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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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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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我们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不合法为什么会这样呢⼀:民意是基础,中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持率还很低。

2014年的民调显⽰,中国普通民众⽀持同性婚姻的只占21%,这虽然⽐5年前提⾼了5个百分点,但政府要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也需要看民意的基础,像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的法律,如果民众中不是超过⼀⼤半的⼈⽀持,很难想象政府会有动⼒去做。

就算想要超过⼀半的⼈⽀持,也差得很远。

美国的情况可能值得借鉴,在2008年时,民调显⽰,美国反对同性婚姻的⽐⽀持同性婚姻的多3-4个百分点,⽽到了2012年,⽀持同性婚姻的上升了⼏个百分点,已经占了多数。

到了2015年,调查显⽰,⽀持同性婚姻的开始占到58%左右。

政治家往往是顺应明意,在今年6⽉,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了。

⼆:选票不够成⽴法的推动⼒。

在西⽅,很多政治家想要获得同性恋者的选票,因为同性恋⼈群和他们的亲友是⼤票仓,不⽀持同性恋,可能会失掉相当多的票数,也许会输掉整个选举,奥巴马的捐助⼈有17%是同性恋者,可以想象,同性恋社群有多么重要。

所以,西⽅政治家热衷于积极表态,并参与⽀持同性恋平等权益,我并不是说他们不是发⾃内⼼的⽀持,⽽是想强调选票在推动权利这个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不需要考虑选票的问题,这⼀点不解释,你懂的。

三:除了民众和政治家还没有准备好,我认为同性恋社群本⾝也没有准备好。

四:现阶段,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会有⼏个同性恋敢于去结婚呢?连朋友、家⼈都还没有出柜,难道要“戴着头套去结婚吗?”再说,中国社会处在剧烈转型期,社会问题和⽭盾多,同性恋问题,并没有呈现出让⾼层认为是多么紧迫的问题,所以,两会上,“太超前”这样的回应也就不奇怪了。

⼀⽅⾯领导有更多棘⼿的事情待解决,另⼀⽅⾯,同性恋社群本⾝也不够积极,在我看来,100多万失独家庭发出的声⾳都要⽐5000万同性恋者要⼤的多。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与保障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与保障

法律保障
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同性伴侣在法律 保障方面的需求,推动相关法律制度 的完善。
社会观念转变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年轻一代对多 元文化的接受度提高,对同性婚姻的 认可度也在逐渐提高。
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同性婚姻法律认可方面的合作 与交流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 进步和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
04
同性婚姻法律保障的制度 设计
截至2023年,美国有3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 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欧洲其他国家
南非
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丹麦、芬 兰、法国、英国、德国、卢森堡等国也相 继在法律上认可了同性婚姻。
南非是非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的国家。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争议焦点
01
02
03
04
宗教观念
一些宗教团体认为婚姻是男女 之间的结合,反对同性婚姻。
存在争议。
国际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 始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赋予同性 伴侣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中国现状
目前,中国尚未在法律层面承认同 性婚姻,同性伴侣无法享有与异性 伴侣相同的法律保障和权益。
目的与意义
平等权利
承认同性婚姻有助于实现人人 平等的基本原则,确保同性伴 侣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
婚姻登记制度
离婚与分居制度
建立同性婚姻登记制度,允许同性伴 侣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制定适用于同性婚姻的离婚与分居制 度,保障同性伴侣在婚姻破裂时的合 法权益。
家庭法律制度
完善家庭法律制度,确保同性伴侣享 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家庭权利和义务 ,如共同财产、继承、抚养子女等。
同性婚姻的刑事法律制度设计
传统价值观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同性婚姻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同性恋权益的逐渐认可和保护,涉外同性婚姻的话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同性婚姻尚未被法律承认,但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却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涉外同性婚姻涉及到国际法、我国国内法以及涉外民事法,并且往往需要在跨境婚姻认证、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涉及到多国法律的协调与冲突。

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和完善,不仅关系到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法治秩序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研究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对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对推动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和保守的。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的结合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这一立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深蒂固,反映了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延续和尊重。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可逐渐增多。

一些人认为,同性婚姻是个人权利和平等权利的体现,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对于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仍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和法律的改革,我国对于同性婚姻的立场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转变。

2.2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规定,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他们的同性婚姻关系。

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考虑到公共秩序和好风俗的原则。

即在涉外同性婚姻中,如果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违背该国的公共秩序或好风俗,那么应当排除该国家的法律适用,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风气。

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婚姻法规定:“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

现在我们经常看到⼀些同性之间表⽩谈恋爱的情况,那么婚姻法对于同性结婚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五条和第⼋条可知,结婚登记双⽅必须是⼀男⼀⼥。

《婚姻法》第⼆条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禁⽌结婚:(⼀)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五条和第⼋条可知,结婚登记双⽅必须是⼀男⼀⼥。

