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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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川财采〔2012〕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31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品目设置由四川省财政厅以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应通过评审专家库实现。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专门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

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其设立应由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设立网络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管采分离”,且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配备专门的监控系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固定电话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 版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 版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1(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项目编号:2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招标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日3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同。

4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3)1.招标条件 (1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4.招标文件的获取 (13)5.投标文件的递交 (14)6.发布公告的媒介 (14)7.联系方式 (1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6)1.招标条件 (1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6)3.投标人资格要求 (16)4.招标文件的获取 (16)5.投标文件的递交 (17)6.确认 (17)7.联系方式 (17)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投标人须知 (3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5)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36)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37)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38)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9)附表六:确认通知 (40)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41)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2)评标办法前附表 (42)评标方法 (46)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47)附件B. 评标价计算方法 (52)5附件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53)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5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3)评标办法前附表 (63)评标办法 (67)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68)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75)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办法 (7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8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8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9)1.一般约定 (89)1.1 词语定义 (89)1.3工程和设备 (89)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0)1.5 合同协议书 (90)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90)1.7 联络 (91)2. 发包人义务 (92)2.3. 提供施工现场 (92)2.5 组织设计交底 (92)2.8 其他义务 (92)3.监理人 (93)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93)3.3监理人员 (93)3.4监理人的指示 (93)3.6监理人的宽恕 (93)4.承包人 (9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3)4.2履约担保 (94)4.3分包 (9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95)4.11 不利物质条件 (95)5. 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5)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与合同工程 (96)7. 交通运输 (96)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6)67.2场内设施道路 (96)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6)8. 测量放线 (96)8.1施工控制网 (96)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6)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6)9.3 治安环保 (96)9.4 环境保护 (96)10.进度计划 (97)10.1合同进度计划 (97)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97)11.开工和竣工 (97)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9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97)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98)11.6工期提前 (98)12. 暂停施工 (98)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98)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98)13. 工程质量 (98)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98)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99)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99)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99)13.7质量争议 (99)15. 变更 (99)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99)15.3 变更程序 (99)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00)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0)15.8暂估价 (100)16. 价格调整 (10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01)17.计量与支付 (101)17.1 计量 (101)17.2 预付款 (102)17.3 工程进度款 (104)17.4质量保证金 (104)17.5竣工结算 (105)17.6最终结清 (105)18.竣工验收 (105)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5)18.3 验收 (105)18.5施工期运行 (105)718.6试运行 (105)18.7竣工清场 (106)18.8施工队的撤离 (106)18.9中间验收 (106)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6)19.7 保修责任 (106)20. 保险 (106)20.1工程保险 (107)20.4第三者责任险 (107)20.5 其他保险 (107)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07)21. 不可抗力 (107)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7)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处理 (107)24. 争议的解决 (108)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8)24.3 争议评审 (10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9)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10)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12)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13)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114)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115)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117)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119)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12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23)第二卷第六章图纸 (124)1. 图纸目录 (125)2. 图纸 (126)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8)第一节一般要求 (129)81.工程说明 (129)2.承包范围 (130)3.工期要求 (131)4.质量要求 (131)5.适用规范和标准 (132)6.安全文明施工 (132)7.治安保卫 (140)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41)9.样品和材料代换 (142)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43)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44)12.实验和检验 (145)13.计日工 (146)14.计量与支付 (146)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48)16.其他要求 (149)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50)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50)2.特殊技术要求 (15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50)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51)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52)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153)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55)目录 (15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9)(一)投标函 (159)(二)投标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160)(三)投标函附录 (16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4)二、授权委托书 (165)三、联合体协议书 (166)四、投标保证金 (16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8)六、施工组织设计 (169)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70)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71)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72)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73)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74)9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75)七、项目管理机构 (176)(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76)(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77)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78)九、资格审查资料 (17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0)(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181)(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82)(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83)(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84)(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表 (185)十、其它材料 (186)注:(1)招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居中。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财采〔2017〕6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7〕6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2.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3.四川省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4.四川省评审专家借用申请5.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和终止聘任第一节征集第二节资格审核第三节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第四节聘任和续聘第五节终止聘任第三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第一节评审专家抽取第二节评审专家使用第五章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第六章附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前款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川财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3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使用和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由财政厅遴选进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准入、公平公正。

