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服务质量管理方案(纯方案,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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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及后续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服务承诺1.1服务方针科学、公正、准确、诚信。
1.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接到甲方通知后2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内容并提交完整的检测报告。
1.3质量目标(1)验收报告: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提供。
(2)编制成果要求:提交检验报告,包括纸质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3)技术标准及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标准及要求。
1.4服务承诺保证通过该工程检测服务使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工程检测严格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和工程施工实际,结合我公司检测工作制度,我方承诺检测工期保证施工及验收需要。
1.4.1科学的工作态度以科学的态度开展质量活动、技术活动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依据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检测人员依据国家标准、规范或客户指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数据,提供真实、客观的检测数据。
1.4.2公正的职业道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保证实验室诚信度程序》,履行《公正性声明》,自觉维护本公司的公正地位和信誉。
1.4.3专业的技术水平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本公司安排的培训和教育,使管理人员掌握与本公司检测范围或客户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信息,检测人员达到与本公司检测范围或客户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水平。
以客户和社会的需求为目标,为客户提供权威、准确的技术服务。
1.4.4高效优质服务以客户满意为服务宗旨,主动征询客户要求,高效完成检测任务,按时出具检测报告,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承诺报告完成时间完全满足本项目施工及验收进度需要。
1.4.5坚持公正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任何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确保实验室及其人员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结果不存在利益关系。
严格执行本机构检测工作程序,保证独立于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保持对检测结果判断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确保机构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对所有客户提供相同质量水平的检测服务,严格遵守与客户的约定和承诺。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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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工程质量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合格,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的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可取得其中一项或两项检测机构资质。
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市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见附件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规模、数量和布局实行宏观调控。
第七条检测机构新申请检测资质、增加检测项目和参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所申请开展的检测项目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重庆市挖孔桩基础的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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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挖孔桩基础的检测与验收一、前言重庆市在地貌形态上属低山丘陵区,冲沟、河流发育,因而建筑物基础多位于斜坡上或冲沟内。
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其地基为半挖半填形式,在回填土部分采用挖孔桩基础。
位于冲沟内的建筑物一般均采用挖孔桩基础。
在挖孔桩基础的监理过程中,不论施工人员,还是监理人员,经常提出相同的问题:挖孔桩桩底达到设计标高后,取多少个岩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桩身砼试块取多少组?桩身砼质量抽查(动测)多少组?是否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等等。
本文对挖孔桩基础施工及验收中的几个问题从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重点讨论了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文中所引用的规范条文(楷体字)为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原条文(或条文说明),监理人员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直接引用。
二、挖孔桩基底岩样取样数量的确定挖孔桩桩底达到设计标高后究竟取多少组岩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现行的桩基规范、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定量的规定。
但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较明确,且为强制性条文。
勘察规范对每一土(岩)层取样的数量也有具体要求。
各规范的具体要求如下: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7.1.6条)。
所有建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A.1.1条)。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挖至设计标高时,孔底不应积水,终孔后应清理好护壁上的淤泥和孔底残碴、积水,然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封底和浇筑桩身砼(6.5.9条)。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4.2.4条)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强制性条文)。
条文说明: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终孔验收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
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lO.1.6条)。
房建桩基检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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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桩基检测管理制度范文房建桩基检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建桩基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房建项目的桩基检测工作。
第三条桩基检测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桩基检测工作由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第五条桩基检测必须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进行,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桩基检测工作流程第六条桩基检测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前检测、桩基施工前检测、桩基施工中检测、桩基施工后检测。
第七条设计前检测主要是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桩基施工前检测主要是对桩基施工前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参数,并进行施工设备的选择和安排。
第九条桩基施工中检测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桩基进行监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桩基施工后检测主要是对已完成的桩基进行检测,评估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桩基检测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桩基检测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桩基检测工作要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十三条桩基检测工作要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桩基检测报告必须包含详细的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桩基要进行分类、整改和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桩基检测工作要加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桩基检测工作要进行定期的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第四章桩基检测设备和仪器管理第十七条桩基检测设备和仪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八条桩基检测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经过检定和校准,保证其测量准确性。