但对于同性恋的⾏为,我国现有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为违法⾏为。

同性恋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第⼗条规定的婚姻⽆效的情形。

且按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属于⼈的基本权利,其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男⼥都应平等地享有与男性结婚的权利,也平等地享有与⼥性结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婚姻⾃由”“男⼥平等”的原则。

所以,同性恋结婚登记的合法化,有待于婚姻法的进⼀步完善。

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所以,外国领事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

同时,如外国“同性婚姻”⽂书欲送⾄中国境内使⽤,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续。

总之,根据中外领事实践,双⽅当事⼈由于“同性婚姻”⽽产⽣的所谓⼈⾝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

涉外同性婚姻关系

涉外同性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那么涉外婚姻关系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在冲突规范的选择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涉外婚姻是否构成法律关系要根据我国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判断。

在《婚姻法》上对婚姻做了以下限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总的来说,在中国涉外婚姻若是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定性上应满足以下几点:1.男女两性的结合;2.无《婚姻法》禁止性条件。

其次,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受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表面上看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是应能当受到保护的,但不要忽略了先决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和我国有关保留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院地法不能定性为婚姻关系。

我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

132当代思潮我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人们对新的事物和观念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大环境影响下,社会和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度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虽然我国婚姻仍然只能是一男一女二者的结合,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同性恋群体认为法律应当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因为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都是婚姻双方基于自愿和忠诚的原则进行的结合。

虽然法律对同性同居的行为并没有提出明确禁止,但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直接否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二十世纪之后,在提倡婚姻自由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两性结合的婚姻制度被打破,一些国家开始接受异性结合之外的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群体要求法律承认其合法性的结果,也是平等自由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和生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认为,生育与否不能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

因为即使是异性婚姻,也存在不能生育的现象。

法律既然能认可不能生育的婚姻的合法性,那么同性婚姻就应当被同等的保护。

另外,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疾病,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应该被社会歧视。

因此,不影响他人、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同性婚姻并没有违背宪法。

相反地,宪法中的平等权正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础。

同性婚姻的合法依据来自于平等权中性的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平等权的扩张。

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思考同性恋在早期被当作一种精神疾病,社会和公众都对此持排斥态度。

因此当时同性恋群体对同性婚姻的意识还很薄弱。

但是在十九世纪的末期,一部分国家出现了支持同性恋的联盟组织。

随着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由同性恋运动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兴起。

1969年的石墙骚乱之后,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力量不断壮大。

同性恋群体要求其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的呼声不断高涨。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力,应该得到承认。在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 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 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
( 三) 国外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指导。目前已有多个欧美国家承认 同性婚姻或是订定相关伴侣法规定,如: 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西 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南非、法国、德国、加拿大 ( 部分省分) 、 美国 ( 部分州) ……等国家。这些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会使积极 与世界接轨的中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成功给我们 积极的信号,使我国的学者们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这一程度上,也有 利于我国开展同性恋立法活动的展开。
关键词: 同性恋; 必要性; 问题
同性恋 (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 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许多 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直到 1975 年,美 国心理学会也宣布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至此,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 的社会群体而存在。同性恋的问题的存在是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 实,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怎样才能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是我们眼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国外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国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自身的权利都产生了 一定的认识,从而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目前,世界上 已经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1989 年丹麦过会 通过了 《升记同居伴侣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 系的欧洲国家。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民法典》 开始生效,使得荷兰 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承认同 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 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2010 年 7 月 21 日,阿根廷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拉美国家,也正式成 为第 10 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二、我国同性恋者现状 目前,我国 15 岁至 60 岁同性恋人数约为 3000 万,其中男同性恋 和双性恋 2000 万,女同性恋 1000 万。著名性学教授李银河则表示,按 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 3% 至 4% 。但是,同性恋在我国得不到尊重。因为受到了传统思想的影 响,中国的社会大众在同性恋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理解。由于他们的行 为不被中国传统文化所接受,以至于他们活在黑暗里面。在这些人中, 30% 至 35% 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 至 13% 的人有过自 杀行为,67% 的人感到 “非常孤独”,63% 的人感到 “相当压抑”。同 性恋群体作为这个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但是在社会上许多民众对这个群体还没有很充分地了解,他们认为 同性恋就是有心理疾病,看他们的眼光也充满了歧视。更有甚者在他们 的背后窃窃私语,自然而然把他们看作是怪物,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了极 大的伤害。 三、我国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 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在 《宪法》 中早就规定了平等 权,又在 2004 年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 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 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 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 婚姻自由、性自主权。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我们并不认为它是一 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 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德沃金在其名著 《认真地对待权利》 一书中写道: “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 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 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 贵而限制自由。”①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 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 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 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二) 维护社会秩序。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 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 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 家 “计划生育” 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的认知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认可同性恋人群的存在以及他们所需的权益。

