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监狱警察违法违纪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题 的有 1 8 6件 , 0 占减 刑案件总数 的 01 %。在 办理的假释案 .1 件 中, 在各 种问题的有 3 存 9件 , 占假释案件总数的 00 %。 . 7 在 办理保外就 医过程 中 , 存在各种 问题 的有 3 1 , 1 件 占保外就 医 总数的2 3%。在这次专项检查 中 , 还查出了 2 7名监狱警察 因 违法办理减 刑 、 释 、 假 保外 就医受 到党 纪政纪处 分 ,O名监狱 1 警察受到刑事处罚 。 () 2 私放罪犯 。 如新 疆兵团农 八师钟家庄监狱副教导员牛 某伪造法律文书 、 私放 罪犯 。 () 3 滥用职权 , 有人称 之为“ 专权 型职务犯罪 ” 。该类 犯罪 是指监狱人 民警察人员故 意违反职权职责规定 ,利 用职权胡
( e t l u ii o c c d m , a dn , b i 0 1 0 , hn ) C nr dc l l e a e y B o i He e 7 0 0 C ia aJ aP i A g Ab ta tT e p sn p l e d sil e w l a e tte l a a to t o e l o s u t u t e a d u d r ie t s c : h r o o c i cpi i f c h e l uh r f t a b t c j s e n n em n h r i i n l g i y h w, r i e gv rme t g . e jr y f r o i il ei te s e a p l e i o i ,orpi ,b s f o e , v r s oen n’ i e h oi snds pi eo i gl o c s fc c r t n a u e w r ̄ o f m, S ma T ma t o p i c n s u fl i h e h l u o op i i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郭晓红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以番禺区检察院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郭晓虹摘要近年来,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本文从番禺区检察院近年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预防监狱系统领域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倩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关键词黑箱操作减刑假释工种分配作者简介:郭晓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番禺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番禺区监狱系统案件4件4人,违规违纪3件3人。
在办案中发现,监狱系统的制度漏洞极易引发贪腐行为,若不加以防范将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试从近年来查办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对如何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建议。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1.减刑制度“黑箱操作”。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犯罪人实行的“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这本来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积极改造,促使他们接受教育,遵守监规,早日回归社会。
无奈这种减刑制度被某些有心人“黑箱操作”,将原本子虚乌有的发明创造,硬生生捏造出来作为减刑的手段。
如该院经办的一件番禺区监狱案件,某监区负责考核、奖惩管理的副监区长和负责全面工作的监区长,为某经济犯递交的凭空捏造的汽车后视镜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证明材料上签上“情况属实”并加盖监区的公章,从而为该经济犯创造了减刑的机会。
2.假释申报猫腻多。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假释制度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的行为得到矫正,消除犯罪分子的恶性,达到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职责,以获得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对策。
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进行规制不严、制度设计不完善,或是制定者在考量不周全、无法预见各种情况时,职务犯罪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更加严谨的法律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和腐败现象存在。
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索贿受贿、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腐败现象也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公职人员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这为他们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此外,职务犯罪的产生也与职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关。
一些职务人员道德底线低,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容易贪图利益,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职务人员,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政府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反腐措施,并加强对公共资源和职务权力的监督。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现象,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更少的机会。
职务犯罪成因的深层次剖析
职务犯罪成因的深层次剖析【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地位或职务便利,为谋取私利或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文分析了职务犯罪的定义、危害性以及研究目的。
在深入探讨了个人动机因素、组织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和道德观念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结论部分对职务犯罪成因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包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等。
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职务犯罪预防策略的有效性评估和制度建设的完善。
通过深入剖析职务犯罪成因,可以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成因、个人动机、组织因素、社会环境、心理因素、道德观念、预防、建议、研究、分析、展望1. 引言1.1 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在履行或利用职务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借助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而犯下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严重地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职务犯罪往往由于其隐蔽性和影响力而带来巨大的危害性,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法律领域,职务犯罪一般包括职务侵占、职务受贿、职务滥用、职务渎职等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声誉和利益,也损害了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信任与认可。
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透过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来规范和管理职务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2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对组织的负面影响。
