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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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翻车、坠车、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这些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确保伤残评定的公正和准确,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便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评定和赔偿。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这个标准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分为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医生会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定,然后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

其次,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比如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进行详细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功能障碍等级。

另外,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是指受伤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达到伤情的稳定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情稳定期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伤情稳定期的长短。

最后,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临床治疗,比如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疗情况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临床治疗情况的等级。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各相关部门和医生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为受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
应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的鉴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将车祸致残分为三类:
1. 重度残疾:伤残等级为1至6的,即受伤后的肢体或器官功能丧失
较严重者;
2. 中度残疾:伤残等级为7至17的,即受伤后的功能障碍较严重者;
3. 轻度残疾:伤残等级为18至49的,即受伤后功能受到不同程度损
害者。

二、残疾等级评定方法
(一)残疾等级评定应根据以下条件:
1. 对受伤者所损伤体部按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经验性评定;
2. 每个伤残等级划分的界限应以受伤者的有关内外科学家检查报告为
依据,并按“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3. 在残疾等级评定时,要综合考虑伤者各项诊断报告,如某一项诊断
报告有较大的差异,应另行实地勘查,发现准确的医学证据;
4. 在残疾等级评定时,应考虑伤残程度随时间演变;
5. 残疾等级评定后,鉴定机构应出具相应证明,给予受害者。

三、残疾等级评定特别事项
1. 如实报告病情:伤残机构要以属实报告为原则,公正客观地对受害
者进行评定;
2. 伤残报告与实际情况统一: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受害者实际情况,不
得有任何夸张、低估、错失等内容;
3. 避免多头报告:残疾评定的过程中,应避免多头报告,严格把关有
关程序;
4. 注意自愿原则:受害者在作出申请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
申请,并配合负责人对受害者进行评定;
5. 维护伤残补偿权利: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打击涉及伤残补偿的欺诈行为,妥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失火、爆炸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功能、器官结构或外貌发生永久性损伤或残疾的情况。

为了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首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GB/T 8423-2008)进行评定。

该标准是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基本依据,包括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根据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轻微伤到极重伤残,每级的评定标准都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要求,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其次,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受害人身体功能、器官结构和外貌的评定要求。

在评定身体功能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语言功能等进行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功能障碍程度。

在评定器官结构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内脏器官、四肢、头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结构损伤的程度。

在评定外貌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面部、颈部、胸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外貌损伤的程度。

评定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地评定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还规定了评定程序和方法。

评定程序包括了初步评定、复查评定和鉴定评定三个阶段,评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定方法包括了体格检查、医学检查、功能评定、器官结构评定和外貌评定等,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定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最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评定结果,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保障其生活和就业权益。

因此,评定人员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的重要依据,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多处骨折评级标准

交通事故多处骨折评级标准

交通事故多处骨折评级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多处骨折的评级标准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所不同。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则可以评上十级伤残。

其中“无功能障碍”指的是能够伤愈并且相关身体部位的功能不受影响。

而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多处骨折的评级标准则更为严格。

一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等,而多处骨折则属于其中之一。

此外,导致多处骨折的情况不一样,鉴定中心和伤残评级也不一样。

因此,交通事故多处骨折的评级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交通事故多处骨折的评级标准通常会依赖于具体的医学诊断和专业医生的评估。

一般来说,医生会根据骨折的类型、位置、严重程度以及对周围组织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常见的评级标准包括轻微、中度和重度骨折,具体的评级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域而异。

如果你或他人遇到了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建议立即就医并接受专业医生的评估和治疗。

成都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

成都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

成都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交通事故频发。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的人来说,合理的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是他们选择合适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成都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帮助受伤的人们找到权威可信的鉴定机构。

一、成都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排名榜1.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鉴定中心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鉴定中心是成都市权威的交通伤残鉴定机构之一。

该机构具备一流的设备和专业的鉴定人员,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交通伤残鉴定。

受伤人员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过鉴定程序,获得权威的伤残鉴定结果。

2.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鉴定中心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鉴定中心也是受伤人员进行交通伤残鉴定的可靠机构之一。

该中心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鉴定团队,能够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的伤残鉴定。

该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受伤人员可以依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成都市人民医院鉴定中心成都市人民医院鉴定中心是一家医疗机构,也提供交通伤残鉴定服务。

该中心拥有一流的医疗设备和资深的医疗专家,能够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伤残鉴定。

该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受伤人员可以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

二、选择交通伤残鉴定机构的注意事项1. 了解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在选择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时,首先需要了解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合法合规的机构会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伤残鉴定的资格。

此外,还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评价和口碑,了解机构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2. 选择专业的鉴定团队交通伤残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团队进行,因此,在选择机构时要注意其鉴定团队的专业素质。

优秀的鉴定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准确分析和评估受伤人员的伤情。

3. 考虑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水平交通伤残鉴定需要借助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因此,选择机构时要考虑其设备和技术水平。