在西方国家,同性恋和异性恋的结婚已经逐渐普及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然而,我国的同性婚姻仍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这反映了我国对于同性恋群体的认知仍存在较大的偏见和固执。

目前,我国同性恋人群虽然已经开始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和尊重,但是同性恋者依然不能合法的结婚。

而这种状况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首先,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消除歧视和偏见。

不少同性恋人群在婚恋方面面临来自环境和亲友们的压力和歧视等问题。

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的保护,同性恋者在其生活过程中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如果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则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同性恋人群所面临的问题,更加理解和尊重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

第二,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加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同性恋伴侣之间建立长久、稳定的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的情况。

如果能够合法结婚,不仅符合两个人的意愿,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最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

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类似的法案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

这些法案的实施,既能平衡社会人权,对社会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应该说,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项趋势,是合乎科学、道德、法律的。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同性恋者一度在寻求医治方面遭受了很多不公。

在病人的家属信息登记上,同性伴侣无法以配偶身份去填写病人的信息,无法访问患者。

同性伴侣在医疗保险方面享有的保障甚至还不如异性恋未成年人,这种不公可以说是连新冠肺炎这样的特殊情况都无法改善。

总的来说,让同性婚姻合法化,能够创造一个彼此尊重的社会环境,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

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和异性恋一样的权利和机会,而不应被歧视或排斥。

让同性婚姻合法化,有望将更多人吸入社会大家庭,阻止性少数者遭受歧视,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作者:————————————————————————————————日期: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法律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文/张欣然2015年6月26日,美国将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宣布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我国,据统计,同性恋人数已达到5000多万人。

其中,一些同性恋者以生活伴侣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然而,我国法律尚不认可同性婚姻。

同性恋人的人权、生命、财产等遭受侵害后,屡陷维权困境,凸显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和空白。

同性婚姻历史在我国,由于异性婚姻能延续人类的繁衍生息,所以,男夫女妻成为婚姻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曾以三纲五常教化百姓。

同性恋不仅被视为违背伦理、破坏纲常的行为,同性婚姻更是一种不利于血脉延续、人类繁衍的资源浪费。

虽如此,经笔者查找古今一些作者收集的历史记录,记载的同性恋者在当时仍然不乏其人。

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古代,男同性恋又被称为“龙阳之好”。

这个典故出自于《战国策·魏策》龙阳君与魏王,龙阳君即魏王的男宠。

《战国策。

楚策》中的“安陵之好”也是如此。

古人还把男同性恋称为“断袖之癖”,这个典故出自于汉代。

汉哀帝因十分宠爱一个叫董贤的男子,每日和董贤“同卧起”,俨如夫妻。

有一天,哀帝和董贤一起睡午觉,哀帝醒后要起来,但衣袖被董贤压着,哀帝不愿意因抽出衣袖而惊动董贤,竞用剑将衣袖割断。

汉哀帝对董贤的宠爱竞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董贤才22岁,就位至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

匈奴使臣前来朝拜,见到这么年轻的三公,也极为惊讶。

哀帝甚至还想禅位于他,后因大臣反对才未坚持。

汉文帝和邓通则是另一个突出的例子,汉文帝是历史上记载的一代明君,“文景之治”是整个汉朝的盛世。

文帝也是汉朝最勤俭的皇帝,连一件穿破了的衣服都舍不得丢掉。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并通过立法予以合法化。

然而,对于中国这样的传统国家来说,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涉外同性婚姻。

简单来说,涉外同性婚姻指的是一名中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在海外合法结婚,并希望在中国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那么,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如何呢?在当前情况下,中国境内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无法认可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

具体来说,在中国为一名同性伴侣的配偶申请签证、购房、办理银行业务甚至是享受社保等诸多权益都会受到局限。

然而,这并不代表涉外同性婚姻的权益就毫无保障。

首先,在涉外同性婚姻方面,中国法律将遵守以下原则:1.按照双边或多边条约原则,对于外籍同性伴侣,中国法院、政府部门会根据涉外合法婚姻情况予以考虑和处理。

2.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范围,已经被扩展到合法从事异地结婚活动的国人。

3.对于以参与国际联姻为目的的跨国资产规划等涉外同性婚姻,应当由当地公证机关撰写涉外婚姻证明文件,以满足涉外家事查证的要求。

因此,对于打算进行涉外同性婚姻的中国公民来说,最好的方式是在国外合法结婚并办理婚姻证明文件,以便在中国境内享有更多权益。

此外,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的相关问题时,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撰写十分关键,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展开完整、系统的涉外家事规划和准备。

总之,涉外同性婚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逐步增加对于同性伴侣权益的保障力度,为共同社会未来的发展做出实质性的努力。

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机制的完善,涉外同性婚姻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同性婚姻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两个同性之间建立婚姻关系。

同性婚姻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地位逐渐得到认可和承认。

当前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仍存在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是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及外籍同性婚姻的情况下,我国法律适用主要以国际私法原则为依据。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对于外籍同性婚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或法律关系进行适用。

