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018年指导案例20号-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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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凤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珊。
委托代理人:林吉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中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旭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坑梓自来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曼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蓝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X年5月4日作出(201X)民申字第1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坑梓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珊、林吉磷,斯瑞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中毅到庭参加诉讼,康泰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16日,一审原告斯瑞曼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拥有专利号为ZL201X10033211.0、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康泰蓝公司生产、销售和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投加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请求判令:1.康泰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生产、销售行为。
2.坑梓自来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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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最新版全文行政法最新版全文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19b88161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5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17•【文号】[2010]行他字第82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8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苏行他字第0012号《关于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答复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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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共四批16个第一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 0日发布)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第三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第四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 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 1日发布)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2011-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9年最新《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
![2019年最新《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198cd54ed630b1c59eeb5e8.png)
——以案说法
山西大学法学院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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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经典案例
一、甘肃省“馒头许可”的夭折 二、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
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三、包头市行政许可第一案——“废塑料炼油案” 四、北京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学校与教委教育行政许可纠纷案 五、逾期未做许可 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案 七、北京行政许可第一案——业主赢了规划委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问题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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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例解析
导致这个“暂行办法”被废止的直接原因 有两点:一是与国家的上位法有冲突。《食品 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 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所谓的“小作 坊加工许可”并无法律依据。二是按照《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地 方的法规,任何俗称为“红头文件”的所有规 范性文件都无权自创、自设行政许可项目。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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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 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 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精)](https://img.taocdn.com/s3/m/630aa3cc76a20029bd642dac.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
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
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c45da4a804d2b160b4ec086.png)
从裁判角度分析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一)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苏州盐务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3)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该案实质上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参照适用规章的问题。
其裁判要点包括三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第5号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受到学界不少关注。
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中首次出现了对规章的“不予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开启了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规章参照适用的新阶段”1。
更有学者认为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
2但是依据最高院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
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但是法院无权撤销、改变甚至是宣布规章无效,只能在个案裁判中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即:直接依据合法的上位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对于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
31侯孟君:《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a3d44ae2aef8941ea76e05e8.png)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及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鲁潍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12日其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被告苏州市盐务局认为原告涉嫌违法犯罪,遂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1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最髙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批复(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批复》)的意见,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徐先良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盐业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没收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元)。
罚决定》)【被告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
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正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修正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修正发布)第二十三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
行政指导案例五号
![行政指导案例五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92331c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11.png)
行政指导案例五号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行政执法中应注意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市建委)
![行政执法中应注意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市建委)](https://img.taocdn.com/s3/m/49628f265acfa1c7aa00cc83.png)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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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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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市建委根据公证书已经撤销的事实,决定 注销潘某的房产证,是依法履行行政权力,处理结果并 无不当,故判决维持了市建委的注销决定。 二审法院: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吕某的其他继 承人丧失了对吕某分割房屋的胜诉权,在没有新的事实 出现的情况下,市建委主动注销房产,执法态度前后不 一,主动介入公民间的私权争议,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建委对潘某做出《房产注销 决定书》。
钓鱼执法取得的证据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欺骗、胁 迫等方式收集的证据,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规定(违 反《证据规定五十七条》),通过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 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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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的问题 案例:宋某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8月13日13时,宋某驾驶公司 经理的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一级伤残。宋某向 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认为宋某驾车外出系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认定 宋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观韬律师事务所吴华律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范体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第四部分第四部分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案例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案例前言职权合法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行政机关不履责问题一前言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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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及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鲁潍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12日其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被告苏州市盐务局认为原告涉嫌违法犯罪,遂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1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最髙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批复(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批复》)的意见,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徐先良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盐业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没收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元)。
罚决定》)【被告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
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正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修正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修正发布)第二十三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
指导案例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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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
