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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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范处罚规定(3篇)

安全生产规范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范文(二)一、违章处罚的定义违章处罚是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违章处罚的规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震慑作用,能够有效地约束和惩罚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3篇)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和更换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报告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一、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处罚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处罚制度是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结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处罚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体员工、承包商、外来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制度实行逐级递进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的次序,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开除等形式进行处罚。

第四条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批,并且事先通知被处罚人,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五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汇报评议、考核等环节中予以记录和反馈。

第二章处罚的具体内容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的;(三)私自改动、拆解安全设备或相关设施的;(四)冒用他人证件、工作牌等违规行为的;(五)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操控危险设备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轻微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较严重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要求其进行再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重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进行停职检查,同时要求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恶劣行为,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停职检查,同时要求其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大行为,可以给予停职处分,并进行专项调查,同时要求其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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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3篇)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3篇)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内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1. 违规操作:对于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事故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记过、严重者可以给予停职、开除等处罚。

2. 违规穿戴:对于不合规规定穿戴安全装备或者违反公司安全着装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扣除奖金、降低绩效考核等处罚。

3. 超时工作:对于违反工作时间规定,擅自拖延下班,导致工时超标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调整工时或者扣除绩效奖金等处罚。

4. 不履职行为:对于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安全作业、逃避安全检查、漏检设备问题等行为,可以给予责令整改、降低绩效考核、罚款等处罚。

5. 私自拆除安全设备:对于私自拆除、损坏公司安全设备的行为,可以给予停职、降职、解雇等严重处罚。

6. 不报安全事件: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安全报警后不及时报告上级或者隐瞒事情真相的行为,可以给予停职、开除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应该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轻重、个人职责以及员工的表现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确保处罚公正、公平。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罚原则1. 依法依规:处罚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程序。

2. 公正公平: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3. 科学合理:处罚措施必须符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罚力度。

第三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和处罚措施1.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取得上岗证、未经培训合格即擅自上岗的;(2)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3)未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4)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配置等的;(5)违反能源管理规定、浪费用能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导致员工未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提供资料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严重者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罚则仅为部分案例,具体处罚标准和措施还需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可能,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具体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如下: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越工程设计能力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施工,限期改正,不得参与同类型施工活动,处罚款金额不少于违规图纸造价1%且不超过违规图纸造价的5%。

4. 未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报告或未按规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公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仅为常见的违章处罚规定,具体的罚则还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违章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二)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1. 处罚种类: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执照等。

2. 违章行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购买安全设备、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

3. 罚款标准: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罚款金额会有不同。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罚款金额可能较高。

4. 处罚程序:一般情况下,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健全工作机制和安全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

其次,条例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一旦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告,坚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方式。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处罚。

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停业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也规定了严肃追责的措施。

最后,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行为,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后果严重性,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对于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限制生产、暂时停业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监察执法力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置事故,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各类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于规范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编号:SM-ZD-64628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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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3.通过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三内容。)
十二、安全信息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安全事件、隐患、整改措施等进行记录和分析。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安全工作。
4.申诉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公司领导另有决定。
六、记录与档案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处罚记录,详细记录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信息。
2.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处罚记录和档案进行整理、分析,为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七、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四、处罚执行
1.处罚决定书由安全管理部门制作,明确处罚事项、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途径。
2.处罚决定书经公司领导签署后生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给当事人。
3.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4.对于警告、记过等轻微处罚,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降职、撤职、开除等较重处罚,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注:本文完成全文的五分之五内容。)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第三方服务人员。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和监督实施。
二、违规行为及处罚
1.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我院生产顺利进行,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凡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工部操作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操作设备。

2、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行车工)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次。

4、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5、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设备安全技术的要求,取得岗位操作证书,持证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我院实行月检和不定期日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使用状况和现场安全隐患。

2、我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生产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

主要检查设备安全、休息室、办公室水、电、火的使用情况,及乱拉乱接临时线的情况。

3、班长和班安全员负责组织每天的安全日检。

主要检查和工部的设备安全和依然医保物品的存放使用、员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情况4、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題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

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6、定期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汇报,上报车间主任,车间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上报安技部门。

7、车间所有设备推行点检、定修、一、二、三级保养。

8、车间安全员每天对车间进行巡视检查,制止违章操作。

9、车间对及时发现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和处理整改隐患项目作出贡献的人或班组实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实行经济考核。

三、班组安全活动制度1、班前由班长组织召开交接班务会,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坚持班前讲话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若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就要依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一、对于单位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停生产。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生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令重新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恢复生产。

4. 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二、对于个人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个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指出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限期改正。

2. 罚款。

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对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权利。

4. 管制。

对于个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管制。

管制时间为三年以内。

总之,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5篇生产安全条例篇11、自觉参加队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刻苦学习技术业务,坚持科学养路,严格执行养护安全操作规程。

3、不准违章、冒险作业,采料时严禁挖神仙土,如有违章、冒险现象,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4、出工前应穿戴好安全标志服帽,同时检查好各自使用工具。

5、随车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工具,严禁谈笑戏闹,车未停妥时,严禁跳车、扒车。

6、平原地区作业随小四轮和拖拉机带拖斗上下班时,严禁在三角架上站人,有栏杆的空拖斗只许乘坐四人,拖砂石材料的拖斗只许乘坐二名装卸工,其它载货拖斗一律不许带人,不许超载超坐。

山区视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严禁小四轮和拖拉机拖斗带人。

7、用镐开挖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须保持一米,避免对面作业,如必须对面作业,相互间距不得小于五米。

8、在公路维修作业时,应在作业区的二头离作业场所10-15米处,放置安全圆锥柱(墩)或红白相间的施工标志牌,弯道应适当放置远一些。

交通繁忙地段同时还要牵线划块作业,以保证养路工作时间顺利和安全。

9、在路上作业中不准来回奔跑互相打闹戏耍,不准在公路上乘坐和休息,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状态。

10、雨季要坚持值班巡路,发现塌方阻车问题应做好标志,同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力量抢通,并保持水沟畅通及时清理路面杂物。

生产安全条例篇2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2、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督导与检查改善;3、负责生产运营指标制定、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解、跟踪与评价改进;4、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5、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6、负责制造成本控制,制定并跟踪落实生产过程降本增效工作计划;7、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8、负责重大订单产供销、区域工厂产能联动与协调;9、负责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落实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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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

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3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元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化工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3•37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9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1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2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分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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