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受伤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通常分为10级,下面是每个级别的详细内容。

一、轻微伤(1级):仅仅是一时的轻微生理功能障碍,不会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且症状能够及时缓解。

二、轻伤(2级):症状轻微且能够缓解,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一些影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中度伤(3级):造成一定身体功能损害,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四、重度伤(4级):病情较重,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生理功能损害。

五、特重伤(5级):造成生命威胁或永久性的严重生理功能损害,甚至丧失人体的某个器官或部位。

六、完全性丢失一肢(6级):因事故造成一肢的完全性丢失,即无法再使用该肢体进行正常活动。

七、完全性丧失功能(7级):因事故造成某个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完全丧失,例如肾脏、视力、听力等。

八、双肢不全(8级):因事故造成双下肢完全性丧失或无法再正常使用,而且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九、撞击脑部导致严重脑损伤(9级):因事故造成脑部受损,严重影响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

十、全身丧失功能(10级):因事故而造成全身器官和系统的完全性丧失,导致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单位通常会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检查结果和治疗康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伤残的级别。

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被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了解事故后应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车伤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车伤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车伤事故九级伤残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经常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九级伤残是其中一个较为严重的等级。

下面将从头面部损伤、上下颌骨缺损、脊柱损伤、肢体损伤和其他损伤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车伤事故中的九级伤残标准。

1.头面部损伤头面部损伤是车伤事故中常见的损伤类型。

九级伤残标准包括:面部瘢痕形成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厘米,或者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0px;头皮损伤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00px;眼睑下垂瘢痕大于等于20px;鼻部塌陷、歪曲、变形或瘢痕大于等于100px;唇缺损大于等于1/2或瘢痕大于等于40px;牙齿脱落4枚以上;颞颌关节损伤造成张口度小于3.75cm等。

2.上下颌骨缺损上下颌骨缺损主要是指上下颌骨骨折或者缺失。

九级伤残标准包括:上下颌骨骨折固定术或者下颌骨部分切除合并上颌骨部分切除;牙齿缺失8枚以上;舌系带过短等。

3.脊柱损伤脊柱损伤是指颈椎、胸椎或腰椎的骨折或脱位。

九级伤残标准包括: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致使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等。

4.肢体损伤肢体损伤是指手臂、腿或其他部位的骨折或关节损伤。

九级伤残标准包括:股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膝关节韧带断裂或重建术后,致使膝关节活动度小于90度等。

5.其他损伤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损伤类型,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损伤也可能导致九级伤残。

这些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烧伤、冻伤、切割伤等导致身体重要器官功能障碍;骨盆骨折致使产道破坏等。

这些损伤的九级伤残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总结:车伤事故中的九级伤残标准涵盖了头面部损伤、上下颌骨缺损、脊柱损伤、肢体损伤和其他损伤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车伤事故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九级伤残的标准。

如果达到该标准,相关机构将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侧翻、失控等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往往是一项需要评定的重要问题。

伤残评定是指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损害程度,对其进行医学和功能上的评估,最终确定其残疾等级,并据此进行赔偿和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受伤人员在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后,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程度,从而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残评定的结果对受伤人员和其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它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并进行规范、公正、客观的评定。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能够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了伤残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内容:一、伤残评定的程序1. 受伤人员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获得初步治疗后,可以向当地的伤残评定机构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医学资料,以及唯一识别信息明、事故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医学评定伤残评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安排专业的医学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其伤情、功能损害程度、康复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评定。

3. 功能评定除了医学评定外,伤残评定机构还将安排相应的功能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进行评定。

4. 残疾等级评定在完成医学评定和功能评定后,伤残评定机构将结合两者的评定结果,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最终评定,并出具伤残评定证书。

二、伤残评定的标准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不同程度残疾的评定标准和具体要求,便于伤残评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2. 《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为了保证伤残评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还颁布了《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规定了伤残评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评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评定结果的确认方式等具体操作规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首先,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鉴定的程序、标准和相关规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其次,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伤残程度的评定有着明确的要求。

根据
最新标准,伤残程度主要包括了轻伤、重伤和特重伤三个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评定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评定指标。

评定标准的明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伤残赔偿的金额也有着具体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主要包括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并根据不同伤残等级进行合理计算。

最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最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
定的,对于伤残程度的评定和赔偿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相信随着最新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简介
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旨在保护伤者的权利,公正处理社会赔偿事宜。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在推行此项标准时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 程度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以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严重残疾六类进行划分,分别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VI类。

2. 分类标准
(1)I类伤残:指受伤者的功能完全失去,或出现器官的完全受损。

(2)II类伤残:指受伤者有轻度残疾,或受伤者有明显影响,但还能正常行动,或出现器官的不完全受损。

(3)III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小于六个月,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运动受限,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4)I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占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但仍保持一定工作能力。