最高法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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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第一篇:最高法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5-23 2:05:21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51号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行政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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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案例等级案例等级【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盐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案件字号】(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11.04.29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初审【指导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5号【代理律师/律所】【行政责任情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判决【诉讼关键词】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听证【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核心术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判争议焦点:1.地方政府超出法定范围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否适用该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例要旨:《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因此,地方政府超出法定范围设定的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可适用该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831060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5号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中规章的“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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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规章的“不予适用”行政诉讼中规章的“不予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所作的分析一、引言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复审”,即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这里,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法的适用机关,行政诉讼是前者对后者的“法适用”是否合法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法院采用的判断标准是也只能是“法规范”。
但是,由于有的法规范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它们与人大制定的法规范不同点在于,前者对法院不具有当然的法拘束效力,否则,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就难以实现。
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它们在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应当有别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自从《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规章定位于“参照”之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应有的地位——即它是否具有法的属性——不断地被人质疑,直到20XX年《立法法》正式将它列于法律、法规之后,有关它的性质、地位等争议才尘埃落定。
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看,《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的规定,是考虑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但是,此处的“灵活处理的余地”究竟为法院的审查权划出了多大的裁量空间,学理上一直是语焉不详的。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第5号指导案例中,它列出的裁判要点之三是“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此裁判要点首次提出了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不予适用”的概念,引人注目。
为此,本文拟将第5号指导案例中“不予适用”的规范性为聚焦,通过整理第5号指导案例判决思路、现有法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公布的案例,分析“不予适用”这一法规范的适用,最后提出第5号指导案例可能遗留下的问题,提示“参照规章”本身仍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空间。
二、第5号指导案例的解析(一)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及裁判要点20XX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
最高院1-14批指导性案例概要
![最高院1-14批指导性案例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aae6573eb7360b4c2e3f6430.png)
指导性案例归整(1-14)目录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8)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0)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3)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7)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30)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2)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4)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5)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0)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1)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2)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45)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8)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49)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3)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55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57)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58)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59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2)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63)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65)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7)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69)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2)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78)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80)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8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86)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88)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91)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9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95)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97)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99)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02)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03)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05)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07)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0)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8)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1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4)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27)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129)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33)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36)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39)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42)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44)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46)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8)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151)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153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55)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59)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160)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162)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163)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165)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167)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9)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77)第一批(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cd14d69ba1aa8114431d96f.png)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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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
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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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
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
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的字样,是不能变更的。因此,工商局应当作出不予
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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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
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事项依
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0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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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https://img.taocdn.com/s3/m/536d6a1d6c175f0e7cd137e8.png)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王磊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6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1)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4)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9)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3)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5)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0)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44)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7)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9)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61)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63)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5)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70)2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盐业垄断的司法破除与局限--从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案的影响与后续发展谈起
![盐业垄断的司法破除与局限--从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案的影响与后续发展谈起](https://img.taocdn.com/s3/m/a1460468a417866fb84a8e8d.png)
府 规 章有 1 2部 , 地方 性法 规有 1 7部 。在 这 1 2部 地方 政 府 规 章 中 , 有 4部对 工 业 盐 运输 行 为设 定 了 行 政 处罚 , 6部对 工业 盐经 营行 为设 定 了行政 处罚 ; 在这 l 7部 地 方性 法 规 中 , 两 种处 罚 对 应 的法 规数
量分 别是 1 2部 和 1 4部 。而在 鲁潍 案发 布之 后 , 可 以肯 定 的是 , 其对于司法 、 地 方 立 法 以及 盐 业 执 法
环境 都产 生 了 比较 直接 的影 响 。
在 司法方 面 , 根据 北京 大学 法制 信息 中心 、 北大 法 律信 息 网指 导 性案 例 研究 组 在 《 最 高人 民法 院
盐业 体制 改革提 出 了新 的启示 和要 求 。 关键词 : 指 导性 案例 ; 盐业 体制 改革 ; 行政诉 讼 ; 案例研 究 中图分 类号 : D F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5 — 9 5 1 2 一 ( 2 0 1 7 ) 0 4 — 0 1 3 3 — 1 3
至超越 , 部 分 来 自于法 院对地 方规 定的 变通 解释 。盐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对 于鲁 潍案 的判 决 也采 取 了相
应 的对 策 , 执 法手段 的 变化使得 该领 域 案件 的讨论 已经不再停 留于鲁 潍案本 身 , 而是 牵 涉到越 来越 多 的 法律 问题 , 对鲁潍 案 的适 用提 出 了新 的挑 战 , 也 导致 工业 盐管理 领域 的 管制 即便 在 鲁潍 案发 布之后 仍 以新 的形式进 行 。这种 现 象是我 国盐 业 管理 体 制 的 内在 局 限造 成 的 , 这 也 对我 国 目前 正在 进 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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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⒈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⒉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⒊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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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
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
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
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
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㈡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
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 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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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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