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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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 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