职务犯罪往往导致组织内部秩序混乱,信任破坏,员工士气低落,甚至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职务犯罪还可能引发财务损失,包括偷窃资产、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职务犯罪还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和法律诉讼,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除了直接对组织造成的危害,职务犯罪还可能对员工个人造成严重影响。
员工可能因为涉及职务犯罪被解雇或受到法律制裁,进而影响其职业生涯和社会形象。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 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
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政治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
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
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
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经济原因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
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e gal S ys t om A nd Soci et y 匿豳霹圜鐾圈蕊i鍪竺堡!旦圭!f叁墨I』圭塾金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酌特邱荣辉占,●一'l’原固7j l惩防对策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
本文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I-064.0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
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l O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以番禺区检察院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
2 . 假 释 申报 猫腻 多 。根据 《 监 狱法》 的规 定 : “ 被判 处有 期徒 多次性 共送 了 l O多万给 监区长 。
刑 的犯罪 分子 , 执 行原 判刑 期二分 之一 以上 , 被 判处 无期徒 刑 的 犯罪 分子 , 实 际执行 十三年 以上 , 如 果认 真遵 守监 规 , 接受教育 改
制度的不健全加上执法环节缺少监督导致监狱不需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不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权力运作的封闭性不仅遮住公众的视解服刑人员真实改造情况只能以监狱提供的材料为基础进行审线就连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检察院和裁定部门法院也没能很好查所以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权流于形式无法正确判断刑罚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为监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执行机关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让减刑假释权无形中交还给刑罚等暗箱操作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作 的监区长 , 为某经济 犯递交 的凭 空捏造 的汽车后 视镜方面 的发 狱 的服 刑人 员代工 , 只要保 证一般 质量 过关就 没有 问题 了。 该 院
明创造 专利证 明材料 上签 上“ 情况 属实” 并加 盖监 区的公章 , 从而 为 该经济 犯创造 了减 刑 的机会 。
监所科查 办了一宗 服装企 业老板找 到监狱 的服刑 人员代工 , 为了
配置 警 力, 而 且调配 监 区的服刑 人 员 制、 拘役 、 有期徒 刑、 无期 徒刑 的犯罪分 子 , 在服 刑期间 , 如果认真 为 了更好地 管理 服刑人 员 ,
遵 守 监规 , 接 受教育 改造 , 确 有悔 改表现 的 , 或者有 立功表 现 的,
一
般 要经过 主管监 区的监狱长 批准方 可进 行调监 区 , 而 监狱长一
狱警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治理对策
狱警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治理对策作者:曹剑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2期为了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预防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结合工作实际,对监狱干警职务犯罪易发的廉政风险点、发生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调研分析,通过防范管理,有效减少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案件。
一、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五个廉政风险点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环节。
在目前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制度下,有的罪犯拿到了减刑所需的行政奖励,且间隔期已满,就是历年累积基础分排名不够,于是部分罪犯开始两方面活动,一方面找所在监区教导员或监区长,即能帮上忙的主管一把手领导,在减刑前的几个月甚至是半年前就开始想办法,将该犯的基础分排名逐月往上提,如果还是不能达到减刑的范围,就在另一方面活动,找到具体分配减刑、假释名额的管教部门领导,在该犯减刑的当季度,适当考虑增拨少量名额,使该犯能达到减刑的目的。
更有甚者,到监狱乃至更上一级主管部门去疏通关系,送礼行贿。
(目前南京监狱职能部门的层级结构是三级制:监狱——管教部——监区,相比其他监狱而言,少了分监区一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范围,特别在分配减刑、假释名额上,增加了直接管理的透明度。
)罪犯特殊工种安排环节。
按照规定,罪犯中事务犯、大组长一般处于较高的档次,岗位系数也较高,每月获得的奖励分、获得减刑的频率和幅度以及享受的处遇都要高于一般罪犯,而事务犯、大组长与一般罪犯相比,每天的劳动时间要少,劳动强度要低。
这就使得少数罪犯不惜代价,拉拢、腐蚀监狱民警,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处理环节。
有的罪犯违反监规,按照《监狱法》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监管法规的规定,本应受到处罚,但为了逃避处罚,便向监区民警行贿。
个别监狱干警受贿后,便对罪犯予以庇护,网开一面,有的甚至为其呈报虚假减刑材料,使之获得减刑。
罪犯入监分配监区环节。
有的刚入监的新犯,为了分配到改造条件较好的监区改造,便由其亲属出面,找监狱负责分配新犯的管教部门负责人,在分配时进行适当考虑。
狱警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治理对策
狱警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治理对策狱警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治理对策作者:曹剑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2期为了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预防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结合工作实际,对监狱干警职务犯罪易发的廉政风险点、发生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调研分析,通过防范管理,有效减少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案件。
一、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五个廉政风险点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环节。
在目前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制度下,有的罪犯拿到了减刑所需的行政奖励,且间隔期已满,就是历年累积基础分排名不够,于是部分罪犯开始两方面活动,一方面找所在监区教导员或监区长,即能帮上忙的主管一把手领导,在减刑前的几个月甚至是半年前就开始想办法,将该犯的基础分排名逐月往上提,如果还是不能达到减刑的范围,就在另一方面活动,找到具体分配减刑、假释名额的管教部门领导,在该犯减刑的当季度,适当考虑增拨少量名额,使该犯能达到减刑的目的。
