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的名词解释
特定减免税的名词解释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与优化,特定减免税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对特定减免税进行深入解释,探讨其定义、目的、适用范围及影响等方面内容。
一、特定减免税的定义特定减免税是指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行业或领域给予减免、豁免或优惠的税收政策。
这种税收手段旨在通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社会进步,增加税收收入并提高财政效益。
特定减免税政策通常由国家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政策的可行性。
其实施原则通常是针对某些行业或领域的激励,并将减免税具体化以促进该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
二、特定减免税的目的特定减免税的目的在于推动经济增长,调整资源配置,提高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性,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施减免税政策,国家鼓励并优先发展那些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积极作用的行业和领域。
特定减免税的目标有多个方面:一方面,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其经营活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减免税来吸引投资者,鼓励投资者增加投资,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此外,特定减免税还可用于促进就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跃性,刺激就业机会的增加。
三、特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特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
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对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小微企业、农业、教育和医疗等领域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在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特定减免税可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和应用环保技术,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通过减免税,国家激励企业从传统产业转向绿色产业,加速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特定减免税可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未来产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技术研发,培育创新型企业,提高经济竞争力。
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特定减免税可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家软实力的提升。
海关关税的减免
特定减免税
一、定义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
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税。
二、常见的特定减免税类别 1、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2、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3、科教用品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一、免税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
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未列名的,可 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减免税申办程序 1、项目备案; 2、减免税申请; 3、减免税审批。
特定减免税
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一、减免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1、结转处理。 转入企业或单位必须享受减免税待遇,并在所在地 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补税处理。 补税的完税价格由原成交价格按照监管年限折旧计算。
完税价格=原成交价格X(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X12)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其他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 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 税货物的使用状况。
大庆海关 二00七年十月二六日
讲解总序
一、海关减免税的基本情况
1、减免关税的概念 2、关税减免法律依据 3、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
二、海关减免税的审批与管理
1、减免税分类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称为税收优惠,是减征和免征关税的合 称。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 殊调节手段,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措施,是把某些 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留给纳税人,以扩大其 经济效益,刺激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或体现国家的优惠。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管理
●减免税申请人面临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 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 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 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 ,出具“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准予 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延期, 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
3
特征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 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 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 大众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特点是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 条件下使用。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后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
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报关企业 或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含义
特征
范围
管理
1
法定减免
监管角度 监管角度
一次性减免 持续管理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四、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指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 需进口料件和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
• 手续同前边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类似 •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车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
征税 • 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手续。
• 白色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分。 单证册在国外进口时,海关关员在单证册 上下联签注进口货物的项号,并撕下凭证 存档。
• 白色复出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在国外出口时,海关关员在单 证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黄色复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回到中国时,海关关员在单证 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手续:《进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三份)
• 注意: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在填制 报关单时,“贸易方式”栏应填“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以外用自有资 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填写“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应带单证:
• (1)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 蓝色)
• 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用于替代缔约方海关暂 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水费担保的国际性通用文 件。
• 8页组成: • 绿色封面单证 • 黄色出口单证 • 白色进口单证 • 白色复出口单证 • 两页蓝色过境单证 • 黄色复进口单证 • 绿色封底
(一)ATA单证册的优越性
• 给持证人带来的便利 • 通关手续简便 • 降低报关费用和报关时间 • 较少持证人风险 • 减少持证人的报关工作准备 • 给海关带来的便利 • 提高海关工作效率 • 保证关税没有损失。担保商会缴纳相应关税。
特定减免税报关hgcz
前期阶段
• 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 (1)保税加工货物: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申领 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减免税申请,申领 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办理“展览 品进境备案”。 (4)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 料加工备案”。
请,自动解除监管,可自行处置。 • (2)申请解除监管
(2)申请解除监管
• ①监管期满后,1年内向海关申请,海关20 日内核实情况,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 管证明”
• ②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 弃、或企业破产清算的,原申请人办理相 关手续后,向原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 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进出口阶段
•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需海关批准 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 报关作业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 段。
后续阶段
• 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 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 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不需要办理
申 报 (海关 审查) 配合查验( 查验
不需要办理
保税进出口货物 备案、申请登记 手册
保税货物核销申 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申请 缴纳税费 和申领免税证明 (征税)
解除海关监管申 请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备案申请
暂准进出境货物 销案申请
其他进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的 提取货物
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大多无需事先提出申请即可直接办
