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并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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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周全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周全胜
则确定的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集团内部交易、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四节)等 并表的重要要素的定义、标准、方法、架构及责任 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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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监管基础
共35条,是《指引》的重要章节 明确了有效实现并表管理的支撑和保障基础。包括
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管理、战略与声誉 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共5节)等内容 对资产公司在现有的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同时并存 的集团管控架构下的并表管理提出了合规与风险并 重的系统性要求和规范
指导类指标
监控和监测类指标的基础,设定集团合并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以及附 属法人机构等行业性风险和财务管理指标
主要作为资产公司内部决策使用和参考依据,促进资产公司内部管 理提升和数据口径的统一。(依据银监会《并表监管指引》等相关 指引文件,以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相关监管制度文件),包 括流动性管理、大额风险暴露以及附属并表机构主要业务(银行、 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实业)方面38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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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业相关的产品类型
收购类
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重组类
问题企业的重组 问题项目的重组和处置 企业并购重组 行业并购重组 问题金融机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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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业相关的产品类型
委托代理类
机构托管清算 破产管理人 受托管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咨询服务类
不良资产交易、并购重组、投资理财、融资等方 面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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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业务发展定位尚不明确,商业化转型面临新挑战 (二)资产公司集团风险管控比较薄弱,并表管理能力
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
发展需要 (四)部分商业化收购资产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合规,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并表风险管理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并表风险管理
•力图完善金融集团监管框架,弥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有 关监管问题
2012年9月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正式公布 针对《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2013 •2013年1月在巴塞尔召开的工作组会议明确了试点评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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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则对旧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强调表外业务、特殊目的实体、金融集团所属控股母公司
• 危机发生后,大型跨国银行加强了对业务条线的 垂直化控制
• 事业部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银行集团业 • 子公司业务范围比母行更广泛、更复杂 务条线控制力 • 如何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实现业务控制
• 风险集中管控的程度较低
• 母银行董事会难以具备跨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
董事和高管的 • 独立董事的作用
作用发挥
管理学上,专业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始终是对立的两派。比较一致的看法 是:一个机构是否有能力从事多元化经营,取决于能否处理好业务扩张与 管控能力、盈利能力的平衡。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 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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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 联合论坛
《 有 效 银
新版原则12 (旧版原则24) —并表监管
不足主要是: ——关注资本和流动性,许多原则略显笼统,同时与国际上最新监管标 准的衔接也略显不足,其他风险如何实施“并表监管”具体内容较少: 是一个High-level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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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跨区维度上,为控制风险的溢出效应,大力加强对系 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增强系统重要性 金融机构损失吸 收能力
内部交易 风险
• 集团内部交易会在产生协同效应的同时,带来一定的风险传 染问题,集团的风险更加不透明和容易扩大化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第五版作业题答案15章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第五版作业题答案15章

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第五版作业题答案15章一、解释名词1、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它们在金融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

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旦莹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2、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

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颇不相同。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划分为单监管体制和多头监管体制。

3、单一金融监管体制:它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种类型,即由一家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业实施高度集中监管的体制。

单一体制的监管机关通常是各国的中央银行,也有另设独立监管机关的。

监管职责是归中央银行还是归单设的独立机构,并非确定不移。

4、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它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种类型,是根据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体制。

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的不同划分,又可将其区分为分权多头式和集权多头式两种。

5、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它是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种形式,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一般为联邦制国家。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不仪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来实施监管,而且联邦和州(或省)都有权对相应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6、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它是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种形式,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对不同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不5同的监管机关来实施,但监管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

至于多头的监管主体,有的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有的则另设机构。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丁集权多头式。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中文译稿)2012年9月联合论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组织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①/译①本文件由张晓朴、陈璐、毛竹青翻译,刘春航、张晓朴审校,吉玉萍、张莉、吴斌斌、王纯怿、刘瑞霞、一、背景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集团在维护全球和地区经济稳定中的重要地位。