更有甚者,到监狱乃至更上一级主管部门去疏通关系,送礼行贿。
(目前南京监狱职能部门的层级结构是三级制:监狱——管教部——监区,相比其他监狱而言,少了分监区一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范围,特别在分配减刑、假释名额上,增加了直接管理的透明度。
)罪犯特殊工种安排环节。
按照规定,罪犯中事务犯、大组长一般处于较高的档次,岗位系数也较高,每月获得的奖励分、获得减刑的频率和幅度以及享受的处遇都要高于一般罪犯,而事务犯、大组长与一般罪犯相比,每天的劳动时间要少,劳动强度要低。
这就使得少数罪犯不惜代价,拉拢、腐蚀监狱民警,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处理环节。
有的罪犯违反监规,按照《监狱法》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监管法规的规定,本应受到处罚,但为了逃避处罚,便向监区民警行贿。
个别监狱干警受贿后,便对罪犯予以庇护,网开一面,有的甚至为其呈报虚假减刑材料,使之获得减刑。
罪犯入监分配监区环节。
有的刚入监的新犯,为了分配到改造条件较好的监区改造,便由其亲属出面,找监狱负责分配新犯的管教部门负责人,在分配时进行适当考虑。
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8 6一
《 新西部 > 02 1 2 1 .4期
论公司 社会责任的性质
政 治 与法 律
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应以牺牲环境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代价 。 各 国立法 者之 所以 如此处 理 , 虑的主 要因素 是法 律条 文 的 其考 显 然 , 些责 任都属 于法 律责任 , 是道 德责任 , 已经在 现行 法 实施可 能性 。显然 , 化 内容 更容 易 实 施 , 这 而不 且 法律 且可 以 通 过权 利 义务 律 法规 中有 了明确 的规 定。如 果认为 这些 责任属 于道 德责任 , 然 关系使 法律 条文 实际运 转 , 果将 公司社 会责 任条 款进行 泛化 的道 显 如 出现了界 定上 的偏 差 。 德 处理 , 么这 样 的条文 是无 法 实 际执 行 的 , 那 也就 失 去 了其 作 为 法 至 于公 司对 弱势群 体的救 济 责任 , 们认 为这一 责任 虽然 也可 律条文 的意 义。基 于此 , 可 以从 法律 条 文 的实 施 角度 出发 , 我 我们 认 以说是公 司 的社会 责任 , 并 非 公 司必须 承 担 的 责任 , 性质 可 为公 司社会 责任属 于法 律责任 , 不是道 德责 任 。 但是 其 而 以看作 是道德 责任 。更重 要 的 是 , 弱 势群 体 的救 济 责 任 , 对 这应 当 总 之 , 司社会 责任 是 公 司法 学上 一 个 比较 复杂 的概 念 , 司 公 公 是政府 责任 , 是公 司责任 , 司通过纳 税行 为缴纳 税款 , 府利 社会 责任的 性质存 在不 同的学 说 , 而不 公 政 公司社 会责 任究 竟属于 道德 责任 用这些 税 款帮助 弱势 群体 , 弱势 群体享 受到 宪法上 规定 的免 于物 还是 法律责 任 , 在不 同的界 说 。本文 主要从 公 司社会 责任性 质 争 使 存 质匮 乏的权利 。但 是如 果认 为这 些 责 任应 由 企业 采 承担 并 作 为公 议出发 , 以公司 目的 、 司社 会 责任 的 外 延 以及 法律 实 施 三个 角 度 公 司应承 担 的社会责 任 , 显然这 一论 断混淆 了企业 与政 府的 边界 。从 探讨 了公 司社会 责任 的属性 , 为 公 司社 会 责任 属 于 法律 责 任 , 认 而 这层 意义上 说 , 司对 弱势 群体 的 救济 , 公 并不 能算 作 公 司社 会 责任 不是 道德 责任 。如 果将 公司 社会 责任 的性质 界定 为道德 责任 , 易 极 的核 心 内容 。 模糊 企业与 政府 的边界 , 加重 了公 司所 承 担 的义 务 , 重要 的是 且 更 3 法律 实施 的可 能性 、 、 将会 导致公 司法 中 的公司社 会责 任条 款欠 缺实施 的可 能性 , 具 仅仅 从 比 较法 的角 度来 看 , 司法 中的公 司社 会责任 条款 带有 明显 有倡 导性质 。 公 的 法律化 特征 。如 20 年 英 国公司 法第 12条第 1 08 7 款规 定 :任何 “ 决策 从长 远来看 可能 的后果 ; 司雇员 的利益 ; 公 培植与 供应 商 、 客 顾 【 参考 文献 】 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 ; 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 ; [ ] 李双龙 . 1 论企 业社 会 责任 的 性质 . 改革 与 战略 ,00 1 . 2 1.0 6 6 通过 高标 准的 商业行 为来维 持声 誉的 愿望 ; 公司 成员之 间公 平 行 1 5— 1 8. 在 [ ] 周士伟 . 司社 会 责任 : 质 、 2 公 性 内涵及 其 激励 机 制 . 究 研 事 的必要 韩 国公司 治理 最 佳 实务 准 则 》 定 了 公 司的 利 益 相 。《 规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王雅丽警察职务犯罪,既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
近年来,警察职务犯罪在我国呈现日趋严重的态势,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
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据此分析相应的对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工作。
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能引起、促进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的个体内在因素和客观外在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是当一种犯罪行为跨越了地域、时间、学历和职务等人际界限而大量出现时,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分析就应该着重于客观外在的非个体因素的作用。
实际上,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已不言自明了一个道理,即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独立于警察人格之外的非个体因素。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司法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当前我国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人自己破坏法律。
”〔2〕(P3)警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恶性案件不断出现,决定了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其次,警察职务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黑数较高。
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3〕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4〕,而警察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行为更隐蔽,有些甚至披着“执法”的外衣,因此,其实际定罪率肯定远低于总体定罪概率。
正是由于警察职务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巨大反差,促使许多警察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即便是号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
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
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
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
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
但是为什么在20世纪末的中国会出现空前的腐败高潮,而建国后的前30年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呢?为什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还要严重?为什么政府为严惩腐败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转职务犯罪蔓延扩散的势头?我们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1. 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的是在从事工作或担任职务期间,员工利用其职务的职权或资源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个人利益或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财产等。