理有关减免,海关放行后也无须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一)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氖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里面使用,将货物移至特定地区以外使用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以特定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任何将货物擅自转让、出售的,只要占有并使用该货物的人发生变更,都属于违法行为;以特定用途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将该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
(二)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自动许可管理、其他有关进口管制的,以及纳入国家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2、特定区域的申请 (1)备案登记 ①保税区:海关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②出口加工区:海关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2)进口申请 ①保税区: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
请企业。 ②出口加工区: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中进
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的申请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
予减税或免税进境,专门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 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可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 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 进口时需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 进口验放后仍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5年。
可以进入清算、变卖等程序。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
进口前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后解除监管
(一)进口前减免税申请,领到<征免税证明> 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证一批、一证一关
1、特定企业的申请 (1)备案登记:海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 手册〉。 (2)进口申请: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
(二) 进 出 口 报 关 1、报关单证的提交 2、申报时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 核对纸质征免税证明。 3、报关单的填写
(三) 解除监管 1、到期自然解除监管 海关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未到期,怎样处理? 出售或转让(缴纳进口税费) 结转(由接收企业申领征免税证明) 退运(凭出口报关单解除监管) 放弃(凭收据解除监管) 3、企业破产清算时,只有在解除监管后,有关货物才
特定减免税 关于特定地区的
案例
某境外企业先后在上海、宁波等地设立10家外商投 资企业。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间,其中的4家外商投 资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统一部署,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 况下,将合计79台特定减免税食品加工设备调拨给其他6 家子公司使用,并开具集团固定资产转移单,固定资产所 有权不作转移,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最终,上述行为被海 关认定为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对 上述4家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结转手续。
特定地区,是指在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 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 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边 民互市,以及随着我国开发中西部地区,国家出台 的一些关税优惠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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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区减免税的申请
•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 备案登记 •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 ①、企业批准证书 • ②、营业执照 • ③、企业合同 • ④、章程 •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
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 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定地区减免税的申请
•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 备案登记 •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 ①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 ②营业执照 •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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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之前的阶段)—进出⼝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 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阶段从备案登记、申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两个⽅⾯来学习) 1、特定地区(包括:保税区减免税货物;出⼝加⼯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企业批准证书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册。
★申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册、发票、装箱单等,录⼊海关计算机系统。
核发“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加⼯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出⼝加⼯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件 ②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企业设备电⼦帐册。
★申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加⼯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帐册中进⾏登记,不核发“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册”。
★申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单选题 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另⼀批从青岛进⼝。
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续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向天津海关申领⼀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份征免税证明 D.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份征免税证明 答案:B 3、特定⽤途 (1)国内投资项⽬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经批准后,凭国家⿎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 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 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海关在受理后20日 内签发证明。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
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
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
监管证明”。
注意: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 ,提前申请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要提交相应 的许可证。
答案:错
(2001年多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 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 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B、在特定条件和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 税费
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答案:ABD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 ,企业应向海关办理( )。
A.8年
B.6年
C.5年D.4年标答案:d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贷款抵押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
A、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B、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 的保函
C、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 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 他单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C、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 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 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 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 缴税款总额。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实验9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有效期、使⽤规定);⼀、概述(⼀)含义——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政法规规定的某⼀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在这⼀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
特定⽤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于⾏政法规专门规定的⽤途。
(⼆)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关税:进⼝时减免进⼝关税、进⼝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环节消费税;2.进⼝申报应当提交进⼝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货物;3.进⼝后在特定的海关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途。
A.船舶、飞机,8年B.机动车辆,6年C.其他货物,5年(三)范围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见下表)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3、特定⽤途减免税货物。
例如科研机构及学校进⼝的专⽤科研⽤品;残疾⼈专⽤品及残疾⼈组织和单位进⼝的货物;国家重点项⽬进⼝货物,通信、港⼝、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设备等。
各个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列表特殊区域特定减免税货物(均从境外进⼝的)出⼝加⼯区(及珠海园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内企业⾃⽤的⽣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运输⼯具、⽣活消费品以外;保税物流园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消耗品、零配件及⼯具;园区⾏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合理数量的办公⽤品。
