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
《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范文
《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法治社会中,行政诉讼程序扮演着解决行政争议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便利民众维权,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分析其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必要性1. 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更多人能够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便利民众维权:构建简易程序,使行政争议的解决更加便捷、高效,为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维权途径。
三、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虽然简易程序在某些地区和领域已有尝试,但总体来看,其构建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不够完善:现有法律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
2. 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很多案件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简易程序往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1. 完善立法:对简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审理时限等,为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明确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更多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简易程序得到有效实施。
4. 强化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审理简易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简易程序的高效、公正实施。
5. 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诉讼、在线庭审等,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审理的便捷性和效率。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范本模板】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李峰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面对日益增大的刑事审判压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得刑事审判实践缺乏提高程序效率所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推行与完善势在必行。
我们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为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一、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调查(一)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由表一来看,刑事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表明审判压力逐年增压。
但随着审判压力的加大,普通程序的适用率却逐年下降,自2002年起已低于50%.从审判实践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中,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且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若公诉机关对这些案件行使求刑权,就有可能使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随着公诉机关普遍行使求刑权,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会进一步缩小。
表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由表二来看,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逐年提高,尤其是与刑事结案数量的增长存在着正向关系,2005年上半年简化审程序结案数量已占普通程序结案数量的50%以上.通过比较普通程序适用率的下降趋势与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的上升趋势,可以认为,简化审程序已经成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简化审程序适用实践刚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还较为保守,因此,随着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完备和审判压力的持续增大,简化审程序的适用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
(二)简化审程序在审理程序中的地位从程序法定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不具有独立性。
但从实践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具有明显的特性.故可将审理程序作三分法划分即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以考察审理程序发展趋势.表三:审理程序发展趋势2005年上半年审理程序情况22.54%普通程序(非20.96%由表三来看,三种审理程序适用率的走势明显,即简易程序呈稳步上升趋势,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呈明显下降趋势,简化审程序呈迅速上升趋势且所占比例已超过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在全部案件的适用比例(图一)。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一)
发⽂单位:⼈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布⽇期:2003-3-14 执⾏⽇期:2003-3-14 为依法适⽤简易程序,提⾼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及辩护⼈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 (⼀)⽐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 (三)被告⼈系盲、聋、哑⼈的; (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民检察院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并移送⼈民法院。
⼈民法院在征得被告⼈、辩护⼈同意后决定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民检察院、被告⼈及辩护⼈。
⼈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通知⼈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简易程序审理。
⼈民法院决定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民检察院、被告⼈及辩护⼈。
第五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民检察院、被告⼈、辩护⼈及其他诉讼参与⼈。
通知可以使⽤简便⽅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存在问题1、没有大胆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的比例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达到50%.决定适用后,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中途退庭,或者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立、审分离后,立案庭与民事庭之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岐较大,应该是立案时决定适用,还是立案转到民庭后才决定适用。
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不敢直接开庭审理,仍受立案手续的束缚。
3、立案后不到十五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在案卷材料上没有被告同意不作书面答辩的材料反映,对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公正。
4、将适用简易程序与调解结案等同,对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提出反悔的案件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前准备不够充分,本应限期举证的案件没有限期举证;庭审仍受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拘束,没有真正做到庭审的快捷、简便。
6、没有真正还权给独任审判员,调解书和判决书的签发权仍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行使,延误了调解书的及时送达,影响了独任庭对案件的当庭宣判;没有健全案件的监督机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督办管理。
二、对策1、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新类型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做到在审理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庭应当在75%以上,人民法庭应当在85%以上。
2、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即日移送民庭审理。