专家选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优先吸纳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专家入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川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笫二条 省人 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 标专家库 。省人 民政府授权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川省评 标专家库 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 门、市 (州 )、 县 (市 、区 )人 民政府及其部 门不
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 笫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办公厅 、省
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省交 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公
训可采用集 中培训、网上培训、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配合进 行 专业知识培训等方 式进行 。
笫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的学时计入接受继续教育
的总学时。评标专家在聘期 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在 续聘 时将予以缓聘,直 到补满继续教育学时,如 规定时间内仍未完 成的,将 不予续聘。
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笫二十 四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 占控股地位 的建
酬不得 以任何理 由提前支付。
2、 评标专家 出席评标工作,招 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 向
评标专家按 出席评标工作 的计费时间支付劳务费用 (不 含交通
费用 ),标 准为: 1θ 0元//l`时-15θ 元//l`时 ;评 标 时间少于 3小 时的,劳 务费用按不低于 4θ 0元 支付。
3、 计费时间以小 时为单位 ,超 过 30分 钟的算 1小 时。从
评标专家开始评标 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 (即 评标报告完成 )。
— 5_
4、 评标专家 出席评标工作 时的交通费用 ,按 照注册地到评 标地的实际往返距离,按 每公里 1元-1.5元 支付,实 际费用 由
招标人 (招 标代理机构 )支 付;评 标专家在评标期 间的食宿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时间2022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征集要求(一)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部分专业允许同等专业水平申报,详见附件1。

部分行业明确审核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均截至2022年1月31日,有关资格证书应于资格审核前取得);3.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4.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6.年龄在70周岁以下(1952年1月31日及以后出生);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1.受过刑事处罚,或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2.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3.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集程序(一)网上申请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征集时间内,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

个人申请加入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已退休人员征得退休时所在单位同意。

(附件3)申请人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即http://ggzyjy.〕,点击“专家登录”,选择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相应专业类别,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 标专家库系统,计入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告 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 家 一 次 评 标 违 反 多 项 标 准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录、 累 计 积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回 复。 评 标 专 家 也 可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行政诉讼。
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
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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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 二)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 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 三) 已抽 取 的 评 标 专 家 确 认 参 加 评 标 后,未 及 时 请 假,无 正 当理由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 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 复核范围限于 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给予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和管理, 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授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省、市( 州) 、县( 市、区) 行政监督部 门配合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省政务服 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维护工作。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并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评审专家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委会。

评审专家管委会成员单位为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统一认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六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三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申报程序:(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四章审查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供水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相关问题和

供水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相关问题和
2、组建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常设机构。
3、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相关制度。
四、C类工程
C类工程属于应急工程或抢险工程,符合不进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范围,建议由集团公司专题报告市政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批准按比选方式确定固定承包人或由集团公司抢修队实施,若采用比选方面确定承包人,则每两年组织一次。
六有关问题和解决办法(建议)
一、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
(一)按有关规定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需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若涉及设计招标,则需增加设计招标时间,但建议按规定组织设计招标。
6、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7、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8、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9、《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10、《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暂行)>的通知》(绵府办发[2006]53号文)
1、投标人必然以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报价;
2、影响评标工作的进行;
3、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年限,加大后期维护管理成本。
(二)解决办法(建议)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类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不参与投标竞争(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认可此做法)。
三、其他
1、按有关规定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工程需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但建议按规定组织监理招标,监理招标可以与工程招标同时进行,不涉及延长时间。
(2)由集团公司投资自行组织建设的改、扩建工程(A类)
(3)用户投资建设的改、扩建工程(B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2.22【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四川省 版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 版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1(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项目编号:2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招标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日3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同。

