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研究

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研究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是指海关在行使稽查职责时,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进行合理判断和处理的权力。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因此对其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控制建议。
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导致海关工作效率低下,损害政府形象。
因此,控制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势在必行。
对于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中。
这些法律明确了海关稽查的职责和程序,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处理。
近期,某地海关在对一家出口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其报关单据存在疑点。
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这一案例中,海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判断和处理,最终发现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出现主观臆断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的研究,认为对其控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加强监督机制,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其合理运用。
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海关稽查自由裁量权控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有效控制,才能确保海关稽查工作的合法、公正、透明,为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强。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本技能》预测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本技能》预测试题卷一[单选题]1.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关于申报口岸正确的说法是()。
A.需在收发货人注(江南博哥)册地申报B.需在货物进出境地申报C.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口岸D.由海关随机指定申报口岸参考答案:C[单选题]2.下列哪种情形,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办理手册设立手续?()A.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B.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C.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D.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参考答案:C[单选题]3.上海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运输工具于2018年3月31日申报进境,次日海关接受申报,4月2日海关查验后货物正常,当日缴纳税费后提取货物送至公司仓库。
则该批货物适用的汇率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汇率(币制为美元)。
A.2018年2月21日B.2018年3月21日C.2018年4月1日D.2018年4月18日参考答案:B[单选题]4.某公司进口红酒一批,海关于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填发税款缴款书,该公司于2月11日(星期三)缴纳税款(注:1月25日~31日为法定节假日),税款滞纳天数为()A.3天B.10天C.11天D.15天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按照规定,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之日止,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题中,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日期是1月12日,缴纳期限的截止日应为1月27日,但1月25日~31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月1日,从2月2日开始计算滞纳天数,至2月11日共10天。
[单选题]5.上海某公司进口一批护肤品,经海关审定后CIF成交价格为5000.00美元(外汇折算率:1美元=人民币8.2元),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12.8%,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为8%,请问该批护肤品增值税税额应为人民币多少元?()A.8545.83B.14698.00C.14698.71D.8545.8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该批护肤品的完税价格为5000美元,将外汇折合人民币为41000元。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6)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6)[单选题]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上如果未规定有“可(江南博哥)转让”条款,该信用证即可视为()。
A.可转让信用证B.不可转让信用证C.可部分转让信用证D.可由开证人决定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凡在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单选题]2.决定并公布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的国家主管部门是()。
A.财政部B.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国家税务总局D.海关总署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单选题]3.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公民处()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1万元;5万元B.1万元;10万元C.5万元;25万元D.5万元;20万元参考答案:B[单选题]4.申请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向海关提出。
A.1个月B.7天C.15天D.3个月参考答案:D[单选题]5.以下关于保税加工货物的描述错误的是()。
A.来料加工的营销风险为境外企业B.来料加工利润来源为销售利润C.进料加工出口退税实施免抵退办法D.进料加工支付外汇采购原料参考答案:B[单选题]6.企业在申报单耗时,若系统“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
A.须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不能为空B.须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为空C.不得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D.不得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不能为空参考答案:A[单选题]7.下列单证属于商业类单证的是()。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4期今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海关规章《〈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也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邀请了权威专家为您全面解读。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
海关稽查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之后,是海关正面监管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监管体系。
多年来,海关稽查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一:《海关稽查条例》作为海关稽查的基础性法规,应该说已经相对成熟,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对条例进行修订和颁布实施?原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新兴贸易业态蓬勃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稽查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修订十分迫切。
为此,海关总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进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正式公布,重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二:新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新海关稽查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主要从明确稽查定位、完善稽查职权、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社会共治四个方面,来体现和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海关核查工作简介

