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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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证个人可以办吗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证个人可以办吗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证个人可以办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有城镇土地使用证和农村土地使用证这两个证件所代表的土地性质是不同的,因为我国的集体土地是归农民所有的,农户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肯定也需要有农村土地使用证来确权的。

可能多数的农户不太了解我国对于土地的相关管理法规,因此才有人比较疑惑,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证个人可以办吗?▲一、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证个人可以办吗?农村土地使用证本来就是需要个人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所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另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

只有在乡政府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1.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概述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它是法定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典当的土地使用权凭证。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对于加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条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 提供相关的法定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办理流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申请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书。

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范围; - 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理由; - 提供相关的法定材料和证明文件。

3.2 审核材料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法定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审核结果将影响后续的办理流程。

3.3 组织测绘如果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具体的土地面积和边界,土地管理部门会组织测绘,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和范围符合要求。

3.4 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办理费用,包括申请费、测绘费等。

3.5 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过审核和测绘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给申请人。

集体土地使用证将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4. 注意事项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需要保留好收据和其他办理相关的凭证;•合理安排办理时间,避免耽误其他工作。

以上就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

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

(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二、工作原则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地使⽤证
根据《⼟地管理法》及《⼟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地登记按照⼟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那么农村集体⼟地使⽤证具体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农村集体⼟地使⽤证办理程序:
⼀、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向所属乡镇国⼟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份证或农村居民户⼝簿复印件⼀份。

3、⼟地权属材料(82年5⽉14⽇以前,提交村、搜索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14⽇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证;97年4⽉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地批准书等)。

⼆、调查
由乡镇国⼟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地进⾏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资源管理所进⾏审核,再报县国⼟资源局审核,审核⽤地材料是否合法,⽤地界线是否⽆争议,⽤地⾯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地⾯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张榜公布,在公布⼀个⽉内⽆单位或个⼈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民政府颁发集体⼟地使⽤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农民户⼝簿复印件
2、⾝份证复印件
3、村镇规划许可证明及有关审批材料
4、国⼟局确定的其他审批材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辛政办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辛政办字〔2021〕16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19〕10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十三五”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审批办事程序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审批办事程序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审批办事程序一、领取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1、现有宅基地总面积:原《土地使用证》及未上《土地使用证》的《建房许可证》的面积之和(含拆旧翻新面积)旧房拆除收归集体的面积的应减去,分房的则填分房后的面积。

2、申请用地①占用地类:除已规划的和倒房户、洪泛区地质灾害点危房户建房外,不得占用耕地(水田、旱土、菜地)。

②用地面积:占用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申请用地面积与现有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80平方米。

3、申请用地四至界限:相邻的某某单位、个人房屋、土地、路等,界限为某某房屋则要写明房屋类别、共墙或相邻。

4、村民小组意见:包括组长、用地相邻关系人在内的80%以上的户主签字。

5、申请用地平面示意图:按方位画好房屋形状、长宽的草图(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二、现场踏勘三、将批地手续交国土所1、通常情况:《建房用地申请表》,原《土地使用证》及未上《土地使用证》的《建房许可证》。

证件遗失的需村委会开具证明。

2、旧房全部或部分拆除的:还需交《建房用地申请》。

用铅笔在证件平面示意图上将拆除的房屋标明。

3、分户分房的:还需交新分户家庭的户口簿(原户主书写申请分户报告,村委会签意见,到派出所办理)、分房协议(对照《土地使用证》示意图规范书写,有财产继承权的夫妻、子女等人签字,组长等从场人签字,村委会签意见)。

用地管理政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通常包括主要建筑物(居住用地)、附属建筑物(厨房、仓库、厕所、畜禽舍、沼气池等)以及房屋周边独家使用的土地。

按照我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到2000年,农村村民占地规模为 2.05亿亩,但到1996年实际占地 2.47亿亩。

近几年,占地速度更快,形势更严峻,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是我们每一位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产权管理相关政策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产权管理相关政策