除⾃⽤交通运输⼯具、⽣活消费品外。
保税区(填写进⼝报关单)区内⽣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的⽣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产⽤燃料,建设⽣产⼚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保税区⾏政管理机构⾃⽤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对比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不征收出口(进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对比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都需要减免税的中内容,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称之为特定减免。
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的区别:
法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参考文献:/zcswsks/sf1/201411/198242.shtml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特定减免税指的是什么
特定减免税指的是什么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特定减免税如下所⽰:1、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加⼯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途(国内投资项⽬、利⽤外资项⽬、科教⽤品项⽬、残疾⼈专⽤品);2、特征:特定条件下免税;进⼝申报应提交进⼝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3、特定减免税货物⼀般不豁免进⼝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本企业⾃⽤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总额内进⼝涉及机电产品⾃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4、减免税货物报关除(出⼝加⼯区凭企业设备电⼦帐册)⼀律审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1)、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之间进⾏结转,转出的报出⼝,转⼊的报进⼝;2)、对于特定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向主管海关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册凭此审零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3)、对于特定⽤途的(国内投资项⽬和利⽤外资项⽬)办理减免税申请,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确认书”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4)、对于特定⽤途的(科教⽤品)办理减免税申请,教育部签发科教⽤品免税登记⼿册,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5)、对于特定⽤途的(残疾⼈专⽤品)办理减免税申请,凭民政部和中国残疾⼈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6)、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实⾏⼀批⼀证制,⼀证⼀关制;7)、再报关时,备案号⼀栏填写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8)、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主要是内销、转让、放弃、或者退出境外;9)、对进⼊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原进⼝时未审领许可证件,可以凭借⼈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棉交验进⼝许可证件;。
第3章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
2003年11月15日,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 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 移交恒祥公司使用,后者将该设备用于生产果蔬 混合型罐装饮品。(资料来源:刘浩宇:“特定减 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中国海关》,2005 年12月。) • (1)天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海关哪方面的规定? • (2)根据有关规定,海关应对天利公司如何处理? • (3)天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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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 证件,但对某些企业进口的某些特定减免税货 物,可以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 时,“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上的12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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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解除监管 •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自动解除海关 监管。原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 可在监管期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 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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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和审批 • 1、减免税申请 •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 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 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 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
•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 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要申领《进出 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保税区企业: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证明》。 • 出口加工区企业: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 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第5讲: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解释: 解释: C错,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 地直属海关申请, 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门或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 证明函, 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如果是: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 如果是: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 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 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 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 件,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征免税证明”。 D不正确,经批准可以延期。 不正确,经批准可以延期。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 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 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 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 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 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 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 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征免税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 企业破产清算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 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向主管海关申请, 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 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 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 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 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比较
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一般进出口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出境概念进出境时交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所有手续,放行后不再监管。
经海关批准,暂时不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
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企业、用途)的货物。
为了特定目的暂时进出境,有条件暂时免交进出口关税并豁免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出进境的货物(除使用中正常损耗外)。
( 属于监管货物 )解释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在进口时免(减)交关税或增值税,货物在进境后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至监管期满解除监管后可进入流通领域的货物。
由于特定目的和用途进出口的,在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进口的货物。
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暂准免交(部分)进出口税,上述担保直至货物复进出口后撤消,核销结案。
区别进出境后可进入生产消费领域不再监管。
不是在国内销售和流通为目的。
是以实际进口为目的。
不是在国内销售和流通为目的。
特征1、进出境时交纳进出口税费;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3、海关放行时即为办结手续。
1、必须经海关批准;2、是属于监管货物;3、最终应复运出境。
监管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2、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除另有规定外3、货物进口后有确定的(特定)监管期限4、货物应在特定范围内使用。
1、有条件暂免交税费;2、暂免交许可证件(除另有规定外);3、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根据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5、特定使用目的进出境货物在完成使用目的后应复运出进境1、批准保税2、暂缓交税3、监管延伸4、核销结关范围适用于所有实际进出口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共12项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国际航线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件等进境货物(船舶和航空器);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一般进出境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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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特定减免税货物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概述(一)特定减免税进口的含义: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度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
