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2章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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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在渥太华召开了以“无国境的世界——认识 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潜力”为主题的高层国际会议
1998年10月,OECD就电子商务问题召开了部长会议。 1990年.OECD《保护隐私和跨国个人资料指南》
三个重要文件:《OECD全球电子行动计划》,《有 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活动和计 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承范法》之后,世界贸易组织 WTO就有关电 子商务方面通过了三大突破性协议。 (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2)(信息技术协议(ITA)》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由北美、欧洲和 亚太地区的29个国家组成的国际性组织。
1997年11月,由OECD发起召开了以“为全球电子商 务扫清障碍”为主题的国际会议。
个商务法制环境。 D.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 E.电子商务的推动应以全球为基础.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九大议题: 1. 海关与税务 2.不应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收 3.电子商务的税务制度的原则 4.知识产权的保护 5.隐私权保护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九大议题: 6.网络安全 7.电信基础设施与资讯技术 8.网络内容 9.技术标准
2000.05.15—18:八国集团在巴黎召开讨论网络犯罪 问题的会议。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1998年:东盟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首脑会议 通过《河内行动纲领》,确定加强发展东盟 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
2000.11.24:东盟各国领导人以纸笔和电子 签名双重方式签署“电子东盟”框架协定, 确定将东盟十国建设成为无国界的统一市场, 实行贸易、服务和投资自由区。
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 框架。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电子商务立法的宗旨必须确立为实 现两个互补的目标:
一是建立起消费者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 信任和信心;
二是保证电子商务充分进入单一市场。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确定了建立 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四项原则:
2.4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 欧洲拥有3.7亿人口的统一大市场,内部实行货物、
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通,拥有单一的货币 。 在15个成员国范围内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始终是欧
洲联盟在电子商务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要目标。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一)普遍与快速 (二)兼容与统一 (三) 中立与开放
2.1.2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电子商务法是信息经济发展的重 要保障
(二)电子商务法促进国际商法的统一 化
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法会经过5年时间起
它旨在为一些国家对因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现 代信息技术而涉及的某些商事关系领域的法 律进行评估时,树立模板,以建立一个新的 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特色
一是大量的除外条款。是希望有助于各国按照 自己的需求尽快引进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 法》,并能维护该示范法的基本精神。
二是采用了功能等同的处理原则。 三是合同的方式。《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制定
1997年5月30日,美国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提 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
1997年7月1日,美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全球电子商 务政策框架》,从此形成了美国政府系统化的电子 商务发展政策。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由美国政府组建的跨部门 的电子商务工作小组经过18个月的努力工作所提出。
1999年:欧盟发布《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2.2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2.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2.2 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立法 2.2.3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2.2.4 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2.2.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 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 。
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 则》等交易规则。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6.11 由因特网协会(ISOC),因特网网址当局 (INNA),因特网结构委员会(IAB),国际电信 联盟(ITU),国际商标协会(INTA),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WIPO),等六个组织中共同发起成立一个 国际特别委员会(INHC)签署《因特网域名系统通 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美国各州立法情况
美国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直接以《电 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冠名。
美国各州的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名称多样化,而且 其内容差别也非常大。
从调整范围上讲,美国有些州的电子商务法只限于 调整与州政府相关的诸如公司注册、税务申报等商 务活动,而有些州的电子商务法则调整私法主体之 间的在线商事交易关系,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的活 动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规范系统。
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历程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ITI。
1992年:欧盟提出《欧共体关于数据库著作权的指 令草案》以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建议》。
1995.10:欧盟发布《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体权利保护 指南》。
1997.04.15.欧盟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欧洲电子商务倡议)。
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随后于1997年制定了 “电子商务未来工作计划”,重点研究电子签名、 认证机构,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美国和欧盟也于1997年12月召开的高峰会议上发表 联合声明指出:应该通过联合国贸法会的途径,与 各国共同排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
《示范法》是适应当事人之间因使用计算机 或其他现代技术,引起贸易通讯方式上的较 大变化而起草的。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96.12.2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
过《WT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 品条件》(WPPT),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WIPO提出《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 产权问题》的报告,建立了全球性的有效解 决域名纠纷的机制 。
1.根据实际需要立法 2.确保单一市场的自由原则 3.立法必须考虑经营现实 4.有效地满足公共利益目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通过欧盟委员和成员国的努力,用于在欧盟范围内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框架已显现出基本轮廓。
这是一个由欧盟一体化立法、成员国国内立法、综 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共同构建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该法律构架的基础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原则, 即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原则。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及历程
现阶段欧盟急需建立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 1 关于网络服务的法律制度 2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 3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4 关于司法管辖的法律制度 5 关于关税和税收的法律制度 6 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制度 7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美国联邦立法
1997年克林顿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这一表 明联邦政府立场的重要文件。
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参众两院一致 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案。
在参与国际立法方面,美国积极扩展其影响,曾多 次派出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一系 列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文件的起草活动,并于1998年5 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 草案)》。
美国非官方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一些非官方法律机构也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
法学研究编纂机构 :美国州法统一全国委员会一直 致力于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化交易的法律文件,其中 主要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 电子交易法》(UETA)。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 法》有可能逐步变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 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 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 总原则,有待各国国内法中根据本国实 际情况予以规范。
2.3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WTO对电子商务的关注 自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
