。

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逐步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我国对性权利的认识不断进步。

较为典型的是在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会”通过《性权利宣言》,“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性的重要性。

由此衍生的性权利更是人权的一部分,同生命健康权一般,是个人所有的绝对权力,与生俱来,不受侵犯,是人的自由、尊严、平等的体现。

(二)我国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现状性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权利,基于固守已久的传统观念、社会环境、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女性作为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得以获得立法者的倾斜保护。

在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主要限于女性,对男性的保护相对薄弱。

在传统社会“父权思想”的影响下,男性是社会及家庭的主导者,女性地位低下,甚至居于男性的从属地位。

在性方面,更是居于被动,处于劣势。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A.实践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B.城市C.集体D.个人3.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双务法律行为D.有偿法律行为5.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A.应当签订代理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视为同意D.不视为同意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8.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10.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D.副厂长11.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D.法人的意志1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1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财产关系和有财产性质的人身关系14.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81:诊治病患时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 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 之不良反应。
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 诊断:病情 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 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
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 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 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 属或关系人签具。
一、同意权:
1.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2.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二、有效的同意:
1. 个别同意 2.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3. 有效同意 4. 书面同意 5. 未附条件之同意 6. 推定同意
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
不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 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
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
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 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不法意识)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

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

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第一章总则规则101 范围;定义(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

本证据规则适用的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5)“最高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制定法权限指定的规则;以及(6)论及任何形式的书写材料或者任何其他媒介时,都包括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

规则102 目的对本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保证在每个程序中司法公平,消除不合理的耗费与迟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从而实现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之宗旨。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a)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

只有在重大权利受到了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可以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至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B)已说明具体规则,除非该证据在相关时境中显而易见;或者(2)如系排除证据之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该证据之要旨,除非该要旨在相关时境中显而易见。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或者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e)对显见错误进行司法认知。

法院可以对影响重大权利的显见错误进行司法认知,即使未适当地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

规则104 预备性问题(a)通则。

法院必须就一个人是否具有作为证人的资格、特免权是否存在以及证据是否可采的预备性问题作出决定。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第8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第8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2题,单选)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2012年卷二31题,单选)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需要重新鉴定的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4.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B.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5.2014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 )A.24小时以内B.48小时以内C.3日以内D.7日以内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7.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第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生效B.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为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将王某送监狱执行C.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和阅卷的通知后,应该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1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记人二审审限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8.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9.在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独任法官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试题(08年版第五套)

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试题(08年版第五套)

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2008年版第五套)一、单选题:(共80题,每小题1分,共80分。

每题的被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得0分)1. 在社会生产或生活中,动态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很多。

下列损失中属于动态风险所致的损失是()A.洪水等所致的损失B.地震等引起的损失C.由于技术进步所致的损失D.意外伤害所致的损失或伤害2.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重点表现之一是()A.事故发生前,进行财务安排B.事故发生前,进行财务安排C.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D.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 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A.单个保险业务B.整体保险业务C.单个保险公司D.大多数保险公司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范围A.人寿保险B.人身保险C.财产保险D.健康保险5.2004 年11 月21 日在我国发生了一起空难,保险公司对该事故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了1300 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 万美元这一赔案发挥的保险的功能是()A.社会救济B.社会管理C.保险保障D.资金融通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特约保险合同7.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A.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B.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C.保险人、投保人和代理人D.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8.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具备多种条件,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具备的特殊条件是()A.对保险金额具有保险利益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对保险期限具有保险利益D.对保险风险具有保险利益9.在各类保险单证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是()A.保险单B.小保单C.投保单D.暂保单10.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A.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B.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C.缴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D.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11.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对已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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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交流分享阅读提示:《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自2007年1月开始推出半月刊《人民司法·案例》,专门刊发典型案例。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一样,《人民司法》所刊发的案例以其对现行法律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的深入探讨等,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学术性,在审判指导方面独树一帜。

本公众号将选取其中的典型民商法案例,以规则要旨、实务解析和案例索引为编排体例,对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予以提炼和总结。

其中,“规则要旨”负责提炼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实务解析”负责阐述裁判规则的实务应用;“案例索引”负责标明裁判规则的具体来源。

