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研究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规定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对于但拟制血亲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父母离婚会发生的变化遵循以下原则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
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
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
生活法律常识问答500题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法律常识500题
11. 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34. 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 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 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29. 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
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 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 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 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All great actions and thoughts have a trivial begin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
一、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范文)
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篇一: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公民身份证号:,于年月日。
的父亲叫,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的妻子叫,,年月日出生,家住,公民身份证号:,与共生育有个。
长子(长女)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次子(次女)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与只有,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XX(居)民委员会年月日篇二:后妈给儿子成人礼的一封信亲爱的儿子: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0几年。
还记得第一次见到你的时候,是在游乐场里,你爸爸把我带去和你玩。
你大大的眼睛望着我,眼里的害羞让我一下子喜欢上了你。
当然我也认为你喜欢上了我。
从此,我就多了一个小尾巴,喜欢围着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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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的你,虽然有些小叛逆,但是那个时候的我很幸福。
因为我的儿子会保护着我,眼里只有我,还会用孩子气的方法告诉我,妈妈我长大了会给你买大房子·····不管是否实现,但是我的心里是感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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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在父或母再婚后产生的,因此而衍生出的有继父母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呢?或许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实际解答这个问题吧。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
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婚家庭在我们社会中并不少见,⼤家都知道⽗母与⼦⼥是由法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的。
那么在这些⼆婚家庭中,我国民法典中是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现⾏法律,仅凭⽣⽗母再婚这⼀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母与继⼦⼥间产⽣⽗母⼦⼥间的权利与义务。
当继⽗母与继⼦⼥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的⽗母⼦⼥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母⼦⼥间存在抚养关系:(⼀)⽣⽗母再婚时,继⼦⼥属未成年⼈要形成继⽗母⼦⼥关系,继⼦⼥须属未成年⼈。
现实⽣活中,有的继⼦⼥已经成年并可独⽴⽣活,在法律层⾯上,继⽗母对继⼦⼥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即使继⽗母在⽣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继⽗母承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母承担了继⼦⼥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
现实⽣活中,存在继⼦⼥的⽣活、教育等抚养费⽤由⽣⽗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母不负担继⼦⼥的抚养教育费⽤,即使⽣活在⼀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够长不论继⽗母与继⼦⼥是否⽣活在⼀起,只要继⽗母承担了继⼦⼥的⽣活、教育等抚养费⽤,照料、教育和保护继⼦⼥,且持续时间⾜够长,并同时满⾜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母⼦⼥关系。
《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母⼦⼥间的法律地位继⽗母与继⼦⼥的关系是由于⽣⽗、母⼀⽅死亡或者⽗、母离婚后另⼀⽅带⼦⼥再婚后形成的。
我国将继⽗母与继⼦⼥的关系分成两类:(1)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与继⽗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亲关系;(2)未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与继⽗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青少年法律知识
青少年法律知识第一篇青少年法律法规基本常识1、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3、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在我国,哪些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6、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7、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是什么?《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的涵义是:(一)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任何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吗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吗?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能否解除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约定抚养义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不承当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表达为姻亲关系。
抚养权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存在法定的身份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亲生父母应承当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因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因生父母的再婚产生,实际上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不存在抚养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二、继父母可解除已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或解除已约定的抚养义务如继父母已抚养继子女成年,双方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此时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是对继父母已履行义务确实认;目的在于使继子女承当对继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重点在于考虑对继父母合法利益的保护。
所以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那么会侵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
同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承当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言,在继子女成年后解除抚养关系并不存在侵害继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由此可见,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母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续。
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自愿承当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当然这种自愿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表现,如离婚协议约定,进而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但成立抚养权应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根底,假设不具有血亲关系,如继父母,又不愿意负担抚养义务,此时强制妻求其承当,已不合理。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组合家庭也日益普遍,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案件纠纷的数量直线上升。
由于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废,再加上现行《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确切标准,这就导致现阶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认定抚养关系的标准。
本文将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抚养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一、界定“抚养关系”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影响到继子女是否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案件之中,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来界定“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继亲属的相关概念(一)继亲属在《德国民法典》中,继家庭是指孩子们在亲生父母一方的新的伴侣关系中成长。
[1]孩子与继父母方面的亲属形成继亲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是由原生家庭的破裂引起的,如父母离婚或死亡后再婚。
梁慧星教授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后再婚,子女与父母的再婚对象之间形成关系。
[2]其他继亲属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基础,包括继兄妹、继祖孙等衍生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的类型一般而言,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名分型,即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可能是成年继子女或未受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
[3]第二种是收养型,指继父母通过生父母的认可后收养继子女,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些夫妻离婚后,如果再婚的,就会组织新的家庭,组成新的家庭后就有可能形成继⽗继母、继⼦继⼥的关系,这是属于法律的关系,那么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如何的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有继承权吗: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的⼦⼥包括养⼦⼥。
收养关系是⼈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领养送养⼈的⼦⼥作为⾃⼰⼦⼥的法律⾏为。
