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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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食品流通许可材料目录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包括: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

许兼项选择。

8.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

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说明1、新设市场主体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合伙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市场主体,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信息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月日注: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申请表中所选的经营项目)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五)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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