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关于建立执行协同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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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关于建立执行协同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关于建立执行协同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完善“法院+税务”协同联动机制,拓展深化合作领域,着力解决执行问题,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9月22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就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召开座谈会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建立司法协助强制执行机制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司法协作工作的通知》(川税办发〔2020〕40号)规定,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调查取证、保全及执行退税款。

2.人民法院依法向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财产信息、银行账户账号、纳税、退税等情况,或依法需要税务部门协助执行其他事项的,税务部门在

职责范围内协助。

3.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4.在执行阶段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税费。人民法院及时将案件信息以《案件信息告知书》的形式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认为应当征税的,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执行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部门指定账号,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

5.对税务行政处罚、处理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6.法院依法及时支持税务部门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7.税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处于法院诉讼期间的,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并提供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建立人民法院向税务部门定向询价机制

8.法院调取被执行房产征税情况,税务部门依法提供协助。

9.税务部门在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等事项中,有材料、数据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三、建立财产执行程序税费征缴协同机制

10.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11.法院在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处置财产权属证明、出卖方、买受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函告税务部门。

12.税务部门收到函件后,及时计算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7个

工作日内(不含人民法院提供补充资料时间)书面复函人民法院。

13.人民法院对财产执行中产生的交易、过户税费进行预留。出卖方缴纳的税费由人民法院从财产处置款项中支付,并告知税务部门。

14.税务部门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以出卖人名义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交付给人民法院。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5.税务部门将企业税收违法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等信息与人民法院进行共享,人民法院根据纳税人失信情况,纳入失信名单,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协作要求

16.涉税案件双方提供或交换信息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只能用于具体案件,不得用作他途,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7.双方请求协助执行的,可采取指定专人对接,或提供相关文书。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证件复印留存备查。

六、纪要效力

18.时间效力。本纪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效力冲突。执行中对相应条款理解产生分歧的,各县(区)人民法院、税务局分别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法制科,并提出协调建议,由牵头单位另行召开协调会研究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依新的规定执行。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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