(二)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货物按照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其受海关监管的过程和货物在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受制约的状态,反映了该项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1、在特定减免税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各税2、原则上应受国家各项进出口管制3、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管4、脱离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使用须补交进口各税5、监管期限到期后海关解除监管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不同的货物分别规定海关监管期限,经海关核查监督,有关货物能按照规定合法使用的,在监管期限届满时,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三)报关要点(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的适用1、适用原则: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减免税优惠措施,其适用应同时符合下列3项原则:(1)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具备减免税规定限定的资格;(2)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符合减免税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品种;(3)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由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自用。
2、适用范围:(1)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有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货物只能在规定的限定区域内使用。
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自用物资予以免税等。
(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内资企业进口的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项目指导目录》的设备(《国内企业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的设备;(3)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口的规定范围内的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织进口的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等。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程序是: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报主管海关审批并签发“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免税放行后提取货物——货物在使用期间继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期满后海关解除监管即结关。
二、特定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的通关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及特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内容、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由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国内兴办的企业。
这种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其主要特点是:(1)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2)外商投资的回收是从企业的收益中分期获得;(3)产品可以利用外商的经验和渠道在国外销售。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内容,采取合作经营的形式,由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兴办的企业(包括开发项目和共同进行经济活动)。
这种企业为“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般为“非法人式”的经济联合体,也有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资本回收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在合同中约定,合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其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这类企业除投资方均为外商外,其企业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
从法律上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
其特点是:(1)生产资料归外商所有;(2)对生产资料的选购、产品生产和销售都有决定权;(3)所有利润在缴纳税金及土地使用费以后,归其所有。
但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规范1、项目的审批: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视其投资符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目的和要求,中央政府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3类。
这种项目的分类审批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密切的联系。
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类别,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申请批准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这3类投资项目及审批机关分别是:第一类:鼓励类投资项目鼓励类投资项目主要有: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高新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档次、扩大产品外销、综合利用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
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类:限制类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主要有:国内已开发,生产能力满足国内需要的产业、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稀有、贵重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以及国家需统筹规划的产业等方面。
对限制类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应有国家商务部或由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类,禁止类投资项目禁止类投资项目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损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人体健康的、大量占用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等方面。
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兴办。
此外,对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国家还另外规定了禁止或限制从事经营的行业。
2、投资管理:(1)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所需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如企业各方(或一方)的出资金额达不到投资总额,也可以合资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投资。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一般可包括两个部分:出资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的贷款。
投资总额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允许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总金额。
(2)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建立合营或独资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金额之和(或独自出资认缴的出资额)。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缴付期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原则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资本应与生产规模范围相适应,出资缴付期限应在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和企业的章程中注明,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投资方式:合营企业各方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进行投资,我国合营者可以另加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A、现金。
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贷款。
可以是中国货币,也可以是外国货币;B、实物。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C、工业产权。
包括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D、场地使用权。
无论作股份还是条件,均订明场地价值的具体内容。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有3类: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内销的商品和用于制造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按一般进口货物进行监管。
即属于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货物海关凭许可证件验放,并照章征收进口税。
其通关程序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进行管理并按照保税工厂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但对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应申领许可证;进口属于国家实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许可证。
其通关程序与加工贸易相同。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自用物资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待遇:(1)许可证管理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的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2)进口税收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1998年1月1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项目、2002年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2002年国家公布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1、电视机2、摄象机3、录象机4放相机5、音响设备6、空调器7、电冰箱、电冰柜8、洗衣机9、复印机10、照相机11、程控电话交换机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13、电话机14、无线电寻呼机15、传真机16、电子计算器17、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18、汽车19、摩托车20、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商品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制度科学和和教学用品是指为促进和发展科学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范围的货物。
(一)适用范围1、适用单位:按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享受免税的单位是:(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有具体名单);(4)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