2.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源自个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许多职务犯罪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比如通过滥用职权获得财务利益、接受贿赂等。
由于部分员工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不满,他们容易受到潜在收益的诱惑而从事职务犯罪。
2.2 职权不规范职务犯罪也与职权不规范有关。
一些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责交叉等问题,给员工提供了从事职务犯罪的机会。
缺乏对职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职务犯罪的发生。
2.3 监管不足监管不足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因素之一。
监管机构在执法力度和监管效果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职务犯罪者逃脱惩罚。
一些员工对于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决心存在误判,从而敢于冒险从事职务犯罪。
2.4 道德缺失道德缺失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潜在原因之一。
一些员工在面对利益诱惑时,缺乏正确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容易被个人私利所驱使而从事职务犯罪行为。
缺乏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会增加职务犯罪的发生风险。
3.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对策:3.1 健全内部控制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内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权行使的规范和合法性。
3.2 强化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度,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率,对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与企业和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和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3 提高职业道德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分析
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分析近年来,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各国对此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我国政府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工作更是将其列为重中之重。
从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来看,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级别的案件有所增加。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防治职务犯罪的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隐藏的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被发现、查办,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原因找出预防之方法。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
主要表现在:(一) 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
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
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
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
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
因此,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
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
(二) 体制弊端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论文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的表现。
本文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以期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对策职务犯罪是引发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以及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毒化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反腐斗争重点打击、惩治和预防的对象。
及时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重要前提。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一)权力的原因权力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前置性条件。
公共权力的大量存在,能够有效地实施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实现行政职能,但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
在现行体制下,公共权力往往集中于少数领导干部手中,实际办事的人员没有决定权,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缺乏民主和监督,这就为少数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在办案实践中,有一些机关部门,虽有权力监督机制,但对监督的实际效果过问很少,导致往往无法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
实际表明,权力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会产生利益,其实质就是数额巨大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有着很强的诱惑力,这些利益和诱惑正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动力源泉。
(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管制和市场机制并存,体制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使权力运行失去必要的透明度及应有的监督制约。
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形成了制度体系的混乱,大大减弱了制度对腐败活动的监控能力。
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具备科学性。
有些制度设置的时候就不科学,一开始就是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建立起来的,基于这种制度基础之上产生的权力必然具有腐败的属性。
因为这个制度并非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而是为了实现少数人的利益。
二是制度制约的缺失。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作者:邱荣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
本文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64-0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
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10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浅析当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高发的问题
