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劳部法[1996] 2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
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劳办发[1997]45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请示》(苏劳险[1997]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997年5月19日
——结束——。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 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解毒及典型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解毒及典型案例分析

B、用人单位虽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缴费不足,劳
动者要求赔偿差额;
35
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C、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 人单位一次性给付相关费用。 D、其他:
⑴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兼得”与差 额给付的问题;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⑵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
5
一、适用法律依据
立法的层面及效力得到了提升; 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全方位各类企业与
人群;
规范并细化了操作行为;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6
(一)、工伤认定范围
A. 主要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36
2011.7
丧失劳动能力。
2.护理等级: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
(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 何处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 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21
(三)、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 他事项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
提必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近年来,关注企业职工工伤问题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保证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响应国家推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残疾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其负担、保护其权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与用工合同制的职工。

试行办法试点范围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一)保险责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残疾,享受医疗救助、康复治疗、伤残津贴、生活补助、丧葬补助等各项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包括由于工作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工造成的工伤、疾病等。

(二)保险责任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工作期间受伤、患病或残疾的职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由于工伤、职业病造成其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偶和子女。

同时,保险责任也包括由于工作需要给予职工进行洗澡、更衣等相关工作环节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

四、保险费用与支付(一)保险费用的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

保险费用根据企业所在行业、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等综合因素确定。

支付时间以月为单位,纳入保险范围的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保险费用的用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救助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用。

此外,还可以用于职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以及职工岗位安全培训的费用。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军队驻冀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推进计划、抓好落实。

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充分考虑发行各自的职责,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伤残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抓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全省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

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目前平均工伤费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保保证统筹项目各项待遇的支付。

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职业病的预防,力争把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宣传。

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待遇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争取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

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

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12月4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该办法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保险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补偿。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金,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康复费康复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失能,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或购买康复器材等费用的补偿。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康复费,以帮助职工恢复工作能力。

三、生活费生活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不能从事工作,需要支付生活费用的补偿。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生活费,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是指企业职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时,由企业或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公费医疗服务,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本办法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实行,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实行,也可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增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对于工伤保险的认识不足,缺乏保障职工权益的意识。

其次,一些保险机构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如故意拖延理赔、规避保险责任等。

最后,一些职工对于工伤保险的权益也不够了解,存在维权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加强对于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和职工对于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

工伤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项非常严重的事情。

在生活中难以避免发生小意外,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工伤,也就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称之为工伤。

所以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试题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试题

——参考范本——【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试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在______年作的三点重要指示中又强调:“要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A.19xxB.19xxA.1994年7月5日B.1995年1月1日A. 1992年11月1日B.1993年5月1日4.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发布,施行的时间是:_______.A.1996年8月12日B.1996年10月1日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工伤评残_________.A.国家标准B.部颁标准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A.劳动安全卫生B.安全文化7.《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_________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A.三级安全教育B.专门培训8.《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_________.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给予行政处分9.《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____________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A.年老、患病、伤害、失业、生育B.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10.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规定的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___________,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1997年12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精神,加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和预防,做好工伤保险统筹配套工作,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办法》),本办法与《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相配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造成职工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已统计登记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分别先到市和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上等级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领取《工伤证》。

二、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在1998年3月1日前,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经确认后补发《工伤证》。

三、凡领到《工伤证》的职工,持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各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工伤认定条款修改建议

工伤认定条款修改建议
场所 内, 不能认 定 为工 伤 。因此 , 也 在上 下班 途 中或 因工 外 出期 间遭 受 机 动车 事故 伤 害 的 , 能列 入 视 同工 只 伤。
2 《 例》 十六 条第 ( ) .条 第 一 项规 定 ,违 反 治 安 管 理伤 亡 的”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视 同工 伤 , 实 际执 行 “ , 在
岗位 , 突发 疾病 死亡 ” 的情形 , 因此 , 将它 列入 第 十五条 视 同工伤 条款 。 宜
该条 第 ( ) 规定 , 严 格 意义 上 说 , 不 应 归 人 工 伤 。 因为 “ 上 下 班 途 中 ,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六 项 从 也 在 受 的 ” 本身 已说 明遭受 伤 害 的直 接 原 因 是 发生 车祸 , 且 不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作 场 所 。尽 管 与 工 作 有一 定 关 , 并 系 , 造成 伤 害 的结 果并 非直 接 出于工 作原 因 , 但 两者 之 间没 有 必然 的因果 关 系 。在 工伤 认 定 三要 素 中 , 否 是 出于工作 原 因 , 这是认 定 是否 为工 伤 的最 主要 的决定 因素 。若 非工 作 原 因致 伤 , 即使 发生 在工作 时 间和工 作
见无 法查 清 。尽管 发生 在 因工外 出期 间 , 但造 成失 踪 的各种 可能 性都 存在 。如 果遭 到歹 徒谋 财害命 , 则发 生 的结 果与 因工 出差 没有 直接 因果 关 系 。这 种情 况类 似 《 条例 》 十五条第 ( ) 列举 的 “ 工作 时 间和工 作 第 一 项 在
中引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争 议颇 多 。
《 条例 》 布 实施 时 , 证驾 驶 机动 车造成 伤亡 的 , 颁 无 不得 认定 为工 伤 , 依据是 违 反 了《 治安 管理 处罚 条 例 》

2014年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三章资料

2014年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三章资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三章工伤保险的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

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

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

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

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演示教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演示教学

目录引言 (3)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3)(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 (3)(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3)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 (3)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 (4)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 (5)(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 (6)(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 (7)(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 (7)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 (8)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 (8)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 (8)4、欠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 (9)(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 (9)(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 (9)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0)(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10)(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11)(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13)(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 (14)(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4)(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 (15)结论 (16)论文摘要 (17)参考文献 (18)注释 (19)引言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为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1 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国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濑、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工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被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