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以下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国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或两方当事人的国籍国家承认同性婚姻,那么我国应当予以承认并适用该国法律。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来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在其国籍国家依法成婚后,我国应当予以承认。

第二,居住地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或两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居住并打算进行同性婚姻,那么可以以我国法律为适用标准。

这意味着,对于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同性夫妻,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

法律关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可以考虑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然后将该国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同性婚姻。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登记结婚,并获得法律承认,那么该国或地区的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涉外同性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我国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逐渐发生积极变化。

在2014年,我国法院首次接受了一起涉及外籍同性婚姻的案件,这标志着我国对于涉外同性婚姻开始有所承认。

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探索将同性婚姻纳入居民证件管理等方面。

虽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但随着全球对于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在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上也有望逐步明确相关规定。

在未来,我国有望制定相关法律,为涉外同性婚姻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以及保障同性夫妻在法律上的权益。

2021当前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能性分析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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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当前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能性分析范文 一、中国法律制度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公法领域,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删除了之前常常被用于惩处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从而实现了同性性行为的非罪化.同时,除了刑事法律规范之外,没有其他公法范畴内的法律规范,诸如行政法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对同性间自愿的私下性行为做出处罚.因此,同性性行为目前在我国至少不属于公法干预的范畴.私法领域,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从这"一夫一妻"、"男女双方"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强调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但同时,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也没有对同性间婚姻做出禁止性的强行规定,它只是没有提到这个问题,但《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同性之间要求婚姻登记,便会因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而被拒绝. 如此看来,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同性间可以结婚,而不能说中国法律禁止同性之间结婚.那么,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的,当事人就可以实施.因此说,如果两个中国成年同性如同"夫妻"一般地共同生活,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他们并不违法.很多同性情侣虽然自行选择举行某种仪式来庆祝并确定他们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当事人也不能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别的任何法律能调整这种关系中的某些问题,像一些财产纠纷完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当前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由于法律制度回避同性婚姻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困惑,这些矛盾和困惑主要如下. (一)同性结合被边缘化导致的社会问题 按照占中国国家总人口的3%-6%的同性恋(2009年的统计数据)比例计算,目前有3600万以上的人由于现行的《婚姻法》排除同性婚姻而使得他们的"爱情"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笔者认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都希望获得稳定的伴侣关系. 由于同性婚姻无法被传统的伦理道德所容忍,大多数同性恋者不得不违心地选择异性婚姻,最终只是让这些本不该发生的异性婚姻承受了恶果.如此一来,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异性婚姻"为了不伤害到"大众品味"而伤害了婚姻中的双方及两个家庭,其自身也沦为了迂腐道德的殉葬品.此外,同性性伙伴的频繁更换,也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的风险[1],这显然是为了回避一个不需要回避的问题所引发的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只有正视同性恋群体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通过立法使同性恋者享有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才是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可能导致的几个"法律难题" 1.已婚又与同性"同居"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即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人迫于社会压力与异性结了婚,婚后又长期与另一同性"同居",是否属于《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其异性配偶起诉离婚,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同居,然而从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立法目的出发,显然一方与婚外异性或者同性"同居"所造成的伤害并无本质区别,很可能后者更甚,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我们并不能根据立法原意做理所当然的扩张解释.同时,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无据可考,无过错方并不能以"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那么异性配偶所受的精神伤害便诉求无门,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2.涉外同性恋结合的问题.同性恋双方,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且外国人一方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于是双方在该国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该婚姻应属有效.那么,如果双方在中国离婚,中国法院究竟能否受理?如果能够受理,在中国《婚姻法》对同性婚姻一片空白的情况下,以何为依据审理?如果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一方在中国又与另一异性结婚,是否构成重婚?这也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三)中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呼声 中国着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虽都以失败告终,但李博士并没有停止努力,如2009年6月11日,她在《中国青年报》发表了《79%青年期待为同性婚姻立法》一文,2014年在全国两会前,她联合"中国直同联盟"与"同志之声"共同在网络上发起"呼吁两会代表关注同性婚姻立法"的一人一微博行动,号召大家一同为争取同志平等权益发出自己的声音.2010年初,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广东省率先在全国为同性伴侣进行婚姻登记[2],尽管最终没有被采纳,但这让大家看到中国的精英阶层不断出现有识之士为同性婚姻立法而呼吁. 三、当前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 (一)国外立法现状及联合国立场 1.国外立法现状第一,民事结合,也称公民结合或民众结合[3],其目的是为同性伴侣提供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 世界上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结合,有的除了名字以外完全与"婚姻"相同,有的只是简单的注册,即注册伴侣关系[4].民事结合已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芬兰、卢森堡、英国、瑞士、匈牙利、奥地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等等[5]. 第二,同性婚姻.1998年1月1日生效的荷兰《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6],登记的同性伴侣被赋予了与异性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6].之后的2001年4月1日荷兰生效了一项法律,明确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荷兰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的国家[3].除荷兰外,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新西兰、法国、巴西、葡萄牙、冰岛、阿根廷、加拿大,以及美国的16个州加华盛顿特区等也都逐步加入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的行列[3]. 2.联合国对同性恋伴侣的法律认定LG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的缩写.世界各国对LGBT权利的法律认定广泛但差异极大[7],LGBT常见的相关立法范畴包括:官方承认的同性结合、同性收养、性倾向和兵役议题、移民平等、反歧视法,明令禁止同性暴力、鸡奸法、反女同性恋主义等仇恨罪,以及取消对同性行为制定的较高的同意年龄. 