浅析当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高发的问题第一篇:浅析当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高发的问题浅析当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高发的问题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是刑罚的具体执行者。
近几年,监狱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监督下,呈上升和严重化趋势发展。
无论是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还是后来相继曝光的几起监狱中的渎职犯罪案件,都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使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沉重的打击;甚至成为一些国家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口实。
现结合当前一些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浅谈一点当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导致目前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易发的几个薄弱环节(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材料的整理、报送环节。
有的罪犯本来符合减刑条件,但因上级分配给分监区的减刑指数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数不合,且减刑指数由监狱下达给监区,监区再下达给分监区,而减刑材料必须由分监区拟报。
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分监区干警行贿;有的直接向监区管教部门干警行贿,由监区向分监区追回减刑指标,点名整报该罪犯的减刑材料。
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但为了达到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监管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整报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虚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
(二)罪犯日常奖惩考核环节。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监狱对罪犯服刑改造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主要内容是思想改造、监规纪律、学习态度、劳动生产等方面。
具体的考核和评定依据是《罪犯记分考核规定》,它是对罪犯的量化考核,实行思想考核与劳动考核双百分制。
由于增分和扣分均有一定幅度,而幅度由管教干部掌握,有的罪犯为了多增分,以获得表扬、记功、奖假、减刑、假释等奖励,便向监管干部行贿,受贿干警被腐蚀后便为其增分;有的违规应该扣分的,由于监管干警收受了违规罪犯的钱物,便不予扣分,甚至为其整报减刑材料。
14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成因及对策
○14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省直监狱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经常性开展执法执纪教育、专项检查等集中整治活动,加大了源头治腐工作力度,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使监狱系统的腐败现象逐渐减少,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监狱警察的战斗力有了显著提升,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率有所降低。
但是就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看,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监狱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比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失职渎职,钱刑交易、徇私枉法,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等现象未能从根本上杜绝,有的问题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为此,××纪委进行了一些调研,就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供参考。
一、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构成某监狱自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度共查处案件32起,处理涉案民警68人,其中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案9起涉案18人,体罚虐待罪犯致伤致残、死亡案7起涉案8人,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案4起涉案15人,这三类案件占发案总数的62.5%,受处理民警占总数的60.3%。
一是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自杀发生频率较高。
改造与反改造、逃跑与反逃跑一直是监狱内一对尖锐对立的矛盾。
由于罪犯的反社会性,抗拒改造、不认罪服判、留恋过去的“自由”生活,设法逃跑是其必然。
分析近年罪犯脱逃与以往的罪犯脱逃,不难发现前后有一定的区别。
由于劳务加工模式的普遍推广,罪犯由室外劳动收回室内,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罪犯逃跑的机会。
以往罪犯逃跑经常是寻找最佳时机,而现在是寻找一丝机会。
极少量的外役劳动就是难得的“良机”。
同时,罪犯的预谋时间更长,隐藏更深,伪装得更积极,以骗去监狱民警的信任。
去年“ 3.28”四川川中监狱的死刑犯越狱和省内有的监狱的罪犯脱逃就证明了这一点。
而一些罪犯由于身体疾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自感罪孽深重、无脸见人,常常失去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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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本文阐述了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了其产生原因。
指出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在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受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和产生心理失衡;也有少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意识薄弱、素质低下的原因。
因此,
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标签:监狱系统;警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则是刑罚执行的主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发生了蜕变,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就可以发现监狱系统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09年10月内蒙古呼市二监四名重刑犯杀害一名狱警后暴力脱逃,震动全国。
案发后,该监狱原监狱长被免职,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
6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中4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由此可见,在认真研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正确研判违纪违法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内在
原因的基础上,进而建立长效的预防监督机制尤为重要。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易发性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申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知晓其运作的过程和实际执行情况。