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诉讼的,由民庭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助审员审理,后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补办立案手续。
3、设立简易程序庭审前调解程序。
民庭在案件移送后或人民法庭在立案后,即日指定调解法官(审判员或助审员),由调解法官与书记员用简便方式告知被告答辩,被告表示作书面答辩的,给十五天答辩期,并限原、被告在二十日内举证,然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此调解期限为十天;被告表示不作书面答辩的,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此调解期限为七天。
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操作流程意见
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操作流程意见I believe that the key to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case handling lies in simplifying the procedures and streamlining the process. 简单程序和快速办理操作流程对提高案件处理速度至关重要。
By reducing the amount of paperwork and unnecessary steps, we can make the process more efficient and ensure that cases are resolved in a timely manner. 通过减少文件和不必要的步骤,我们可以使整个流程更为高效,并确保案件能够及时解决。
It is crucial for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work together to establish a standardized system that can be implemented across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必须建立一个可以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实施的标准化系统。
This will not only help to streamline the process, but also ensure consistency and fairness in how cases are handled. 这不仅有助于简化流程,还可以确保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In order to achieve a more efficient and quicker case handling process, it is essential to leverage technology and digital tools. 为了实现更高效和更快速的案件处理流程,必须利用技术和数字工具。
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修改的几点建议
2008.08(下)LegalSystemAndSociety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修改的几点建议何望中摘要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地方需要我们再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诉讼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8-376-01一、赋予被告简易程序选择权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来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是否适应简易程序均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这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来说,在可能对自身命运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程序的选择上没有发言权,其诉讼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针对以上我国立法中对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不足,从完善简易程序的角度考虑,建议应当在立法中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首先,应当改变人民法院对程序启动权的垄断地位,规定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
法院在简易程序选择中的作用应当是对控、辩双方简易程序选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只有在双方选择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对其选择予以否认,不可主动适用简易程序。
即只能赋予它否定权,而不能赋予它主动的程序选择权。
其次,裁决做出以后,若被告人提出异议,案件可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一旦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应当允许其有选择与更正的机会。
再次,由于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却意味着对被告人辩护权等相关权利的限制,使被告人实际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境地,国家应当对此予以相应地弥补。
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有效的规定,比如美国辩诉协议作为“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之间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的定罪或量刑的协议”以减轻量刑的幅度的措施来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仍然不够明确和规范。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附: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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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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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简
意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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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
以下是本人的意见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责任主体制度。
应当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强化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意识,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同时,应当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限制性责任制度,确保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专业化机构,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此外,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的衔接机制,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公正。
三、建立简易程序的赔偿规定。
应当制定一套简单、明确的赔偿规定,便于公民了解、适用。
在赔偿金额确定上,应当采用简易计算方法,避免过度复杂化。
此外,应当在赔偿程序上简化繁琐的证明程序,便于公民依法行使生态环境权益。
总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是维护公民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其中,为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 1 -。
民事简易程序完善之我见
民事简易程序完善之我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司法体制中最基本的一环,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的经济纠纷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阐述我对于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推广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目前的情况是,有一部分民众对于民事简易程序还不是特别了解,知道的人也不多。
如果民众对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和适用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就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来。
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加强宣传:一是增加媒体曝光。
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可以经常播出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节目或文章,让人们从多个方面了解这一制度的设立和运作。
二是加强社区宣传。
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场所设立宣传栏或者制作宣传册,向大众普及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方法,引导居民从主动了解、快速了解、及时解决纠纷的角度看待和掌握这项制度。
三是组织学习活动。
可以通过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讲座、讲解、模拟案例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让民众通过互动和讨论,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简易程序的实质和应用。
