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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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3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

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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