本期推送第一辑《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全部17个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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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离地七寸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本公号1.多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规则要旨】机动车违规掉头导致后方相互牵引的非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事故,机动车与发生事故的车辆虽未直接碰撞,但机动车违规掉头的行为与后方非机动车的牵引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机动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可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

【实务解析】道路交通事故在涉事主体的数量上可以分为单车事故和多主体事故。

在单车事故中,不存在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的情况,而是机动车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事故,如机动车与护栏、建筑物等发生碰撞,机动车自身侧翻等情形;在多主体事故中,通常为涉事主体相互发生碰撞,如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还包括涉事主体未相互碰撞的情形,如前车掉落东西,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损害,或前车为避让违规超速行驶的后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等情形。

死亡给付保险限制性规定之质疑——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死亡给付保险限制性规定之质疑——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一、“死亡保险”释义在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有不少学者以“死亡保险”一词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即将法条中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同于死亡保险,这一表述值得商榷。

学界对于死亡保险的定义,通常是在对人寿保险进行分类时。

人寿保险按保险事故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其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

即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死亡保险依期限又可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

其中,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的是终身保险,又称为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定期保险则是指约定一定的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被保险人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死亡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此,死亡保险金给付的目的不同于其他人身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而是出于对被保险人亲属等人员的保障,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赖其收入生活的人陷于困境。

按险类归属,死亡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而人寿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同为人身保险的几个主要险种。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公司所推出的人寿保险产品作为单纯死亡保险的极少。

更为常见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各种人身保障的需要,死亡保险往往与其他各类人身保险结合,形成相应的新险种。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但并非所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都是死亡保险。

在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也有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亡给付保险金的约定。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其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显然不仅仅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死亡保险,还包括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其他人身保险,主要是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法制教育题库):题库(教师法制学习)

(法制教育题库):题库(教师法制学习)

1.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4.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且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6.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7.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不通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 )8.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9.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 1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 1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 13.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 14. 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自考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自考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B)A.涉外租赁合同B.国际海上运输合同C.涉外保险合同D.涉外信贷合同2.2.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D)A.合意B.法律行为C.协议D.许诺2.3.《合同法》的内容有(A)A.违反合同的责任B.货物运输C.财产租赁D.仓储保管2.4·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形成是以下列哪种形式出现的(B)A.判例法B.成文法C.不成文法D.普通法2.5.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但下列哪个国家除外(A)A.印度B.加拿大C.美国D.英国2.6.李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一则,许诺如有一人找到他所丢失的物品,将付给报酬若干英镑。

王朋见报后找到失物交还李明,合同成立,王朋的行为就属于(D)A.过去的对价B.未履行的对价C.约因D.已履行的对价2.7.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的是(C)A.《法律重述》B.《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C.《美国统一商法典》D.美国判例法2.8.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A)A.英国B.法国C.德国D.日本2.9.下列哪个国家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拘束力(D)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国、美国2.10.下列哪个国家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C)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美国2.11.依照德国法,意思表示包括的内容有(D)A.当事人内在的意思B.仅包括表示这种意思的行动C.对方必须接受这种意思表示D.既包括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也包括表示该意思的行动2.12.按照英美的法例,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有关什么的合同是有拘束力的(B)A.买卖合同B.必需品C.商业合同D.雇用合同2.13.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上,都采取(A)A.不要式原则B.书面形式原则C.签约原则D.要式原则2.14.下列关于合意不真实的表示哪项是错误的(D)A.法国法规定错误,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B.中国法规定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C.德国法规定错误、诈欺和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都可撤销D.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2.15.日本成年人的标准是(A)A.20岁B.21岁C.18岁D.22岁2.16.中国成年人标准是(D)A.20岁B.23岁C.21岁D.18岁2.17.依照英国的法律,下列合同中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是(A)A.海上保险合同B.保证合同C.金钱借贷合同D.有关土地买卖合同2.18.下列法规中哪一部要求书面形式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A)A.《涉外经济合同法》B.《涉外经济合同法》C.《技术合同法》D.《民法通则》2.19.在解释合同中,英美法采取(D)A.意思说B.意定说C.法定说D.表示说2.20.在解释共同条件的含义时,德国法院采取(C)A.清晰条款原则B.意思原则C.含糊条款解释原则D.法定原则2.21.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是(D)A.现实损害原则B.利润C.违约一方可以不赔偿受损害一方因他的行为而引起的损失D.违反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其违约所受到的损失2.22.下列关于禁令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A.禁令是英美普通法所采用的方法B.禁令是英美衡平法院所采用的方法C.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禁令在涉及提供劳务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2.2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C)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C.德国认为是罚金D.法国认为是罚金2.24.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那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C)A.要约人不能撤回其要约 B.须征得受要约人同意方能撤回其要约C.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内容D.得视要约的性质决定是否撤销与更改2.25.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是(D)A.违约B.更新C.抵销D.履行2.26.下列只有一种时效的国家是(C)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2.27.根据英国1939年时效法,请求权中包括有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为(C)A.6年B.12年C.3年D.10年2.28.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B)A.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不可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B.依法院判例,如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C.如未规定承诺期限,依常理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的,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的,可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D.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2.29.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则(C)A.要约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B.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要约的C.此时,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D.受要约人的信赖行事不受法律保护2.30.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国家是(C)A.法国B.美国C.德国D.中国2.31.要约撤销是一种——行为。

