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药店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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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店面环境:药店应具备良好的店面环境,包括整洁、明亮、通风等条件。

店内应有足够的空间用于陈列药品和提供服务。

2. 药品质量:药店应提供合法、合规的药品,药品应具备合格的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3. 药品分类和陈列:药店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和规定的陈列标准进行陈列,保证药品的易识别和易取用。

4. 药品储存条件:药店应具备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控制,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药品包装和标签:药店销售的药品应具备完整的包装和标签,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应清晰明确。

6. 药店人员资质:药店应具备合格的药师或药士,并确保他们持有相关的执业证书和资质。

7. 服务质量:药店应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包括给予药品咨询、提供用药建议等。

8. 安全措施:药店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以保障药店的安全性。

9. 药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药店应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并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以上是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验收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药房验收是指药店收到药品时对药品进行仔细检查和评估的工作。

合理规范药房验收标准是保障药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将提出一套规范的药房验收标准,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和验收后的处理,以确保药店获得高质量的药品。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验收药师的培训:药师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药房验收的标准和流程,熟悉药品质量评估的方法和技巧。

2.验收设备和工具:药店应配备专用的验收设备和工具,如药品包装检测仪、药品质量评估工具、温度计等,以便进行准确的验收。

3.清洁环境:药店在验收前应确保工作区域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验收过程2.药品质量评估: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规格,采用相应的质量评估方法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药物有效成分分析、理化指标检测等。

3.药品储存条件检查: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包括药品保存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合理控制。

4.药品批号核对:核对药品的批号信息是否与进货单和药品包装上的信息一致,确保药品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三、验收后的处理1.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对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包装损坏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将其退回给供应商或进行安全处理。

2.不同药品的分开存放:不同类型、不同功效的药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感染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3.验收记录的保存:药店应建立详细的验收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验收结果等信息,并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以备查验。

四、验收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1.包装完整性问题:如果发现药品包装有破损、变形、密封不良等问题,应立即将其退回给供应商,并要求重新提供。

2.药品外观问题:对于颜色、气味、颗粒等与正常药品不符的情况,应进行药品质量评估检查,如有必要请专业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3.药品有效成分问题:对于怀疑药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参考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规范药房验收标准是确保药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店空铺验收检查项目

药店空铺验收检查项目

药店空铺验收检查项目
1. 店面装修与环境:
- 确保店面外观整洁、无明显损坏,并符合规定的招牌、广告等要求。

- 检查室内装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火、防盗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 空气流通是否良好,有无异味或污染物等。

2. 药品销售区域:
- 检查药品陈列架、柜台的质量和安装情况,确保符合规范,防止药品受潮、受热等。

- 检查药品货架上的药品陈列是否整齐、标签清晰可读。

- 查看药品区域的温湿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贮存的药品在适宜的环境中。

3. 整体卫生与清洁:
- 检查店面、药柜、货架等区域的卫生情况,包括灰尘、杂物、垃圾等的清理情况。

- 确保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并有足够的卫生纸、肥皂等生活用品。

4. 设备和设施:
- 检查收银台、电子称、电脑系统等设备是否正常工作,能否满足日常销售需求。

- 确保有充足的灭火器和急救设备,并处于易于取用的位置。

- 检查冷藏设备的温度控制情况,确保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5. 法律执照与证件:
- 检查营业执照和药店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 检查员工的资格证书和从业证件是否齐全,合法经营。

6. 安全措施:
- 检查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工作情况,确保店铺内外的监控完备。

- 检查紧急应急按钮或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一、验收的目的和意义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验收是确保药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合规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保障市民在购买药品时的权益,同时提升市场整体竞争水平。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1. 合规性要求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2. 设施设备要求(1)经营场所: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并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场所内应设置明确的药品展示和销售区域,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仓储条件:药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措施。

(3)设备设施: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善、先进的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和药品质量监控设施,确保药品的售卖和存储过程符合规范。

3. 基本管理要求(1)人员素质:药品零售企业应雇佣合格的药师或药剂师,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2)药品购销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有效期监控、入库、出库等环节规范。

(3)药品信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药品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三、验收的程序和方法1.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建设规划、设施设备清单等。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核查。

企业需积极配合验收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抽样检测验收人员将抽取药品样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不合格的药品,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4. 验收结果评估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验收人员将对企业的合规性和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

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1、“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项目共180项,其中**号项目46项;*号项目49项;一般项目85项。

2、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3、结果评定项目结果**项目缺陷 *项目缺陷一般项目缺陷0 ?10% ?10% 达标“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第一部分管理职责(共27项,其中**号项目6项,*号项目6项,一般项目15项)GSP对应条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款6004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5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并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6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质量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6007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应有相关记录。

6008 *1、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工作。

6009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对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6010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审核。

2、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011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6012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职工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