其次,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应该扩大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水平。
目前,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相对窄,一些小额纠纷需要从普通民事程序入手,时间、成本、风险等方面的成本较高,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推行简易程序是一项改进司法模式的关键任务。
针对这一问题,我建议明令规定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均应适用民事简易程序,进一步降低民事纠纷处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同时,要建立标准化、流程化、便捷化的案件受理和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不应该造成对人民群众的损害或影响。
最后,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时限和程序设计方面,应该实施改进和优化。
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由于有必要保证合法、公正原则,对于案件处理时间限制相对较长,一些人民群众因此而耽误了正当权益。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你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属于本院管辖。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各方同意,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也可由××××法院管辖。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本院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方也均同意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的,本院会及时将本案移送××××法院,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月××日(院印)附:回执当事人: ,案号: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将本案移送××××法院管辖:签名:年月日【说明】一、本样式适用于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和庭审前征求当事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原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用。
二、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集中管辖司法文件制定。
本样式仅适用于根据有关集中管辖规定,原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仍保留并经批准有权管辖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用。
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征得被告 人的同意是 人民法 院适 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 件的必要 条 件, 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 。 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 法 为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对犯罪事实或适用法律提出异 议 ,则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将无法简化 ,公诉人也 不能不出庭支持 公 诉, 简易程序反 而“ 不简” 这就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 。 更不 符合司法 改 革“ 正与效率” 公 的主 题 。 理 由 如下 : 第一,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修正刑诉 法的主旨相悖 如果不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就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 , 实 际上是把与程序后果利害关 系最大 的被告人的意志排除在外 ,采取这 种方式是对被告人一方的要求拒绝考虑 ,这与刑诉法修正后增强刑事 诉讼 当事人色彩 的主旨相悖 , 以做到诉讼双方地位平等。 难 第二 。不征得被告人 的同意就审理案件不利于实现增设简易程 序 的目的和初衷 。 增设简易程序 的目的 旨 在做到使案件合理分流 , 司 缓解 法实践中案件 多、 任务重 、 压力大 、 力量不足的矛盾 , 约诉 讼成本 , 节 提 高诉讼效率。然而 , 要使效 益这 一诉讼价值 目 标得到真正的提高 , 在程 序的选择上 , 就不能不顾及控 、 裁三方 。 辩、 尤其是被告人一方 的主观 意 必然。 志。可 以设想 , 被告 人一 方不 同意适用而强制进人简易程序 的案件 , 法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原 因有以下两点。 庭审判是难以顺利进行的 ,即使做 出了简易判决 ,也难以保证办案 质 第 一 、 来 , 关 提 高诉 讼 效率 的 问题 已成 为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和 刑 量 , 近年 有 且会增加案件的“ 回炉” 现象 , 引发大量的上诉 、 申诉 案件 , 使一 审变 事诉讼实务以及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 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各种各 为多审, 费时费事 , 而增加 了工作量 , 反 最终降低诉讼的效率 , 达不到适 样 的途径来提 高本 国的诉讼效率。而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 用简易程序的根本 目的。 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由之路 。 三、 关于简易程序的两个模式 第 二、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国的立法规定与西方一些 国家 我 1 辩诉 交易模式 辩诉 交易虽然是扎根 于 国土地的一种 司法制 . 美 的规定相 比还很狭窄。加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 用范围还受到种种 度, 但也有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参考 、 借鉴的地方 。我国最高 院在 司法解 限制 : 释中规定了 , 简易程序中 , 在 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 只须在开庭前将书 面 其一 、 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显然 ,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际审判中的许 多问 二十至=十二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 中级 、 高级乃至最高人 民法院均 题。当然 , 据笔者 了解 , 这种方 式巳成为审判实践中不可缺少 的一部分 可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但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都 内容 。 不适用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应重点前移到起诉阶段 , 并借鉴美 其二 、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在诉讼 阶段上仅限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第 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为与公诉人不出庭相配套 , 可考虑允许进行一 审程序 以外 的其他程序 , 诸如第二审程序 、 死刑复核程 序、 审判监督 种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 护活动 , 即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 , 在 程 序等 也 不适 用 简 易程 序 。 不牺牲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 也不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一方 面 其 三、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还只 限于《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 审视度势 , 建议和规劝被告 人放弃纠缠个别证据和枝节问题 , 作彻底 的 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认罪供述 , 自愿接受简易程 序的审判和处罚 , 以求得从宽处理 。另一方 还有 ,我 国不少法 院还存在着制约简易程序适用 的客观原因 , 因 面在起诉阶段提出全面 、 详尽的辩护意见的同时, 可与检察官就具体适 此, 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简易程序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案件 日益 用的程序及量刑范围进行协商和讨论 , 包括进行台法的求情 , 以求得 配 增多 ,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人员少、 任务重 、 压力大的情况下 , 为提 合与协作 , 减少摩擦 , 提高效率 。 如果辩诉双方协商谈判不成 , 当采 则应 高诉讼效率, 可行的办法就是适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的范围。 取公诉人 出庭的方式进行审判 ,以便让诉辩和途径 。 展示和交锋 , 由法官再作公断。实行这一方法, 不仅具有其程序改革上 1 立庭 前 证 据 开示 制 度 建立 庭 前 证 据 开示 制 度有 利 于 扩 大 简 的意义 , .建 并且这 种合法的 、 公开的协商和求情 , 也有助于消除或取代 私 易程序适用范 围, 从而提高诉讼效 率。原因有 以下两点 : 下说情 和权钱交易。 是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又一有效措施。 第一 、 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过于集 中、 范围过窄的重要原 因是 2 处刑命令模式 处刑命令模式以检察官向法官提出适 用处刑命 . 