一、海关核查的内涵
保税中后期核查一般包括: 1、保税货物盘点核查 2、单耗核查 3、保税货物内销核查 4、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核查 5、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核查 6、保税货物进出口申报核查 7、进口不作价设备核查 8、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9、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一、海关核查的内涵
减免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使用或者经营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及其直接有 关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进行验 核查证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 署令第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
三、海关核查的一般程序
1.通知被核查人:通知的方式为电话通知或 书面通知 2.实施核查 3.制作核查文书:核查文书一般包括核查工 作记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等,需被核查 人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4.向有关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四、企业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 1.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接受海关指导,了解通 过核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以 有关部门工作, 以确保能够与海关密切配合; 3.对海关在核查工作中提出的疑问,应如实解释 沟通; 4.对海关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需企业改进的问题, 应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案,以使企业的 经营行为符合海关的要求。
五、常见核查工作要求
4、外发加工货物、外仓货物的预盘应当提前结束,在 途货物、深加工结转货物、供应商库存等可能影响数 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应予以确认; 5、根据预盘结果调整后,提供实物库存清册,不同存 放地点(仓库)的货物对应的清册应当分别提供,清 册应当按照每项货物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在清册末尾 汇总该清册货物总金额,并将占总金额25%的保税货 物按照排序明确标识出来; 6、实物盘点结束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被核查人应当将 原始盘点数据中所有成品、半成品折算成料件,向海 关申报实物盘点汇总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5.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4号
•【施行日期】2024.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6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
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九号公布),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附件7、8、12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查封/扣押决定书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稽查结论
海关总署2024年5月24日。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英文字母标号框涂黑。
(每题1分,共25分)1.在实施( )行为时,海关不必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
A.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C.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D.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正确答案:A解析: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知识模块:报关与海关管理2.以下各项中,( )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A.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B.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C.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D.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正确答案:D解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新《<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9 月26 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10 月1 日起施行的新《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对《稽查条例》的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为《稽查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主要变化,为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稽查,充分维护企业权益做好准备。
我们从实施办法变动的概况、具体变化、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和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分析解读:、实施办法变动概况原实施办法分6章35条,新实施办法分5章34条。
仅从数量上看,似乎变化不大,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1.章节方面:删除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一章“主动披露”作为第四章,第二章标题“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改为“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2.条文方面:除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没有任何变化外,其他条文均有变动,删除13 条,增加12 条,修改21 条,修改条文既有内容的增、减,也有个别文字调整,还包括对原条文的拆解、合并。
二、实施办法的具体变化原实施办法的35条规定,除1条保留以外,其余34条或删或改,另外增加12 条,可见此次新实施办法改动力度之大。
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这些变动,我们为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
根据《稽查条例》的修改变化,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出调整。
1.将原实施办法中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改为“查封”或“扣押”,与《行政强制法》表述相一致;2.在被稽查人需要保管并向海关提供以及海关有权查封、扣押的对象中增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3.将“经海关关长批准”改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4.删除被稽查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规定。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第七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海关稽查

五、企业稽查(之一般贸易稽查)
1、一般贸易的概念 一般贸易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境外 购入国内所需的各种物资,对外付汇,并履 行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的义务,或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组织境内商品销往境 外,取得外汇的一种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商品流通企业,如外贸公司;另一类 是生产企业,如工业企业。
被稽查人近三年来的进 《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出口业务情况,是对企 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 业的一次全面体检。 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 被动式,一般以大型或较大 确定的企业和单位为重 型企业为重点 点
稽查 重点
稽查 方法
稽查 目标
以符合性测试为主,辅以较 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 低审查程度的实质性测试, 试并重,对企业全部进 重点是测试企业与进出口有 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稽查 关的内控制度 验证企业守法状况,促进企 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 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 业守法自律,为减轻一线通 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 为 关监管压力和企业分类管理 法活动 提供支持
海 关 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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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海关稽查 二、海关稽查建立的背景 三、海关稽查的概念 四、海关稽查方式 五、企业稽查(之一般贸易稽查)
一、了解海关稽查
(一)是什么 (二)干什么 (三)怎么干
(四)将怎样
二、海关稽查建立的背景
两个矛盾
一是业务量日益增大与管理资源相对不足; 二是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 两大矛盾贯决定着海关稽查的历史使命,也决定 着海关稽查的发展方向
海关稽查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 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 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 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 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新《<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对《稽查条例》的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为《稽查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主要变化,为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稽查,充分维护企业权益做好准备。
我们从实施办法变动的概况、具体变化、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和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分析解读:一、实施办法变动概况原实施办法分6章35条,新实施办法分5章34条。
仅从数量上看,似乎变化不大,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1.章节方面:删除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一章“主动披露”作为第四章,第二章标题“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改为“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2.条文方面:除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没有任何变化外,其他条文均有变动,删除13条,增加12条,修改21条,修改条文既有内容的增、减,也有个别文字调整,还包括对原条文的拆解、合并。
二、实施办法的具体变化原实施办法的35条规定,除1条保留以外,其余34条或删或改,另外增加12条,可见此次新实施办法改动力度之大。
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这些变动,我们为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
根据《稽查条例》的修改变化,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出调整。
1.将原实施办法中“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改为“查封”或“扣押”,与《行政强制法》表述相一致;2.在被稽查人需要保管并向海关提供以及海关有权查封、扣押的对象中增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3.将“经海关关长批准”改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4.删除被稽查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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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2000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第七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第三章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二)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
第十一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第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第十三条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海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供并协助清点。
被稽查人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
海关需要异地查阅、复制时,应当填写《帐簿单证调审单》,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帐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被稽查人应当在复制的帐簿、单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
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海关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帐户时,应当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
《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经海关关长批准,并加盖海关印章。
第二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
等有关资料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被稽查人的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实施暂时封存和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封存时,应当出具《封存通知书》和加贴海关专用封志。
海关工作人员和被稽查人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封存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货物,经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并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第二十二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可以扣留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三条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
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
必要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通知银行在被稽查人存款内扣缴。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申请,海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走私罪但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
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
逾期未改的,海关分别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代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被稽查人的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格式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