金融集团经营范围广、构成复杂,涉及受监管实体和未受监管实体(如特殊目的公司和未受监管的控股公司),给分业监管带来很大挑战。

危机显示,现有监管未能全面覆盖金融集团的所有经营活动,也未能准确评估上述活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影响和成本。

联合论坛先后在1999年2月和12月发布报告,提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框架(简称1999年版《原则》)①。

1999年版《原则》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评估方法,包括资本重复计算的认定;(2)促进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3)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4)对金融集团管理层、董事和主要股东的履职评价;(5)对风险集中度、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审慎管理与控制。

联合论坛在2009年进行的对1999年版《原则》执行情况的内部评估(简称《内部评估》)和报告中,建议对1999年版《原则》进行更新和完善。

2010年1月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规制性质和范围差异的审议报告》(简称《审议报告》)②,总结了金融危机中金融集团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再次提出对1999年版《原则》进行后评估和扩充,得到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支持。

①1999年发布的报告汇编至《联合论坛文件摘要》(2001),参见/publ/joint02.htm。

《内部评估》建议对1999年版《原则》的修订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风险集中度及集团内部交易等内容,以反映行业的发展趋势;建议金融集团监管更加关注特殊目的实体①和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并对“适宜性原则”进行更新完善,以覆盖公司治理方面更多的内容。

《审议报告》列举了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问题②,认为如果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将改进金融集团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MJ&PD寻租: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指单一型金融监管设置模式,由一家金融管理机构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分工型金融监管体制:指设立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直接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证券发行注册制: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先按法律规定申请注册。

证券发行核准制:指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

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管理。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以加强集团内资金管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单个境外向中资入股不超过20%骆驼评级系统(6):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获利能力,流动性, 市场风险洗钱:指将非法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静态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一国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监管三大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 国际世贸组织WTO金融自由化的后果随着管制的逐步放开,全球金融也走到了自由的极限.多个国家发生了金融未见1991年,美国新林格兰银行倒闭引发席卷全国的信贷危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经济经过四年的增长后突然崩溃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简述金融监管的严格管制时期采用的主要措施1维护金融体系安全,2弥补金融市场不完全.3对银行开业加以限制4严格限制接受存款人的资格5以银行管制为中心金融监管目标的演进20世纪30年代以前,主要目标是提供稳定的货币供给,防止银行发生挤兑。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教训使各国将目标编导致力于维持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第二十章 金融监管

第二十章  金融监管

第二十章金融监管第一节金融监管的界说和理论金融监管的原则及理论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监管重心应放在保护、维持、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上。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此外,金融监管应该顺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对过时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要及时进行调整。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有关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多种多样,但无非是论证监管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社会利益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化,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

历史经验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其资产负债的扩大以及资产对资本比例的扩大来增加盈利能力,这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增大.但由于全部的风险成本并不是完全由银行自身而是由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来承担,这就会使该银行具有足够的动力通过增加风险来提高盈利水平。

如果不对其实施监管和必要的限制,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有很大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可以这样概括:市场缺陷的存在,有必要让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经济生活,通过监管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以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

2、金融风险论金融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首先,银行业的资本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量的资产业务都是靠负债来支撑。

在其经营过程中,利率、汇率、负债结构、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变化,使得银行业时刻面临着种种风险,成为风险集聚的重心。

此外,金融机构为获取更高收益而盲目扩张资产的冲动,家具了金融业的高风险和内在不稳定性。

当社会公众对其失去信任和挤提存款时,银行就会发生支付违纪,甚至破产。

其次,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以及国民经济的哥哥部门,都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文

《⾦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适应⾦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机构以及特殊⽬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平造成重⼤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

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接受到⾦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机构以及特殊⽬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审慎监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监管。

集团附属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民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协调实现集团范围的全⾯、有效监管。

第四条银监会建⽴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不足及改进建议一、我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现状和不足金融集团在中国已是客观现实,集团内不当关联交易造成的大量的资金损失也是客观现实,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再也不能漠然视之。

