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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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 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 定处理: (1)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2)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 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①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③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 地使用权登记的。 ④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由申请 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 有关用地政策的,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 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定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工作任务
(一)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 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初 始登记;核查整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完善登记成果。
(二)编制和转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统一代码。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 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号 (11)《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调查办 [2007]10号) (12)《福建省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方案》( 闽国土资综〔2011〕 193号) (13)《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2〕56号)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 并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三、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资料 1、对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 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 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 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2、对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尽快补正完善。核查无误后, 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簿进行扫描,导入数据库。 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以及 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
4、目前没有条件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可以现势性强的小比 例尺地形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工作 底图。
(三)发布通告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应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发布通告的,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区域范围; 2、土地登记受理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 集中收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土地登记收件;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 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时间证明材料等;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土地登记
簿、土地归户卡,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要求
1、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应表述清楚 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占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时间、占地 面积、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村委会公告情况(包括公告地点、公告 日期、公告期间是否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情况、县级人 民政府审定情况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四)接受申请
对未登记宗地及已登记但需补正完善的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 按照通告要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五)开展初始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有以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的: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即在法定期 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 日,申请人超过批准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 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
(3)实地核实应进行界址点位置、界址线边长、宗地现状以及宗地 其他属性的核实。对土地登记后各类变化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界 址点和界址线发生变化的,要附以示意图说明。
(4)权属核实过程中发现本次调查测绘界线边长与原土地登记不符 的,边长较差15厘米以下的,保持原边长数据不变;边长较差超过 15厘米的,应查明原因wk.baidu.com对原边长数据进行纠正。
2、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原则上应采用解析法开展1:500或 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地物点点位中误差±7.5cm,地物点间距 允许误差±15cm。
3、采用图解法开展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邻近地物 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0.5mm。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申请人使 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
①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或政府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兴办企业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
(1)权属核实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宗地位置、宗 地界址和界线、地类、宗地面积和地上建筑物情况等。
(2)内业展绘上图应根据已有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中的界址说明, 对照工作底图上的相关位置,特别是围墙、明显建筑物的拐点等界 标物综合判定后将宗地界线展绘上图。展绘中如出现已登记宗地界 线与展绘底图上对应的相关位置发生变化,应进行外业复核并认真 分析原因,核实结果必须在核实表中如实记录。
(5)权属核实表由设区市自行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 人名称、宗地号、宗地面积、核实情况(权属、界址、面积、地类 等有否变化)、处理情况、备注等。
2、变更或更正登记
(1)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 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 登记。 (2)经权属核实,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已登记宗地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二)制作调查底图
1、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成果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应对其精度和现势性进行全面检核,满足地籍调查要求的,可 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 (1)大比例尺地形图主要为:2008年以前,各市、县(区)自行组 织测绘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008-2011年,用于新农村建设 的1:1000地形图;2011年,用于村镇规划编制的1:1000地形图。 (2)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检核要求: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地物 点间距允许误差超限的个数均未超过检核数量的5%。 (3)实地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开展测量;实地变化 较小的,应对少量新增地物、变化地物进行修测、补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①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②“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 ③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3、公告
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对于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 期限; (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依据
(1)《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国土[籍]字第26号)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TD 1001-93) (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TD/T 1014-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②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 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
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 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 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 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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