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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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存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存款账户的持有人真实存在、身份真实,便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

以下是有关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1. 提供身份证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并提交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 提供联系方式:存款人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座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方便银行联系和通知。

3. 完善相关信息:存款人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并签署声明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

4. 口头确认身份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存款人口头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核实身份证件和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匹配。

5. 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承担相关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存款账户。

6. 更新身份信息:如果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等,需要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新存款账户信息。

7. 定期核查:银行有权定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存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限制或关闭其存款账户。

8. 保密存款信息: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存款信息的保密性,未经存款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9. 涉案存款的核实:在涉及刑事案件或涉案资金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记录。

10. 防止洗钱和资金违规使用:个人存款实名制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和追踪嫌疑资金,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存款人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配合银行的核查和监管工作。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2003年11月12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邮政储汇局: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654号)等文件下发后,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是,据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近期反映,一些银行营业网点在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户时仍存在审核开户人证件不严的问题,以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开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恐吓敲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为将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有效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上海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开户人的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开户人详尽填写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

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身份证验证仪;对于已配备身份证验证仪的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在审核开户人申请资料时,要使用身份证验证仪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各金融机构应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技能,对临柜人员进行个人存款账户开户以及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

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

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

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

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将其与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和记录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防范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户时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客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银行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银行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银行会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银行有权拒绝开立账户或关闭已有账户。

三、客户信息保密
银行在收集客户身份信息时,必须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银行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同意或法律规定。

四、客户信息更新
客户在开立账户后,如有身份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更新。

银行也会定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客户资金安全保障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防范非法资金流动,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进行核查和记录。

客户也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的工作,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并将其记录在银行系统中,以确保个人存款安全可靠、防止非法资金流转。

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账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银行将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记录在其中。

客户信息应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3. 银行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记录,并核实客户提供的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银行在进行个人存款业务时,应核对客户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6. 银行应对客户存款进行监管,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存款进行非法活动。

7. 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账户余额、利息等情况,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非法资金流转,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为银行提供
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客户信息,有助于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章实名身份证件说明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3.27•【文号】建总函[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2000年3月27日建总函[2000]17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将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

人民银行已分别下发了银发〔2000〕94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的紧急通知》和银发〔1999〕134号《关于做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行《实名制规定》是个人存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即组织由行领导牵头,零售、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尽快组织落实。

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和总行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好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业务操作和技术实现等各项准备工作,在3月30日前落实到所辖网点,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实施,规范操作。

既要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又要尽量方便客户。

二、该《实名制规定》适用于本、外币个人存款账户。

为方便操作,总行已于1999年4月份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和《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

各级行要按照《实名制规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及总行的实施意见,立即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4月1日正式实施。

三、要抓紧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

去年总行曾以电子邮件方式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见附件)。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指银行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认账户持有人真实身份的一项制度。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银行和账户持有人的权益,防止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活动的发生。

以下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个人存款账户的申请者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这些身份证明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账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2. 身份核查:银行会对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以确认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核查方式可以包括与公安部门对接进行信息核实、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等。

3. 联网核查:银行还会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核查来验证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问题。

比如,通过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身份证号码是否有效;与税务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欠税记录等。

4. 开户行验证:银行也会对开户人的信息进行验证。

开户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进行信息共享,验证申请人是否在其他银行有账户及相关信息。

5. 防止虚假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身份开户,减少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6. 信息保密:银行有义务保护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银行不得随意泄露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以防止信息被滥用、泄露给不法分子产生不良后果。

7. 一人一户:实名制规定还要求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个人存款账户。

这样可以避免一个人使用不同身份开设多个账户,逃避监管。

8. 变更手续:如果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例如身份证到期换证、户籍地址变更等,必须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手续,以保持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准确性。

9. 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窃取他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违反实名制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严格处理。

总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银行为了确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真实性和信息安全制定的一项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融机构进⼀步做好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号:银发[2012]80号颁布⽇期:2012-03-27执⾏⽇期:2012-03-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2012年3⽉15⽇,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有关商业银⾏员⼯向不法分⼦出售客户个⼈⾦融信息,并导致⼤量客户总计3000余万元存款被盗的事件。

这⼀事件说明,部分银⾏业⾦融机构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没有认识到保护客户个⼈⾦融信息是银⾏业⾦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缺乏⾏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也不了解违法收集、使⽤和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可能导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进⼀步强化银⾏业⾦融机构个⼈⾦融信息保护⼯作,保护⾦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银⾏业⾦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个⼈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3号发布)、《中国⼈民银⾏关于银⾏业⾦融机构做好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和对外提供个⼈⾦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出售客户个⼈⾦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

⼆、各银⾏业⾦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融信息安全,防⽌信息泄露和滥⽤。

在制度上,应完善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各部门、岗位和⼈员在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责任,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技术上,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个⼈⾦融信息被盗的风险;在员⼯教育上,应于近期在全辖范围内集中开展⼀次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培训教育⼯作,使员⼯充分了解、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明确个⼈⾦融信息泄露和滥⽤对本机构及员⼯个⼈带来的法律后果,进⼀步落实本机构的各项内控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

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

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

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

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最新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

最新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

暑假银行实习总结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

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

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

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

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⒈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

截止年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万亿元。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亿元年突破万亿元年突破万亿元年突破万亿元,到年末更是达.万亿元,而仅仅半年年月末已达.万亿元。

年以来,我国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年的.%,最低的年份是年的'.%,从年到年,算术平均数也仅.%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

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⒉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的比重大约在.%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银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2年3月27日银发[2012]8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有关商业银行员工向不法分子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并导致大量客户总计3000余万元存款被盗的事件。

这一事件说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没有认识到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缺乏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也不了解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可能导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进一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制度上,应完善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技术上,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在员工教育上,应于近期在全辖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员工充分了解、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对本机构及员工个人带来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落实本机构的各项内控制度。

个人存款实名制

个人存款实名制

个人存款实名制相关规定•一、实名制相关定义及实施意义(一)相关定义1、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2、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二)实施意义•1. 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3. 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营口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2008年)二、实名证件种类•(一)实名证件包括:•1、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16•【文号】银发[2000]152号•【施行日期】2000.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二000年五月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施行一个多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此项制度的实行,并得到了广大储户的理解和支持。

从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施行是平稳和顺利的,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为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2000〕126号文件,增加了实名证件的各类,明确了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名制规定》和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但对储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

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将储户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实名证件的种类、办理存款的手续等,编印成宣传材料,在各储蓄网点张贴,进一步做好《实名制规定》的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银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在天津市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的目的对天津市的银行机构能否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业务测试,为随后在全国范围开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二、参加测试的机构天津市所有配备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参加测试工作。

三、网络连通测试为保证业务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于2007年2月9日前对本机构是否能够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终端访问个人征信系统预先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如下:银行机构在其账户管理系统终端(不必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P地址:http://9.32.47.24/creditunion/。

若IE 浏览器正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界面,则表明测试通过。

若IE浏览器无法正确显示此界面,则表明账户管理系统终端和个人征信系统间的网络通信存在问题,请相关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6日银办发[2007]26号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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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33银行存款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
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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