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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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人社发〔2011〕9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关于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根据汉人社发(2011)436号文件精神,且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参保范围:县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费率及基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费

率为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均按不低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若职工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缴费方式:财政供养(包括差额)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壹划拨。差额单位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划拨,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承担。全额及差额参保单位每年年底前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汇总表(同时附电子表格),报县财政局核定工资总额且加盖印章后报送县社保经办中心,据此计算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办理程序: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后,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单位垫资进行救治,同时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县社保经办中心报送事故经过书面材料,且按规定在壹个月内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应到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有效。经过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单位和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工伤人员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中伙食补助标准暂按每天10元执行;因工作原因到统筹地区外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且在当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执行;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凭票实报实销,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各壹天的费用)暂按每天100元执行。工伤伤残待遇根据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死亡职工的壹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的应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是壹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希望各单位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务必在2012年3月底前将相关表格资料报送完毕,未按时报送者,责任自负。

附表:1、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2、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3、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0壹壹年十二月壹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通知

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业务经办中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纪检委,人武部,检察院,县法院。档(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1日印发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共页第页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元

注:此表报财政局、社保中心各壹份,单位留存壹份。参保单位负责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共页第页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元

注:此表报社保中心壹份,单位留存壹份。

参保单位负责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单位性质:年月日单位:人、元

注:1、单位性质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社会组织。2、此表报财政局、社保中心各壹份,单位留存壹份。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保经办机构领导签字: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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