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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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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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法律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文/张欣然
2015年6月26日,美国将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宣布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据统计,同性恋人数已达到5000多万人。其中,一些同性恋者以生活伴侣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然而,我国法律尚不认可同性婚姻。同性恋人的人权、生命、财产等遭受侵害后,屡陷维权困境,凸显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和空白。
同性婚姻历史
在我国,由于异性婚姻能延续人类的繁衍生息,所以,男夫女妻成为婚姻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曾以三纲五常教化百姓。同性恋不仅被视为违背伦理、破坏纲常的行为,同性婚姻更是一种不利于血脉延续、人类繁衍的资源浪费。虽如此,经笔者查找古今一些作者收集的历史记录,记载的同性恋者在当时仍然不乏其人。
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古代,男同性恋又被称为“龙阳之好”。这个典故出自于《战国策·魏策》龙阳君与魏王,龙阳君即魏王的男宠。《战国策。楚策》中的“安陵之好”也是如此。古人还把男同性恋称为“断袖之癖”,这个典故出自于汉代。汉哀帝因十分宠爱一个叫董贤的男子,每日和董贤“同卧起”,俨如夫妻。有一天,哀帝和董贤一起睡午觉,哀帝醒后要起来,但衣袖被董贤压着,哀帝不愿意因抽出衣袖而惊动董贤,竞用剑将衣袖割断。汉哀帝对董贤的宠爱竞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董贤才22岁,就位至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匈奴使臣前来朝拜,见到这么年轻的三公,也极为惊讶。哀帝甚
至还想禅位于他,后因大臣反对才未坚持。
汉文帝和邓通则是另一个突出的例子,汉文帝是历史上记载的一代明君,“文景之治”是整个汉朝的盛世。文帝也是汉朝最勤俭的皇帝,连一件穿破了的衣服都舍不得丢掉。但他对男宠邓通的宠爱却无以复加,在邓通身上所花的钱难以计数。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即使有三纲五常制约,性向为同性的人仍不在少数。在现当代,这种同性相恋的现象也非少数,中国香港地区的天皇巨星张国荣与唐鹤德相恋数年,一直以伴侣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台湾的蔡康永也曾宣布自身的同性性向,并与其同性伴侣相守多年。
同性婚姻权益无法保障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5000多万名同性恋者中,500万~ 1000万名为男性同性恋者。同性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同于异性夫妻,他们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一同经营彼此或共同的财产,但由于没有法律对他们婚姻关系的承认和保障,彼此的身份只能是同居人或共同生活的人,他们不能享有和履行法律赋予异性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同性恋人无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然而,同性婚姻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对同性婚姻登记申请无法受理。如湖南省的同性恋人孙某和胡某,因在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被拒绝,为维护婚姻自主权,于2015年12月16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当地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法院受理后还尚未开庭,该案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国首例同性婚姻维权案。
二、法律不承认同性恋人的“至亲”关系
异性夫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因疾病或外伤危及生命健康或形成残疾,另一方须依法履行照顾的义务,如遗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同性夫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做保障,就只能靠彼此的情感做支撑。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同性婚姻中的当事人不仅身份异常尴尬,有时甚至会由此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如同性伴侣因婚姻关系法律不认可,面临一方因疾病或外伤急需进行手术时,即使另一方在现场,由于没有签字的权利,也只能眼睁睁地等待伴侣直系亲属的到来,承担因不能及时救治而出现的严重后果。
三、同性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而引起摩擦的现象比比皆是,发生家庭暴力致人受伤的行为也存在。因而,《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法条规定了异性婚姻在发生家庭暴力后,被害方主张维权的可以依法维权,施暴方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于同性婚姻中的伴侣,当发生家庭暴力后,被害方却只能用《刑法》《治安管理保护法》来维权,在法律适用上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上就可能会有所偏颇。
四、同性婚姻双方“离婚”仅适用《合同法》
在日常生活中,当异性夫妻因感情破裂或一方出轨,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
解决问题。其方式可以是协议,也可以诉讼解决。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同性婚姻,由于既不存在子女,又无法律保障,使婚姻关系变得不牢固。若出现一方出轨或双方感情破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像异性夫妻一样去办理离婚,而只能协商解决。这就增加了同性婚姻的风险性。如在婚后的共同财产分配上,即使该财产是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由于法律对他们的婚姻不认可,也不能依据《婚姻法》进行分配。一旦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或纠纷,他们只能依据《合同法》走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很多当事人在事前并没有保留有效的证据,或受证据收集的制约拿不到有效的证据,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全,都会导致败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五、同性婚姻无继承权
在异性婚姻存续期间,若婚姻当事人一方因意外或疾病去世,依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或妻为有权的继承人。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