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 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特殊主体— 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成员。
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特殊主体: ➢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函)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 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 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 ➢ (2)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 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 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 体经济组织收回。 ➢ (3)第49条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 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
所有权的确定
•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方法之二:从变化上看(续)
➢ (3)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 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 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 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 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 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 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8
保障措施
八 保障措施
1 政策
保障
细化和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要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
下来,争取上升为本省地方性法规。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有着巨大的利用空间,开展农村建设项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要进行农村土地建设必须要进行审批,那么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不同情况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不同。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四)收费标准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12、其他相关材料(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例会审查——上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亳政办[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亳政办〔2009〕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申请登记原则;(二)依法确权原则;(三)沿用性原则;(四)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重点是:(一)以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的时间为基点,对基点以后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基点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依法予以登记。

(二)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颁证但没有变化的,不再重新登记发证。

(三)对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调解和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三、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程序(一)依法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流程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流程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流程1. 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指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及其他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它用于证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是农村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重要凭证。

2. 办证流程详解步骤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并能够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涉及农村土地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步骤二:准备申请材料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法人和自然人申请者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相关的规划、环评等报告步骤三:递交申请材料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后,需要将其递交给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

递交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填写好相关的申请表格。

步骤四: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土地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土地用途规划的合法性等。

步骤五:现场核查在核实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方式、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等。

步骤六:公示和听证核查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天。

在公示期间,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

如果有异议,相关部门会组织听证会进行审议。

步骤七:颁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如果没有异议或经过审议判决后异议不成立,相关部门将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步骤八:年检和续期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和续期。

年检主要是检查土地合规性和使用情况,而续期则是为了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3. 注意事项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准备材料时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情况可能会被拒绝办理。

•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注意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年检和续期手续,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性。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地若干意见》(中发〔〕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地通知》(国土资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地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地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地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地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地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地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地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地其他文件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地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地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地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地现势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凡有条件地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地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使用勘丈法等其它方法已发证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地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地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地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地,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地,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地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涉及依法“合村并组”地,“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地,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地,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地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地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地土地面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地,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地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土地登记簿地“权利人”和土地证书地“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地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集体经济组织地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地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地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地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地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地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地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地,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地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按照不同地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地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地,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地面积标准地,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地面积标准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地,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地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地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地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地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地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天无异议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地,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地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地,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地,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地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地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积极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地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国土方案】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方案】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方案】津南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4〕148号)的要求,为保证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98.78%,登记覆盖率达99.39%的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慎重稳妥”的原则,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区涉及未规划拆迁的5个镇32个村面积约21平方公里,此次工作范围确定为32个村。

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并结合我区实际,本着“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统一登记”的原则,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一并进行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的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各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有关试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5日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试点原则(一)合理选择试点村庄。

各试点区县选取1-3个典型村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庄应选取群众基础好,乡镇、村委会领导班子稳定、工作得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类型齐全,未列入近期小城镇挂钩试点、近期无征收拆迁计划。

除《方案》中确定的试点区县外,其余涉农区县也要各选取1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

(二)调查和登记相结合。

为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现势性,满足登记要求,本着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调查一个村登记一个村,避免登记不及时现状发生变化造成重复调查。

按总登记模式实现应发尽发,原则上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对于历史上合法使用、无用地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及费用标准

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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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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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有哪些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有:编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地号,图号,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转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发证机关,平面图。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现如今我国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然而有很多人并不知道作为少数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内容具体有哪些。

为维护百姓自身权利和利益,以下文章将普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了解相关知识。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有哪些?1、编号2、土地使用权人3、土地坐落4、地号5、图号6、地类(用途)7、使用权类型:划拨,转让8、终止日期9、使用权面积10、发证机关11、平面图补充: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同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移,也就是房产转移。

而所买的房子的土地是集体的,按法律,集体土地是不准买卖的,但个别地方也有自己处理执行方式,如果房主在所在地这种情况可以办理,那程序就是:因为土地发生买卖,所以在交易之前,先得把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你得交一笔出让金,出让金各地不同,而且同一地方不同地段也不同,要看你购的土地在城区还是城郊,属于几等几级地,这种土地部门有个划分依据的(30、40、50元每平方米的不等,具体可问一下你们的土地管理部门),至于交出让金的费用就看买卖双方协商了。