2022年渤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渤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渤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30第一编民法总则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贵任4、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在线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在线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员法学(2)》在线形考(形清值务1至4)被题及舂案米料卷理于2023/10Jj o招考总务1曲感及答案1.甲向乙借款IoOo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

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

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C)。

A.支配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抗辩权2.下列各种行为属于合同的是(C)。

Λ.甲捡到乙遗失的钱包,由此与乙发生的返还钱包的债务关系B.甲卖给乙的电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乙严重伤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C.甲给乙写信订购一批货物,乙没有回信,在甲表明的时间直接发货给甲D.甲和乙约定,甲负责运送毒品,乙支付运费3.下列选项中的表示属于要约的是(D)。

A.甲给乙发微信称愿以友情价将自己的电脑转让给乙,有意可于7日内交付B.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C.甲公司在某媒体上发布招股说明书D.甲在某媒体上做广告,出售一台电脑,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管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

”4.甲与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

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

甲欲追究责任,应当(B)。

A.向丙追究,因为是丙的行为造成的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是合同的变更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5.下列各选项属于合同变更的是(C)。

A.甲将自己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B.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笔记本电脑缺货,合同更改为购买台式电脑C.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定价1万元,后甲经乙同意,把货款更改为5000元D.甲欲借乙的自行车,乙自行车已经出借,便从丙处借来一辆代替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7.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乙的一处房产,乙随后得知丙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来购买,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D)。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俞里江「案例简介」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

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

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

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

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

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

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0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

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例文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0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由于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及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系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57号03、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文号:(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0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不能扩张解释至任意情形下,被保险人均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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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杨春然【内容提要】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

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

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

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关键词】同意正当化事由充分理由被伤害权一般来说,人们对自己身体所享有的自决权不仅能真实地反映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1]而且,其还是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人身自由),所以,其一直受到现代法律的尊重。

[2]自决权的范围比较宽泛,其甚至包括权利主体不当管理或者不当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即被伤害权。

作为被伤害权外在表现形式的被害人同意(以下简称“同意”)能否定很多行为的违法性,比如,其可以将“强奸”变成正常性行为,将拐骗变成旅游,盗窃变成馈赠等。

然而,有时,其好像对行为的评价又没有任何的价值,比如,尽管被害人同意将其健康的胳膊或者腿进行截肢,或者基于特殊的性趋向用皮鞭殴打被害人,仍然构成犯罪。

[3]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被害人同意何时对伤害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何时不产生影响呢?如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刑法的可预测性则势必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从而对罪刑法定原则构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提高刑法的安定性,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同意的效力范围。

一、限制被害人同意效力范围的根据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法有一个格言:“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当时并不存在国家公诉,被害人是刑事审判的当事人之一,同意当然可以否定行为的违法性。

[4]然而,随着国家对刑事指控权的垄断,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逐渐降低,特别是将犯罪看作为对社会的危害时,同意似乎不再有什么法律效力了。

[5]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7世纪末发生的Matthew, v.Ollertdn案,法官直接宣布,人身伤害中的被害人的同意是无效的。

