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一)
简论刑事案件中的经济赔偿
3认 为被 告 人 只 能 赔 偿 个 人 的 , 赔 偿 国 家 和 集 体 的 。 、 不
其理由是 : 家和集 体遭 受损 失 了. 般不 提 出赔偿 要求。 国 一
另 外 . 审 判 实践 中 , 往 一 般 不 判 处 被 告 人 赔 偿 国 家 和集 在 以 体 的 经挤 损 失 。
关 于赔偿范围, 耳前主要有 几种错误观点。 l认 为只要 造成物质损失 , 、 都应赔 偿。其理 由是 :刑事 < 诉讼法》 7 第 7条 和《 刑法 》 3 第 6条 , 都没有 规定哪些 案件不 涉及赔偿经济 损失问题 。困此 , 把经济赔偿 仅仅局 限在某些
案件 中 . 是 不 妥 当的 。 这
称《 刑事诉讼法) 均 有规定 , 由于人们对 这些规定 理解不 ) 但
同 , 行起 来 也 不 同 。 为 了正 确 理 解 法 律 , 必 要 对 不 统 一 执 有 的认 识 进 行 探讨 , 错 误 的 观 点 子 纠 正 , 保 证 准 确 适 用 对 以
法 律
一
时候 , 可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这 足 以 说 明 , 告人 的 犯 罪 ” 被
否负担得起 刑法) 3 和《 。《 第 6条 刑事诉讼 法》 7 第 7条. 在
规定赔偿经挤损失的 5 犯罪 行为” ‘ 前边 , 没有加上 “ 并 伤害” 二字 和限制 , 把经济赔 偿问题 单单适 用于人身 伤害案 件, 这
是不 正确 的 。
定数额。对于不合理 要求 , 没有根据 的推算 . 不应予 满足。 4 被害人 的经济 损失要有证 据 如对 于无病 休证 明而 、 随意误工的 , 未经允许 随意 找医 院或 药店购 药的 等等 , 能 不
张玉秋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玉秋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案件的主要情节是:被告人张玉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张玉秋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玉秋进行了审判,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二、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被告人张玉秋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张玉秋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2)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张玉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 行政治理(1)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剥夺了被告人张玉秋的政治权利。
(2)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玉秋进行了行政处罚。
3. 社会影响(1)警示教育。
张玉秋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震动。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
(2)社会舆论关注。
张玉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对案件进行了大量报道,使案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这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法律体系完善。
张玉秋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三、案件反思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张玉秋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不足。
【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涉案财产的处理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
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所得收益。
违法所得的措施:追缴。
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
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注意】有些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就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问题。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输钱的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又如,受贿罪中行贿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
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1万元,乙窃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涉密应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资源。
在国家安全、经济竞争、科技创新等领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涉密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涉密信息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
一、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概述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对于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涉密信息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血亲复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血亲复仇,是指个人或家族为了报复血亲间所遭受的侵害,而采取私自打击对方的行为。
在我国,血亲复仇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
本文将围绕血亲复仇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血亲复仇的法律性质1. 违法性血亲复仇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重伤、死亡的,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2. 犯罪性血亲复仇行为往往涉及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血亲复仇行为具有犯罪性,属于故意犯罪。
三、血亲复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血亲复仇行为若构成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血亲复仇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血亲复仇行为若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行为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侵权责任血亲复仇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四、血亲复仇的预防与处理1.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血亲复仇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血亲复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进行的赔偿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首先,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复费等;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等。
因此,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实现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例如,对于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给予侵权行为以惩罚和警示;而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兼顾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
社会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公平正义是指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实现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兼顾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实现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希望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给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犯罪附随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1. 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罚金的,应当依法缴纳。
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
”2.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将其非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归国家所有。
”3.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一定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剥夺。
”4. 剥夺荣誉剥夺荣誉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剥夺。
”5.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
”6.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 慰问被害人慰问被害人是指犯罪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慰问,以表达悔罪之意。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慰问被害人的,应当依法慰问。
”8. 禁止令禁止令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依法禁止。
”三、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罚金执行难:部分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执行难。
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一、企业员工犯罪的类型1.职务犯罪: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
2.经济犯罪: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如合同诈骗、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假冒专利等。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5.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
二、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罚金: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缴纳罚金。
(2)拘役、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企业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营业执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名誉损失(1)社会评价降低: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2)家庭关系破裂: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三、预防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
2.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制作假文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加,假文件的制作和传播现象也日益严重。
制作假文件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制作假文件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制作假文件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制作假文件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等。
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制作假文件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假文件。
2.严格执法加大对制作假文件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形成震慑效应。
3.加强证件管理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要严格管理,防止被伪造、变造。
4.提高辨别能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辨别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对可疑文件要谨慎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5.加强网络安全在互联网时代,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防止网络传播假文件。
四、结语制作假文件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从多方面加强防范,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抵制假文件,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第2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各种文件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制作假文件,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还可能触犯法律。
故意毁坏庄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产值逐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故意毁坏庄稼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
本文将围绕故意毁坏庄稼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故意毁坏庄稼的法律定义故意毁坏庄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毁坏庄稼,仍然故意实施,导致庄稼受到损害的行为。
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农业生产秩序,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