2011年,联合国通过首份承认LGBT权利的决议案,并提出侵犯LGBT权利的报告,调查世界各国境内仇恨罪、同性行为之刑事定罪以及相关歧视等行为,包括同性性行为的合法性、是否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同性领养以及军界公开性向,是否具有反歧视法和对跨性别者的认同等.这份报告的内容以表格的形式按照五大洲区域的不同来统计,非常明显地表明了越是发达的国家对同性恋问题越是持开放的态度. (二)针对反对同性婚姻入法若干理由的驳斥 1.违反自然规律.许多人认为同性恋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事情,极度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纯粹是出于想当然的惯性思维.美国心理学家艾弗伦·胡克早在20世纪初便指出同性恋现象是偏离并非变态[8],之后,如本文前面陈述的同性恋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被认可并非心理疾病.笔者认为,大多数人不能因为自己是多数群体,就认为自己有权力给予少数人的群体以不公平的待遇. 2.违背伦理道德.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心底的伦理道德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即便是在同一时代,世界不同地区、种族、信仰的人群对伦理道德的标准也大相径庭,不一而论,不能以通行的标准或者是自己心目中的标准去衡量他人. 3.宗教立场.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即便是在宗教界,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也是反对、同意、中立三者平分秋色[9]. 4.对收养的孩子产生负面影响.纵观所有反对理由,唯有该条算是出于理性的考虑,但这也仅仅是表面看来如此,并没有科学研究数据表明,同性恋家庭收养的孩子必然会存在性格上的缺陷,或者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事实上,目前异性恋家庭成长的孩子,身上的问题也不少.另外,眼下绝大多数的同性恋都是成长于异性婚姻家庭. (三)当前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基础 1.社会基础.前文在论述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的过程中提到的"中国当前同性恋群体的现状"、"社会呼声"、"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等,都是中国下一阶段将同性婚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的社会基础. 2."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基础.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规定了人类自由的三个领域[10]:思想的自由、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由.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行为,恋爱、婚姻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那么法律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加以干涉. 诚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一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既然法未禁止,便至少说明该行为的消极意义还不至于影响到社会公众或损害到其他第三方.而且,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当发生利弊冲突时,立法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若法律只是为了迎合大部分人非理智的感受,而放弃了法制最根本的精神和原则,其中的利弊,笔者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3.道德基础,即"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着《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10]针对同性恋受歧视的现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为来为同性恋正名,否则法律的回避便是助长了这种歧视. 根据李银河博士的调查,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11].但是,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并没有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或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所谓的"集体目标"并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这个本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予以宽容与保护,舆论上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加歧视. 笔者认为,只要社会认同并且不对公众和任何第三方造成伤害,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12],而社会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上的承认.既然在医学领域也就是从科学角度上,"同性恋"已被确定为非病理现象,那么法律就应当实事求是地正视问题,以科学地引导社会观念. 另外,笔者始终认为,法制本身应当传递一种非常重要的理念,即"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引导每个人在做出一个行为时明确自己是对这个行为的后果负有责任的.如此,类似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这种并不伤害以及影响他方的行为,行为人在做出时其实已经承担了该行为的后果,无论是来自自身的、家庭的、社会的,或是生理的、心理的压力,对于行为人本身而言,他们要学会的就是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而法律要学会的就是理性地给予这种并不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平等的法律保护. (四)立法步骤 对于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的设计,李银河博士认为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作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13].笔者认为,若直接按照李博士的办法,可能会对民众造成突然的、过于激烈的视觉及感官冲击,这将对法律的实施推行造成不小的阻力. 因此,针对中国国情,为了更有助于同性婚姻立法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不宜采取如此过于激进的方法,还是需要有理有节地按部就班地推进. 1.《反歧视法》的制定.中国目前仍未有一部专门的《反歧视法》,但存在很多单行法律,专门用于保护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有关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保护法,尤其在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我们完全具备制定一部《反歧视法》的立法基础. 就世界各国来看,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无一不是同时具有《反歧视法》的,可见《反歧视法》的制定是同性伴侣关系合法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同时,就"反歧视"这个词语而言,乍一看也显然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该法在法理上所传递出的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本身也容易被大多数人认可,由此而推出的同性恋爱、婚姻的合法性至少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即便民众一时难以接受,但从理性角度而言,他们也很难反对.《反歧视法》应当在反性别歧视一章中规定:第一,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同普通人享有同样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且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第二,明确同性伴侣具有与异性伴侣同样的恋爱、缔结伴侣关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并不得加以歧视等[11].第三,《反歧视法》应同时设置专门的"伴侣篇",规定同性伴侣在关系成立、存续及结束时在人身、财产等方面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 2.民事伴侣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只有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11].笔者比较认同李银河教授方案里直接将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改成"配偶"的办法,这是最彻底地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关系平等对待的方法,但就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眼下的中国社会并不具备直接跃进到该步骤的条件,法律设置仍需依据当前的现实情况.在本文第三部分中,笔者已说明了荷兰也是从1998年制定《家庭伴侣法》再到2001年彻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法.据此,笔者认为,立法承认同性伴侣间的民事伴侣关系,将是继《反歧视法》制定后可实现的另一个在同性伴侣合法化进程中的里程碑式的进步,而两部法律实施时间的间隔,本人认为以两年左右为宜. 3.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或在《婚姻法》中设置特别章节.正如笔者所言,这个步骤将是社会继续发展到一定时期,"同性婚姻"必将会被彻底承认的阶段.但基于同性婚姻毕竟会因一些现实的原因使其在一些具体问题中有别于异性婚姻,如生育、养育下一代的问题,因此不可能简单粗暴地将"夫妻"改成"配偶"而直接了事.于是,法律必须针对同性伴侣之间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做出特别的考虑,至于这种法律规定是单独以一部《同性婚姻法》的形式出现,还是在现行《婚姻法》中专设关于同性婚姻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就法律实施的效果而言,区别并不大,只是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它更贴近"平等对待".至于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无非还是同性伴侣关系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只是随着民众接受程度的不断提升,换个名称罢了.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观念的改变,同性婚姻立法势不可挡,只是各国立法都当遵循本国国情.就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公民的理性程度、法治意识及全社会同性伴侣现象的现状而言,我国已经到了法律需要并且能够面对该问题时候了,因此法律层面应与时俱进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这也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存在并发展的基础和价值.。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我国,同性婚姻依然不被法律所承认。

