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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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本文阐述了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了其产生原因。指出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在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受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和产生心理失衡;也有少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意识薄弱、素质低下的原因。因此,

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标签:监狱系统;警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则是刑罚执行的主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发生了蜕变,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就可以发现监狱系统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09年10月内蒙古呼市二监四名重刑犯杀害一名狱警后暴力脱逃,震动全国。案发后,该监狱原监狱长被免职,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6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中4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由此可见,在认真研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正确研判违纪违法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内在

原因的基础上,进而建立长效的预防监督机制尤为重要。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易发性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申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知晓其运作的过程和实际执行情况。同时,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罪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中享受特别的待遇。常见的是通过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从而拉拢、贿赂监狱人民警察。上海青浦监狱原副监狱长、政委翁黎明在职期间,违规为服刑罪犯变更劳逸岗位、办理离监探亲和减刑、假释,并因此得到服刑罪犯原公司领导的回馈,从中获利100余万元,由此可见,在这

种情况下,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2、群体作案比较突出,窝案、串案多

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罚执行工作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明细,考核权、审批权的分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权与管理权分散,一人作案一般存在难度。为了达到特殊的目的,个别监狱人民警察主动寻求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实现所谓个人权力的最大化,犯罪呈现团伙化、群体化倾向。某省监狱腐败窝案中,以原党委书记、监狱长为首,包括原副监狱长、副政委、设备供应科科长、运销科长、财务科长、监区长等在内的14名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上下勾结、相互串通,在监狱对外采购物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为供货商、经销商在清结货款、供货等方面提供便利,分别或共同收

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3、案件发现难,取证难,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由于监狱相对外界封闭,社会、群众监督的作用很难触及到这个特殊的领域,即使派驻监狱的检察机关也难以主动发现监狱内的职务犯罪。而作为此类案件的直接“被害人”服刑人员或相关知情的服刑人员,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不敢说,有的不愿说,有的不想说。如虐待被监管人案,在出现严重后果以后,个别监狱基于保护自己干部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封锁消息,被虐待人往往“因祸得福”(如给予一定治疗、减轻劳动等)而“息事宁人”,其他的犯人如前所述也不肯出来作证。此类案件,往往只有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脱离了监狱人民警察的管制范围,没有外部的干涉和顾虑,才能消除疑虑,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进行举报、检举,而这往往在案件发生数年之后,但因时过境迁,记忆淡忘、伤情难以鉴定、相关资料灭失而使调查取证难上加难,案件的发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

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封闭运作使得脱离公众监督的视野,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需要,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撑起了一面“保护伞”。使得这种“暗箱操作”的权利得不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为监狱中的警察在职务犯罪中提供了温床。另外,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善,跟不上形势,和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直接相关的《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了,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监狱法》的滞后性与监狱日常管理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等等,都容易给监狱系

统中的思想动机不纯的民警有机可乘。

2、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

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任何一个社会场所中,行为主体不可能脱离具体环境而生活,不可能脱离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对其行为认知选择的内在支配和引导力量。作为监狱的执法主体人民警察,也无时无刻地受到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社会习气的盛行,导致少数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谋取罪犯的特殊“福利”待遇,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种分配等,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不惜用重金手段贿赂诱惑监狱人民警察。个别监狱执法人员经不起诱惑,

枉法徇私,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3、心理失衡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不少人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不同,一味的在物质利益上攀比,只要比周围大多数人好,就会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则有一种失落感。不可否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物质生活条

件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使得有些人心理失去平衡,从而产生畸形心态。虽然现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之以前有很大的改观,但与社会上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甚至一些有钱的服刑人员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加上监狱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經济落后的偏远之处,而现在新建的监狱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一般也远离城区,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基本都是两点一线的烦闷生活,相对比较枯燥,每天面对的除了罪犯还是罪犯,外面的精彩世界与自己毫无关系。加之监狱工作太苦,干警压力大以及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压力,“站田头、数光头、晒日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导致一些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失去平衡,产生补偿甚至攀比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捞钱,以身试法,以及心理问题和情绪没有正常的渠道加以疏导、发泄,就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发泄

在服刑罪犯身上,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4、少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意识薄弱、素质低下

现在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接受正规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或者所学专业与法律毫无关联,加之后期的继续教育不完善,习惯于传统的管教模式,少数还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重经验轻规范,重人情轻法理”的陈旧观念,满足于当好“看守”,没有正确认识当代监狱的功能和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对现实执法的变化认识模糊。往往在执行常规制度、计分考核、减刑、保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导致“乱作为”现象突出,以致触犯了法律。尽管近年来监狱系统也开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宣传反腐倡廉,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但这些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形式主义,取得的实际效果有限。因此,建议相

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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