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狱务公开现状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狱狱务公开现状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狱务公开与否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关系到对罪犯的改造,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监狱法制建设和行刑文明进步发展的体现,是我国监狱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狱务公开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狱务公开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狱务公开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狱务公开专业化常态化便民化多样化

一、狱务公开的意义

狱务是指监狱机关的行刑事务和行政执法事务。狱务公开就是监狱机关为确保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公平、公正,将行刑事务及附属于刑罚执行的行政执法事务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正。狱务问题涉及监狱执法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特别是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更是直接关系到犯人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狱务公开与否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关系到对罪犯的改造,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监狱法制建设和行刑文明进步发展的体现,是我国监狱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在人们的传统意识中,往往把罪犯看成是纯粹的社会渣滓,而忽略了其作为“人”的一面。实际上,罪犯也是人,不过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已。保障犯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迈向法治轨道的一个标志。对罪犯固然要依法实施惩罚,但我们也应明确,惩罚只是辅助性的手段,把他们改造成健康自信、遵纪守法的公民,才是根本目的所在。推行狱务公开,为罪犯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改造环境,有利于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希望。同时,狱务公开意味着“阳光执法”,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赢得良好的声誉。

二、我国狱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司法部于2001年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国各级监狱机关应根据狱务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

际,采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会各界公开统一规定的内容,包括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等。《意见》还规定了狱务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等。下面,笔者就我国目前狱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狱务公开范围过小

2007年5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据笔者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监狱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过小。

1.监狱对罪犯公开的信息过少

目前监狱对罪犯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一些和罪犯服刑相关的制度、减刑假释名册、罪犯的考核奖罚等等。一些和罪犯人身利益相关的或是作为一名公民应有知情权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公开,犯人在狱内远离了互联

网,能订阅的报纸书籍有限,观看电视节目、与家人会见也有限制,犯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相当贫乏,大多只能依靠监狱来传输。笔者认为,不止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和罪犯服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向罪犯公开,类似《婚姻法》、《民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和罪犯生活相关的新施行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狱也应该主动向罪犯公开,虽然监狱不是这类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但是犯人作为一名公民,应该享有这些信息的知情权,这对犯人处理好个人问题和家庭问题会很有帮助,也有利于在狱内安心改造。

2.监狱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过少

据笔者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部规定的狱务公开内容,往往只是对犯人公开,普通公众包括犯人的家属很难获知。监狱这个职能部门从古就存在,但是监狱一向给人感觉是一个神秘的地方,高墙之内是另一个世界。在现今的社会,互联网相当普及,各类信息都能在网络媒体上曝光,而我们监狱系统的信息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公众难以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获知监狱官方的狱务信息,例如犯人的奖惩、减刑、保外就医、伙食标准情况,容易相信一些网络传言,认为监狱的管理混乱、充斥牢头狱霸、警察收黑钱、犯人伙食差等等;另一方面很多领导担心公开以后,自己受到监督、不能随心所欲行使权力,怕暴露自己的问题而不愿意公开,怕工作目标公开后完不成任务等于自找麻烦,而不愿意主动进行狱务公开。长此以往,导致监狱以及监狱警察的社会评价往往比较负面,更拉低了自己社会地位。

(二)狱务公开的渠道过窄

目前监狱狱务公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运用狱内宣传手段。通过设立狱务公开专栏,运用监狱报、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场所设置举报箱,举办监狱长、管教科室接待日;二是开展狱务咨询。监狱开设狱务公开咨询电话,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三是举办“监狱开放日”活动,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新闻媒体、犯人家属代表来监狱参观、采访、帮教,来对监狱的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等进行宣传;四是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给罪犯及其亲属;五是通过与各级地方政府、罪犯亲属签定安置、帮教协议,介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情况,宣传监狱法规,帮助罪犯落实出狱后的安置工作等。

1.罪犯获取信息渠道过窄

罪犯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触外界的机会很少,同犯的文化水平往往也不高。向罪犯传授监狱制度、法律知识、解释国家政策的就只有监狱警察,而我们的监狱警察相关专业知识也有限,往往只能给罪犯传输而不能答疑解惑,这样,我们对罪犯的教育和帮助常常只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

2.公众获取信息渠道过窄

目前在我国,公众获取狱务信息的途径更多的是通过各大门户网站。这些网站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引起话题讨论,往往对偶发的越狱、狱内犯罪、违规减刑、贪污腐败等事件进行大篇幅、夸大事实的报道,而对监狱的文明管理少有提及。这对普通民众起到了严重的误导,认为监狱充斥腐败,人们对监狱警察敬而远之。而监狱系统要么没有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平台,有的又缺少官方的回应,和正面的宣传报道,公众缺少正确的舆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