本文将讨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通过任何法律明确承认同性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真实、平等的意思表示所建立的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的性别要求,仅限于男女之间的结合。

根据现行法律,同性婚姻在我国是不被承认或合法化的。

对于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间的涉外婚姻关系,情况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按照其所取得外国人的国籍所在国法律适用。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在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注册结婚,并依照该国法律手续获得了合法婚姻地位,我国政府在涉及这些涉外婚姻关系时,可能会依照外国法律的规定处理。

涉外同性婚姻还会受到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影响。

我国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强调了对婚姻和家庭的保护。

尽管公约未明确提到同性婚姻,但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跨国公司将将同性婚姻权利视为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涉及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的婚姻关系时,我国政府可能会受到国际人权承诺的约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承认同性婚姻,但是在社会意识和观念的发展中,对LGBT群体的包容度和接受度也在逐渐提高。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在处理涉及同性婚姻权益的案件时,也倾向于保护婚姻权益并采取一定的平等待遇原则,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涉及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间的涉外婚姻关系时,我国政府可能会依据外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受到国际人权承诺的约束。

随着社会观念和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目前来看,同性婚姻在我国仍然面临着法律上的限制。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1. 引言1.1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现状当前中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即便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结婚登记的案例,但这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据统计,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同性恋者,他们在面临婚姻、家庭等权益时受到很大限制。

与此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国的现状显得与之不符,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在中国,同性恋者在婚姻权益上仍然遭受歧视和排斥,缺乏法律的保障。

这种现状不仅导致他们在经济、医疗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影响着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地位。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需求日益凸显,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尽管在中国法律和社会文化方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存在一定的困境,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对同性婚姻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实现同性恋者在婚姻权益上的平等。

这也使得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讨论和探索逐渐走向深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希望。

1.2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平等权利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排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保护。

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包容和多元化的社会。

通过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让每个人都能够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这样的社会更加开放和进步,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幸福和尊重。

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许多同性恋者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伴侣关系,他们也有权利享受结婚的权利和福利。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保障这些家庭的权益,让他们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和认可,从而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是对同性恋者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对家庭价值和社会稳定的促进。

2. 正文2.1 法律层面的困境在法律层面,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面临着诸多困境。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随着国际上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不断提升,我国也开始在法律层面逐步探讨和审视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还未批准同性婚姻,但在处理涉及涉外同性婚姻的情况时,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仍然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指引。