同时,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罪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中享受特别的待遇。
常见的是通过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从而拉拢、贿赂监狱人民警察。
上海青浦监狱原副监狱长、政委翁黎明在职期间,违规为服刑罪犯变更劳逸岗位、办理离监探亲和减刑、假释,并因此得到服刑罪犯原公司领导的回馈,从中获利100余万元,由此可见,在这
种情况下,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2、群体作案比较突出,窝案、串案多
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罚执行工作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明细,考核权、审批权的分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权与管理权分散,一人作案一般存在难度。
为了达到特殊的目的,个别监狱人民警察主动寻求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实现所谓个人权力的最大化,犯罪呈现团伙化、群体化倾向。
某省监狱腐败窝案中,以原党委书记、监狱长为首,包括原副监狱长、副政委、设备供应科科长、运销科长、财务科长、监区长等在内的14名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上下勾结、相互串通,在监狱对外采购物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为供货商、经销商在清结货款、供货等方面提供便利,分别或共同收
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3、案件发现难,取证难,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由于监狱相对外界封闭,社会、群众监督的作用很难触及到这个特殊的领域,即使派驻监狱的检察机关也难以主动发现监狱内的职务犯罪。
而作为此类案件的直接“被害人”服刑人员或相关知情的服刑人员,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不敢说,有的不愿说,有的不想说。
如虐待被监管人案,在出现严重后果以后,个别监狱基于保护自己干部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封锁消息,被虐待人往往“因祸得福”(如给予一定治疗、减轻劳动等)而“息事宁人”,其他的犯人如前所述也不肯出来作证。
此类案件,往往只有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脱离了监狱人民警察的管制范围,没有外部的干涉和顾虑,才能消除疑虑,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进行举报、检举,而这往往在案件发生数年之后,但因时过境迁,记忆淡忘、伤情难以鉴定、相关资料灭失而使调查取证难上加难,案件的发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
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封闭运作使得脱离公众监督的视野,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需要,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撑起了一面“保护伞”。
使得这种“暗箱操作”的权利得不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为监狱中的警察在职务犯罪中提供了温床。
另外,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善,跟不上形势,和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直接相关的《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了,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监狱法》的滞后性与监狱日常管理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等等,都容易给监狱系
统中的思想动机不纯的民警有机可乘。
2、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
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
任何一个社会场所中,行为主体不可能脱离具体环境而生活,不可能脱离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对其行为认知选择的内在支配和引导力量。
作为监狱的执法主体人民警察,也无时无刻地受到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影响。
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社会习气的盛行,导致少数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谋取罪犯的特殊“福利”待遇,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种分配等,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不惜用重金手段贿赂诱惑监狱人民警察。
个别监狱执法人员经不起诱惑,
枉法徇私,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3、心理失衡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不少人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不同,一味的在物质利益上攀比,只要比周围大多数人好,就会有一种满足感。
反之则有一种失落感。
不可否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物质生活条
件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使得有些人心理失去平衡,从而产生畸形心态。
虽然现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之以前有很大的改观,但与社会上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甚至一些有钱的服刑人员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加上监狱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經济落后的偏远之处,而现在新建的监狱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一般也远离城区,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基本都是两点一线的烦闷生活,相对比较枯燥,每天面对的除了罪犯还是罪犯,外面的精彩世界与自己毫无关系。
加之监狱工作太苦,干警压力大以及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压力,“站田头、数光头、晒日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导致一些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失去平衡,产生补偿甚至攀比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捞钱,以身试法,以及心理问题和情绪没有正常的渠道加以疏导、发泄,就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发泄
在服刑罪犯身上,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4、少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意识薄弱、素质低下
现在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接受正规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或者所学专业与法律毫无关联,加之后期的继续教育不完善,习惯于传统的管教模式,少数还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重经验轻规范,重人情轻法理”的陈旧观念,满足于当好“看守”,没有正确认识当代监狱的功能和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对现实执法的变化认识模糊。
往往在执行常规制度、计分考核、减刑、保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导致“乱作为”现象突出,以致触犯了法律。
尽管近年来监狱系统也开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宣传反腐倡廉,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但这些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形式主义,取得的实际效果有限。
因此,建议相
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