[6]这种法律思想后来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然而,被害人同意的纹身,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则无法解释,这种例外的存在使得同意的法律效果评价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

(一)同意效力范围的实证法根据减少同意效力的主观任意性的最简单方法,是通过规则明示同意的效力范围,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对于人身伤害而言,同意一般不影响伤害行为的法律评价,但是,存在着三个例外:其一,非严重的人身伤害。

其根据是,非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通常不会给被害人造成现实的伤害,或者其不会对刑法所保护的人身重大法益构成实质的威胁,如果被害人愿意承担这种不利后果,刑法应当对其持容忍的态度。

当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不可逆转的伤害)时,情况就不同了,于是,人身伤害严重程度,就成了划分同意效力的标准。

[7]根据美国刑法摘要和布莱克斯通观点,伤害只要达到致使身体残疾程度的人身伤害,同意都是无效的,反之,则是有效的。

[8]该标准从客观的立场(伤害的程度)判断同意的效力范围,至于被害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而做出此承诺,则不在其考虑的范围。

[9]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则,伤害的严重程度(量)为什么会决定同意效力的有无(质),这一点需要解释。

二则,为了行乞请求医生砍掉自己的手,医生按照其意思行事则构成犯罪。

[10]然而,有人为了穿一种流行的尖头皮鞋以追求时尚,让医生截断自己的脚趾,这自然会给其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变形,可是,很少有法院会判处医生有罪。

[11]对此,这个标准很难解释。

三则,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不可逆转性的残疾的行为,同意有时能否定人身伤害行为的违法性,有时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标准的分界功能被虚置。

比如,两人或者多人基于合意,用皮带、马鞭等相互殴打对方,这些伤害通常不会给人造成终生的残疾。

在欧美国家,法院往往对基于特殊的性取向而实施的互殴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对基于宗教方面的信仰而实施的合意性的人身伤害,则持放任的态度。

[12]四则,刑法规定的犯罪存在着实害犯和危险犯之分,该标准显然忽视了后者的存在。

为了弥补此缺陷,有学者提出,对于存在着生命危险的行为,同意不得否定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13]美国《模范刑法典》的官方解释也认为,其还包括具有重大致人死亡风险的行为。

[14]在In re J. A. P案中,几个学生分成两组玩击打对抗游戏,首先摔倒对方者获胜。

被告人根据游戏规则,用胳膊夹住对方的脖颈,使其窒息,然后,将其摔倒在地,致被害人牙齿破碎、面部受伤。

庭审时,被害人伤势痊愈,但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理由是,作为理性人,其应当预见到致人窒息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致人死亡的风险,即此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同意没有否定该行为违法性的效力。

[15]然而,根据这个逻辑,客车司机按照车上全部乘客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似乎也应当构成犯罪,因为其同样存在着致乘客死亡的重大危险。

事实上,除非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司机不可能会因此受到刑事指控。

这个标准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法院想要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就夸大死亡的风险,不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就缩小行为的风险,其实际上等于立法者给法官一个“空白授权书”,很难对法官形成有效的约束。

其二,常规的治疗。

治疗的目的在于增进病人的身心健康,且由专家(医生)实施,所以,其具有正当性。

然而,如果治疗方式极为异常,缺乏紧迫性,尽管病人同意,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仍会受到质疑,因为病人不是小白鼠,不能无限制地充当医学试验品,因此,治疗的常规性构成划分同意效力边界的根据。

[16]但是,在理论上,这个标准很难有约束力,因为任何外科手术都具有特殊性,这导致“常规性”治疗的标准极为模糊。

[17]比如,家族有乳腺癌病史的妇女,得乳腺癌的几率非常高。

在患病前,医生根据该家族妇女的要求,实施乳房切除手术,是否构成犯罪呢?有人认为,除了这种极端的措施之外,还有很多较为温和的预防措施,即该手术缺乏必要性,或者说,其不具有常规性,因此,医生构成犯罪。

[18]也有人认为,这种手术对该家族的妇女而言,一则可以预防这种疾病的发生,二则可以极大地缓解、甚至消除其精神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焦虑感,即手术的收益可能远远大于成本,故这种手术具有正当性。