我国法律适用覆盖的范围应包括以涉外同性婚姻为中心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提供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因此需要参考国际间利益冲突法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权益平衡和司法裁决。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考虑到涉及国际公共秩序和中国法律公序良俗的平衡。

在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也没有明确禁止。

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的问题时,应当尊重涉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社会的传统和社会道德观念,以维护国内的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对于涉外同性婚姻案件的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应本着无偏见、公正、权益平衡的原则,尽量回避主观意识形态的影响,真实客观地进行判断。

在涉外同性婚姻的处理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护。

对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认定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趋势,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平等权利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

对于涉外同性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并坚持人权保护和法治的原则。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在当前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同性婚姻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立法的方法明确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同性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这需要通过民法典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同时还需要借鉴国际上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以更好地保护涉外同性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步修改法律,以允许或保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尽管同性婚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在中国,它仍然被视为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律对同性婚姻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这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适用的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大陆没有针对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异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同性婚姻在中国并不被认可。

当前的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同性婚姻在中国是完全非法的。

事实上,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践为同性伴侣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和认可。

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同性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法律属性和责任的规定,可以视为一种对同性婚姻的间接保护。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中,同性婚姻通常被视为无效婚姻。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法律,同性夫妻的婚姻合法性将无法得到承认和保护。

在法律适用的领域,同性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方面,情况更加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在中国大陆仍然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国同性婚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也不能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可能会根据国际法原则和人权保护的考量,对某些外国同性婚姻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一些法院倾向于对涉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一些地区的政府机构可能会考虑为外国同性伴侣提供特定的签证和居留权等。

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在这些地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和法律保护程度有所提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同性婚姻提供了法律保护,认可外国同性婚姻,并为同性配偶提供一定程度的移民权益。

当前中国大陆的法律框架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虽然同性婚姻在中国大陆并未被明确认可,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践为同性伴侣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保护。

论我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论我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论我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性婚姻在全球范围内逐渐被认可,但在我国仍被视为社会和法律的边缘,这也是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的社会议题之一。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涉及到许多敏感和复杂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全社会的讨论和广泛的参与中解决,以找到一个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其次,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将使同性恋者能够享受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法律和社会保护,这可以明显地减少同性恋者在社会中的歧视和不公。

通过合法化,同性恋者可以获得婚姻法律的保护,享受财产分割、税收减免、养老保险等福利,也可以共同抚养子女。

这将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开放的社会环境,消除异性恋和同性恋之间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还可以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危机,提高社会公平和稳定。

当前,我国的男女比例失衡、老年人口增加和新生代的心理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和问题,同性恋问题也已引起广泛关注。

合法化同性婚姻不仅可以缓解这些问题,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而且还能够带动新的经济增长。

相反,不承认和排斥同性婚姻的做法,反而会造成逆向效应,使社会进一步陷入争议和分化。

最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性别角色,重新认识婚姻的本质与价值。

婚姻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深刻的情感、责任和义务的承诺。

同性恋情侣之间的感情和责任同异性恋情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同样渴望有一个承诺和永久的伴侣,这种需求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满足。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于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一项必须逐步推进的改革。

我们需要更开放、包容和宽容的态度,以承认和尊重不同人群的多样性,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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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龙湘元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待同性恋的立场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

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

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法院在审理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其均以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

实践证明,完全否认国外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权益将无法保护。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加快立法构建。

关键词:同性婚姻;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9−06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社会景观之一。

随着人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

[1]对于同性恋者是否应该享有婚姻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难以接受,我国法院在受理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同性婚姻的效力都是不予认可的。

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以期解决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也可能永远不能合法化。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当务之急。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从世界各国来看,婚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几种。

有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存在,还有些国家的宗教婚姻要有政府发文或举行法定的仪式后才被认为合法。

从历史上说,婚姻也不容易界定,不同的社会中存在过类似婚姻的结合。

但“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

我国《婚姻法》也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同性婚姻在我国被视为无效婚姻。

目前我国学界对同性婚姻定义没有规定,在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八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还有一些国家的地区和州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以及享有的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类似婚姻的民事结合不一定符合今天法律上婚姻的定义,为便于研究,我们把这些关系定义为广义上的同性婚姻。

所以同性婚姻中的婚姻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

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

[2]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是由一位名叫Benkert的德国医生在1869年首创的。

它主要是指一个人对异性没有性反应,而被同性别的人吸引。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很早就已经出现,而且在当时还被看作是很圣洁的爱情。

比如古亚述人崇尚同性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同性之爱也是被赞颂的。

公元4世纪左右,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兴起,同性恋进入有罪化阶段,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定为违法。

《圣经》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不可饶赎必须治死。

近代以来,同性恋者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性结合在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后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欧洲是同性运动的发源地,1989年,丹麦开创性地设立“家庭伴侣法”,同性伴侣有了等同于异性配偶的权益。

挪威、瑞典和比利时紧随其后也颁布了类似法律。

1990年,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规定禁止歧视同性恋者的国家。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不再把同性恋归为疾病。

