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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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烟用香料香精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1997年第四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烟草企业)。
第三条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的管理工作;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负责烟草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的管理工作;国家局科技教育司负责烟用香料香精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上述原则,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用香料香精的定点供应企业审查上报、使用和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国家局对烟用香料香精的供应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烟草行业进行经营活动的烟用香料香精的生产、代理销售和科研试制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局颁发的《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
第二章烟用香料香精的采购和保管
第五条烟草企业必须从持有国家局颁发的《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代理销售和科研试制企业采购香料香精产品。
第六条烟草企业购进烟用香料香精必须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鉴章,并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全国性卷烟材料订货会期间的订货合同必须加盖《中国烟草总公司卷烟材料合同确认专用章》。未经鉴章将视为无效合同。
第七条烟草企业购进的烟用香料香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国家局和省局主管部门已发布市场采购指导价格的产品,采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指导价采购。
第九条非定点供应企业的发票,定点供应企业超指导价的发票,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条为避免香料香精产品购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逐步推行招标采购方式。产品招标采购中必须组织周密,坚持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香料香精产品检测和入库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企业对购进的香料香精产品必须按要求妥善保管,以防变质。
第三章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
第十三条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和省局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烟草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烟用香料香精的采购、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烟草企业烟用香料香精采购、使用情况,必须按国家局和省局的烟草物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烟草企业,国家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企业有关领导者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局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