三、故意毁坏庄稼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范畴,因此,行为人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如果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故意毁坏庄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庄稼损失、恢复生产所需费用等。
4.其他法律责任除上述法律责任外,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追究单位责任:如果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追究连带责任:如果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是多人共同实施,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庄稼的行为中,如果涉及犯罪行为,如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将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经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营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
经营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侵犯经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侵犯经营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侵犯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侵犯经营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1. 违法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 非法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胁迫、欺诈等。
3. 损害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4. 侵害对象:侵犯经营权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
三、侵犯经营权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法总则规定1.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4)虚假宣传;(5)侵犯商业秘密;(6)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袁某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袁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袁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并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巨大。
二、案件审理袁某某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产。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袁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对他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适用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罪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罚金袁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这是对他非法所得的财产的追缴。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
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
3. 追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产。
这是对袁某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职务剥夺袁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此,袁某某将失去国有企业员工资格,无法继续担任该职务。
5. 社会影响袁某某案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方面,袁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有企业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袁某某的犯罪行为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袁某某案件的法律后果不仅限于刑事责任,还包括社会影响。
6. 教育警示袁某某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具有警示意义。
一方面,袁某某案件揭示了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的严重危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另一方面,袁某某案件也警示了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上海杀人犯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
上海杀人犯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杀人犯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地区之一,其赔偿标准也是相对较高的。
本文将从上海杀人犯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的构成和适用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该条规定了杀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受害人有权向刑事法院要求赔偿。
被判处刑罚的人因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杀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赔偿责任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二、赔偿标准的构成和适用赔偿标准的构成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1.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被害人死亡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按照被害人实际治疗费用计算,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丧葬费:按照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地域差异等情况,合理计算其丧葬费用。
(3)抚养费: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按照其平均寿命、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计算其抚养费。
(4)赡养费:对于老年被害人,应当按照其平均寿命、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计算其赡养费。
(5)营养费:对于因受伤或死亡而导致的营养损失,应当计算其营养费。
2.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受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按照被害人受害程度、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合理计算其精神损失赔偿。
(2)家属的精神损失:对于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应当按照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家庭经济状况、受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计算其精神损失赔偿。
员工到公司闹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矛盾日益突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近年来,一些员工因不满公司政策、待遇等问题,采取过激行为到公司闹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员工到公司闹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员工到公司闹事的法律性质员工到公司闹事,其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员工到公司闹事,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公司声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2. 侵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
员工到公司闹事,可能会造成其他员工的心理恐慌,影响员工正常工作,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员工到公司闹事,可能会对其他员工、客户、访客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员工到公司闹事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员工到公司闹事,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拘留:若员工到公司闹事,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罪,可被依法行政拘留。
2. 刑事责任员工到公司闹事,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故意伤害罪:若员工在闹事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员工在闹事过程中,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若员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扰乱公司秩序、交通秩序,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 民事责任员工到公司闹事,若其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1)赔偿经济损失:若员工在闹事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他人损失:若员工在闹事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劳动争议处理员工到公司闹事,若涉及劳动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意义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
2. 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 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法律制度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4.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旨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警示他人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建设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截停飞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机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连接全球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截停飞机的情况。
截停飞机不仅会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截停飞机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截停飞机的定义截停飞机,是指未经飞机机组人员同意,擅自采取行动阻止飞机起飞或降落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闯入机场、干扰飞机运行、实施恐怖袭击等多种形式。
二、截停飞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截停飞机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1)非法侵入航空器罪:指未经航空器负责人许可,擅自进入航空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飞机,足以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在飞机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恐怖活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截停飞机的行为可能受到以下行政制裁:(1)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民事责任截停飞机的行为可能给航空公司、乘客、机场等各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什么处罚
赔偿损失是什么处罚赔偿损失是一种法律制度下对于损失造成方采取的补偿性处罚措施。
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恢复受害者的权益,使其回到原本的经济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造成损害的人施以惩罚。
赔偿损失的法律基础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源自于民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上,赔偿损失被视作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涉及到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方面的责任。
而在刑法上,赔偿损失则充当刑事责任的一部分,涉及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赔偿,都是法律对于损失造成方的一种处罚方式。
赔偿损失的目的赔偿损失的主要目的是让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使其能够恢复到原本的经济状况。
同时,赔偿损失也起到了一种惩罚的作用,对于损害造成方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和约束,以达到对其行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因此,赔偿损失不仅是一种补偿,也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赔偿损失的内容赔偿损失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为损害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失,例如财产损失、劳动力损失等。
这一部分的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者因为损害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为直接损失所带来的其他损失,例如利息损失、投资机会损失等。
这一部分的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者因为损害行为所带来的间接经济影响。
3.精神损失:指因为损害行为而导致受害者产生的心理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部分的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因为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心理创伤。
4.生活质量损失:指因为损害行为而导致受害者生活质量下降的损失。