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2006年11月《日惹原则》(Yogyakarta Principles)的发布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问题。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不分性别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的国家。

加拿大在允许同性伴侣享受配偶待遇后也承认同性婚姻。

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在审理一起同性恋婚姻起诉案中,最终判决同性恋人是合法的,要求州立法者在180天内修改该州法律。

该州因此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同性合法结婚的州。

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与传统的异性婚姻不同。

根据各国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和赋予同性伴侣权利的程度和范围的差异,同性婚姻的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①同性婚姻模式。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和阿根廷七个国家采用此模式。

它们直接修改婚姻法中婚姻的定义,把异性结合放宽至异性或同性均可。

像荷兰的《同性婚姻法》、加拿大的《民事婚姻法》、西班牙的《民事婚姻法》等,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是同性伴侣们最愿意选择的结合方式。

②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这是一种与婚姻具有类似法律地位的全新模式,为英国、德国、挪威、冰岛、瑞典等国所采用。

根据法律规定,异性结合为婚姻,受婚姻法的制约;同性结合为伴侣,受同性伴侣法的约束。

同性伴侣与异性结合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身份认可上是一致的。

像丹麦的《注册伴侣关系法》,英国的《同性伴侣关系法》,德国的《生活伴侣关系法》,美国加州的《家庭伴侣关系法》等均属此类型。

③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同居互助的关系,像法国的《互助契约法》(PACS)通过后,《法国民法典》随即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民事互助契约的内容,“是两个异性或同性成年自然人为组织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3]同性异性均可采用,并且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民事合同,缔结必须符合其特殊要件外,还要进行申报和登记。

它不是简单的同居关系,兼顾了同居的自由和契约的效力,以及婚姻的承诺。

④零星规制模式。

它以美国夏威夷州的《互惠关系法》为代表,互惠关系适用于同性之间及异性之间均可。

缔结互惠关系不改变当事人的民事身份,缔结者仍为单身,享有和他人结婚的权利。

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终止此种互惠关系,但要按照规定到卫生部签署公证的终止互惠关系的声明,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互惠关系任一方结婚的,互惠关系自动解除。

[4]这种模式基于各种现实问题的考虑,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给予同居者享有异性婚姻的部分权利。

二、我国同性婚姻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国早在《杂说》中就提到:“娈童始于黄帝”,说明氏族部落前就存在同性恋。

1740 年,中国第一部反对同性恋法令即反“鸡奸”法顺世出台,对同性恋进行严厉打击,在这部法令中把成年人自愿的鸡奸行为定性为犯罪。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六法全书》将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定为“伤害风化罪”。

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是以“流氓罪”论处,改革开放后。

人们的思想得以解放,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比以前缓和和包容了很多。

2001年起,我国正式将同性恋不再作为疾病。

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对同性婚姻效力认可是一个涉及域外民事伴侣权利保护的重要问题,是涉及法律的核心价值和政治理念的问题。

虽然我们可以拒绝国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但是无法回避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的,同性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

我国内地法院受理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后只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做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呈现的是“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特点,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域均不承认同性婚姻。

在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法律态度上,四法域也不完全相同。

《香港婚姻改革条例》中显示,香港不认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合法的同性婚姻。

同性伴侣在大陆、香港、澳门法院起诉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后都会被驳回。

我国台湾地区是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台湾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但它于2001年修订了《人权保障基本法》,规定同性恋者可以组建家庭,以家庭伴侣关系同居,并赋予同性家庭伴侣部分权益。

“同居的同性伴侣,可以组成家庭及视为家属的身份。

”[5]将同性恋者的“家庭权利”不纳入《婚姻法》而纳入《人权基本保障法》中,立法的目的是既不改变传统的“男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和法律地位,又兼顾同性恋者的权益诉求。

此种立法较之大陆、香港、澳门而言对权利有所保护。

而司法实践显示,完全否认域外同性婚姻的效力会导致不良法律后果。

比如同性婚姻无效后,当事人在该国是否可以再次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缔结的同性婚姻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在他国将无任何保障。

再此如,同性婚姻的伴侣如果在我国有财产,一方离世后另一方主张财产继承,将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在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理念不断提升的今天,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事实在我国已经不再陌生,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有限度地对他国的同性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认可,而不能完全拒之门外。

三、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一)国外同性婚姻域外效力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6]“公共秩序保留”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形成,《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和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类似于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能够过滤冲突规范中的危险性。

但是,它也有弊端:法官因适用公共秩序条款而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把握不确定的时候易导致公共秩序的滥用。

对于外国认可的同性婚姻,我国在处理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应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否定其合法地位呢,笔者认为应慎重。

瑞士法学系布鲁歇从萨维尼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的观点出发,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认为这种区分更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他认为纯国内民事关系适用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则不一定适用;国际公共秩序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也可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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