第十九条桩基检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桩基检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要进行记录,包括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校准情况等。
桩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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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桩基检测安全管理,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桩基检测工作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桩基检测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桩基检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桩基检测安全工作。
第五条桩基检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桩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4. 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桩基检测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桩基检测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安全有序;2. 制定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学习;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5. 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桩基检测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4. 应急救援知识;5. 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检测设备、工具、设施的安全状况;2.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3. 员工安全操作行为;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处理程序:1. 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2. 组织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原因;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 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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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桥梁桩基检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桩基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桥梁桩基检测工作,具体包括大桥、特大桥、高速公路桥梁、城市快速路桥梁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桥梁桩基检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桥梁桩基检测数据档案,对桩基检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桩基检测管理,提高桩基检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对于桩基检测工程的不符合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桩基检测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桩基检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保桥梁桩基施工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九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桩基检测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一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桥梁桩基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建立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数据库,包括桥梁桩基检测记录、桩基检测报告等,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三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桩基检测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六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工作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桩基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桩基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桩基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检测程序及标准第十九条桩基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检测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桩基检测 监督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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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桩基检测工作,提高桩基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桩基施工的工程项目。
三、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机构1. 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负责对桩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四、桩基检测监督管理人员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2. 第三方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资格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五、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内容1. 桩基设计文件审核: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桩基类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检测标准等。
2. 桩基施工监督: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桩基的布置、钢筋笼的浇筑、混凝土灌筑等。
3. 桩基检测:对桩基施工完成后的各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包括静载试验、动载试验、超声波检测等。
4. 检测报告审核:对检测结果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六、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流程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桩基施工的监理工作。
2. 监理单位根据桩基设计文件对桩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桩基施工完成后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4. 监理单位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出具监理报告。
七、桩基检测监督管理要求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桩基检测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2.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3.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协助工作。
4. 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出具监理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八、桩基检测监督管理责任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2. 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监督结果负有审核责任。
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dcfb2bc65ce0508763213c4.png)