[19]这也是性别认同障碍患者可以要求医生切除自己健康的性器官,做变性手术的根据所在。

[20]然而,人体完整认同障碍患者,为什么不能为解除精神上的痛苦而让医生截取自己健康的肢体呢?[21]这种观点是很难解释的。

再者,对于一些尝试性的治疗而言,如果治疗存在着巨大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风险,即使治疗失败,也很少有医生受到刑事指控,所以,这个标准的实际意义同样不是很大。

其三,法律许可的、合意的、具有人身伤害风险的行为。

这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竞技体育运动。

其被合法化的理由是,虽然其存在着危及参与者人身安全的重大风险,但是,其具有合理性(比如,增强人们的体质),且附带的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所以,同意可以否定这种竞技行为的不法性。

然而,在现实中,相对于决斗或者斗殴而言,职业拳击赛的人身危害风险更大,那么,为什么国家会同意后者而反对前者呢?这很难解释。

第二,具有表演性的人身伤害。

[22]从历史的角度看,很多国家都不禁止宗教内部的鞭答,比如,1847年,苏格兰发生的一个案件中,基于被害人同意,神父用鞭子殴打被害人,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刑法上的伤害行为。

[23]其实,在罗马天主教中,这种鞭答行为极为流行,最典型的是菲律宾每年都举行的耶稣受难日。

在该仪式上,教会会对一些教徒施以残酷的鞭刑,受刑人被打的鲜血淋漓。

据说,这是为了培养受刑人的自律精神,体验救世主所曾经受的苦难。

很多人认为法律不应当放任宗教领域内的这种人身伤害行为,但是,直至今日,很少有人因此受到刑事指控。

美国的伊利诺斯州甚至明文规定,如果同意,在宗教仪式上对教徒施以人身伤害,甚至是酷刑,不触犯法律。

然而,如果出于特殊的性偏好而殴打他人,同意却没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24]两者的外观形式完全相同,只是原因有别,法律对其却持截然相反的态度,这一点很难解释。

总之,由于诸多规则例外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划分同意效力的规则的普适性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被彻底的否定,这也许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对同意的效力本不予规定,而是将这项任务完全委托给法院自由裁量的原因所在。

那么,从历史的角度看,法院通常又以怎样的理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呢?(二)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需要从实体上看,法院否定被害人同意效力的根据大致分成两个部分:出于保护被害人自己利益的需要和保护他人利益的需要。

就前者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非理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院只应尊重反映人类理性的意思表示,而作为理性人,一般来说,是不会同意他人伤害自己的。

被害人同意他人伤害自己,说明同意是非理性的选择,所以,是无效的。

[25]用德国法院的话说,他们是没有头脑的,非理智的。

[26]很明显,该说推论的前提与结论完全相同,故属于循环论证。

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将行为的异常性等同于行为的非理性,其很难解释现实中出现的一些特殊行为。

比如,2001年,受过高等教育的德国计算机专家布兰迪,主动找到被告人梅维斯,希望对方将自己吃掉。

为了向社会证明自己的选择完全出自于理性,他制定了被吃的详细方案,并用录像机全程记录被吃的过程:签订协议,被害人喝了半瓶杜松子酒、吃了20片安眠药麻醉自己,随后,被告人用刀砍下被害人的胳膊,放到烤箱中烤吃,直至被害人死去。

过程非常残忍,但并没有任何不正常之处。

[27]这很难以非理性否定同意的法律效力,但是,几乎没有国家不认为这不属于犯罪,故这种观点有很大的局限性。

[28]如果以非理性否定同意的效力,那么,一旦有被害人同意他人伤害自己,要做的不是否定同意的效力,而是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试,评估其同意是否属于理性的选择,但是,很少有法院这样做。

这种观点其实是将被害人的选择与社会主流的生活态度等同,其最终必然会否定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所以,这种观点的价值是有限的。

其二,非自愿说。

这种观点认为,同意参加具有人身伤害风险的行为,并不等于被害人真的希望自己受到伤害,比如,双方同意决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或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制服对方,或者认为不接受对方的挑战,有可能受到同伴的嘲笑,即,同意参与决斗并不等于同意他人伤害自己,这要么是一种错误认识的结果,要么是基于周围环境的压力而不得已做出的一种选择,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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