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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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药房验收是指药店收到药品时对药品进行仔细检查和评估的工作。

合理规范药房验收标准是保障药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将提出一套规范的药房验收标准,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和验收后的处理,以确保药店获得高质量的药品。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验收药师的培训:药师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药房验收的标准和流程,熟悉药品质量评估的方法和技巧。

2.验收设备和工具:药店应配备专用的验收设备和工具,如药品包装检测仪、药品质量评估工具、温度计等,以便进行准确的验收。

3.清洁环境:药店在验收前应确保工作区域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验收过程2.药品质量评估: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规格,采用相应的质量评估方法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药物有效成分分析、理化指标检测等。

3.药品储存条件检查: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包括药品保存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合理控制。

4.药品批号核对:核对药品的批号信息是否与进货单和药品包装上的信息一致,确保药品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三、验收后的处理1.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对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包装损坏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将其退回给供应商或进行安全处理。

2.不同药品的分开存放:不同类型、不同功效的药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感染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3.验收记录的保存:药店应建立详细的验收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验收结果等信息,并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以备查验。

四、验收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1.包装完整性问题:如果发现药品包装有破损、变形、密封不良等问题,应立即将其退回给供应商,并要求重新提供。

2.药品外观问题:对于颜色、气味、颗粒等与正常药品不符的情况,应进行药品质量评估检查,如有必要请专业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3.药品有效成分问题:对于怀疑药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参考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规范药房验收标准是确保药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一、验收的目的和意义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验收是确保药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合规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保障市民在购买药品时的权益,同时提升市场整体竞争水平。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1. 合规性要求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2. 设施设备要求(1)经营场所: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并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场所内应设置明确的药品展示和销售区域,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仓储条件:药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措施。

(3)设备设施: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善、先进的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和药品质量监控设施,确保药品的售卖和存储过程符合规范。

3. 基本管理要求(1)人员素质:药品零售企业应雇佣合格的药师或药剂师,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2)药品购销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有效期监控、入库、出库等环节规范。

(3)药品信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药品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三、验收的程序和方法1.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建设规划、设施设备清单等。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核查。

企业需积极配合验收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抽样检测验收人员将抽取药品样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不合格的药品,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4. 验收结果评估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验收人员将对企业的合规性和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

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药房验收标准

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原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旳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行。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实行本单位旳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置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旳具有法定资格旳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详细负责药物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物旳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也许污染药物旳,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物旳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同意旳诊断科目和药物使用范围设置对应旳药库、药房。

中西药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西药房合并旳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中药饮片仓库不得少于10平方米。

设在城区(含县城)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旳药物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如下旳,应配置至少1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旳企业,应配置至少2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旳企业,必须配置1名中药师或中药学(含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药物与陈列第一条陈列药物旳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第二条药物与非药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并按药物旳品种、用途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精确,字迹清晰第三条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处方药中旳维生素类和及健字号药物除外)。

第四条危险药物和特殊管理药物不陈列或只陈列空包装。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一条使用单位制定旳药事管理制度应重要包括:药物质量管理岗位旳设置和人员职责;药物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初次供货企业和初次采购品种旳审核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操作规程;药物拆零使用管理制度;药物有效期管理制度;特殊药物管理制度;药物质量事故旳处理和汇报制度;不合格药物旳管理制度;药物不良反应汇报和监测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有关票据、记录、台帐、档案等原始凭证及资料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1、“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项目共180项,其中**号项目46项;*号项目49项;一般项目85项。

2、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3、结果评定项目结果**项目缺陷 *项目缺陷一般项目缺陷0 ?10% ?10% 达标“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第一部分管理职责(共27项,其中**号项目6项,*号项目6项,一般项目15项)GSP对应条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款6004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5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并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6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质量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6007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应有相关记录。

6008 *1、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工作。

6009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对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6010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审核。

2、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011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6012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职工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

*6101 **1、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

2、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3、制度应有可操作性。

4、制度的制订应有签发、执行日期、发布、收回、修订等过程。

*6102 **1、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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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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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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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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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体系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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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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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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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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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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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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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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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有外部显示温湿度功能的医用冷藏冰箱)。
31陈 列与服来自务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32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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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与
设 备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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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并应经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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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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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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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文 件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查现场,未进行色标管理扣0.5分,药品堆垛不符规定扣0.5分,不合格药品未按规定存放扣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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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应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摆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医疗器械、危险品等必须严格分开存放。储存药品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
查现场,未按规定存放,每项扣0.5分。
查资料,查记录,无统计分析记录,全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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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实公布药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械使用价格清单。就诊者对药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向医院询问时,医院应如实答复。
未如实公布或提供药械价格清单,此项全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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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医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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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药械储存区域温湿度监测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对各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查现场,未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扣1分,未采取调控措施扣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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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专柜、专帐专册管理。药房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至少有专柜加锁。放射性药品必须放在具有防辐射功效的专用设施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药房、药库特殊药品均应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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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捐助、赠送药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需药械,或者从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械的,也应当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做好记录。

药房“规范药房”检查验收标准(4

药房“规范药房”检查验收标准(4

云阳县“规范药房”检查验收标准1、为进一步推动云阳县“规范药房”的评比,保证“规范药房”的评定质量,制订本标准。

2、云阳县“规范药房”评定标准检查项目共5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5项,一般项目2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有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 ≤10% 验收合格≥1 >10% 验收不合格云阳县规范药房检查验收标准条款检查内容是否合格或缺项*001 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002 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003 店名标牌应与许可证所载名称相一致,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004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05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06 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制度;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007 对各项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008 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乡镇及以上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乡镇以下应具有药士(中药士)职称。