*6101 **1、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

2、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3、制度应有可操作性。

4、制度的制订应有签发、执行日期、发布、收回、修订等过程。

*6102 **1、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20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21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22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23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体系的实施条件。
24
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5
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26
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7
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28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29
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30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有外部显示温湿度功能的医用冷藏冰箱)。
31陈 列与服来自务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32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16
设 施与
设 备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
9
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并应经培训合格。
10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1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2
质量管理文 件

甘肃省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甘肃省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酒泉市零售药店验收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订。

二、本标准分为四部分,总分230分。

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一)制度与管理50分;(二)人员与培训70分;(三)设施与设备80分;(四)服务30分。

三、申请发证企业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方可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各项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
2.在标准中标明“*”号的项目验收全部合格。

四、评分办法
(一)评分通则
评分不宜量化的项目按评分通则。

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尚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规定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有一定差距
0 尚未开展工作
(二)缺项处理
缺项指由于经营范围而出现的合理缺项。

缺项不得分,计算得分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分。

计算公式为:实得分
得分率= ────────×100%
该项总分-缺项分
酒泉市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药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作为药品和医疗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上的药品能够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各级相关部门制定了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点和实施效果。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哈萨克族销售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质,且必须有执业药师、药学硕士或者具备相关药品销售经验的员工。

此外,药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2. 药品存储条件。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药品存储设施,包括温度和湿度控制、防潮、防火等措施。

这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药品采购渠道。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

同时,药品的采购要遵循招标、竞争性谈判等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药品质量检验。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验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检验等,以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 药品信息管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完整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进货信息、销售信息、药品效果等。

这有助于追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通过建立药品销售的准入门槛,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药品流通。

其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了人民对于药品安全的信心。

然而,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法商贩可能会通过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违反相关法规。

眉山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标准

眉山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标准
*0207
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应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县下列应具中药
士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
*0208
门店营业员应具药士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
过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0209
门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县下列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年龄不超
备计量准确、完好的衡器与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0309
门店销售特殊药品或者毒麻中药材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记录,配
置专柜存放与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0401
门店应与所属连锁公司(及其委托的本地配送企业)签订有明确质量条
款的药品配送协议,协议中应包含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的条款。
0501
责任,并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与所经
营药品的有关知识。
0203
门店应设置质量负责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
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
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0204
门店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与外方审核员应具有药学、医学类中专以上
营特殊药品的,应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0102
企业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有定期检查与考核的办法与程序。
*0201
门店从业人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与第八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销售假劣药品但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除外。
0202
门店负责人为药品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
眉山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和《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所属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不含血液制品)、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省内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药品批发企业监管。

XX省药品监管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10家(含)以上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验收。

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5分)、人员与培训(8分)、设施与设备(15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

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包括80分)以上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2021年苏教版二年级上册语文专项看图写话练习(15道)一、看图写话。

下图画的是谁?它是什么样子的?它喜欢干什么呢?请你仔细观察图画中的动物,然后写一段话介绍一下它吧。

要求:1.要把一句话说清楚,加上标点符号。

2.书写要工整,不会写的字可以用拼音代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写话天地。

提示:爸爸妈妈在厨房里干什么?小红看到后是怎么去帮忙的呢?发挥你的想象,写一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说话与表达仔细观察下图,图中画的是什么地方?图中的人物正在干什么?展开合理的想象,写几句话。

新开药店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新开药店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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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2017年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认)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类别与设置条件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其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再按风险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

(详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设置表》)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五、六级店可为药师、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具备执业药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工作;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工作;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工作(设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实施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可负责连锁门店处方的集中审核工作)。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应在职在岗,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

第八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应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并符合所在地特殊药品经营布局要求。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应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

第十条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企业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第十二条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一类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类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80平方米);三类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不少于8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100平方米)。

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第十五条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的设施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中药饮片应置于原包装内销售,未销售完的原包装不得弃置);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第十九条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2)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3)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4)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5)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6)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区分,并有醒目标志;(具有声称功能主治包装的中药饮片不得置于非药品区域)(7)设置坐堂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或进行远程诊疗的,其诊疗场所应与药品经营场所有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

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

第二十条企业营业场所应配备有效监测、调节温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二十一条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销售凭证格式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

第二十四条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并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二十八条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并有退货药品专区(柜)和不合格药品专区(柜) ,并实行色标管理。

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管理;(3)药品验收管理;(4)药品陈列管理;(5)药品销售管理;(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7)处方药销售管理;(8)药品拆零管理;(9)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10)记录和凭证管理;(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6)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17)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8)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20)计算机系统管理;(21)药品追溯的规定;(22)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验收、销售;(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4)药品拆零销售;(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

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记录;(2)药品验收记录;(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4)药品养护记录;(5)药品销售记录;(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9)温湿度监测记录;(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第三十四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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