证据是否充分 。 另外, 许多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也是由于证据 令的申请开始。申请 书中必须 详细记载案件的情况 以及对其 案卷材料 的认定不准确或者有新 的证据所致 其 实, 更大量的案件 、 更多类型 的 进行 审查 , 并据此决定是否发布一项处刑命令。法官如果决定发布处刑 案件是 由于案件的证据不充分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命令 , 只能按照检察官 申请书中所要求的实用刑罚。 如果拒绝发布处刑 第二 、 如果有了庭前证据开示 , 一方面审判员担心的一旦适用简易 命令 , 必须将 案件移交法庭进行正式审判 。 在法官按照检察官的申请发 程序,由于证据不充分而延误了法定 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 限的问题就 布处刑命令后 , 被告人既可接受 , 又可以拒绝这一命令 。 如果拒绝 , 就应 不 复存 在 , 判员 就 会 自信 地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另 ~ 方 面 , 告人 根 据 既 将 案件 移 交 法 庭 正式 审 判 。 审 被 定的证据已经对 自已是否犯罪有了预先 的判断 。那种被告人对起诉指 目前 , 这种简易程序被德 、 、 法 日意等传统 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控 的主 要 作 案 事实 予 以否 认 , 不认 罪 的可 能 性 大 大 减少 , 拒 因此 简 易 程 在我 国尚无发展。但笔者认为, 这一模式也不失为达到“ 公正与效率” 目 序的适用范围就会增加 。 标的叉一 良策。在我国基层 人民法院 的实际审判工作 中大有借鉴之必 2 庭前解决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损害赔偿 故意伤害是适用简易 . 程序的一大类案件 ,但是 ,由于故意伤害案件一般 附带 民事赔偿的要 求, 在适用简易程序 中, 民事赔偿的调解 , 就 损害程度 的认定 、 证 , 举 都 是费时费力的工作 。因此 , 如果能在庭前对 民事赔偿进行 调解 、 就可以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然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现行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少困扰。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意见建议。
一、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
应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
机构应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快速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调解机制
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专门机构应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督,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简化生态环境赔偿程序
应简化生态环境赔偿程序,保证赔偿的公平和受害人的权益。
应限制证据的提供和举证的范围,简化赔偿计算的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减少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益。
基金应由企业等责任主体按比例缴纳,确保基金的充足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应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
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应加强对受害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总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是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一、引言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
二、简化程序1. 简化赔偿程序:应当建立简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包括明确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
同时,应提供赔偿申请表格,方便受损方向环保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2. 简化证明材料:为了减少受损方的负担,应当简化证明材料的要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文件。
可以通过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等方式,简化证明环节,减少赔偿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3. 简化调解程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程序应当简化,使得争议双方能够更快地达成共识,减少赔偿纠纷。
三、提高赔偿标准1. 增加赔偿额度: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难以真正起到惩罚和修复的作用。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额度,使其能够承担起修复和补偿的责任。
2. 考虑生态效益: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给予一定的补偿。
例如,对于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标准,鼓励生态修复。
3. 强化连带责任:应当加强对连带责任的追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的相关责任方,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赔偿机制1.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预算拨款、环境税收等方式筹集,用于赔偿和修复工作。
2. 推行保险制度:可以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制度,让损害方和受损方都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减轻双方的经济压力。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赔偿责任的履行。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公众意识:应当加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提高环保意识,形成社会共识,实现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优化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优化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作者:马忠朱丽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的情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不但案件的种类在增多,案件的数量也有增无减,有限的司法资源变得更为紧张。
为了更好的保证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使办理简易案件的程序区别于办理疑复杂案件的程序。
但是,在公诉实践中,简易案件也出现了很多复杂的情况,致使简易案件没有实现简易审理。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简化诉讼资源作者简介:马忠、朱丽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35-02一、简易程序案件的程序转换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规定有所区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在某些条件下可转为普通程序,两种程序间的不恰当转换使简易程序的功效大打折扣。
庭前转换。
庭前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指检察院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改为普通程序。
刑诉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刑诉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由于刑事案件多,或者由于办案压力大导致无法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此时法院常常会通过“改简为普”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审判时间,使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实现简易。
庭中转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之一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故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然而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犯罪嫌疑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提出异议,为了体现审判的严肃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得不停止适用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诉讼资源、时间的极大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解析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为有效适用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针对我省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不平衡及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1、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性。