目前我国尚没有规范金融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法律,与之相应地,对于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亦尚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空白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就我国来说,目前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明确界定。

(二)涉及金融集团多个金融领域业务的各种规章,是相关部门从部门情况出发制定的,金融交叉领域考虑较少,整个金融立法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具体关联业务监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缺乏统一协调。

(三)我国现存的部分规定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关联交易,散见于各种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之中,如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银行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作了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其规范的关联交易的类型,但这种立法也是只停留在商业银行领域内,由于对金融集团的立法缺位,使得对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也几乎无规范可寻。

(四)目前的规定大多只是原则性、大体性的规定。

对集团内部交易的质量和数量并没有细致的规定。

这就使得监管起来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就是给监管部门留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改进建议(一)由分业监管模式向伞型监管模式转变由于当前我国的外部监管是采取分业监管模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

对于金融交叉领域三个监管机构都没有涉及。

这就出现了一个立法空白,往往容易被不法目的者所利用。

所以监管部门分散、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亟待解决。

鉴于此我国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应当明确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集团内的存贷款、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行使监督管理权,而不再按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划分管理权限。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保监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屠晓东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7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一、总体说明(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大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至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非保险金融业以及非金融业的业务规模占比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最新整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doc

最新整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doc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3)第三章业务协同 (5)第四章公司治理 (6)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0)第六章资本管理 (16)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18)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21)第九章风险隔离 (23)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26)第十一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4•【文号】金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2号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4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详见附件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控公司的风险并表管理问题

金控公司的风险并表管理问题

管理信息
集团管理部门间信息割裂、信息报告效率低,风险管控呈碎片化
•集团从附属公司获取信息较多,但部门间信息割裂、未横向交流 •风险并表管理信息主要从附属公司流向总行,反向流动少,集团资源未能 有效共享
系统人员
系统不对接、管控人员数量质量有限,风险管控相对滞后
•集团风险并表管理的数据和报告手工路径居多,系统化程度较低,风险管 控滞后
证监会
➢ 自2017年开始研讨 证券公司子公司风 险并表问题,目前 已选择十家公司开 展并表监管试点。
4
银行体系金控集团与《办法》约束的金控集团在要求 上异同
差异 差异
相同 相同
目的:规范非金融企业设立金控集 • 公司治理
团 定义:实质控制权
• 资本管理
门槛标准:发起企业、资金、人员、 • 业务协同
管控细度 ➢ 在开发风险信息管控与共享平台、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实现集团风险信息共享,提升
集团管控合力 5、探索EVA考核,提升集团资本使用效率 ➢ 探索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逐步实施EVA考核落地
9
风险并表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续)
6、对接系统、培养人才,提升集团综合化发展的可持续性 ➢ 落实监管要求、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提高风险管控效率 ➢ 培养人才、补充人员,打造复合型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金控公司的风险并表管理问题
技术创新 变革未来
市场环境:综合经营是发展大趋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善、制度基础
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间接融资为主
在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中, 商业银行依靠存、贷等基础业务 赚取利差,传统的经营模式重在 扩大规模、控制风险。

基于组织视角的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机制研究

基于组织视角的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机制研究

基于组织视角的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机制研究张 艳1摘要:并表管理的组织法保障问题属于银行集团公司治理范畴,相关特殊监管规则叠加于企业集团法的一般规则之上,共同形成并表管理的法律框架。

在组织机构上,母行董事会宜单设并表管理委员会或将并表管理职权授予既存委员会(对内授权),并通过设立集团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层授权(对外授权)。

重置审计委员会的机构归属是消除监事会形骸化的抓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首席风险官是并表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般企业集团中的间接性管理手段不能迅速有效管控银行集团风险,易导致风险外溢。

可以考虑突破附属机构选择权赋予母行直接性管理手段,依据与风险管理的紧密关系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对直接性并表管理手段进行类型化构建是较为妥当的路径。

关键词: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组织法;风险管理;直接性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引言并表管理是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2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以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为核心。