备案号:JXXXX-2011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X X-2011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征求意见稿)2012-01-20发布2012-03-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的通知渝建发【20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 -136-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科字2007年第281号文的要求,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有关技术规范,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在重庆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形成送审稿并通过了审查。
本规范共5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检测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重庆市建筑地基检测检测技术规范》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二村50号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地基检测检测技术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400020)。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6)3.1 一般规定 (6)3.2 检测工作程序 (6)3.3 验证与扩大检测 (6)3.4 检测报告 (8)4 检测要求 (9)4.1 一般规定 (9)4.2 地基检测 (10)4.3基础检测 (11)4.4 基桩检测 (11)4.5 支护工程检测 (12)5试验方法 (13)5.1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13)5.2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 (14)5.3 岩基载荷试验 (15)5.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6)5.5 标准贯入试验 (18)5.6 多道瞬态面波法 (20)5.7 地质雷达法 (25)5.8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29)5.9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33)5.10 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法 (35)5.11 低应变反射波法 (38)5.12 声波透射法 (41)5.13 钻芯法 (46)附录A 平板载荷试验记录表 (51)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记录表 (51)附录C 标准贯入试验记录表 (51)附录D 桩基静载试验原始记录表 (52)附录E 低应变法检测基桩完整性原始记录表 (54)附表F 声波透射法检测基桩完整性现场记录表 (55)附表G 钻芯法检测记录表 (56)本规范用词说明 (57)引用标准名录 (58)条文说明 (59)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2 Terms and symbols2.1 Terms2.2 Symbols3 Basic rules3.1 General rules3.2 Testing procedures3.3 Verify and expand testing3.4 Testing report4 Testing require4.1 General rules4.2 Subgrade testing4.3 Foundation testing4.4 Foundation pile testing4.5 Retaining engineering testing5 Testing method5.1 Shallow plate-load test5.2 Deep plate-load test5.3 Loading test of batholith5.4 Dynamic penetration test (DPT)5.5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 (SPT)5.6 Multi-channel spectral analysis of surface waves (MSASW)5.7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5.8 Vertical Static loading test of single pile5.9 Horizontal static loading test of single pile5.10 Self-balanced measurement method of pile bearing capacity5.11 Low strain integrity testing5.12 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5.13 Cross hole sonic logging5.14 Core drilling methodAppendix A Original record for plate loading test (PLT) Appendix B Original record for dynamic penetration test (DPT) Appendix C Original record for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 (SPT) Appendix D Original record for static loading test of pile Appendix E Original record for low 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Appendix F Original record for cross hole sonic logging Appendix G Original record for core drilling method Explana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s DictionReferenceExplanation of provision1 总则1.0.1为提高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测的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用、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基桩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基桩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cbf0b70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6.png)
一、总则1. 为确保基桩检测工作的安全生产,保障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桩检测项目,包括检测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方面。
二、组织与管理1. 成立基桩检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项目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新入职的检测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检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 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检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3. 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现场安全管理1. 检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检测人员注意安全。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3. 检测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4. 检测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发生意外。
六、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1.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救援、善后处理等流程。
2. 检测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 事故发生后,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基桩检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部门、各项目组应定期自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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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XXXX-2011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XX-2011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征求意见稿)2012-01-20发布2012-03-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的通知渝建发【20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 -136-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科字2007年第281号文的要求,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有关技术规范,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在重庆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形成送审稿并通过了审查。