4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3)1.招标条件 (1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4.招标文件的获取 (13)5.投标文件的递交 (14)6.发布公告的媒介 (14)7.联系方式 (1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6)1.招标条件 (1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6)3.投标人资格要求 (16)4.招标文件的获取 (16)5.投标文件的递交 (17)6.确认 (17)7.联系方式 (17)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投标人须知 (3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5)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36)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37)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38)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9)附表六:确认通知 (40)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41)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2)评标办法前附表 (42)评标方法 (46)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47)附件B. 评标价计算方法 (52)5附件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53)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5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3)评标办法前附表 (63)评标办法 (67)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68)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75)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办法 (7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8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8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9)1.一般约定 (89)1.1 词语定义 (89)1.3工程和设备 (89)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0)1.5 合同协议书 (90)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90)1.7 联络 (91)2. 发包人义务 (92)2.3. 提供施工现场 (92)2.5 组织设计交底 (92)2.8 其他义务 (92)3.监理人 (93)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93)3.3监理人员 (93)3.4监理人的指示 (93)3.6监理人的宽恕 (93)4.承包人 (9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3)4.2履约担保 (94)4.3分包 (9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95)4.11 不利物质条件 (95)5. 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5)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5)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与合同工程 (96)7. 交通运输 (96)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6)67.2场内设施道路 (96)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6)8. 测量放线 (96)8.1施工控制网 (96)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6)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6)9.3 治安环保 (96)9.4 环境保护 (96)10.进度计划 (97)10.1合同进度计划 (97)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97)11.开工和竣工 (97)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9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97)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98)11.6工期提前 (98)12. 暂停施工 (98)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98)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98)13. 工程质量 (98)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98)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99)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99)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99)13.7质量争议 (99)15. 变更 (99)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99)15.3 变更程序 (99)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00)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0)15.8暂估价 (100)16. 价格调整 (10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01)17.计量与支付 (101)17.1 计量 (101)17.2 预付款 (102)17.3 工程进度款 (104)17.4质量保证金 (104)17.5竣工结算 (105)17.6最终结清 (105)18.竣工验收 (105)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5)18.3 验收 (105)18.5施工期运行 (105)718.6试运行 (105)18.7竣工清场 (106)18.8施工队的撤离 (106)18.9中间验收 (106)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6)19.7 保修责任 (106)20. 保险 (106)20.1工程保险 (107)20.4第三者责任险 (107)20.5 其他保险 (107)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07)21. 不可抗力 (107)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7)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处理 (107)24. 争议的解决 (108)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8)24.3 争议评审 (10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9)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10)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12)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13)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114)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115)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117)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119)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12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23)第二卷第六章图纸 (124)1. 图纸目录 (125)2. 图纸 (126)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8)第一节一般要求 (129)81.工程说明 (129)2.承包范围 (130)3.工期要求 (131)4.质量要求 (131)5.适用规范和标准 (132)6.安全文明施工 (132)7.治安保卫 (140)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41)9.样品和材料代换 (142)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43)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44)12.实验和检验 (145)13.计日工 (146)14.计量与支付 (146)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48)16.其他要求 (149)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50)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50)2.特殊技术要求 (15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50)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51)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52)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153)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55)目录 (15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9)(一)投标函 (159)(二)投标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160)(三)投标函附录 (16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4)二、授权委托书 (165)三、联合体协议书 (166)四、投标保证金 (16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8)六、施工组织设计 (169)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70)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71)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72)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73)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74)9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75)七、项目管理机构 (176)(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76)(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77)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78)九、资格审查资料 (17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0)(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181)(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82)(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83)(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84)(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表 (185)十、其它材料 (186)注:(1)招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居中。

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各网络抽取终端、各招投标当事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2.《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州计委、招监委附件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评标专家区域设置问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大多数网络终端调查研究后,决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进行调整。

具体办法如下:一、四川省的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也可以按职责分工在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二、各市、州、县批准建设并核准的招标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仍按现行区域库设置(即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川中、东南)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三、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下,可在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本地区评标专家,但不得脱离随机抽取出的人员名单随意指定评标专家。

四、成都市、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不含西昌市和建设项目在西昌市的)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可在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本地区评标专家。

各网络终端应严格按照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对违反评标专家抽取规定的网络终端将严肃处理。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附件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为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作,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支付情况调查研究后,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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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03]13号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03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
教育。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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