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的送审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作的通知颁布⽇期:2010-02-04执⾏⽇期:2010-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持下,经过全体电影⼯作者的不懈努⼒,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前,根据中央的统⼀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播影视⾏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电影管理职能,规范⾏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单位提供更加便捷⾼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的管理⼯作通知如下:⼀、建⽴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作中基础⽽⼜重要的环节。
⼴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
各省级⼴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度重视并加强这⼀管理环节,建⽴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作正常运转。
⼆、进⼀步明确管理职责⼴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审查的管理⼯作,⼴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的终审。
各省级⼴电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初审的管理⼯作,并成⽴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上报。
实⾏属地审查(吉林、⼴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部分影⽚的终审。
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带送审的相关要求
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带送审的相关要求
一、广告磁带的格式要求:
1. 标清介质:
标清磁带:DIGITAL BETACAM
2. 高清介质:
高清蓝光光盘:MPEG2 longgop 50M/秒
二、声音、画面的各项指标:
1. 标清磁带:
1) 声音指标:依据台发技字[2005]140号《关于统一中央电视台广告节目声音电平的通知》,规定广告节目声音电平不准超过
-20dBFS。
2) 画面指标:画面比例为4:3,分辨率标准为720*576。
3) 画面质量: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夹帧、黑场等。
4) 广告带时码标准:广告带时码连续且需留有5秒预卷时间,广告素材的第一帧和最后一帧画面需保留5帧以上静帧。
2. 蓝光光盘:
1) 声音指标:广告节目声音电平不准超过-20dBFS。
2) 画面指标:画面比例为16:9,分辨率标准为1920*1080。
3) 画面遮幅要求:广告画面不允许出现遮幅。
4) 画面质量: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夹帧、黑场等。
5) 广告素材的标准:广告素材前不能含有彩条、倒计时等,第一帧应为广告正式画面内容,画面结尾需保留5帧以上静帧。
三、关于标清磁带及蓝光光盘送审的区别:
1. 投放CCTV-1的广告客户在送审广告时需提供标清、高清介质2种格式。
2. 投放CCTV高清的广告客户仅需提供高清介质1种格式。
3. 投放除以上2个频道以外的广告客户仅需提供标清介质1种格式。
4. ★特别注意的是:自2011年9月1日起,高清介质广告将全部启用蓝光光盘作为审查介质,不再受理高清磁带的审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广电办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现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标准管理、构建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贯彻党的十九大“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精神,立足广电行业,加强前瞻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优化完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
二、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广电总局每年度将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培训计划,并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标准开展宣贯培训。
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各单位应组织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标准贯彻执行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推进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电总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予以抽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10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105号)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计划财务司负责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经部审查,现予以发布施行。
编号为GY 5020-1995,原《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及管理办法》GYJ20-86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简称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项目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分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规定不具体而需要在本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本行业标准。
下列内容应制定本行业标准:一、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本行业工程建设的防火、防雷、防震、电磁防护等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本行业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本行业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本行业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和其他需要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二、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三、重要的本行业工程建设的检验和评定标准,重要质量要求;四、需要控制的本行业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台,省内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审查管理,提高内容审查质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2023年8月8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第三章参评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评委组成及评审程序第五章评审类别及组织第六章评审费用及标准第七章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引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方向,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0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18〕79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省内行业活动奖项、向国家及相关部门推优、行业重点扶持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评定和审核。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出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贡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8施行日期2003.07.28文号主题类别广播影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8日)为切实加强对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的创作、播映的管理,确保此类影视剧导向正确、效果良好,国家广电总局经研究并报中央批准,决定对这类影视剧的立项审批和完成片审查办法进行调整。
一、国家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
领导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由国家广电总局具体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电影组和电视剧组,电影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
二、凡以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均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此类题材的电影一律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此类题材的电视剧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分别由电影组办公室或电视剧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查。
三、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的立项申报办法(一)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要经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3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字幕技术要求》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字幕技术要求》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1.05
•【文号】新广电发〔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
《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字幕技术要求》一项广播电影电视
行业标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审查了《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字幕技术要求》,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GY/T 288-2014。
上述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联系电话:(010)8213243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1月5日。
电影片送审须知
电影片送审须知•【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8日11:08一、影片初审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登录广电总局官网“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送审”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按说明下载、打印相应的文件(以下2、3、4、5、6、7项)。
应将以下资料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 带);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省级广电部门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影片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持以下材料至总局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1、影片DVD一套(已按省级广电部门的意见修改完毕);2、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3、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需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6、省级广电部门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7、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8、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9、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10、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11、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12、交回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13、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影片送审须知
电影片送审须知一、影片初审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登录广电总局官网“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送审”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按说明下载、打印相应的文件(以下2、3、4、5、6、7项)。
应将以下资料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 带);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省级广电部门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影片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持以下材料至总局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1、影片DVD一套(已按省级广电部门的意见修改完毕);2、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3、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需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6、省级广电部门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7、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8、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9、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10、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11、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12、交回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13、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1年5月19日)5 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发出《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知说,《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电影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数字形式公映的电影片,须通过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数字母版是指保存在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已经完成后期制作、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送交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须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经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