银行集团是受特殊监管法调整的企业集团,在银行监管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下,母行的“并表管理”凸显出异于一般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的特殊之处。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企业集团法制做出系统规定,仅有个别条文进行了零星涉及,例如《公司法》第20、21条分别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与关联行为的禁止做出规定。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所采取的是以调整股东关系为内容的“消极规制”模式,而非“集团1 张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cn∗本文系2019年度司法部中青年课题“科创板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9SFB3043)的阶段性成果。

2 《并表管理指引》将银行集团中的子公司称为“附属机构”,一般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通常被称为“从属企业”。

组织法”模式。

这一重“行为法”轻“组织法”的规制思路虽可适用于一般企业集团,但对强风险外溢性的银行集团则可能并不匹配。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并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账务管理,保障金融风险的可控性,促进银行有效运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银行并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章并表原则银行在制定并表计划和执行并表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从业务角度来看,银行应以综合风险管理为核心,确保账务清晰、时效合理、信息准确。

2. 从财务角度来看,银行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账务融为一体,按照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和整合。

3. 从制度角度来看,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并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内外部信息透明。

第四章并表设计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合理的并表模式和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 并表模式:银行可以选择纵向并表、横向并表或混合并表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2. 并表流程:银行应明确并表项目的策划、执行、审核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并表流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操作规程:银行应制定并表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环节的细节要求和控制措施,保障并表工作的质量。

第五章并表准备银行在进行并表工作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并表能够顺利进行。

1. 数据准备:银行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包括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

2. 审计准备:银行应协调与审计机构的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按时、规范完成。

3. 内控准备: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确保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六章并表执行银行在进行并表工作时,应按照制定的并表模式和流程进行操作。

1. 数据整合:银行应将母子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整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利益调整:银行应根据并表计划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利益调整,包括合并日调整、合并前调整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融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并表监管指引(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适⽤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机构(以下简称集团)。

附属法⼈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法⼈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全⾯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定性和定量两种⽅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融监管机构建⽴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章并表监管范围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应当纳⼊并表监管范围:(⼀)资产公司直接或⼦公司拥有,或与其⼦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的机构,应当纳⼊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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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机发生后,大型跨国银行加强了对业务条线的 垂直化控制
• 事业部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银行集团业 • 子公司业务范围比母行更广泛、更复杂 务条线控制力 • 如何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实现业务控制
• 风险集中管控的程度较低
• 母银行董事会难以具备跨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
董事和高管的 • 独立董事的作用
作用发挥
管理学上,专业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始终是对立的两派。比较一致的看法 是:一个机构是否有能力从事多元化经营,取决于能否处理好业务扩张与 管控能力、盈利能力的平衡。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 盲目扩张。
10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 联合论坛
《 有 效 银
新版原则12 (旧版原则24) —并表监管
资金防火墙 业务防火墙 人事防火墙
限制各关联机构之间以关联交易 的形式随意转移资金或进行其他 利益输送
限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混同和 交叉任职
信息防火墙
防止保密及敏感信息在不同部 门或子公司之间不当地流动
9
9
危机发生后全球“去综合经营”反映了对业务多元 化风险的反思
花旗集团1998年收购旅行者集团,2005年卖掉。 安联集团2001年斥资收购德累斯顿银行,2008年8月将德累斯顿银行出售给德国 商业银行 英国标准人寿1998年涉足银行业务,2009年卖掉全部银行业务。 荷兰ING集团2009年11月宣布分拆银行和保险业务。 危机发生后汇丰银行出售40多项项非核心业务,美国的信用卡业务、莫斯科的 抵押贷款业务,日本的个人银行业务以及在我国平安集团的股权。特别是出售了 保险业务,专注于开展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成为重点。 花旗前董事长&CEO Sandy Weil:对综合经营180度大转弯
内部交易 风险
• 集团内部交易会在产生协同效应的同时,带来一定的风险传 染问题,集团的风险更加不透明和容易扩大化
•目前银行的内部交易还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手段 •部分银行尚未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内部交易监测和控制机制
•银行类机构的管理通常较其他非银行附属机构通常更为成
监测、控制等进行统一和集中管理 •部分银行并表的市场风险报告频率过低,且未覆盖到全部附属
机构
• 流动性风险不同行业差异大,集团层面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大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一些非银行附属机构未纳入母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范围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仅针对母行法人层面,未覆盖到附属机构
4
金融集团并表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银行视角
银行集团中不受监管实体可能通过与集团中银行的关联关系而获得安 全网保护,从而放松自身风险管理;集团可能因“太大而不能倒闭” 和预期会得到监管当局或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救助而助长冒险行为
金融集团的透明度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集团内部机构之间的内部交
缺乏透明度 易和业务的复杂性引起的。既有财务方面、也有治理结构方面的透明
• 个别银行母行业务条线对非银行业务面临的 风险关注较少,认识和了解程度较低,管理 手段不足
的非 并银 表行 管附 理属 薄机 弱构
• 时常纠结于管控的集中性与法律独立性的矛
盾:审计、IT系统、风险信息报告等。 间间接接 • 主要通过附属机构董事会实施间接管理,对 管管理理 非银行附属机构业务和风险的控制较为薄弱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并表风险管理
技术创新,变革未来
金融集团的模式之争
• 银行集团:母行-附属机构。五大行 • 保险集团:以保险为主体。平安集团 • 金融控股公司
2
金融集团的主要风险
传染效应
利益冲突 利益输送
资本重复 计算和杠 杆效应
直接传染,间接传染
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会破坏市场纪律和造成集团资源配置不当
重准设入立 轻管理
• 个别银行认为非银行附属机构在集团资产中占比 不大,存在低估非银行附属机构潜在风险的倾向
• 设立机构时,强调有保险、基金、租赁的人才, 持续经营中,中后台缺乏跨行业人才
6
对附属机构的业务控制有待加强
国际经验
• 外资银行集团重视业务条线的纵向控制,对子公 司视同分行实施垂直化管理

