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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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1.4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
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是对村镇
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范围,乡
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
体规划同时编制。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
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6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调整完善后,并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第二章术语
2.1 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区)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
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
2.6 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2.7 传统村落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
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的村落。
2.8 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指2009 年以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村庄。
2.9 公共设施用地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10 农村非农产业用地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商贸物流、旅游等非农性产业发展的用地。
2.11 交通用地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
2.12 居住组团社区中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2.13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2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
筑面积(万m2/ha )。
2.14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
m2/ha )或以居住区总面
积(万m)与居住区用地(万m)的比值表示。
2.16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17 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
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18绿地率
社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第三章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1 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近期为5〜10年,远期为15〜20年。
3.2 原则与要求
3.2.1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
3.2.2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3.2.3保护生态环境。
3.2.4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3.2.5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布局。
3.2.6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应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3.3 主要内容
3.3.1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人均收入、平均耕作半径等。
3.3.2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预测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3.3.2.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 B )
M——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 ----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
庄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勺目标,河南省现有
农村人口的40%8转移到城镇。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转化率为40%
B ----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一
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3.322 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
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