2.1.1 联合国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4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 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 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 幕。
联合国贸法会遂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 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 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 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过程中,对于大部分使用电子传输方式所引起 的法律困难,认为可以以合同方式解决。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分为两个部分,共17条。第 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第二部分涉及特 定领域的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 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 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 据电文的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 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 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详 细规定。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及特点
A 各州立法情况: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 动为先导的。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 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 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 部之多。其原因在于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 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
美国联邦立法
美国国会于l997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了《税务重组 与改革法案》和《减少政府纸面文件法案》两部与 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较 大,议案不少, 仅1997年至1999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 务的议案就有17个之多。其中有《电子安全交易法 案》、《数字签名法案》、《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案》、《千僖年商业法案》等。
是全球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 件,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和政策, 旨在为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 架。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本内容包括五大基本原则 和九大议题 。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五大基本原则: A. 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B. 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必要的限制 。 C.政府必要参与的目的在于支持和加强一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国际商会 1987年9月,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电传交
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 的用户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 。
国际商会1997年月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据保证 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 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关于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安全问题、未发出通知或通 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等问题,《电子商务 示范法》均未涉及。因在《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 之前,已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对此作了规定。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指南》中 指出:“《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 法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 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 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法第2章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第2章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
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2.2 外国电子商务立法 2.3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2.1.1 联合国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
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
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 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联合国 的贸易委员会、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欧盟、 世界电信联盟这些国际组织到各发达国家,都 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很重视。
1998年10月,OECD就电子商务问题召开了部长会议。 1990年.OECD《保护隐私和跨国个人资料指南》
三个重要文件:《OECD全球电子行动计划》,《有 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活动和计 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承范法》之后,世界贸易组织 WTO就有关电 子商务方面通过了三大突破性协议。 (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2)(信息技术协议(ITA)》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由北美、欧洲和 亚太地区的29个国家组成的国际性组织。
1997年11月,由OECD发起召开了以“为全球电子商 务扫清障碍”为主题的国际会议。
个商务法制环境。 D.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 E.电子商务的推动应以全球为基础.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九大议题: 1. 海关与税务 2.不应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收 3.电子商务的税务制度的原则 4.知识产权的保护 5.隐私权保护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九大议题: 6.网络安全 7.电信基础设施与资讯技术 8.网络内容 9.技术标准
2000.05.15—18:八国集团在巴黎召开讨论网络犯罪 问题的会议。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1998年:东盟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首脑会议 通过《河内行动纲领》,确定加强发展东盟 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
2000.11.24:东盟各国领导人以纸笔和电子 签名双重方式签署“电子东盟”框架协定, 确定将东盟十国建设成为无国界的统一市场, 实行贸易、服务和投资自由区。
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 框架。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电子商务立法的宗旨必须确立为实 现两个互补的目标:
一是建立起消费者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 信任和信心;
二是保证电子商务充分进入单一市场。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确定了建立 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四项原则:
2.4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 欧洲拥有3.7亿人口的统一大市场,内部实行货物、
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通,拥有单一的货币 。 在15个成员国范围内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始终是欧
洲联盟在电子商务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要目标。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一)普遍与快速 (二)兼容与统一 (三) 中立与开放
2.1.2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电子商务法是信息经济发展的重 要保障
(二)电子商务法促进国际商法的统一 化
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法会经过5年时间起
它旨在为一些国家对因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现 代信息技术而涉及的某些商事关系领域的法 律进行评估时,树立模板,以建立一个新的 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特色
一是大量的除外条款。是希望有助于各国按照 自己的需求尽快引进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 法》,并能维护该示范法的基本精神。
二是采用了功能等同的处理原则。 三是合同的方式。《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制定
1997年5月30日,美国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提 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
1997年7月1日,美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全球电子商 务政策框架》,从此形成了美国政府系统化的电子 商务发展政策。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由美国政府组建的跨部门 的电子商务工作小组经过18个月的努力工作所提出。
1999年:欧盟发布《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2.2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2.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2.2 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立法 2.2.3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2.2.4 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2.2.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 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 。
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 则》等交易规则。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6.11 由因特网协会(ISOC),因特网网址当局 (INNA),因特网结构委员会(IAB),国际电信 联盟(ITU),国际商标协会(INTA),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WIPO),等六个组织中共同发起成立一个 国际特别委员会(INHC)签署《因特网域名系统通 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美国各州立法情况