(5)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并且失去一定工作能力。

(6)VI类伤残:指受伤者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且器官功能完全失去。

三、参考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建立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以及为获得公正的赔偿做出公平的裁决。

在确定鉴定程度时,应要结合详细的伤残诊治结果,客观地、科学地表达伤残程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历史文献的研究,最终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期得到令双方满意的最终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评残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评残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根据不同情况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通常会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

下面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详细介绍1-10级的评定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通过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被鉴定为1级伤残等级的人员,通常是指由于事故导致轻微受伤,造成的伤残较低,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2. 伤残等级2级:2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明显,但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仍然较小。

可能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3. 伤残等级3级:3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严重,对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较长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4. 伤残等级4级:4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严重,已经对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康复或甚至永久残疾。

5. 伤残等级5级:5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可能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巨大。

6. 伤残等级6级:6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7. 伤残等级7级:7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严重。

8. 伤残等级8级:8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非常严重。

9. 伤残等级9级:9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10. 伤残等级10级:10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以上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对1-10级的评定内容进行的详细介绍。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的1-10级评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受伤的个人来说,伤残等级的评定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损失,也涉及到其后续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工作的适应性等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者,及时准确地评定伤残等级是十分重要的。

四川202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四川202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四川202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在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快速的背景下,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已经制定了202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以便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

一、计算基础2024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主要基于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1.伤残程度评定类别及赔偿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将其分为15个等级,分别是1级至15级,其中1级表示伤残程度最轻微,15级表示伤残程度最重。

不同等级的伤残将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随着伤残程度的加重而增加。

2.医疗费用赔偿类别及标准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定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和赔偿。

具体的费用包括救护车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3.误工费用和护理费用计算受伤人员因伤势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将根据其原有工资收入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同时,如果受伤人员需要护理,也将根据护理所需费用进行补偿。

二、计算方法1.伤残程度评定与赔偿根据四川省确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伤残鉴定方法,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评定结果将根据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予。

2.医疗费用计算根据受伤人员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其进行详细记录和结算。

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和赔付。

3.误工费用和护理费用计算受伤人员因伤势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导致的误工费用将根据受伤人员原有工资收入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护理费用将根据护理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进行计算和赔偿。

三、注意事项1.公正合理四川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旨在保护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要公正合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剥夺和侵犯受伤人员的权益。

2.及时妥善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要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因长时间未得到赔偿导致更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国标GB18667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国标GB18667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标准介绍本文依据国家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残疾程度分级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GB18667将伤残程度分为10级,其中1级最为严重,10级最为轻微。

各级伤残程度的具体含义如下:1级: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2级: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级: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指导;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4级:日常生活能力受限,稍微活动即感觉疲劳,但尚能从事轻微活动。

5级: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从事工作,但较正常人为差。

6级: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从事工作。

7级: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需要接受他人帮助进行日常生活。

8级: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但能适应部分生活自理需要。

9级: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但能从事某些轻体力劳动或自理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10级:日常生活基本自理,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残疾等级评定标准GB18667从面部、四肢、脊柱、听力、视力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例如,对于面部损伤,如果面部瘢痕形成、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面部色素明显改变的面积累计达到全身面积的50%以上,则评定为5级伤残。

对于脊柱损伤,如果胸椎或腰椎骨折愈合后,其椎体压缩前缘高度减少达1/2以上者,则评定为8级伤残。

此外,GB18667还规定了不同部位的骨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评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GB18667是2002年颁布的,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伤残认知的不断深化,其中的评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和专业的医学意见进行评定。

3.评定程序伤残评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范围】适⽤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a. ⽇常活动能⼒轻度受限;b. ⼯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1]2、评定标准: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神经功能障碍,⽇常活动能⼒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障碍;d. 单侧轻度⾯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或偏⾝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部损伤致:a. ⼀眼低视⼒1级;b. ⼀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于60°);d. 泪⼩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漏或⽿漏;h. 上颌⾻、下颌⾻缺损,⽛齿脱落4枚以上;i. ⼝腔损伤,⽛齿脱落8枚以上;j. ⼝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受限;k. ⾆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中度听觉障碍;m. ⼀侧⽿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尖缺失(或畸形);o. ⾯部瘢痕形成,⾯积6cm2以上;或⾯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部细⼩疲痕(或⾊素明显改变)⾯积15cm2以上;q. 头⽪⽆⽑发40cm2以上;r. 颅⾻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缺损6cm2以上,⽆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部⾻及软组织缺损8⽴⽅厘⽶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椎体三分之⼀以上压缩性⾻折。

[交通运输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精编

[交通运输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时间:(2005-09-27) 字体--【大中小】(2002年12月1日)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壹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仍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且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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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点击下载)四川省人民医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时间:(2005-09-27) 字体--【大中小】(2002年12月1日)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单瘫(肌力2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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