能极大的提高民事审判效率,能有效地强化独任法官责任感并不断提高审判水平,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是基层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简易程序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
据调查,基层法院90%的民事案件是多发性、常规类型,只要独任审判员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审判水平,熟悉审判程序,是能保证审判质量的。
并不是只有合议制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鉴于我省基层法院案件类型的基本结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占总案件的90%,只有极少数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3、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领导要解放思想,要清醒而理智地认识到案件“难”或“易”的划分,应以审判法官的司法水平为基准,不能简单地以标的额、案由、当事人的身份等为标准,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而积极地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4、要注重对独任审判中庭审方式的研究,针对当事人千差万别的诉讼态度和能力,在保证庭审高效、规范、和谐的前提下,因案制宜,细化出一些灵活多样的科学的庭审方法,如:核对证据式、指导诉辩式、归纳调解式、法律关系分解式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独任审判的庭审质量。
5、在推行简易程序的适用中,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印发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庭审规范,提高适用简易程序操作的统一性,实现简易高效。
二、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因原告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可裁判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所列被告虽有明确地址,但无人居住或暂时无法送达的,可以记录或说明的方式中止审理,只要卷内有记录即可,可以不制作裁定书,待送达后直接恢复审理。
小额诉讼建议书
小额诉讼建议书
我是原告,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小额诉讼案件。
在此,我想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希望法庭能够注重调解。
相对于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调解更为简便快捷,也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能够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可以减轻法庭工作负担,也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更能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希望法庭能够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在小额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不太充分或不太清晰,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法庭需要认真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必要时也要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希望法庭能够注重保护当事人权益。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往往都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庭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能力较弱、法律意识较低的当事人,法庭更应该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审理本案,确保案件的顺利、公正和合法解决。
感谢法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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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
完善⾏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完善⾏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简易程序是解决⾏政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它必须是为某⼀阶层法院审理特定案件所适⽤,其适⽤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设置⾏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把握以下⼏个⾯:1、只适⽤于第⼀审程序。
由于第⼆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旨在监督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纠正其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审理的案件相对重⼤复杂,影响⾯⼴,不宜适⽤简易程序。
2、只适⽤于案件事实清楚、双⽅争议不⼤的案件。
具体⾏政⾏为涉及财产标的额较⼩,或当事⼈对案件的事实、是⾮过错、责任承担以及法律适⽤均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并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民法院⽆需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省略。
如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可以⽤电话等简便⽅式传唤当事⼈到庭;可以不通知证⼈、鉴定⼈到庭,只宣读书⾯的证⼈证⾔、鉴定结论即可;可以不进⾏法庭辩论或只简单进⾏;⼀般应当当庭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0⽇内审结。
4、当事⼈应有建议权或者应当经过双⽅同意。
由于适⽤简易程序将会使当事⼈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受到影响,因⽽是否采⽤简易程序审理某⼀⾏政案件,当事⼈应有建议权,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拟采⽤简易程序审理某⼀⾏政案件的,则应书⾯征询双⽅当事⼈的意见,双⽅当事⼈同意的,法院⽅可采⽤简易程序。
⽽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审理。
笔者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双⽅争议不⼤的案件”可做如下形式标准:⼀是涉及财产⾦额较⼩,或者属于⾏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政征收、⾏政处罚、⾏政给付、⾏政许可、⾏政强制等案件;⼆是⾏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政机关依法履⾏⾏政义务的案件。
对于“⾦额”可规定:标的额在⼈民币1000元以下涉及税收或其他⾏政、事业性收费的案件;警告、通报批评以及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政处罚案件;赔偿请求在2000元以下的⾏政诉讼案件。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意见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损害,并让受损方能及时获得赔偿,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
以下是本文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意见建议。
1.明确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等。
通过制定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可以使受损方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2.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污染源企业、政府部门等。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维权工作。
3.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务。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4.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为了提高损害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考虑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
例如,可以采用简易的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环节的繁琐和时间成本。
5.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该基金可以由政府、企业和社会捐赠等多方筹集,用于保障受损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监测,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7.加大对污染源企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源企业,应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8.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教育。
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知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教育,引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9.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