只有这样转为国在土地以后,才可进行变更登记,它包含土地性质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这个过程,房主得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买卖双方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买卖双方房屋买卖时的协议书,以及房主交土地出让金的缴费收据。

土地部门会对房主所购的土地进行调查,若现状和原土地证上的一样,也就是没有重新建过房,就可以直接办理土地登记了。

若旧证上的是老房子,现在的是重建的房子,那土地部门还要进行地籍调查,以现状给予确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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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个人建房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土地登记()
(一)、办理程序:
受理——地籍调查——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办理土地登记、发证需备资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一份)。

3、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一份)。

4、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已经政府批准的一份)。

5、土地使用登记表(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

二、土地变更登记.
(一)、必须提供上述全部资料。

(二)、变更登记须村委出具证明。

(提供双方情况)
(三)、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并由村委盖章。

(四)、提供双方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一般分四步: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沈阳证务代理制作公司提供(供参考)。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
1、苍南县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
2、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无房户及同意个人建房报告;
3、实地踏勘表;
4、乡镇政府出具的设施费发票;
5、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告及出具无举报证明;
6、村委会出具的无房户证明;
7、本村村民户籍证明;
8、县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选址意见书;
9、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0、原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批复及图纸;
11、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12、建设用地现状图;
1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注:1、材料一式4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3份盖章、签字;
2、其中11项材料可到县国土局档案室复印。

两种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

(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三、采用哪种办理你自己选择。

请你直接与龙港国土资源分局办事咨询电话:64222345 服务热线电话:监督电话:64204559
施工许可证办理:
请到龙港规划建设分局办理。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一)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
知书原件;
先去公安机关办理亲戚关系证明(户口簿已经注明关系就可不用办理),再去苍南公证处办理赠送公证,到龙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理土地证过户,再去龙港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房产证流程: 1.苍南县城镇内的房屋必须是两证齐全的.(一)土地性质国有出让之类的,这个手续办起来非常简单.卖方必须带上结婚证和户口簿和身份证件,以及买卖契约,买方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了。

如果该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未过五年,那么房屋价格基价需按照评估书上的价格确定,之后买方可以到龙港地税部门缴税款了,但要缴 5.5%的营业税.如果超过五年期限,可以免交营业税.还有卖方如果在苍南县只有一套住房,可以免除个税,但这个手续需要到苍南县房产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关证明即可,收取50元的档案利用费.之后产权人要等上半个月的时间完成全部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土地证必须要等产权证办好了之后才能去办理,土地证是国有出让的,只需要200元的费用就可以了。

(二)土地性质如果是划拨的,那就要分92年之后和92年之前的,关于92年之前的,可以按照土地基准价格办理,按照1.5%的土地收益金就可以办理了,如果是92年之后的,那只能是按照土地基准基价的40%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这个大家要注意. 2.土地性质是集体性质的,买卖双方仅限于本村农村户口交易,其他的情况则不能交易。

办理程序也与上述一样. 3.如果土地证已经是本人名字,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现要转到自己名下,这种情况需要把办理土地证之类的土地批文带过来,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到房产办证中心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给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大概15天之内可以办理. 4.关于目前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没有证件的,则需要找齐所有相关合法证件,如土地批文之类的.先到土地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后再办理产权证.另82年之前老房子,则需要经过土地部门相关人员调查确认之后,再填写权属证明就可以办理。

5.申请人直接向房开公司购买的商品房,申请人则需带上购房发票和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就可以到房产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但现在一般都由委托房开公司代办,个人建议还是自己办理为好。

6.关于厂房性质的产权证办理情况,要依各类情况性质而定,主要现在的厂房情况比较复杂。

不好一一明确解释.
7.关于民建房的问题,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带齐相关批文,然后召集同一幢房屋的所有户主办理房屋产权分割手续,所有当事人均需到当地房产办证大厅签字确认,之后就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一般60天之内可以办结.
8.对目前两证均没有的情况,则要搜集所有土地来源的相关材料,先办理土地证,之后再办理产权证,这类手续也是最麻烦的。

现在都是从原始人开始办起,不能象以前一样直接过户了,如果材料齐全的话,两证办好至少要半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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