本规范共5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检测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重庆市建筑地基检测检测技术规范》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二村50号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地基检测检测技术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400020)。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6)3.1 一般规定 (6)3.2 检测工作程序 (6)3.3 验证与扩大检测 (6)3.4 检测报告 (8)4 检测要求 (9)4.1 一般规定 (9)4.2 地基检测 (10)4.3基础检测 (11)4.4 基桩检测 (11)4.5 支护工程检测 (12)5试验方法 (13)5.1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13)5.2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 (14)5.3 岩基载荷试验 (15)5.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6)5.5 标准贯入试验 (18)5.6 多道瞬态面波法 (20)5.7 地质雷达法 (25)5.8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29)5.9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33)5.10 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法 (35)5.11 低应变反射波法 (38)5.12 声波透射法 (41)5.13 钻芯法 (47)附录A 平板载荷试验记录表 (51)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记录表 (51)附录C 标准贯入试验记录表 (51)附录D 桩基静载试验原始记录表 (52)附录E 低应变法检测基桩完整性原始记录表 (54)附表F 声波透射法检测基桩完整性现场记录表 (55)附表G 钻芯法检测记录表 (56)本规范用词说明 (57)引用标准名录 (58)条文说明 (59)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2 Terms and symbols2.1 Terms2.2 Symbols3 Basic rules3.1 General rules3.2 Testing procedures3.3 Verify and expand testing3.4 Testing report4 Testing require4.1 General rules4.2 Subgrade testing4.3 Foundation testing4.4 Foundation pile testing4.5 Retaining engineering testing5 Testing method5.1 Shallow plate-load test5.2 Deep plate-load test5.3 Loading test of batholith5.4 Dynamic penetration test (DPT)5.5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 (SPT)5.6 Multi-channel spectral analysis of surface waves (MSASW)5.7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5.8 Vertical Static loading test of single pile5.9 Horizontal static loading test of single pile5.10 Self-balanced measurement method of pile bearing capacity5.11 Low strain integrity testing5.12 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5.13 Cross hole sonic logging5.14 Core drilling methodAppendix A Original record for plate loading test (PLT) Appendix B Original record for dynamic penetration test (DPT) Appendix C Original record for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 (SPT) Appendix D Original record for static loading test of pile Appendix E Original record for low 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Appendix F Original record for cross hole sonic logging Appendix G Original record for core drilling method Explana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s DictionReferenceExplanation of provision1 总则1.0.1为提高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测的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用、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c465012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7.png)
《规定》指出,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细则》强调,检测机构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中的一项,并按照资质标准条件配备场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应为同一检测场所。
同一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3个专项资质,作为注册人员时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且仅限在一个检测场所作为资质人员进行认定。
实验室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实验室桩基检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34cb42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ea.png)
实验室桩基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实验室桩基检测工作,提高检测质量,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桩基检测工作,适用于各类桩基工程试验实验室。
二、检测组织与管理1. 检测组织(1)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桩基检测组织机构,具体人员任命和职责由实验室主管负责。
(2)桩基检测组织机构应设置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设备维护人员等。
(3)桩基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且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 检测管理(1)制定桩基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目标、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和检测时间。
(2)进行桩基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明确检测方法、步骤及操作规范。
(3)对桩基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对于不符合检测标准的桩基,应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测确认。
三、检测设备和试剂的管理1. 检测设备(1)实验室应根据桩基检测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
(2)对于严重损坏或者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2. 试剂管理(1)实验室应建立试剂管理台账,对试剂的种类、使用量、库存量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2)严格执行试剂使用规范,对于过期或者变质的试剂,应及时淘汰并进行记录。
四、实验室桩基检测质量保证1. 检测标准(1)实验室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桩基检测进行质量控制。
(2)进行桩基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质量保证(1)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桩基检测的质量。
(2)对于桩基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归咎。
五、安全保障1. 安全操作规范(1)桩基检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相关安全操作流程。
(2)对于危险化学品和有害废物,应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突发事件处理(1)实验室应定期组织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桩基检测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dd420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fb.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渝建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8月1日上午7时许,由中交二航局承建的成渝客运专线三标段工地(重庆市荣昌县域内),在实施孔桩作业过程中,孔桩内的1名作业工人和下孔桩施救的3名工人先后吸入不明气体中毒窒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此起事故高度重视。
学普常委作出重要批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违章作业而导致的较大建筑安全事故,再次证明中央和市上部署的‘打非治违’工作在这些企业未能落实,请市安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至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