这一部分的赔偿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原有的生活状态。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在民事赔偿中,计算通常基于实际经济损失的金额、相关法规对于精神损失的认定程度、以及法院对于其他间接损失的判断。
未及时维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设施设备的广泛应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问题日益凸显。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不仅是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或个人未及时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及时维保的法律后果。
一、未及时维保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对于未及时维保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对于未及时维保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对于因未及时维保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未及时维保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未及时维保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及时维保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相关部门将对未及时维保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保工作。
(2)罚款:未及时维保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2.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因未及时维保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丁权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丁权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
该案件涉及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案件的审理过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正义、公平的思考。
二、案件审理过程丁权案件自2018年立案以来,经过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环节,最终在2020年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权及其同伙在担任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权及其同伙进行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三、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被告人丁权及其同伙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剥夺了其政治权利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资格。
(2)涉案财产被依法没收,用于赔偿国家损失和受害者损失。
(3)被告人丁权及其同伙的党籍、公职、职业资格等被依法撤销。
2. 行政后果(1)丁权及其同伙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包括行政处分、免职等。
(2)涉案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进行了整改,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社会后果(1)丁权案件引起了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广泛关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2)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维护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3)丁权案件的处理,警示了广大公职人员,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4. 法律后果(1)丁权案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2)丁权案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3)丁权案件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素材,有助于法学理论的发展。
四、总结丁权案件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刑事、行政后果,也有社会、法律后果。
该案件的处理,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丁权案件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法治的敬畏之心,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腐败现象。
总之,丁权案件的法律后果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在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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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一)
关键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性质/范围/确定内容提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
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
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
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赔偿损失……”对于条文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如何理解和运用,笔者拟略抒管见。
一关于刑法中“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
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36条所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与第37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被告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刑法第36、37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刑事责任实现的一种方式(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2-733页。
),也有的学者则仅认为刑法第37条中的“赔偿损失”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注:张明楷着:《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1页。
)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第36、37条中所称的“损失”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但该条中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被告人被定罪处刑或仅宣告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不是赔偿损失。
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正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只不过该种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附带”进行的,也即附带解决的是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从程序的角度看,刑法第36、37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大多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实现的。
而从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可看出赔偿损失不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首先该《解释》明确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该《解释》第86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作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此项强调被告人承担是“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该《解释》第86条第(二)项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也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但很显然,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并不是犯罪人,但他们应对其监护者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如果赔偿损失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那么此种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监护人,这显然与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相矛盾。
再次,该《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如果说赔偿损失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那么《解释》该规定无疑是违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而让被告人以外的人代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从举证责任上看,刑事责任的追诉中,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明责任的。
但根据该《解释》第9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实际上就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规定。
这也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损失是民事意义上的损失。
最后,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角度看,赔偿损失这种民事责任的解决是以被害人在诉讼中(一审判决宣告以前)主动提出为前提的,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提出,法院不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该民事责任。
如果认为刑法第36、37条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那么实践中就等于将部分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追诉权完全赋予了被害人。
因为,被害人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就可能要判处或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被告人将以此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再以犯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则犯罪人就没有以赔偿损失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结果将实质意
义上无限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以致侵害国家公诉权的行使。
所以笔者认为,刑法第36、37条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此损失的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成,其目的是为了诉讼经济,也使被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同时还可以防止对同一个案件因审判组织的不同而在责任承担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我们不应当将与刑事责任追诉一起得到解决的民事赔偿作为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
二刑法中“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刑法第36条规定的是“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的是“赔偿损失”。
那么“赔偿经济损失”是否等于“赔偿损失”?被告人在多大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1.“赔偿经济损失”是否等于“赔偿损失”。
刑法第36条和37条在用语上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是否有实质的意义?大多数的刑法论着均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但也有部分学者论及到了此问题,如有学者认为:“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制裁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判处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刑事审判中的附带民事强制处分。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强制方法。
”(注: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
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47-549页。
)另有观点认为: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仅适用于把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责令赔偿损失包括责令赔偿物质损失与补偿精神损害”(注:张明楷着:《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5页。
)。
从该论述看,“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赔偿经济损失”则不包括对精神损失的赔偿。
应当说,从法律用语出发,上述观点在对条文的理解和分析并无不对。
但这种理解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贯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针对物质损失而提起;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强调:“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再次重申:“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规定:“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
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明确地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损失”之外。
也就是说,在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与“赔偿损失”之间毫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