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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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 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一)名词解释
1,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 易。
2, 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将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业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 In ternet 、Intranet 、LAN 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 的一切计算
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2,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 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 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 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 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5、 互联网商务:
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
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
TCP/IP 的协
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
6、 I ntran et 商务:是在In ternet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它在原 有的局域网上附加一些特定的软件,将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虚 拟网络。
(二)简答题
1, 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 电子化。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4、EDI 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 约定的
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 EDI 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
2, 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1) 按交易对象分类:(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 B2C 电子商务。(2)企 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 B2B 电子商务。(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即 B2G 电子商务。(4)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 CTOC 模式。
2) 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
:
一类是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它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 和商业快递车送货;
二是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 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EDI 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 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
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采用开放的,依据 的交易平台。
第三种形式是Intran et (内联网)商务:是在 或称内联网。
3, 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4) 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5)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9)网上税收问题
6)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7)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8)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 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 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 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划、开放规范、多重手段规范。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 其中中立原则包括(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 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叔祖性要求。
(2) 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 的传输技术
EDI 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
TCP/IP 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 In ternet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
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
(3)实施中立:这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
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4 )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
7,简要回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具有较为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理由有三点: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之间。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8,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诸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
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是1999年修改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马来西亚在1997年制订了《电子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9,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
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
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
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
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原则。
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优点: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
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