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 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 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 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
熟,声誉风险对母行影响较大
• 行业差异的存在使得核心业务系统难以延伸到所有非银行附 属机构
•部分银行并表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有的完善,特别是风险提示 信息系统 和预警方面 流动性风险 •获取海外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并表管理相关信息等存在不同程
度的困难
5
对非银行附属机构的并表管理难度更大
业业务务 不生熟疏悉
• 派驻董事和高管的作用发挥
7
并表管理的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单一风险种类的 内部加总





不同风险种类之

间的加总



集团层面对内部 不同法律实体风 险的加总
每个层次的风险加总, 都要解决的问题
• 金融集团风险的集合并不是 单一风险的简单加权,也不 一定等于单个机构风险之和, 必须考虑相关性的作用
度问题
3
金融集团并表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银行视角
信用风险
• 整个集团体系的集中度风险对信用风险管理构成挑战 •大额风险暴露监测和管理不能覆盖到一些跨境跨业附属机构 •一些母行对跨业业务不熟悉,集团层面信用风险识别难度大 •部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未能延伸到部分非银行附属机构
市场风险
• 跨多个行业的集团层面市场风险更加复杂 •部分银行还没有真正将整个银行集团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
•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比较优势 在风险评估时应如何考虑, 即多样化效应如何评估
• 银行、证券、保险不同性质 子公司的风险如何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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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火墙和协同效应的平衡
防火墙
法人防火墙
法人防火墙指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设 置若干个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 •法人防火墙机制可隔离关联公司的风险传染 •这种机制极端的形式其实就是分业经营体制
双重和多重杠杆导致资本重复计算;未受监管的控股公司若将债务以 权益资本形式转给附属机构,产生资本高估;各监管机构对于合格资 本的定义可能不同,使得集团资本充足性评估复杂化
监管套利 各行业的金融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有所不同,为规避监管提
供了可能,通过集团内部各附属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更为容易
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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