虽该事故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但类似事故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也曾发生过,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桩基础作业存在的巨大安全风险和职业健康危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同时,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建委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行政首长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再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部门、到项目、到班组,到一线工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重庆市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d32ed7ad51f01dc281f1c1.png)
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2011-8-9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基础桩基施工过程中大量采用旋挖机械钻孔桩,其中有部分是在新近回填土上施工(且许多场地还为高填方区),在成桩过程中极易出现塌孔、砼振捣不密实等严重质量隐患,给成桩质量带来影响。
为保证桩基础施工质量,结合现行规范要求及我市特点,现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作如下要求:一、采用旋挖成孔工艺施工的桩基应全数用采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对成桩质量进行检测。
二、旋挖桩成桩质量管理采用平行检测的管控方式,由现场委托有桩基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中总桩数的15%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
三、声波透射法声测管的埋设深度应至桩底,保证检测范围覆盖全桩长。
为防止因声测管变形、破裂、不垂直导致不满足检测条件,声测管应选用50~60mm内径的钢质管和直头螺纹连接方式。
声测管应在钢筋笼内侧、定位牢固并保证垂直。
四、检测机构在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应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沿桩身长度方向测点间隔不得大于250mm(其中桩底向上1000mm,桩身进入岩石上下1000mm,地下水位上下1500mm,井口护筒上下1500mm的测区内,沿桩长方向测点间隔不得大于100mm),所有剖面均应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中必须包括声速—深度(V—H)曲线、波幅—深度(A—H)曲线、PSD曲线附图,并表述施工单位提供的桩身长度、检测长度及检测时间、浇筑时间、龄期等信息。
检测时间应在受检桩砼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由留置的早期强度试块确定)或不低于6天龄期时进行,严禁提前检测。
五、当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一)因声测管埋设的垂直度不满足要求,导致无法判定桩身质量时;(二)因声测管变形、破裂、内壁有焊疤导致堵管,无法对所有剖面和全桩长进行检测时;(三)检测报告显示,测试桩长与实际桩长不符合时;(四)检测报告显示,测试剖面未全数检测时;(五)在未达到砼强度及检测龄期要求开展的检测;(六)当由现场委托检测的桩,成桩质量二类桩占委托总检测桩数20%,及其以上时应采用钻芯法对二类桩成桩质量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数量不少于5%;(七)检测报告仅提供检测结论,未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表述相应检测信息及检测图形结果,导致无法证明其检测有效性,检测报告均应判定为无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重庆市桩基验收规范2018
![重庆市桩基验收规范2018](https://img.taocdn.com/s3/m/195fa03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99.png)
重庆市桩基验收规范2018
1、桩顶标高检测:
当桩顶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近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待成桩完毕后验收,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应待开挖到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收。
2、成桩质量检查:
(1)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成孔及清孔、钢筋笼制作及安放、混凝土搅拌及灌注等三个工序工程的质量检查。
(2)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和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工程,应进行成桩质量检测。
(3)成桩桩位偏差应该根据不同桩型按相关规定检查。
3、单桩承载力检测:
为确保实际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达到设计要求,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地质条件、设计要求及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或者可靠的动力试验。
4、人工挖孔桩灌注桩的施工:
开孔前,桩位应定位放样准确,在定位龙桩房在桩位外,安装护壁模板必须用桩心点校正模板位置,并且由专人负责。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https://img.taocdn.com/s3/m/e7ad416627284b73f242509a.png)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 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与正式报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书。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出具检测范围外的检测结论。
七、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中发现的基桩不合格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基桩检测过程的现场管理,认真核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检测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及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通过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检测过程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桩检测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基桩检测巡查、抽查等工作,对基桩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挂靠检测现象、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内容与方法的规范程度、基桩检测数量、检测数据与结论的符合程度、不合格桩的报告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d32ed7ad51f01dc281f1c1.png)
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2011-8-9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基础桩基施工过程中大量采用旋挖机械钻孔桩,其中有部分是在新近回填土上施工(且许多场地还为高填方区),在成桩过程中极易出现塌孔、砼振捣不密实等严重质量隐患,给成桩质量带来影响。
为保证桩基础施工质量,结合现行规范要求及我市特点,现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作如下要求:一、采用旋挖成孔工艺施工的桩基应全数用采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对成桩质量进行检测。
二、旋挖桩成桩质量管理采用平行检测的管控方式,由现场委托有桩基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中总桩数的15%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
三、声波透射法声测管的埋设深度应至桩底,保证检测范围覆盖全桩长。
为防止因声测管变形、破裂、不垂直导致不满足检测条件,声测管应选用50~60mm内径的钢质管和直头螺纹连接方式。
声测管应在钢筋笼内侧、定位牢固并保证垂直。
四、检测机构在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应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沿桩身长度方向测点间隔不得大于250mm(其中桩底向上1000mm,桩身进入岩石上下1000mm,地下水位上下1500mm,井口护筒上下1500mm的测区内,沿桩长方向测点间隔不得大于100mm),所有剖面均应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中必须包括声速—深度(V—H)曲线、波幅—深度(A—H)曲线、PSD曲线附图,并表述施工单位提供的桩身长度、检测长度及检测时间、浇筑时间、龄期等信息。
检测时间应在受检桩砼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由留置的早期强度试块确定)或不低于6天龄期时进行,严禁提前检测。
五、当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一)因声测管埋设的垂直度不满足要求,导致无法判定桩身质量时;(二)因声测管变形、破裂、内壁有焊疤导致堵管,无法对所有剖面和全桩长进行检测时;(三)检测报告显示,测试桩长与实际桩长不符合时;(四)检测报告显示,测试剖面未全数检测时;(五)在未达到砼强度及检测龄期要求开展的检测;(六)当由现场委托检测的桩,成桩质量二类桩占委托总检测桩数20%,及其以上时应采用钻芯法对二类桩成桩质量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数量不少于5%;(七)检测报告仅提供检测结论,未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表述相应检测信息及检测图形结果,导致无法证明其检测有效性,检测报告均应判定为无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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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 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