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与⽣⽗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1)双⽅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以⽗母⼦⼥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母⼦⼥关系;(3)养⼦⼥与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在处理养⼦⼥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个⽅⾯:1、确认养⼦⼥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是否依法确⽴了收养关系。
2、养⼦⼥与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对⽣⽗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对养⽗母尽了赡养义务,⼜对⽣⽗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继承养⽗母的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不能继承养⽗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仍然享有继承权。
如何确定继⽗母与继⼦⼥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母与继⼦⼥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的观点。
⽐如有如下⼏种观点:(1)继⼦⼥尚未成年,随⽣⽗母⼀⽅与继⽗或继母共同⽣活时,继⽗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长期进⾏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后妈一直都被冠以黑心,穷凶极恶的形象,而且还有很多的后妈都以自己并不是继子的亲身父母,所以对继子女并没有相应的抚养权为由,从而拒绝对继子女的抚养,所以后妈对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被大家关注着,那么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一、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试题(较好)
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2.甲男与乙女恋爱。
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该判决撤销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3.下列有关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请求,处理不正确的是:()A.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B.如果同居期间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C.如果是同居关系,若对死者生前提供扶养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D.基于二人的同居关系,可以当然分得死者的遗产4.赵大军是现役军人,1994年与李拥军结婚。
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赵大军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李拥军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怎样处理?()A.是否判决离婚须赵大军同意B.不得判决离婚C.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D.是否判决离婚须由赵大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5.李某和杨某于2004年月结婚,2006年元月杨某怀孕后因故流产。
后来双方发生感情纠纷,若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受理?()A.杨某提出离婚的B.杨某与他人通奸怀孕,李某提出离婚的C.2006年6月李某提出离婚的D.在杨某流产满6个月后,李某提出离婚的6.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称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经过婚后生活即变为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甲个人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7.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电脑一台,某乙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电脑未实际给付,某乙不久与某丙登记结婚。
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2O 0 2年 5月
吉 林 大学 社 会 科 学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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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试 论 继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是 否形成抚 养教育 关 系 ,只要束 成立 收养关 系 ,都 是姻亲 。
二 、继 父 母 子 女 的 分 类
继父母 子女 依据是 否形成 收养关 系为标准 ,可 以分为 两种 :其一是无 收养关 系 的继 父 母 子 女 。 是 指 继 父 或 继 母 与 继 子 女 未 依 据 收 养 法 的规 定 成 立 收 养 关 系 ;其 二 是 有 收 养 关系 的继父母 子女 。是 指继父 或继母 与继子 女依 据 收养法 的规 定成立 收养关 系 。这种分
一
、
继 父 或继 母 与 继 子 女 间亲 属 关 系辨 析
“ 父 或 继 母 ” 是 指 子 女 ( 括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养 子 女 )对 父 母 ( 括 婚 继 包 包 生 父 母 、非 婚 生 父 母 、养 父 母 ) 一 方 或 双 方 后 婚 配 偶 的 称 谓 。 “ 子 女 ” 是 指 后 婚 配 偶 继
随继 父或 继母 的 姓 氏由 法 院依据 子 女 最 大 利益 原 则 加 判 决 。 关键 词 :继 父母 子女 ;抚 养和 赡 养 义务 ;监 护 ;姓 氏
中图 分 类号 :D 5 1 F 5 文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05 —84 2 0 ) 30 0 -7 2 72 3 (0 2 0 -100
一
方 对 他 方 的 子 女 ( 括 与 前 婚 配偶 所 生 的 婚 生 子 女 、与 他 ( )人 发 生 非 婚 性 关 系 所 包 她 依 据 亲 属 关 系 产 生 的 原 因 为 标 准 ,亲 属 关 系可 分 为配 偶 、血 亲 和 姻 亲 三 种 ,血 亲 依
继母对继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话题。
继母,作为继子女的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母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继母的定义继母,是指夫继妻,或妻继夫的子女的母亲的称谓。
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继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2. 继母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法定亲属关系。
具体来说,继母的法律地位如下:(1)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2)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赡养关系。
(3)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权。
继母对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遗产继承关系。
二、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义务1. 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1)知情权。
继母有权了解继子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2)参与权。
继母有权参与继子女的教育、生活等方面的事务。
(3)保护权。
继母有权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害。
2. 继母对继子女的义务(1)尊重义务。
继母应当尊重继子女的意愿,不得干涉其正常生活。
(2)教育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健康成长。
(3)关爱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继子女的生活,关心其身心健康。
三、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1. 法律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法定亲属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既不同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也不同于婚姻关系。
2. 情感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能形成深厚的亲情,也可能存在隔阂和矛盾。
3. 经济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四、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责任1.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依据】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现在也是越来越高,随之增多的是再婚家庭,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增多。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为抚养赡养纠纷也是很多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都有抚养赡养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仅是普通的姻亲关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形成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是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想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止,是否抚养继子女,有继父母自己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甘某被告:成某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1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是再婚)。
婚后由于原告在天堑小学上班,被告在乌杨镇粮站上班,平常双方在各自单位居住生活,双方的小孩也随各自生活,逢节假日、休息日原被告才相互往来共同生活。
在经济上,双方各自对其收入自主管理、支配,但对于共同财产、债务并没有作约定。
婚初几年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因被告之子结婚时未请原告参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从此往来较少,夫妻感情淡漠。
现原告以双方已经三年多没有来往,经济上亦无牵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原被告再婚后各居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不牢固,后因处理家庭事物不当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来往更少,感情淡漠。
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因未履行继母职责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事实而产生的,对于继父母而言,抚养继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对曾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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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女性的结婚对象要是有一个孩子,在婚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继母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了。
虽然血缘上双方是没有任何的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关系。
那么,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赢了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双方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而根据司法解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1.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二)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符合条件的继母对于继子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将继子女抚养长大成人,不能够遗弃他们。
在赢了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关于继母对继子的义务或是责任的问题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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