*009 药品零售或调剂处方审核人员乡镇及以上应具有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乡镇以下自然村(不包含所撤乡镇所在地)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药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作为药品和医疗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上的药品能够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各级相关部门制定了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点和实施效果。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哈萨克族销售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质,且必须有执业药师、药学硕士或者具备相关药品销售经验的员工。

此外,药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2. 药品存储条件。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药品存储设施,包括温度和湿度控制、防潮、防火等措施。

这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药品采购渠道。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

同时,药品的采购要遵循招标、竞争性谈判等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药品质量检验。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验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检验等,以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 药品信息管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完整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进货信息、销售信息、药品效果等。

这有助于追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通过建立药品销售的准入门槛,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药品流通。

其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了人民对于药品安全的信心。

然而,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法商贩可能会通过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违反相关法规。

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门店的药品验收工作,确保门店所采购、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所有涉及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包括门店经理、药店管理员、药剂师等。

三、药品验收的基本要求1. 门店采购的药品必须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 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应完整、清晰、无破损,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 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与产品标签上的信息一致。

4. 药品的外观应正常,无异味、无异物。

5. 药品的包装应未打开,密封良好。

6. 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齐全,如药品进货单、药品检验报告等。

7. 验收人员要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确保与采购订单一致。

四、药品验收程序1. 门店收到药品后,由经办人员进行包装和质量的初步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2. 经办人员将药品交给药剂师进行详细的验收工作。

3. 药剂师检查药品的包装完整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产品标签上的信息进行核对。

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需要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4. 药剂师对药品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无异味、无异物等问题。

5. 药剂师对药品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包装未打开,密封良好。

6. 药剂师核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采购订单一致,如不一致,需及时与供应方进行沟通并做相应记录。

7. 药剂师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填写药品验收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备注验收结果和药品存放位置。

8. 药品验收记录需经药店管理员核对并签字,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药品验收完成后,将药品按照规定妥善存放,待销售使用。

五、不合格药品的处理1.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需立即停止放行,并将问题药品隔离存放。

2. 药品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给门店经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如与供应方进行沟通、申请退货等。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和《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所属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不含血液制品)、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省内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药品批发企业监管。

XX省药品监管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10家(含)以上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验收人员应取得药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药品验收资格证书,以确保具备从事药品验收的法定资格。
验收人员培训要求
定期培训
验收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以更新药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药品验收技能。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验收流程与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验收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贿赂或违反职业道德。
保持公正性
在药品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保持公正性,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确保药品质量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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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验收记录的填写
验收日期
记录验收的具体日期。
验收人员
记录验收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验收情况
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等。
处理意见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结果。
02
药品验收标准
药品外观质量检查
总结词
药品外观质量检查是验收药品的重要环节,主要检查药品的形状、颜色、大小、 表面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
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和隔离
标识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明确标识,标明不合格原因,如过期、破损、假冒伪劣等。
隔离
将不合格药品与合格药品隔离存放,防止混淆和误用。
不合格药品的退回和销毁
退回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药品,及时与 供应商联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回处 理。
VS
销毁
对于无法退回的不合格药品,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销毁处理,确保药品安全。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目录
• 药品验收流程 • 药品验收标准 • 特殊药品验收标准 • 验收不合格药品处理 • 药品验收人员要求

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山东省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菏泽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规定》第七条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的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药品许可证:确保药店具备合法的销售药品资质,药品许可证必须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2. 药品进货渠道:药店的药品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药品流通证明要求,可以提供明确的进货渠道证明和相关单据。

3. 药品质量标准:药店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如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须清晰标注并与实际产品一致。

4. 药品包装:药品的包装应该完整、清晰,并且没有破损、污染等情况。

5. 药品储存条件:药店应该有适当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控制,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6. 药品销售记录:药店必须有完整的药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以供监管部门核查。

7. 药店环境卫生:药店的环境应该整洁、无异味、无害虫等,并且各种消毒、通风设施等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8. 药师或药店员工资质:药店应该有合格的药师或药店员工,确保销售药品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的主要方面,具体要求还可能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定而有所不同,药店在申请验收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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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内容应包括: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制定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3)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4)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6)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来源:本站原创2010-10-22人气:1019
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验收养护室面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药店应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以下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药店应根据经营药品规模及需要设置相应的药品仓库,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n, bsp;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1)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12)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5)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6)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7)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药店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7)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8)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9)药品退货记录;
(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库房温湿度记录;
(12)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药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药品冷藏存放设备。
药店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并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药店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环境无污染。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药店营业场所内陈列货架、柜台齐备。
药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药店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适用《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5、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5)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6)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8)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9)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10)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专库存放。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库房温湿度记录;
(9)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1)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零售连锁企业应为企业法人,并有2个以上连锁门店。
企业及其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管理。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企业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12)药品缺货记录;
(13)顾客意见簿等。
(7)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8)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9)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2)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3)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4)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销售处方药的县以下乡(镇)村药店,应当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县以上城市所在地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县以下乡(镇)村专门经营甲、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
以上人员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
药店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药店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零售药店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店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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