美国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直接以《电 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冠名。
美国各州的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名称多样化,而且 其内容差别也非常大。
从调整范围上讲,美国有些州的电子商务法只限于 调整与州政府相关的诸如公司注册、税务申报等商 务活动,而有些州的电子商务法则调整私法主体之 间的在线商事交易关系,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的活 动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规范系统。
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历程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ITI。
1992年:欧盟提出《欧共体关于数据库著作权的指 令草案》以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建议》。
1995.10:欧盟发布《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体权利保护 指南》。
1997.04.15.欧盟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欧洲电子商务倡议)。
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随后于1997年制定了 “电子商务未来工作计划”,重点研究电子签名、 认证机构,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美国和欧盟也于1997年12月召开的高峰会议上发表 联合声明指出:应该通过联合国贸法会的途径,与 各国共同排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
《示范法》是适应当事人之间因使用计算机 或其他现代技术,引起贸易通讯方式上的较 大变化而起草的。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96.12.2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
过《WT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 品条件》(WPPT),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WIPO提出《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 产权问题》的报告,建立了全球性的有效解 决域名纠纷的机制 。
1.根据实际需要立法 2.确保单一市场的自由原则 3.立法必须考虑经营现实 4.有效地满足公共利益目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
通过欧盟委员和成员国的努力,用于在欧盟范围内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框架已显现出基本轮廓。
这是一个由欧盟一体化立法、成员国国内立法、综 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共同构建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该法律构架的基础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原则, 即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原则。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及历程
现阶段欧盟急需建立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 1 关于网络服务的法律制度 2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 3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4 关于司法管辖的法律制度 5 关于关税和税收的法律制度 6 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制度 7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美国联邦立法
1997年克林顿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这一表 明联邦政府立场的重要文件。
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参众两院一致 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案。
在参与国际立法方面,美国积极扩展其影响,曾多 次派出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一系 列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文件的起草活动,并于1998年5 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 草案)》。
美国非官方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一些非官方法律机构也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
法学研究编纂机构 :美国州法统一全国委员会一直 致力于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化交易的法律文件,其中 主要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 电子交易法》(UETA)。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 法》有可能逐步变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 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 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 总原则,有待各国国内法中根据本国实 际情况予以规范。
2.3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WTO对电子商务的关注 自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
2.1.1 联合国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4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 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 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 幕。
联合国贸法会遂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 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 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 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过程中,对于大部分使用电子传输方式所引起 的法律困难,认为可以以合同方式解决。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分为两个部分,共17条。第 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第二部分涉及特 定领域的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 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 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 据电文的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 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 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详 细规定。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及特点
A 各州立法情况: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 动为先导的。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 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 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 部之多。其原因在于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 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
美国联邦立法
美国国会于l997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了《税务重组 与改革法案》和《减少政府纸面文件法案》两部与 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较 大,议案不少, 仅1997年至1999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 务的议案就有17个之多。其中有《电子安全交易法 案》、《数字签名法案》、《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案》、《千僖年商业法案》等。
是全球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 件,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和政策, 旨在为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 架。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本内容包括五大基本原则 和九大议题 。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五大基本原则: A. 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B. 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必要的限制 。 C.政府必要参与的目的在于支持和加强一
其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国际商会 1987年9月,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电传交
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 的用户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 。
国际商会1997年月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据保证 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 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关于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安全问题、未发出通知或通 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等问题,《电子商务 示范法》均未涉及。因在《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 之前,已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对此作了规定。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指南》中 指出:“《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 法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 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 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法第2章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第2章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
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2.2 外国电子商务立法 2.3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2.1.1 联合国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
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
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 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联合国 的贸易委员会、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欧盟、 世界电信联盟这些国际组织到各发达国家,都 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