《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
《合格证》标准画面数据文件由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制作,存储在dvd-r光盘上,影像为黑底白字,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
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
二、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
其他地区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
技术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电视剧审查程序
电视剧审查程序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必须由持证单位报审。
自2002 年7 月15 日起,各地、各单位向总局总编室报审国产电视剧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写《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加盖公章,并提交齐全的送审材料。
本《通知》附有《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
随《报审表》提交的各项必备材料,包括《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复印件、聘用境外人员参预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每集不少于500 字的剧情梗概、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清单表、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 完整录相带或者DVD 一套。
请报审单位认真整理、分类清点、逐项填写,确保表中内容和数量与所附各项送审材料相统一,完整无误。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中《主创人员》至少应包括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协议书应以持证单位名义与受聘方签署;剧组与受聘方签约的,需补盖持证单位公章。
持证单位应参预以本单位名义制作的电视剧的主创工作,至少应派员出任该剧的制片人或者制片主任,以掌握该剧的修改决策权,确保送审剧目按照总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二、合拍剧报审要求境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1500 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机构资格证明、境外制作机构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
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
三、引进剧(含动画片)报审要求由有引进资格的单位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完整清晰的《引进电视剧报审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现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传达,遵照执行。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制作动画片。
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后方能投产制作。
未经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予播出。
二、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实行两级管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和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核准和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系统、本单位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国发[2013]19号文公布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国发[2013]19号文公布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国发[2013]19号文公布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
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施的“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等4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
为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发[2013]19号文公布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措施》(附后),通过建立事后备案制度、完善法规规章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因国发[2013]19号文仅涉及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实施机关的新闻出版审批事项的取消,与之相衔接或配套的由省级以下(含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审批事项,暂依照现行法规继续施行。
各地可在审批工作中加大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把握,研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待相关法规、文件出台后,迅速调整职能和开展工作。
附件:《国发[2013]19号文公布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国发[2013]19号文公布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新广电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发挥地方广电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文),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7月以来电影实行“一备两审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国产影片属地审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查程序(一)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相关文件,并负责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
2、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1《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送审说明》)。
3、重大文献纪录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2《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送审说明》)。
4、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核通过,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3《合拍影片送审说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8日)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电视剧的文字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
文字质量关系到国家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度,关系到媒体形象和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确保电视剧正确用字用语,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是广电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电视剧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应自觉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
鉴此,为加强对电视剧文字质量的监管,促使电视剧整体制作品质进一步提升,现要求如下:一、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对所制作的电视剧进行文字质量检查,确保电视剧用字用语正确、规范,避免出现字幕错别字,同时尽可能减少读音错误、用词错误和表达错误。
送审电视剧时,除提交以往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一份,表明已由专人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如因文字质量不达标受到处理,自行承担后果。
《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二、电视剧审查机构要制定明确、严格的文字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把关。
在审查中如发现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予以退回,要求制作机构改正后再行送审。
三、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
已有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尚未建立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可采用组织或聘用专人检查、与制作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条款等方式,并尽快开始实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广发社字[1997]881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下称《条例》),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管理,现决定,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原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今后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二、凡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包括电视剧制作单位,下同),应当在1998年2月28日前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重新审核批准手续。
三、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须先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经重新审核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凭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许可证件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影视动画片内容创作和报备送审中须注意的问题
附件1:影视动画片内容创作和报备送审中须注意的问题一、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国产动画片内容创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国产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电视动画片中应避免出现下列情形:(1)剧情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总体形象,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①随意调侃国家的方针政策,讽刺现实生活和社会状态;②把握主题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影响公众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③渲染、夸大社会问题,采用自然主义手法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使人对国家前途产生困惑和误解;④宣扬历史上中国对别国的武力征服;⑤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语、称谓。
(2)有损民族团结的:①丑化、贬低少数民族人物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音响、动作和故事情节;②对少数民族的独特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③表现涉及多方面敏感问题,有伤民族感情的历史事件、民族战争;④将历史上各民族间相互征伐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3)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①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②表现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③在当代现实生活中混入鬼神加以表现。
(4)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不能引人向善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①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②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③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④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音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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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5
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或合同,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6
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7
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8
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
9
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二、标准拷贝送审须送交下列材料(技术审查)-所交材料均不退还
序号
项目
有
无
1
标准拷贝一套(片头须加公映许可证龙标)
2
中国电影资料馆出具的收到标准拷贝的回执或送交电影局数字电影母版一套如D5、HDSR(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由电影资料馆支付3万元补助,该补助仅限于胶片电影转成的数字母板)
3
影片DVD三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下同)
领取电影片头后签字:,电话:
领取电影公映许可证后签字:,电话:
联系人:,电话:
4
Beta带一盘
5
Beta宣传带(长度为10-15分钟)
6
终混八轨带一套
7
定为民族语影片的,须交国际乐效一套
8
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9
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
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
增加摄制单位的合同一份
12
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故事片(胶片)送审清单片名:公 Nhomakorabea许可证号:[200]号
送报单位: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混录双片送审须送交下列材料(内容审查)
序号
项目
有
无
1
混录双片(经放映室验收)一套或BETA带一套(需事先申请,并达到技术要求)
2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
《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